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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全国24省自治区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代表两千余人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登记立案纪实

火烧 2015-06-2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24省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代表两千余人赴北京二中院立案,展现依法治国实践,推动法治阳光下的维权行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
——“5.25”全国24省市自治区军转干部行政集团
诉讼代表两千余人赴北京二中院办理登记立案纪实
                                                                                (出自退役军人网)
“信法”与“信访”之争
    2015年5月25日,历史又将永远铭记这个辉煌而伟大的日子。

    清晨,暮春的京城晴空万里,法治的阳光正荡涤着司法腐败的阴霾。人们心里都明白,自去年12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战略布局,今年迎来了法治的春天。尤其是随着“政法王”周永康等一批大老虎的落网,极大震慑了司法腐败分子,人们的心情尤如春花怒放,格外清爽。
    八时许,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代表2000多人,不顾年逾花甲、古稀和耄耋的老人,自发地踩着不变的步伐,满怀必胜的信念,从四面八方步行到方庄路10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接待大厅。
    当代表们看到北京二中院大门前时,看到事先不知从何处调来的九辆大巴和多辆警车停放在接待大厅两侧,还不停地用高音喇叭进行警示宣传,大家还心有余悸,不觉投下了一层阴影。联想到代表们去年“9.22”进京来北京二中院办里立案登记时,曾遭到北京警方采取暴力执法的手段,将我们2000多名诉讼代表强行推上大巴拉到北京市通州区召里和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强行将我们从“诉讼”变为“信访”,尔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来“解释”,继续对我们“砸腿卖拐”的忽悠,难道今天北京警方还要故技重演?
    开始登记立案的有利局面急转而下。经先来的诉讼代表与北京二中院立案庭第55号张昆仑副庭长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由各省、市、自治区推选一名代表进行接待。然而,到10时许,刚登记到第18个地市时,双方围绕是“诉讼”还是“信访”争执了三个回合:
    一是田海林战友被拘留事件。广东省集团诉讼代表田海林突然被警方强制拘留。据说是田海林等三名代表在二中院大铁栏栅前出示写有“广东省退役军官行政集团诉讼代表”标志。警方即以“乱打横额”为由,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把他押到大巴上。12:30时许,田海林用手机发出短信称“我已被警(方)控制。警察让我与他们同吃盒饭,但我急性腹泻,警察押我去买药时,医生让我只能喝清粥。我现提出要去小餐馆买粥,警察不让出。我现在空腹已腹泻六七次如放水喉。每次都是警察跟着。你们下午对话时,要反映我此情。请老乡亲将此信息转给你有号码的已进去对话的代表,请他将我现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境强烈提出来。”从我方在现场锁定的照片证实,田海林的左手还被拉得伤痕累累。
    二是法院推托无接待场所。08:40,待广西黄平生和北京市傅泽芷战友(大家尊称她“傅大姐”)办理了《来访登记凭证》,原登记安排在第八法庭,但张副庭长突然又宣布,第八法庭已有案件开庭,不能安排了。我们坚持一定要在法院接待,立案庭也同意再调整。11时许,立案庭同意调整到少年法庭接待。但是,当诉讼代表准备接受安检进入法庭时,又被立案庭告知,少年法庭又被刑事案件开庭占用了。就这样因接待场所问题双方发生了严重分歧,双方相持不下。
    三是警方故技重演,企图将我们由“诉讼”变为“信访”。10时许,接待大厅突然进来一位未穿着警服自称是北京市公安局最高现场指挥官高声宣布:“我是北京市公安局现场最高指挥官(据了解,该警官系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因为今天各省市自治区来这里群访的人比较多,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有权把你们送到另外指定的场所进行接待,到那里你们想见哪个部门的领导,我们都能够帮你们请来。你们不要受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有个别人、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想利用大家的热情进行煽动,这是不允许的……。”听他那喋喋不休在高喊原人事部‘统一口径’那一套,把代表们都给气炸了。
    代表们都异口同声地回答说:“我们是来告人社部的,不是来上访的!你们想改变我们告状的性质,想把我们从大队伍里分开,决不上当!只要在法院谈判,即便是安排办公大楼的台阶上坐都行,我们不怕吃苦。”
    黄平生代表说:“你自称是北京公安局最高现场指挥官是谁授权的?按照法律规定,你代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应当穿着制服,应当向诉讼代表们出示执法工作证,否则就程序违法。你刚才说有权把我诉讼代表拉到指定地点去接待有何法律依据?”
