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
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
摘要:资本主义制度因其内在的局限性具有反生态的性质,而社会主义制度因其内在的优越性为生态文明的全球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至少体现在两个维度上,其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尤其是弱势阶层;其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要求不能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转嫁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
作者:张剑
一
学界许多人提出,生态文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更高阶段的文明形态。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目前仍然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后半段,尚未完全进入生态文明阶段。但是人类历史的发展演进是一个循序渐变的过程。在不同文明阶段的更替中存在较长的过渡时期,生态化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将经历一个逐渐产生、发展、强大以至主导全社会的过程。有些进入后工业社会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生态政治以及生态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方面都取得了很高程度的进步,一国国内的生态文明实现程度较高,但这是否意味着生态文明与经济发达程度之间存在单一的联系呢?换言之,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生态文明是否就会自然而然实现呢?当我们将视野投向全球,尤其是广大的第三世界,就发现这个问题远比想象的复杂。与西北欧经济发达、社会进步、生态改良、人民生活富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广大第三世界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的贫困地区和国家还处于经济落后或停滞而生态却愈益恶化、民众生活极端贫困交织的状况。20世纪后期以来,南北之间的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不断扩大。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我们只能说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可以实现一国的生态改良,却不可能实现全世界的生态文明。而且由生态环境问题的整体性与普遍联系性所决定,生态文明不可能只在一‘国之内建成,它需要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与协作。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本质上是反生态的,只有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全球化代替资本主义全球化,在生产资料成为社会所有、实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人类不再为追逐利润而生产与消费的境界,才能在全球实现生态文明。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无限扩张的本性决定了它对资源能源的掠夺式开采以及对自然界无度的污染。同时,资本的运动使社会日益分化成两个阶级,一方是占人口少数的富裕者——资产阶级,一方是占人口多数的贫穷者——工人阶级。而在一个社会中,贫穷者承受环境退化、生态破坏的恶果最重。就全世界而言,富国享受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双重提高的过程,是以穷国生活质量或环境质量下降、甚至同时下降为基础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既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提,又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资本的运动中,这种不平等被不断无限复制、扩张和深化。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对这种状况的扬弃与超越,这既是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优越性所在,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以社会主义的本质对资本本性进行制约,以它的发展来服务于社会主义制度。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势必导致生态殖民主义,它也许在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地区,每个具体的历史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本质不会改变,所以,在资本主义生态现代化的背后是全世界更大规模、更深程度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民众将为此付出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在内的生存权利代价。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的不公正、不平等,在环境问题上凸显出来。
二
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中,应将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全面贯彻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去,具体而言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两个维度:
第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尤其是弱势阶层。世界发展的经验以及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实践表明,贫困与环境问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关联。正如“贫困是最大的污染”这一理念所昭示的,消除贫困与生态环境优化总是正相关的。当然,穷人或许并不是环境的破坏者,但后果却是绝对的——即穷人必将承担最大的环境风险,遭受最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恶果。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无产阶级生存状况已经证明了这个结论。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由于政策失灵以及法律规定的无效化运作带来的与之近似的后果。有证据显示,在改革开放之初,沿海经济特区所引进的一些三资企业中,工人被军事化地组织起来,一天24小时不停地进行生产:超负荷的劳作不只给工人的身体造成长期的损害,而且劳动场所与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威胁到工人的健康与生命。资料显示,本世纪初期,在沿海一些地方有许多企业使用的化学品不标明化学成分、毒性和防护等,只用代号来代替,使本来就没有劳动保护意识的外来工在不知不觉之中身体受损或中毒,有的甚至中毒身亡还不知是怎么回事。在广东南海平洲的几百家制鞋厂中,几乎不存在任何针对工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一些企业经常是一年半载就换一批工人,主要是害怕工人在工作中职业病发作,有的企业则是在工人稍有职业病症状时就予以解雇。研究表明;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贫困阶层相比富裕阶层总是环境与生态灾难的更大的受害者,这已是不争的共识。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合理有效利用资源能源,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扶贫、助贫和脱贫等政策措施,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使减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与消除贫困结合起来,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对人的剥削与对自然的掠夺是同时进行的,而社会主义不只在理论上,更要在实践上实现对资本主义的超越。随着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逐步向更高阶段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必将得到越来越鲜明的体现。