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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伦”与中国的腐败之根源

火烧 2009-04-1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五伦伦理如何影响社会关系,进而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分析传统伦理与现代利益结合,形成复杂关系网,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何谓腐败?就语义而言,是谓腐烂。“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中的腐败即为此义。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是指一个社会像一个有机体那样腐烂、变质,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在现象层面上,腐败意味着一个社会充斥着公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挥霍浪费社会公共财物、假公济私等丑恶现象,以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官僚主义严重,思想滑坡、道德失衡,社会风气败坏;腐败是权力的腐化,其实质为权力的变质和异化。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偏离既定的目的,不再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被用来换取个人利益,成为社会上少数拥有权力者或集团攫取私人、局部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它对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腐败现象的产生及其蔓延决不是偶然的,它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这个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结构。应该说,腐败现象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但是,为什么我国的腐败现象较之其他国家(地区)严重得多呢?  

当前我国腐败的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传统道德文化、伦理观念方面的原因;二是制度层面的原因。  

我国传统的社会关系,一直以来,是以“五伦”为基础的。五伦指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种人际关系,是人们一生中无法回避的。五伦关系以外,便是“路人”,处理的原则是“井水不犯河水”。对于由社会发展衍生出来的“师徒”,人们是比照将父子关系来处理的,所谓的“师徒如父子”。  

“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几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随其相与之深浅久暂,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其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伦理之‘理’,盖即于此情与义上见之。更为表示彼此亲切,加重其情与义,则于师恒曰‘师父’,而有‘徒子徒孙’之说;于官恒曰‘父母官’,而有‘子民’之说;于乡邻朋友,则互以伯叔兄弟相呼。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由是仍使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联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  

从梁漱溟的论述看,通俗说来,人伦中的双方都是要遵守一定的“规矩”。为臣的,要忠于职守,为君的,要以礼给他们相应的待遇;为父的,要慈祥,为子的,要孝顺;为夫的,要主外,为妇的,要主内;为兄的,要照顾兄弟,为弟的,要敬重兄长;为友的,要讲信义。只有这样,才算“做人”合格,整个社会才会其乐融融。 “五服”、“九族”皆为宗亲,朋友也是“五伦”之一,以血缘感情为基础的亲属初级群体性人际关系和以朋友、同事的友谊感情为基础的故旧初级群体性人际关系一直都很发达。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商品意识和金钱观念的广泛渗透,使这种初级群体性人际关系中渗入了利益因素并进而演变成一种权力补充物。社会由此结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或者说抵消了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作用。这种“关系网”其实就是各种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的神经网络。它的出现以及蕴涵于其中的大量的腐败行为,在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文化氛围中,不仅没有遭遇到抵抗,而且往往为人们所默许、理解甚至同情。这也是腐败得以蔓延的重要的社会文化基础。于是乎,一张由亲缘关系为纽结构成的等级化庞大网络渗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甚至每一个人的每一个毛细孔。一切社会关系似乎都有一种连带责任;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一人犯法,九族株连。整体淹没了个体,道统专制扼杀了自由创造,等级体系泯灭了民主意识,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各自的“潜规则”。  

所有这些“潜规则”归结起来,就是腐败!  

但是,如果仅把传统作为腐败的借口,那就是本末倒置了。腐败产生的最深层次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制度层面的原因。  

中国社会结构固然是以儒家的“五伦”为基础,但是,中国周边国家(地区)如日本、韩国、香港、奥门、台湾等,也是接受中国传统的儒家教育的,人际关系也是“五伦“,但是,为什么这些地区的腐败现象却是很少有呢?即使有也能及时查处?以香港为例,即使在今天,香港也不能杜绝贪污等腐败现象,但是,香港现在的廉洁指数全球排第12位,被誉为全球最廉洁城市之一。难道这仅仅是因为香港有“廉政公署”(ICAC)吗?七十年代前,香港社会的贪污现象比今天的大陆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为什么今天的香港,这个“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却能被誉为全球最廉洁城市之一,而我们所处的这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国度里,贪污腐化现象却比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后期还要厉害呢?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揪出来的腐败分子级别越来越高,从科处级至地厅级,从地厅级到省部级,直至全国人大副委员会长;公布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从几百万至几千万,直至超过亿元人民币;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恶劣。  

国内的各级“反贪局”就比不上一个小小的“廉政公署”?非也非也,腐败的根源在于腐败的制度!  

不管主流报章、媒体如何的宣传人大的监督制度的美好,在我国现实的政治生态中,权力过分集中,对公共资源的占有处于垄断地位,和缺少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现实的存在。“人大”要么就是一个摆设的花瓶,要么就成了“大人”。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亲属子女、亲戚朋友、老乡、同事、部下、学生谋取私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些人设法与领导建立“友谊”,进行“感情投资”,积累关系,使之成为领导的“圈内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历史上的“官官相护”、“朝中无人不做官”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发生,并且出现了现代版。有人戏称,现在有些干部“对谁送了礼不清楚,但对谁没有送礼却很清楚;对提拔干部的标准不清楚,但是对要提拔谁却很清楚。”“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性。”(原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语)  

法制的不健全也是制度腐败、助长贪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在我国,许多领域并非无法可依,而往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行为缺乏力度,甚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我国特有词语:党纪国法,先党纪,后国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防止贪污。其原因是执法环节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和责任机制,执法者往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追究。其后果是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民众对法制建设丧失信心,无法建设良好的法治秩序。而执法过程中的交易更成为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之一。就监督机制而言,主要表现为:一,没有完备的权力监督机制。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膨胀,这是社会的需要,本来无可厚非,可相应的监督制度却没有得到发展,以致行政权力失控,滥用权力成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固有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等权力的监督,由于没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现有的一些监督机构如行政监察机关等,其职权手段都不够强大有力,不能满足需要。二,社会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赋予公民以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除了“信访”等有名无实的途径之外,公民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制度予以保证;新闻舆论的监督也是无法可依,更因为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不高,一般不为社会所知晓,极有限的社会舆论监督也往往无从着手。  

“反腐倡廉,人人有责”,很漂亮很富丽堂皇的口号。还是以香港为例,在香港,95%的贪污案件都是市民实名举报的,而且一查就准。但是,在国内,人民举报贪污腐化案件的最好结果却是:腐败份子被打倒了,自己也完了。很壮烈的同归于尽!中国上千部法律,却无法保护一个为净化社会风气而出了一点点力的普通人民,这样的例子还少吗,这不是很悲哀的吗?为什么今天我国还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保护证人法”,看看代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那些代表的组成就马上明白了。  

以上是从中国传统的“五伦”关系和制度两方面对腐败的成因进行分析,由此可看出,如今渗透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的腐败现象,其根源在于制度的腐败!要想在中国实现民主,打击贪污腐化,净化社会风气,就必须要“标本兼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法制建设;提倡和建立道德自律、政治责任感,强化廉政意识;弘扬以公正理性为核心的民主价值观念,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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