    北京代表傅泽芷:“你们不要只考虑你们的想法,也要考虑我们的想法。大家应该站在一个平台上,两条不同的轨道总是要走到一个交叉点上。可能有个别同志说话激动,不能说人家是别有用心,从我们的本意来讲,从我们对党的感情来讲,我们把青春献给祖国,现在老弱病残了,但我们对党是有感情的。我们已经到晚年了,现在却感觉不到政策的温暖。所以大家来这里告人社部,主张我们的诉求,你们应该理解。军转干部的冤案早晚是要解决的。你们不要一推六二五,这样永远推下去我们永远是要来的。去年我讲过的,我们的决心就是这样,必须要帮助党中央、帮助政府改正缺点,让我们国家深得人心。如果这么大一个群体90多万人的问题不解决,说实话,大家甘心吗?我们的打了这么多年官司,90多万现在就剩80多万,我们的生命已接近边缘了,我们没有了,但我们还有儿女,子子孙孙无穷尽,我们必须要把我们对部队的感情和在部队已经得到的军威体现出来。总是要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对不对?因为现在新的法治出台了,有案必立,我们就抱着这个大希望来的,如果你们仍然这样对待我们这些老人,说句实话,我们不愿让我们的后辈再去当兵了。你们接待不接待?环境问题不是主要的问题,关键问题是你们静下心来听我们的诉求,我们都说了,我们这些退役老兵在打仗的时候住猫耳洞,兔子窝,什么苦都吃过。二中院这么好的环境,我们就地坐下有什么不行?大家说是不是?”(战友们齐声嘹亮地说‘是!’)。”
    “关键你们不要站着高高在上的位置,上次你们丰台那个郝政委,我跟他说,如果我是你的母亲,你看你的母亲我在恶劣的环境之下,你会是有什么样的感觉,你们一定要把我们的事真正地当一回事,我们也把你们当做真正的心上人。那样这个问题就好解决。如果你们总是一推六二五永远也解决不了。本来我不想发言,我有心脏病一激动起来心跳100多次。但是这些战友是从全国各地来的呀,因为这里是首都啊!同志们哪!是党中央所在地,到这里来希望能够得到问题的解决,但是每次来,尤其去年“9㈠2”,你们采取那种暴力执法,我们是看不惯的,全国的战友大老远的来了,都是七老八十的人,来的目的是干什么?就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党中央对我们这些老人最后一点关心,让我们死了以后也觉得心甘!我们的心永远是和党在一块的。如果我们和共产党不是一条心,说实在话,今天不是现在这个结局。你想想看,你是年轻人,你有你的仕途,但是你要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我们这些老同志从十几岁二十几岁当兵,入党提干,如果他们本质坏的话早就被开除党籍了。”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你们能不能静下心来听我们的诉求,如果这次诉求解决了,我给你们敬军礼,给你鞠躬。如果把问题解决好,我们还来,吃胞肚子撑的!有病啦?维权了二十几年了,从五六十岁,六七十岁,七八十岁,到现在,很快就会没了。你们这些小同志,我把你们当自己的子女一样,你们要体谅一下做母亲的心。刚才你讲的一些话,有些我不大赞成。说我们有的同志‘别有用心’,那我们这些同志都没觉悟竟然被‘别有用心’的人给操纵了,是这样吗?我们既然来到二中院,我们就坚持在二中院接待谈判,除了二中院,我们哪儿也不去。今天上午不行等下午,下午不行就等明天,一直等到在二中院接待为止,大家同不同意?”“同意!”战友们回答震天动地。“那你们就等着吧。”那位指挥官说完,不知和法官们说什么,就从人群中消失了。
    时值12点,广西代表黄平生根据法院告知,与各省市自治区的诉讼代表磋商后,从立案接待大厅出来向大家宣布:“上午因法院无法庭接待,现在请大家回去吃午饭,下午1:30再到二中院这里来集中,大家说好不好?”“好!”大家响亮回答。
    下午13:30,大家吃罢午饭,又自觉地来到二中院立案接待大厅前耐心等候,由广西代表黄平生和北京代表傅泽芷自动和二中院第69号助理审判员李汉一法官沟通。
    李法官说:“鉴于你们主张的诉讼请求都是同一的,加上我们法院正在进行施工,确实没有空闲的法庭接待你们,我们仍然坚持请你们选5个代表的接待方案。”
    黄平生回答说:“李法官,首先请你们搞清楚,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行政集团诉讼的代表,不是来信访推选代表。其次,依照法律规定,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或共同诉讼,可以推选诉讼代表2至5人,每位代表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再次,今天我们诉讼代表来自全国24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而不是全国军转干部集团诉讼,仅推选5个代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如果法院认为,全国各集团诉讼都是同一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请求法院出具裁定书吧。”
    李法官说:“这个问题我定不了,待我请示领导再回答你们吧。”约过了半个钟,李法官回到接待室答复说:“立案大楼尚未竣工,法庭确实安排不过来,请大家理解,还是推选5个代表,我们安排一个小法庭进行接待。请你们去征求大家的意见吧!”黄平生说:“请您代表二中院到大厅外面向全国各地的诉讼代表释明吧!”李法官说:“好吧!”正要走出立案室,又被两位女法官拦住,说:“你不能出去。”李法官说:“还是由你们两位代表去征求大家意见吧!”
