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腐败问题的思考
略谈防治腐败
国家机构中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我们国家和人民事业的健康发展,它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我们民族复兴伟大重任的完成,所以必须坚决地反对腐败,扫除腐败现象。腐败不仅包括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侵吞、索贿受贿、贪图享乐、奢侈浪费等不良现象和行为,而且也包括官僚主义、怠于政务、盲目行政、脱离群众等,一句话,凡是主观上贪求局部和个人利益对国家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而不利于国家和人民事业健康发展的一切国家机构和个人行为都属腐败范畴。腐败行为不管大小,不论其造成的结果如何,其性质都是一样的,都会给我们的国家、人民带来危害。或许有人认为,一点小过错,也产生不了多大的后果,因此不以为然,但是这些人应该明白防微杜渐的道理,应该明白“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的道理,应该明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所以不管是大的腐败行为(或事件)还是小的腐败行为(或事件)都是应该坚决反对的,都是应该扫除的,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事业、人民事业才能兴旺发达,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要想反对腐败,扫除腐败,就要明白腐败发生的原因,找出腐败所从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方向明确地进行反腐工作,才能收到好的效果。一只新鲜的鸡蛋,放置久了,会腐败变质,要想使它保鲜,就要运用贮藏技术,稳定其内部分子,改变其外部条件,消除使其腐败变质的因素。进行反对腐败的工作,其道理也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腐败呢?党和政府花了很大气力来惩治腐败,为什么腐败事件还时有发生呢?腐败难道是不可避免的吗?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历史。在我国两千多年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许多封建王朝就是在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成为推动封建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为什么会发生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呢?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统治阶级的腐败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所致。当时的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新型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并且没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其结果总是归于失败,被地主阶级或封建贵族利用做改朝换代的工具,但是每一次的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都沉重地打击了封建统治者,使得当时的封建统治者为了延续自己的统治,在新的封建政权建立后采取了一定程度的缓和阶级矛盾的作法,在政策上被迫地对农民阶级作出一定的让步,接受前代统治集团覆亡的教训,对腐败进行严厉的治理,这时政治上相对地来讲就会清明一些,封建统治就会相对地稳定一个时期。这是因为新的统治阶层曾亲身参加或亲眼目睹了前统治政权因政治腐败而导致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的缘故,如西汉前期和唐朝前期的统治。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每一次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后建立起来的新的封建政权的统治阶层中,有相当一部分当权者就是出身于下层贫苦人民,他们就是因为反对前朝的腐败统治,才参加了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因此他们在社会关系上和感情上还和被压迫的农民阶级有某种程度的关联,他们能够比较地了解人民的疾苦,他们在行政时就比较地能同情人民群众,关心百姓的疾苦,这也就是造成封建王朝(或政权)建立前期政治上较为“清明”的一个重要因素。汉代的张衡说过:“亲履艰难者知下情,备经险易者达物伪。”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及至到了后来的封建统治者,由于和劳动人民距离越来越远,不知稼穑之艰,不识劳作之难,又安享太平,贪图享乐,政治上就越来越腐朽,最终激起人民的反抗,导致封建王朝(或政权)的灭亡。封建社会历史的政治循环是由封建统治的本质所决定的,这就是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所留给我们的。
中国共产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还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发出了“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不骄、不躁、谦虚谨慎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的号召,这种思想就是以历史经验和教训作为出发点的。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广大党员干部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工农出身的缘故,当然也有教育管理得时得力的因素,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止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在当时,选拔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工农家庭出身和革命工作经历。)到了“文革”时期,“左”倾主义者片面地强调干部的工农家庭出身,打着“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旗号,把所谓的“根红苗正”提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由于当时的工农干部在知识等方面的局限性,也就造成了简单排外和盲目自大心理,这实际上极大程度地削弱了党的领导。