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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理论污染重,好人好事做不得

火烧 2010-01-1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讲述李凯强因扶老人被讹诈并遭法院判决,引发对错误理论污染社会的反思,结合彭宇案等类似事件,强调好人好事做不得的社会现实。

错误理论污染重,好人好事做不得  

   

     1月6日下午,一们叫李凯强的19岁小伙子找到郑州市某媒体,一坐下就迫不及待地问起记者: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记者回答“肯定会”后,他十分激动地讲起了他一年多前的一次亲身经历——  

 2008年8月21日 下午15时许,还是大学生的他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因车没有了电,骑得很慢。就在他准备去亲戚家充电的时候,突然“呯”地一声,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的电动车了,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哎哟”地叫着。李凯强见状,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在快扶起时,老太太一把抓住他说:“你撞伤我的腰了,你要为我负责。”之后,老太太就打电话叫来了儿子,李凯强也打电话叫来了父亲。  

当时,现场有很多目击者,都认定老太太是自己撞上电动车而摔倒的,年青人(李凯强)是在做好事。现场警察也认定在此事故中李凯强没有责任。可是,老太太一方还是将李凯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精神和医药费损失。  

想不到的是,一年多后的 2009年12月28日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竟给李凯强下达了如下内容的判决书:  

 2008年8月21日 15时14分,原告宋某骑自行车行进至河北医院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事故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元。  

这真的是岂有此理呀!收到判决书后,李凯强一下子懞了。他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就发生了本文开头他到某媒体去找记者的一幕。  

这不禁使人想起了 2006年11月20日 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那天,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他马上跑过去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结果,因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的,并将彭宇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常理分析”,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疗等损失费用4。5万元。  

这两起案件如出一辙。而实际上,在今天的中国社会,相类似的事已经不知发生过多少起了。  

这样的事确实是有悖人情常理的。而之所以会频繁地发生这样有悖人情常理的事,究其根本原因,是经过持续30年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经过持续30年“资改理论”无孔不入、入心入脑的灌输,经过创世界记录的私有化和市场化的改革,社会中许多人的伦理道德已经完全堕落了,是非美丑荣耻善恶已经完全颠倒了,许多人为了一已的私利,已经什么都不顾了。这样活生生的事实再一次的告诫社会中仍然还坚守着善良与正义的人们,特色理论对中国社会的污染已经十分地沉重,要充分地认识和估计到。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只能忍耐自己的良心,而不要去做什么好人好事了。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受到不应有的打击和处罚。  

 2010年1月16日 星期六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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