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要求不能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转嫁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上文已经分析过,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实现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的同步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世界范围内转嫁环境污染与生态成本导致的。许多新自由主义的信奉者(同时也是技术乐观论者)认为自由市场机制与新技术、新能源的应用可以解决由资本主义工业化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或者说,环境问题并不成其为一个问题。我们至少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对这种观点提出质疑:首先,新技术的采用,可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降低消耗,减轻污染,但不能取消对能源资源的消耗,而且在自由经济市场体制中,往往由于新技术的采用,在个别企业降低能源与环境成本之后,却加大了社会总体对资源能源的消费量,所以,能源消费是否降低,环境污染是否减缓,颇有争议。新能源,至今仍然未能取代传统的化石燃料而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能源。而新能源即便能取代传统能源,新能源也不可能无中生有,也仍然需要在原材料中提取,比如,在玉米中抽取的成分可以用作燃烧动力,但是仍然需要有广大的土地种植玉米以及实现极高的玉米产量才能满足需求。而按照资本的逻辑,这些原料产地也必定会选在亚非拉等落后地区,因此,不能过分依赖与信任新技术、新能源的自由主义神话。其二,即使第一个假设是成立的,即新技术新能源的使用可以部分缓解生态环境的压力,但是,这个假设的成立也是有严格的地域空间局限的,就是只会局限在占世界人口比例较小的发达国家范围内。在自由市场体系中,新技术新能源的交易成本较高,落后国家无法购买,所以存在交易障碍。按照新自由主义的处方下药,落后国家不但不会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优化,还将势必在环境退化与持续贫困的漩涡中越陷越深。由于落后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不管是在地域面积上,还是在人口比例上,都占有较大的比例,所以,由于恶性循环带来的环境破坏与生态灾难,必将呈现全球蔓延的趋势,导致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从而使发达资本主义也不能“独善其身”。所以,资本的逻辑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二律背反”的制度,资本主义的发展处处充满着自我否定的矛盾,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为环境问题的全世界蔓延创造了条件,却不能提供全球应对环境危机的有效办法,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在本质规定却恰好与生态环境的全球性特点相吻合,从而为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解决提供了基础。
三
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要彻底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还有相当远的路程要走。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时放弃社会主义本质的理由,即使在当前,建设生态文明,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其重要表现就是反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转移。事实上,由于许多综合的原因,这种污染转移在我国现阶段是普遍存在的。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对外经贸合作特别是在能源资源开发合作中,既要充分考虑我们的需要和利益,也要考虑合作方的合理利益,尤其要注意,通过互利合作为当地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国际合作的社会主义性质。但在实践中我们的做法离这个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在东南亚、非洲、拉美等地的一些投资项目——比如采掘业、水力、电力项目等,由于缺乏完备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使一些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导致了值得重视的环境与社会影响。难怪世界银行行长保罗·沃尔福威茨在2006年对中国发出警告,提醒中国给穷国的贷款要注意保护环境。在国内,环境污染企业的地区转移也是明显的,随着沿海发达城市对环保监测与管理越来越严格,城市居民对污染企业的排斥对政府造成很大压力,污染企业在发达城市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于是在经济理性的驱动下,这些企业逐渐向内地欠发达省份和地区转移,而后者出于大力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在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观影响下,还对这些污染企业大加欢迎。“在苏南淘汰工艺落后、污染较重的企业时,苏北的一位乡镇干部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明确表示:我们的优势就是不怕污染。而在浙江东阳事件之后,江苏、安徽、江西等省的一些基层政府纷纷派人到画水镇招商引资。”而污染企业在城乡之间的转移则更是明显,“自2000年全国实行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以后,那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纷纷转移到城市郊区和更偏远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成了污染严重企业的避难所。”这种产业转移带来严重的生态后果和社会后果。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将反对污染转移作为一项严格要求,这给政府管理提出较高的要求,如何使这种污染转移成为不可能?当然治本办法还是要加强环保法制建设。尽管我国关于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制定和颁行了很多,再加上地方制定的各种政策办法更是多如牛毛,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许多法律条文原则性较强、实践性较弱,缺乏针对性,从而流于“敬约束”,反而使遵守这些法规的成本高于违反或者漠视的成本,使法律形同虚设;再者,许多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太轻,也使违法风险(成本)降低等等,诸多因素造成了环保法律执行不力的现状,所以,必须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重点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使之确实形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的强制性约束。
此外,要消除污染在城乡之间的转移,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工业和农业的融合也是解决途径之一。马克思、恩格斯都提出过社会主义要消除城乡对立的思想,他们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了城乡对立,这种分离造成了物质变换、新陈代谢的断裂,危害到环境质量与人的发展。当前,我国可以“大力开拓生物能源产业、竹产业这样工农结合型的产业,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有利于节约不可再生能源,还可望容纳大量的就业人员。”还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是社会主义本质规定的体现。2007年12月3日,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了城乡统筹的重要性,他说:“我国能否由发展中大国逐步成长为现代化强国,从根本上取决于我们能不能用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加快改变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面貌,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我们必须处理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关系,加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力度,使稳妥推进城镇化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双轮驱动,从而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