“文革”结束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干部使用政策上提出了“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选拔标准,但限于当时的形势是追赶世界先进,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实际上是“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得到突出,“革命化‘并未得到彻底实施,又缺乏经常的深刻的思想教育,缺乏广泛的民主监督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使得这些干部中的一部分由于接受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的生活方式和思想的影响,贪图享乐,和人民群众的距离越来越远,就造成了日后这些人的腐败的发生,当前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多的就是属于这种情形,这给我们的党、国家和人民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以上,我们简单地回顾了历史,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的结论:一个领导干部(或公务人员)如果根植于人民之中,紧密联系群众,具备了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的最高利益的思想,就有可能会防止腐败的发生,使我们的事业繁荣发展;与此相反,一个领导干部(或公务人员)如果缺乏这些,那么他就会有可能走到人民的对立面,造成腐败的发生,从而给党、国家和人民事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在领导干部的选择问题上,看他是否有较大范围的基层工作经历,并且具有把自己的行动联系与人民群众的思想,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就是建立起了防止腐败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然而产生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社会是复杂的,它给予人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对领导干部或公务人员进行经常的深刻的思想教育是非常必要的。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各种新情况也会不断出现,促进腐败生长的因素也会增加,腐败也就会有不断滋生的可能,这就需要把反腐败的思想教育不断地进行,人的正确行动是要靠头脑中的正确思想来指导的,应该有组织地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植入到每个领导干部、公务人员的头脑中去,加强每个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在行动中的思想力量的自我约束,并形成民族的榜样。同时在全体人民中进行移风易俗的广泛的思想教育,破除旧的腐朽思想和陋习(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这些腐朽思想和官员的腐败行为常常是连体的双胞胎),树立科学的正确的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道德体系,形成积极的和谐的社会风气,从思想上、道德上和社会舆论上建立一个抑制腐败产生的全民防线,防止腐败的发生。
仅有思想的、道德的、舆论力量的约束是不是就能够防止腐败的发生了呢?这是远远不够的,这些约束还不是强制的,还需要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以及法律的强力的保证,不仅要采取较为完善的制度和设施对公务人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防止腐败的发生,还要对腐败分子施以严厉的法律的惩处。法律惩处其目的不仅在于打击腐败分子,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状态,还在于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弘扬正气。这种以法律的手段对腐败的惩处如果执行的好,可以收到积极的效果。然而法律是要靠人来执行的,法律执行者也是社会中的人,这样也就有了蔑视法律的可能,如果法律执行者受到各种干扰法律执行的因素的影响或其本身免疫力差,法律就有可能异化为自己的反面,不仅不能收到打击腐败的效果,反而会助长腐败的气焰。这样看来,腐败这一问题从被执法者到执法者都有发生的可能,那样腐败岂不永远都不能扫除了吗?其实不然,对于反对腐败,依法惩处只是其中的一个手段而已,反对腐败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民主决策和广泛的群众性的民主监督。
我们知道,凡是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共存的地方,就一定存在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间的矛盾,这就有了产生腐败的可能性,这是毋庸讳言的。这是因为个人利益的代表者,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关系,就会在个人或个人以外的其它因素影响下,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以谋求个人利益。这一点无论在被管理者还是管理者都是有可能出现的。被管理者为谋求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想方设法以损公肥私,管理者为什么也会有这种可能呢?因为管理者手中掌握着某一方面的某种程度上的抑制被管理者利益以服从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这就有可能造成被管理者向管理者行贿拉拢双方共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除此而外,也有管理者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或由于个人能力所限,而出现肆意行政而给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带来损失的的情况,这也是腐败,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私有制的必然规律,关于这一点后面我还要详细说明。这样看来,管理者如果不是觉悟很高,免疫力不是很强,在他们身上出现腐败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些管理者(或公务人员)掌握在手中的公共权力既然是人民群众给予的,这种权力的行使就不仅仅是其个人的事情,它的行使就应该有民众参与其中并且由民众监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扫除公共领域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我国现行的人民民主权力的行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对于保证人民的参政议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防止腐败来讲还嫌不够,还应该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这是因为被管理者可以对关联到其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的个别领域的某个管理者或少数管理者进行拉拢腐蚀,但不可能对所有的人民群众进行拉拢腐蚀,在这里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的教育工作,因为群众关心的往往是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对于群众的教育工作做好了,不仅会对反对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还会对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起到巨大的作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腐败分子不仅“谄上”,而且“媚下”,在有关公共利益的地方附和群众的不正确意见,丧失基本的立场和原则,这实际上也是腐败的一种表现。我国在建国初期发动的“三反”“五反”运动、“四清”运动所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保持了绝大部分公务人员的廉洁奉公,一方面由于党的正确领导和组织,一方面也是因为发动了人民群众的缘故。
