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时评

北部湾的风:王勇和胡存彪会不会差一点就“嫖幼”了呢?

火烧 2015-09-11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嫖幼罪取消后,王勇和胡存彪因强奸幼女被判处死刑。文章分析案件细节,揭示法律漏洞与社会影响,引发对儿童性侵问题的深思。

  王勇和胡存彪会不会差一点就“嫖幼”了呢?

  中新网9月7日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强奸16名女学生的罪犯王勇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王勇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芜湖市多个中学的网络贴吧上发贴,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诱骗、逼迫女学生到指定地点与其见面,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女学生16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8人,其余均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部分被害人多次或连续、长时间地实施强奸,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部分被害人厌学、学习成绩下降或被迫转学,甚至欲自杀。王勇还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勇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还依法核准犯强奸罪、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罪犯胡存彪死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对胡存彪执行了死刑。

  据悉,被告人胡存彪于2004年至2012年间,多次在山东省枣庄市、济宁市、滕州市村路上拦截妇女和无家长接送上下学的女学生,采用暴力或持刀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抢劫及猥亵犯罪,共计强奸11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7人、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妇女1人,并致1名幼女重伤;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7人;强制猥亵年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1人;抢劫作案8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800余元,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多名被害人辍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存彪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存彪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我们知道,前不久全国人大刚刚取消了“嫖幼罪”,而王勇和胡存彪是取消了“嫖幼罪”以后首先被“斩立决”的。

  那个消极作用非常大的“嫖幼罪”被取消以后,全国人大没有公布那些对取消“嫖幼罪”持反对意见的“专家“的名单(这可以理解)而且连他们的反对意见是什么也没有公布,倒是有一位哥们连续发表了题为《废除“嫖宿幼女罪”证明中国人存在认知缺陷!》和《“嫖宿幼女罪”废除是法制社会在倒退!》的文章为“嫖幼罪“招魂,他的观点是:

  一、“嫖幼罪”处罚重于“强奸罪”论

  二、不知道对方年龄自愿性交无罪论。

  三、法律保护幼女和少女是保护过度论。

  四、以日本的同龄人的卖淫率作为参照系论。

  五、已经当妈的幼女卖淫不能以强奸幼女定罪论。

  六、立法立重罪无用论

  七、劣质的舆情推动废除“嫖幼罪”论。

  不知道发表这文章的仁兄就是所谓“专家”,还是“专家”的拥趸,不过对于他那些经不起推敲的观点本人已经撰写文章反驳过了,在此就不再重复,问题是,我在想,假如“嫖幼罪”还没有取消, 罪大恶极的王勇和胡存彪会不会在某些法痞讼棍的帮助下以“嫖幼罪”免死呢?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