    于是,两位代表来到接待室大门,由傅泽芷战友传达法院的意见说:“战友们,谈判也得讲策略,该妥协时得妥协。鉴于大家年龄大,血压高,身体差,今天太阳又大,时间又紧,再耗下去不是办法,也得不到任何结果。我们的意见还是按照法院提出的方案,推选出5名代表吧?”话音刚落,一场法律战前高度的民主会就在立案大厅前召开。经各省市自治区的诉讼代表充分酝酿,一致推选北京傅泽芷、河南秦水彦、湖南温雪军、广西黄平生、海南符敬民等五位战友作为这次24省市自治区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告人社部行政不作为和侵权一案的诉讼代表,现场2000多名战友以雷鸣般的掌声一致通过。
    政令仍然出不了中南海
    2015.05.25  14:18:40,黄平生、傅泽芷等5名诉讼代表经重新登记和严格的安检后,来到该院主楼2层第三法庭(少年法庭),大家仍然一致推选黄平生代表作主要发言。

    张昆仑副庭长(以下简称张),我名字叫张昆仑,是本院立案庭副庭长。今天我代表二中院接待你们。首先我要问你们,全国各集团诉讼告人社部的共同诉求是什么?
    黄平生(以下简称黄):全国各集团诉讼告人社部的共同诉求主要有:
    一、请求法院判令人社部依法履行保护国家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依法恢复我们法定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请求法院判令人社部依法审查撤销原人事部企转组[2004]第1号、企转组[2005]第2号、企转组[2006]第1号违法的红头文件。
    三、请求法院判令人社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侵害我们军转干部合法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四、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人社部20多年来把近百万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当成“维稳对象”,非法打击军转干部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要追究现任人社部法定代表人尹蔚民玩忽职守、渎职侵权的法律责任。
    张:第二个问题,你们在表达上述诉求有什么法律依据和新的法律依据?
