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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法为生命的逝去埋单

火烧 2015-08-24 00:00:00 网友杂谈 1035
文章围绕东方之星事故展开,探讨生命逝去后的补偿问题,反思同命不同价赔偿制度,强调公共安全治理与防灾减灾的重要性,呼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与法治建设。

 谁也无法为生命的逝去埋单

陈正用

 

近日,一些城市已经发布了针对今年6月初失事的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旅游客船遇难游客的政府补偿消息。其中南京市约有100位市民乘坐“东方之星”出游,其中多数是中老年人,据扬子晚报记者获悉,“东方之星”上来自各地的遇难者,各地政府部门都将实行“补偿不分男女老少,同船同命同价” 的补偿方式一视同仁,每位遇难者将得到82.5万元的政府补偿。

过去,面对这样突如其来的所谓“天灾”或者“人祸”,我们一直在纠结“同命不同价”的事后赔偿问题。今天,我们看到“6.1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故”事后赔偿相对而言十分的合理,难道就可以认为今后遇到同类事件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一者,就事后赔偿本身而言,这只能是公共性突发灾难事件的事后的救济方式,无论这种方式怎样地合理,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告慰逝者的灵魂、安抚逝者的家属。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我们应该重视,应该制定公平合理的标准和执行保障规则,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这却不是我们的唯一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与途径。很多情况下,事后的赔偿已经成为有钱人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让事后赔偿不能也不可能彻底抚平受害者与其家属永恒的伤痛。

二者,此种思维易造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与治理的挑战。一旦一种只关注事故事后救济的风气在社会上形成,就会出现一些比较极端的现象。这些年像汽车肇事伤人后故意杀害受害人的事件就屡见报端。从更深层次来看,这助长了社会对待公共安全的浮躁之气,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重大隐患。

古有云: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当我们为事故中遇难者悲痛之时,我们难道不去深思这些安全事故是否可以事前避免吗?我们热衷于“下医治已病”,熟不知很多疾病在人类现有认知水平上是难以治愈的。有人可能会反驳,“上医”与“中医”难道就能预防好一切病症吗?但笔者认为,即便不可能,做好事前的灾难预防工作和事中的治灾减灾工作才是要务,才是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保障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计。

然而,防灾与治灾的难度也是很大的。一则,防灾治灾的技术要求和物质支持的要求很高,像地震的预报至今仍然是世界性难题。人们往往也会考虑防灾的成本过高,一味地追求现有物质利益而去牺牲长远利益。二则,公共安全领域很多事情是需要国家预防或者监控把关的。虽然十八大以来国家反腐成果显著,但是又还有多少像正在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这样的官员没有被挖出呢?即便这样的害群之马全部落马,可是他们在任职期间造成的一个个安全隐患有谁来“排雷”呢?难道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就应该生活在巨大的公共安全紧张之中吗?三则,虽然国家已经在建设法治社会,但是社会的法治环境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善,问责机制尚不健全,给违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四则,社会保障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相对全面却水平较低,既不利于人民去防灾治灾,也不利于引导人民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一定程度上诱发了肇事伤人后故意杀害受害人的事件。五则,人民的安全生产、生活意识还比较淡薄,尤其是事前的防范的意识。综上诸多之原因,我们才会在“8.12”天津爆炸事件尚未平息之时,又看到20158222040分许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付村的润兴化工厂发生爆炸并起火。截止笔者撰稿之时,已造成19伤的严重后果。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但是加强防灾治灾工作,就绝对能够减少无辜生命的离去。在这条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同时,我们必须让权力能够无限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也要针对群众加强防灾治灾教育工作,尤其是在将防灾治灾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之中的同时,加强落实工作,不要让防灾治灾的教育流于形式。同时,也要将多年来改革所释放的科技与经济成果落实到防灾治灾与社会保障领域中去,让人民享受更加优化的公共服务。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面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时,想到的做到的不光是事后赔偿,更多的是怎样去防灾治灾,让“天灾”不再那么可怕,让“人祸”止于预防阶段。

(作者单位:武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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