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面前一条路--卖身
邓玉娇面前一条路---卖身
几天来,邓玉娇的名字在网上已经如雷贯耳了,巴东县公安局的做法迫使草民不得不去思索。小小的巴东县,雄风宾馆梦幻城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什么如此的不寻常?试想,全国一年内要发生很多大案、要案,公安工作非常繁忙,从正常的角度讲,就事论事,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破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分子,才是公安人员的本职功课。
然而,出乎我意料的是,巴东公安三改公告,使得本来清清楚楚的案件,变得云里雾里扑朔迷离。毛泽东时代,有一部电影《智取华山》,说的是国民党顽匪愚蠢地认为“自古华山一条路”,以山险来负隅顽抗。结果被我解放军某部在当地采药老农的带领下,另从悬崖绝壁攀登上去,将残匪一举消灭。
自古巴东一条思路---买卖
现在玉娇姑娘的处境很不妙,定案性质不是强奸未遂,而是故意杀人,逻辑问题也是出在“自古华山一条路”上。为什么呢?因为自古巴东一条思路-----买卖。根据巴东公安的最新公告精神,是防卫过当,说白了,邓贵大没想强奸你邓玉娇,只是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并用一沓钱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即花钱消费,也就是说你玉娇的贞操是商品,邓贵大提出商品交换,用手里的钱购买玉娇的贞操,一买一卖,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原因是:邓贵大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邓玉娇不从,说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拒绝服务,所以发生了争吵,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
什么是强奸?依据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立法意图非常明确,倾向性地保护在生理上、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性权利。
邓玉娇在被三个成年男子强行无理要求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却不是反抗强奸,只是反对性交易,反对性买卖。巴东公安如此稀释强奸罪的能力,让我出离愤怒。难道法律也被市场经济化了吗?赤裸裸的欺诈行为,严肃的执法部门成了玩弄法律的游戏高手,还让老百姓去相信什么?什么信心比信誉更重要。不知道能出尔反尔的多少年?
邓玉骄面前一条路---卖身
在弱势群体邓玉娇面前,永远不存在强奸的问题,在娱乐场所工作就得出卖肉体,你不卖都不行,以邓贵大代表的官僚势力有的是钱,为维护官僚秩序,不卖就用钱抽你,你邓玉娇干什么来了,你就是“卖身”来了,你说不是都不行,你到此上班就是“卖身”的,不卖不行,我邓贵大不让你出去,我就不信了你能走出去?你出去一个给我看看,你出去呀,反了天,还管不了你一个小丫头片子。边说边配合粗暴的推坐动作,而不是按。
什么争吵?是威胁和谩骂。人格平等才存在争吵,兽欲大开的三个色狼在和一个弱小无助的女孩子之间 ,会在性的问题上发生争吵吗?岂有此理!纯粹就是犯罪。刘文学和偷海椒的地主不是在争吵几斤海椒,是残酷的阶级斗争。黄世仁抢喜儿,也不是和杨白劳争吵欠债还债 ,是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压迫。
美国的“无瑕”和“胜利”号,强行开进南海和东海,我国外交部的抗议是争吵?那么抗美援朝和珍宝岛,西沙保卫战也应该是在争吵,而不是战争。是中国词汇的丰富性给了无耻之徒狡辩的机会吗?还是在理屈词穷的情况下强词夺理?
邓贵大之流是娼妓娱乐场所的常客,认为买卖少女的身体是合法的,合法的就象吃饭一样。
没想到偏遇到邓玉娇这样不识抬举的少女,给钱不卖身,还有钱买不到的东西,这还得了,市场还能让你邓玉娇给搅黄了,必须立铁规矩。邓贵大为娼妓市场捐躯了,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于是乎,邓玉娇面前只有一条路---卖身,只能以卖身为业,不能以修脚为生。
强势群休:瞒天过海、声东击西
1、群众舆论认为是正当防卫,巴东公安认为是防卫过当。古人讲事不过三。
2、群众舆论认为应当送看守所,巴东公安把玉娇送到精神病院。理由是发现了玉娇包里的 药。崔永元也吃药,主持的电视节目多好啊,没上演过强制住院的故事。
3、群众舆论认为要进行司法鉴定,巴东公安认为病情不稳绑床住院输营养液。越锅台上炕。
4、群众舆论把律师请到巴东,要求见玉娇一面,巴东公安不通知家属和律师就把玉娇转移到看守所,也不提司法鉴定。还没给律师答复。
一个案子,太累了,有没有抑郁症?病情不能配合案情。不选择卖身的结果,折腾不起啊,要命啊。
说来说去,玉娇面前还是一条路----卖身!别的路走不通啊。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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