    黄:我们的诉求不仅具有充分的现行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还有党中央制定的一整套以一贯之的军转安置政策,以及党和国家五代领导人的郑重承诺。而且这些军转干部安置的法律政策仍然是现行适用的,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从未宣布废止。主要有:
    (一)关于军事法规“三法一例”对退役军官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
    1、《军官法》第3条明确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第50条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2、《兵役法》第51条明确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59条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3、《国防法》第61条明确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4、《军官军衔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国家给予的荣誉。”第6条规定:“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军官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28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二)关于法规对退役军官(转业干部)法律地位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2条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三)关于普通法对退役军官安置工作的特别规定。
    《劳动法》第14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款明确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一系列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以我国改革开放期间中央颁布的四部重要文件为例: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发[1998]7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邓小平在主持中央军委工作后,主持制定中发[1980]3号文件,将1969年至1975年被错误处理复员回原籍当工人、农民的41万军官予以平反昭雪,全部改办转业,依法依规恢复这批复员军官部队工资级别,分别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1983年,又以国发[1983]145号文件,为被错误处理复员的退役军官办理离退休手续(发地方干部离休、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颁布中办发[1983]26号文件明确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当同地方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干部的规定办理。”
    4、中共中央中发[2007]8号文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现行适用的军转干部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是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的法律政策依据,非经法定程序和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
    (五)党和国家五代领导人向全世界宣示了郑重承诺
    1、毛主席在建国初期明确指出:“回乡转业军人是人民功臣,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要本着军地有别,血浓于汗精神,做好复转工作。”
    2、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军队是我们的军队,军队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军人流的是血,老百姓流的是汗,对转业干部,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
    3、江泽民于2001年2月19日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
    4、胡锦涛于2000年5月9日指出:“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军官是国家的干部,我们的军转安置工作应当而且也能够做得更好。”“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具体怎么‘包’,就是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2001年5月29日,胡锦涛同志又指出:“要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
    5、习近平于2009年6月2日指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建设既承接我国军转安置工作光光荣传统,又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工作机制,探索科学合理的安置办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化配置,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2014年5月27日,习近平在第六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说:“军转安置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我也是一名军转干部”、“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保贵财富,我们要倍加关心、倍加爱护。”
    (六)关于新的法律政策依据问题
    1、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明确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循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的救济渠道和方式。”“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于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对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违法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3、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对保护公民诉权作出了新规定。 
    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第(六)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二款还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诉讼。”
    第51条规定:“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决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52条规定:“法院不立案的救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53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理。”
    第76条规定:“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第51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受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5、《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受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释明。”
    第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8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13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雪军(简称“温”):我们上星期又来了,但二中院既不受理,也不作出裁定。我们认为,原人事部企转组三个红头文件是违法的,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依法撤销。但法院还是抱住周永康那一套。因此,必须彻底肃清周永康的流毒。
    秦水彦(简称“秦”):作为法院应当依法办案。今天上午,田海林代表在二中院大门前只是举起写有“广东省退役军官集团诉讼代表”的标志,以表明我们不是其他社会群体,并不构成违法,就被警察强行拘留,我们表示强烈抗议,请求法院和警察马上放人。(经广西代表罗国贤、雷晓樑配合五个代表与警方交涉,在法院接待结束后,警方无条件地将田海林予以释放)
