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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愿做一个有用的物向十一献礼

火烧 2011-10-0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抚顺合金钢厂职工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知情权和话语权被严重剥夺,留守厂方违规操作,职工安置方案未公开讨论,导致权益受损,引发广泛关注。

我们企业职工是人还是物?  

抚顺合金钢厂是个中一形炼钢、轧钢国企,1997年因管理不善主业停产。在这样的危难时刻,厂管理层不是痛思教训,依靠群众,共谋对策;反而一意孤行,在厂子停产,下步如何?是谁留守,谁放假的问题上,无视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将广大职工放假,将部分干部留守。就这样莫名其妙地产生了一个“留守厂方”。  

   1997年至2009年厂子破产,“留守厂方”一守就是长达12年。这12年间,厂子与广大职工“与世隔绝”,企业成了“留守厂方”的世外桃源;这12年间,我厂虽主业停产,但经营活动一直未停,他们将属于全厂职工使用权的厂子场地、厂房对外出租。炼钢分厂出租给了沈阳老板;轧钢分厂出租给了温州板,机加工分厂出租给了崔某、冷某。其经营入账从不公开,也从未给放假职工发放过一分钱;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不清偿拖欠职工工资;就是这样,“留守厂方”还宣称不够他们留守开资;就是这样破产管理人还帮腔:“有帐可查”,堆积了十几年的乱账,对于我们非专业的职工来说,谁能查得清楚?  

   破产这个关乎企业职工生死的大事,“留守厂方”不是组织召开全厂职工大会讨论定夺;相反,09年4月,他们经过充分策划,召集97年前的所谓职工代表,在没有组织学习、宣讲破产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在代表没有心里准备的情况下,在违背职代会人手一份会议材料程序的情况下,将早已内定好的“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预案”搬出照本宣读,哄骗大家草草签字通过。我们企业广大职工认为,对企业破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有不可替代的表决权,“留守厂方”又一次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这次会议是不生效的。  

   之后,“留守厂方”将内定的企业《破产申请》上报法院,09年5月,抚顺市中法以2.8亿债务和1.5亿账面资产总额裁定我厂破产。这一切我厂绝大职工全然不知,一直被蒙在鼓里。直至2010年10月,“留守厂方”通知职工办理“买断”,绝大职工才知道企业被裁定破产,并且厂子已经被出售。

  “留守厂方”根本无视我们广大职工的存在,我们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再次被践踏;厂子以2.8亿的巨债“不了了之”的破产了,又鬼使神差般的以0.5个亿被卖掉了;我们广大职工蒙受了奇耻大辱,我们的权益受到了践踏!  

   从破产被裁定到厂子被出售,“留守厂方”和破产管理人的帮腔都说“工会主席”是我们的第一代表,并且代表我们广大职工行使了表决权。我们坚决不能认同,其一,我们说厂子的工会和职代机构早已瘫痪了,破产管理人也坦承:“所有破产企业的工会都是瘫痪的。”对此,可以肯定地说工会主席的代表资格是无效的;其二,工会主席是“留守厂方”的一员,是留守管理层主要成员之一,是债务人成员之一,我们职工是债权人。打个比方,被告有什么权力替原告表态、表决?  

从以上的一切,我们不禁要问:我们职工是不是人?是人,我们也有尊严;是人,我们对我们的企业生死去留有不可替代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我们有参与企业大事定夺的权力。  

我们的宪法肯定,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现在的我们,主人是不敢奢望了,只求得是个人。换句话说,就像破产管理人所感慨:“当然了,你们是工人。”可能我们还不够人的智慧,但我们毕竟是个物吧!物要归个物主,我们恳请不要把我们推向社会,抛尸荒野。我们算个物还不会被否定吧?按照破产管理人所说,破产企业要整体出售,就把我们和厂子土地、固定资产及设备一起捆绑出售吧!我们厂子10万余平的土地(合0.78亿)、法院裁定的我厂1.5亿的账面资产总额再白送九百多人(没人爱要!),买上个0.5亿好了。  

   其实,国经委(1999)89号文件明确规定:“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原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购买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对出售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看来,我们要求有个物主不是自作多情,是有依据的。  

抚顺合金钢厂职工:  

   

                                   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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