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的修改是个进步,但仍须进行两项根本性的修改
选举法的修改是个进步,但仍须进行两项根本性的修改
辛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今天就要提交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审议了。这个修改草案的最大改动,是取消了有名的1/4条款,实行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上的城乡平等,即“1:1”条款。这无疑是一个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话语权。但这还不够,还须进行以下两项根本性的修改——
须在城乡对待分配人大代表名额的基础上,按照各个阶层人数所占比例分配名额进行二次分配。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对《选举法》进行说明时曾强调说,要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反映“我们国家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修改草案》的此项修改,也印证了具体的人大代表并不是代表全国人民的,他只代表选他所在选区的那部分人民。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也不能完全代表选区全体人民,他只代表他所处的那个社会阶层。人大代表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代言人,不同阶层的代表会在人大会上提出符合本阶层利益的提案,会在表决器上按下不同的按钮,而占有多数席位的代表所代表的阶层必将会获得他们阶层所需要的表决结果。谁会相信身家亿万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不替本阶层说话,而替工人农民发声?如果按照各个阶层人数所占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工人农民的代表将占人大会议的多数席位,这也完全符合了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要求。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开成中产阶层代表大会。
各级政府系列的官员(包括村级)不能当选人大代表。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仅凭名额分配还是不能完全保障和真正提高农民的话语权。这些年中央出台了不少惠及农民的好政策,但为什么“三农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呢?其问题就出在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地被当地的官员们所“肠梗堵”了,而最根本的是农民缺少政治权利,各级人大中的正牌的农民代表太少了。如,北京市第58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官员,30 名,占51.7 %准官员(院所领导): 6名,占10.3 %;企业家,8名,占13.7%;社会知名人士,13名,占22.4 %;一线工人,1名 占1.7 %;一线农民, 0名,占0.0 %。这种政府官员自己监督自己的状况再也不应该继续下去了。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开成官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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