    张:这个问题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不是我们法院的职权,我们不好干预。
    傅泽芷(简称“傅”):刚才黄律师作了主要发言,我完全同意,希望法院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人社部非法剥夺了我们的法定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我们觉得很寒心,一谈起这种遭遇就流泪。我们不会无缘无故地到法院来无理取闹的,我们的心是热的、是红的,是永远向着党的。希望法院放下架子,依法登记立案我们的案件。
    符敬民(简称“符”):今天我们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的集团诉讼代表都来到二中院告人社部,震动京城。2014年,我们曾向人社部提出了诉求,但人社部至仍置之不理。我们省的集团诉讼材料已寄到二中院,今天,我们又把集团诉讼告人社部的诉状及证据材料都背来了,但至今未见任何答复。今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局的第一年,也是贯彻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的第一年。我们认为,20多年来,人社部非法剥夺了我们法定的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法院应当依法为我们平反昭雪。
    张:刚才我们用了52分钟聆听了5个代表的诉求,大家都阐述得比较充分。下面我代表二中院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我受二中院党组的委托,通过五位代表向全国在企业军转干部为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昨晚我看电视时,看到几位抗美援朝老兵的事迹,我都感动地哭了。第二,今天法院考虑到大家年龄大,本来要在大范围接待就比较好,但在相互沟通上耽误的时间长了一些,请大家谅解。第三,刚才大家都表示有新的法律依据。去年,党的十八大四周全会决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其中对司法改革作了全面阐述,明确提出立案改革,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如此高的层面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不多见的。根据四中全会的决定,根据民诉法、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法又于今年4月份作出《关于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5月1日起必须落实,执行不力的要问责。5月4日,一上班,很多当事人都纷纷湧进法院,深深感受到立案不同的流程。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五 ”前,最高法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的决定。在大的背景之下,同志仍来到我们第二中级法院,再次主张权利,这在我们预料之中,我们也在认真学习贯彻。第四,就全国在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待遇问题,你们有权向人社部主张权利。如何平等对待问题,下面我作如下释明:
    刚才谈到司法改革的重大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要做到有案必立,必须在法定时效之内作出裁定,其中最高法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同时,在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符合条件的,不登记、不立案。(注:第10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大家反映的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社会转型时期、特定历史时期,是政策性问题。其实质不是法律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新行诉法规定的范畴。对此案的争议,不能作合法性审查,应当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国家政策的层面上加以解决。就全国在企业军转干部来说,要带头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首都的社会稳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在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希望你们在维护稳定大局作表帅作用。
    综上,法院对于全国各地要求通过行政诉讼人社部案件,来争取解决身份待遇的行动和尝试,作为法院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一)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六)项‘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予登记立案。二中院不接收各级起诉的材料,最高法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二中院不能适用第9条的规定,而是适用第10条的规定,法院不能出具书面裁定。
    我是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我所作出的答复是代表二中院党组的答复意见。二中院在对待大家的诉讼问题上,应尽职尽责的。‘5ㄠ’节后,我们对待军转干部诉人社部的问题上,仍然尽职尽责。我代表二中院党组的答复,以及全国各地法院的答复是一致的。希望大家认真考虑法院的意见,配合法院做好大家的工作。”
    温:张副庭长刚才反复说,对于全国各地军转干部告人社部的集团诉讼案件是经过二中院认真研究、尽职尽责的,那我要问你,就在上星期五(5月22日),我们湖南又把诉状和证据材料送到二中院,你们都不接收我们的诉讼材料,怎么能说认真研究、尽职尽责呢?当时你拿出一份打印件照念:“因为你们是企业军转干部,不管你们诉求的理由有多充足,法律依据有多强,也不管你们告谁,告什么,符不符合立案条件,只要是军转干部告状、二中院有规定,一律不受理,而且连材料都不能收”。我们对你的答复很不满意,连法院、法官都不讲法、不讲理,如此践踏宪法和法律,实在是不可思议。
    秦:刚才张庭长把二中院党组研究的意见作为给我们的答复。我们要求二中院作出文字答复。特别是刚才你代表二中院把全国各地在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告人社部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行保护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行政侵案件,认定为‘我国社会发展社会转型时期、特定历史时期,是政策性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有何法律政策依据?必须向全国各集团诉讼的退役军官释明。
    张:我更正刚提到全国各地行政集团诉讼经过二中院党组研究的说法,是经过二中院集体研究而不是经过院党组研究,法院一直高度重视。
    黄:对于张副庭长刚才代表二中院对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集团诉讼人社部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行保障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行政侵权案件作出的口头答复,我们表示不服,特向二中院提出异议如下:
    一、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刚才,张副庭长在代表二中院的答复意见中,提到“就全国在企业军转干部来说,要带头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首都的社会稳定。”我们认为,只有维权,才能稳,这是全社会的共识。党的十八届已明确把‘依法维权’写进四中全会的决定里面。大量事实证明,人社部是造成近百万在企业军转干部不稳定的总根源。我们提请法院注意,当前,国内确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紧密配合西方敌对势力,企图在我国推行“颜色革命”,极力抹黑、丑画共产党、辱骂主席、恶搞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英雄和先烈,恶搞黄继光、董存瑞、恶搞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群体。而国家人社部正是充当了西方颜色革命的急先锋,作为管理退役军官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根据法定授权依法履行保障军转干部的法定职责,而是用连行文主体资格都不具备的企转组的名义,先后制发了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违法的红头文件,打着改革幌子,未经任何法定程序,非法剥夺近百万在企退役军官法定的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将近百万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打成职工,严重践踏宪法法律权威,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严重损害了近百万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党中央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形象。