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出台,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问责形式多种多样,要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直接挂钩,将会对其不当行为产生较强约束,从而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将生态环境是人民福祉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在分析实际案例发生的基础上,细化《办法》的落实,使《办法》成为约束权力行使的“戒尺”。生态损害客观评价是一个有难度的工作,也是责任落实的基础。评价的尺度要公正客观,让损害者‘服’,将是落实《办法》的重中之重,研究制定确定责任的评价方法,才能使《办法》具有权威和威严。
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五个方面:
一、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衔接,并结合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生态补偿、自然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监测核算等相关制度进行综合实施。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鉴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发展与环境的演变规律,可选择不同类型问题和不同地区优先开展试点,根据不同地区特点,以环境健康安全等重大责任事件和风险为重点,制定具体执行程序和细则,开展地方制度探索。
三、对重大追责事件开展独立的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追诉时空边界和进行全生命周期影响评价。
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对资源环境绩效显著提高、绿色转型发展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的鼓励条款。
五、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力争环境损害追责在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使公众可以看到和监督追责的效果,提高党委政府的公信力。
惩戒不是目的,预防才是根本。应突出《办法》的预防功能,对一些具有风险的行为和做法提出预警,将生态环境是人民福祉的理念内化于决策者心中,并且外化生成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行动,在行动中真正敬畏《办法》的权威和威严。(白静波)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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