陈世清:为什么要杀人偿命
陈世清 为什么要杀人偿命
提要:杀人偿命,不是所谓冤冤相报、“同态复仇”,不是所谓以暴制暴、漠视生命,而是公平正义的极端表现。正因为有了这个极端表现,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
关键词:杀人偿命 公平正义 普世价值
杀人偿命,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用形象、朴素的语言,表述了深刻的权利义务统一的道理。因为只有权利义务的统一,人和自然、人和社会才能和谐相处、有序发展。所以权利义务的统一就是普世价值。杀人偿命体现了普世价值。
杀人偿命,体现了人的生命权对等原则。人的能力有大小,人对社会的贡献有不同,而人的生命权完全对等。人的生命权完全对等是人的不同能力、人对社会的不同贡献的前提,是个人存在与发展、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石。因此人的生命权对等原则就是人生而平等原则,人生而平等原则就是人格平等原则,人格平等原则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杀人偿命体现了普世价值。
杀人偿命,体现了公平正义。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对权利义务统一的追求、对人生而平等原则的追求。为什么需要正义?因为社会经常出现以权压人、以暴杀人,造成人的权利义务不统一、人格不平等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会破坏社会稳定,使社会发展不可持续,也会危及政权的稳定。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律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杀人偿命体现了普世价值。
所以,杀人偿命,不是所谓冤冤相报、“同态复仇”,不是所谓以暴制暴、漠视生命,而是公平正义的极端表现。正因为有了这个极端表现,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如果没有这个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社会就将大乱,政权就将倾覆,人民就将选择新的政权,通过新的政权来建立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人类历史上历次朝代更迭都是人类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冥冥之中起作用的结果。社会不公平是相对的,社会公平是绝对的,正义总要实现,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基本规律。这是因为宇宙对称是绝对的,不对称是相对的,人类社会是宇宙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宇宙这一普遍规律的制约。杀人偿命作为正义的实现是宇宙的对称规律在社会领域的局部表现。
所以,杀人偿命不是受害者家属“以命抵命”的需要,不是愤青的需要,不是反对派的需要,而是法律的需要、公平正义的需要、社会稳定的需要、政权稳定的需要、人民人身安全生活安定的需要,是人类的需要、人类普世价值的需要。
相关文章
- 从马聪肇事逃逸再论药家鑫案
- 《南风窗》荒诞不经的李昌奎死刑命题
- 药家鑫杀人动机初探
- 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
- 李昌奎案: 法官缘何称再审是最大的伤害?
- 评李昌奎案法官的新表态:再审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 黎阳:从药家鑫到李昌奎案件,看普世政变的一个突破口
- 犯罪分子在云南高院“少杀、慎杀”的保护伞下继续着杀人的罪恶?
- 伪善与傲慢:驳《南方XX》记者“反对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
- 法盲执法国之不幸民之悲哀
- 宪之:云南高院意欲何为?————评赵、田两位副院长对大众质疑的回应
- 杀与不杀的唯一检验标准是量刑准确——谁将国法用私话解释成了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