更为恶劣的是,人社部竟然把全国近百万退役军官视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是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企图与西方对敌势力相勾连”等等,采取“违法推定”、“有罪推定”的手段,诬陷依法维权的退役军官涉嫌十大罪名,非法动用警力,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以及维稳部门,对依法维权的军官围追堵截、非法打击,有的非法监控、传唤、拘留、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在国内和国际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特别要提醒法院注意的是,在人社部非法打击近百万退役军官队伍中,有不少的人参加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中印边境反击战、珍保岛边境反击战、保卫西沙战斗、援越抗美、援老抗美、中越边界自卫还击作战,抗洪救灾,以及“两弹一星”核试验,有的立了一等功,有的立了二、三等功,湧现了象三次受到毛主席接见的“孤胆英雄”冯汝智的战斗英雄,以及无数的人民功臣。而人社部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又推行所谓“解困维稳”政策,被社会上讽刺为赵本山的“砸腿卖拐”忽悠闹剧,将堂堂的近百万退役官人为变成“国家救济”对象,故意否定、侮辱、丑画共产党及其跟随毛主席夺取政权、巩固政权的人民军队,羞辱近百万退役军官的人格尊严,于德于理于法都难容。社会上流传说:“不管是大校少校,转到企业一律无效,不管是师级排级,转到企业一文不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人社部法律责任。
    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张庭长刚才代表二中院党组作出《答复意见》提到“大家反映的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社会转型时期、是政策性问题,其实质不是法律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新行诉法规定的范畴。对此案的争议,不能作合法性审查,应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加以解决。”我们认为,二中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答复意见》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首先,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未明确规定和划分“我国社会发展、社会转型时期”。
    其次,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未明确规定:“人社部非法剥夺近百万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的问题”,“是政策性问题,其实不是法律问题。”二中院的《答复意见》,完全混淆和颠倒了法律与政策的辩证关系。
    三是,近百万军转干部的上述诉求,完全是有法可依,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以及五代领导人的郑重承诺,不仅是政策调整的范畴,更是法律调整的范畴。四是,近百万在企业军转干部的共同诉求,完全适用新行诉法第12条第(六)、(十二)项第2款第49条、第53条的受案范围;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三)、(四)、(五)、(七)、(八)、(九)项的起诉条件。故法院《答复意见》称“二中院不能适用第9条,而是适用第10条的规定,法院不能出具书面裁定”的结论,完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鉴于人社部有法不依、有错不纠、肆意践踏党纪国法、不依法履行保障近百万国家分配在企业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行政不作为和渎职侵权一案,向原人事部和现人社部主张权利。自2007年以来,先后有广西、湖南、湖北、河南等24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北京二中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又先后多次委托诉讼代表和诉讼代理人到二中院请求受理立案,请求将我们的集团诉讼纳入法律轨道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特别是去年“4.8”、“9.22”和今年“5.25”全国24省、市、自治区军转干部集团诉讼代表都云集二中院,请求登记立案。惊动了中南海、震动了国内外。2007年香港《凤凰周刊》曾作了详细报道,可谓是中外军史上罕见的冤假错案。可见,人社部的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已构成了民事侵权、行政侵权及渎职侵权的竞合。在国内外已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新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我们的诉求也完全符合新行诉法第2条、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3款、第4款,第10条第4款、第20条至22条的规定;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9条、第12条的规定;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故北京二中院对全国24省、自治区、直辖市告人社部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侵权一案不依法定程序,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在法定的七天期限内依法登记受理、立案审理,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和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已明显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7:50分,法院接待结束,由5名代表在立案接待大厅大门前,向全国2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体诉讼代表作了通报,就象举行新闻发布会,受到大家的热烈欢迎。
    四、坚持依法维权,誓将习总书记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布局进行到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学习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5㈠5”全国24省、自治区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2000多名代表赴北京二中院办理登记立案,是依法贯彻执行习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局的伟大壮举和伟大实践。这场伟大的实践给我们提出了重要的启示:  
    一、中央政令仍然出不了中南海,司法机关与人社部门仍然把宪法和法律当作“橡皮泥”、“稻草人”。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依法治国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二、周永康“政法王”在政法系统的流毒远未有肃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布局,仍然阻力重重。
    三、人事腐败和司法腐败的结合,非法剥夺了近百万军转干部最起码的人身权、财产权、非法剥夺了我们的诉权,必须依法维护。
    四、近百万军转干部的人身权、财产权被非法剥夺,究竟是属于法律调整范畴,还是政策调整范畴?二中院《答复意见》认定“全国各地在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是社会发展社会转型时期、特定历史时期、是政策性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我们必须按照习总书记强调“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依法维权。
    五、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1条、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等规定的法定程序主张权利:①依法向受诉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投诉;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③请求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④请求全国人大依法监督“一府两院”;⑤依法向中纪委进行控告;⑥请求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履行保护退役军官的法定职责;⑦依法依纪向党中央进拙申诉和控告。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咬定青山不放松,不怕东风唤不回。”维权尚未成功,战友仍须努力。
            (法剑根据法庭记录整理,部分内容作了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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