综前所述,有接近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深刻的经常的思想教育、规章制度的约束和法律的制裁、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这是防止腐败滋生的必要条件。其中要求领导干部、公务人员有接近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并对之进行思想教育和加以制度的约束在反对腐败中是属于“防”的方面;法律的约束是属于“治”的方面;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则是“防”“治”的兼备。在反对腐败的行动中要“防”“治”并行,其中“防”的重要性要大于“治”的重要性,因为国家和人民培养一个称职的公务人员是要花费代价的,有些腐败分子也并非没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如果不进行积极的预防,及至发生了腐败造成了损失才进行治理,这是很不划算的。所以在反对腐败防治腐败的过程中,把“防”放在重于“治”的地位是必要的。
前面我们分析了腐败产生的直接原因及如何针对这些反对腐败反对腐败,那么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其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在于何处呢?自从有阶级的社会产生以来,腐败似乎一直伴随着人类至今的整个历史,而且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是为什么呢?前面我说过,腐败的产生是私有制发展的必然规律,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地分析一下这一点。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为了生存的需要,实行的是原始公有制,各种社会产品实行平均分配,那时候各部落内从首领到部落成员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其时社会分工也比较简单,各种公共事务的决定都是由部落内的民主会议来决定的,而且部落首领处理公共事务的行动受部落成员的监督,那时似乎也没有什么腐败的产生。但是自从私有制产生以来,整个社会分裂为几个不同的阶级,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再统一、一致,腐败问题就产生了,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现象就没有间断过。其间也不乏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而进行的治理,比如我国的封建社会就搞了监察御史、都察院等机构或设施来预防腐败或治理腐败;近代世界上各资本主义国家也都打了“民主”的旗号,把立法、行政、司法、执法等公共权力分割,甚至搞了“三权分立”来预防或治理腐败。其结果如何呢?结果是腐了治,治了腐,始终不能根除,民主的大旗在腐败的玷污下也黯然失色,这原因就在于不论搞了多么民主的形式,只要私有制存在,各社会成员或集团在利益取向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就一定会有腐败发生,社会形态不同,当政者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不同,其发生只有范围和程度的不同而无本质的的区别。可以举一个例子更为具体地说明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取向不一致时,腐败是怎样发生并给社会带来危害的。以时下较为热点的环境问题来说吧。现行法律对污染行业的排污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也设置了环境检测和监测机构,有专门的排污检测和监测人员,但是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人民利益的事件却层出不穷;有严格的法律处罚条文,甚至有地方政府公然地违反法律为之庇护。这其间在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也造成了公务执行人员的“污染”,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两个字:利益。譬如说一家民营的造纸企业,生产过程重要产生污水,这些污水按规定来讲要经过处理达到排污标准才能排放,但要进行污水处理,就要购进污水处理设备,安排排污设施,这样就增加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减小了利润空间,使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减弱。在产品生产已经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在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企业主看来,再进行污水处理无疑是“多此一举”,这样,他就要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责任,就要想方设法拉拢、贿赂和他污水处理有关联的管理人员,既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又造成了腐败的发生,受损失的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这些污染环境的事件也是故意的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这些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者并非不懂得科学发展观的意义,环境保护的知识也并非没有,但这是追求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而忘却公共利益的本性使然。在私有制下,由于存在着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客观矛盾,管理机构越庞大,管理的范围越广,管理者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私有制是产生腐败以及其它各种社会丑陋现象的根源所在,私有制是腐败得以滋生的天然土壤,要求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在私有制的包围下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就如同要求登徒子当西施在抱时不产生欲念一样困难。腐败问题其实是一定的生产关系在社会现象上的反映,就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这里指思想)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这也是各种资产阶级民主不能消除腐败的根本原因所在。
惩治贪污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必须要在人员的选择、教育管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等等方面多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才能使我们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复兴的光荣任务才能完成。腐败作为一种腐朽的思想、丑恶的社会现象,它是与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背道而驰的,然而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必然也同历史上的其它一切社会丑陋现象一样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而达到彻底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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