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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国

火烧 2010-04-0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中国土地拍卖现象,揭示其对房价、社会公平及公众利益的影响,指出拍卖制度在现代中国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拍卖是财产权利转让的最古老模式之一,起源于人类有了剩余产品之后,为了转让自己的剩余物品而产生的公开竞买行为,人们起初是为了转让或出售自己的产品,而非可以专事拍卖活动,只是这种竞价买卖模式方便而且成功,才引起人们的兴趣和更多的关注。  

   

作为人类社会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拍卖已在世界各国广为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经济学中,拍卖则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其理论基础来源于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核心思想,即认为拍卖本身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而可以通过现代经济学的方法对传统的拍卖方法的效率作出评估,同时也可以设计出新的拍卖方法。  

   

据有关史料文字记载,拍卖活动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中就记载了古巴比伦城一年一度“拍卖新娘”的情况:人们将适婚年龄美丽女子送到市场,竞买人就纷纷出价,以求得到心仪的姑娘。古巴比伦的“拍卖新娘”,含有人性之恶。  

   

公元二世纪末古罗马出现了拍卖行。现代衣冠文物的拍卖模式始于十八世纪的英国。1744年和1766年,伦敦先后成立的两家拍卖行“苏富比”和“佳士德”,对以后全球二百五十多年的拍卖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874年英国最大的拍卖行在上海开设了一家子公司--鲁意斯摩拍卖公司。中国的拍卖行业出现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拍卖行多是拍卖自己收购来的旧货和典当物品,从此自营就一直伴随着拍卖行业的生存发展。  

   

拍卖具有四大功能:1、商品流通功能。2、中介服务功能。3、价格发现功能。4、保值增值功能。  

   

拍卖须具备的条件是:1、价格不固定,出价最高的人获得商品;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3、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然而,任何商业活动都不能危害公众利益,拍卖活动也不例外,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拍卖毒品、淫秽物品、危险品、军用物品。拍卖,必须合法。合法与否,主要是根据是否危害公众利益而判定。  

为了抑制土地市场中的权钱交易,1987年深圳开始了土地拍卖,因推动市场经济而彪炳史册。然而,今天的中国式土地拍卖,已经沦落为政府巧取豪夺人民财富的工具。高价拍出的土地,不断推高中国的房价,使85%的民众都无力购房,大批民众沦为房奴,暴力拆迁愈演愈烈。住房成为了投资品,成为投机品。中国房地产最终绑架了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极大地危害了公众利益。  

如果危害公众利益的拍卖可以任其发展,当权的资改派就可以拍卖中国。首先,允许外资进入中国的房地产,在中国大量购买土地。接下来,可以拍卖中国的海岛、沙漠。进一步,就可以拍卖天安门广场和故宫,反正谁给的线多就卖给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中国一定可以获得不错的价钱。当然,如果将土地和物品的拍卖发展到拍卖中国人,资改派要卖个好价钱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只有中国的花姑娘拍卖给好色的日本男人,价钱可能不错。  

   

当资改派将拍卖民众所有的土地发展到拍卖中国时,他们的死期也就到了!  

   

奉劝自以为是的大人物们,拍卖的只能是你拥有权利的财产,而不是你依官位而占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真有拍卖瘾的话,不如像某个混混一样去拍卖月球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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