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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贪官,不惩国贼,何谈国防?

火烧 2010-03-0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国防动员法》实施,探讨国防动员与全民国防的关系,强调法律执行与国民素质提升的重要性,呼吁惩治贪官污吏,保障国家利益。

作者:旗帜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综观《国防动员法》的法治框架及法制条文,至关重要的有以下三条:
第三十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二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五十四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上述三条实质性内容,通俗地解释就是:一旦遭遇有损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形势时,一旦启动国防动员预警机制,那么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有权依照《国防动员法》,要人征人、要物征物、要钱筹钱,法律规定须尽国防义务的中国男女老少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国家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诚然,该法不能不说是部好法,选择党的生日正式施行也不能不说颇具深意。然而,全国人民都不免担心的是:
目前尚且处于盛世中华、和谐社会状态,仅仅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征地征物、要人要钱尚且不容易,不明真相群众因为物质利益和合法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尚且难以控制,一旦面临国防战争紧急状态,要人征人、要物征物、要钱筹钱有那么容易做到吗?一切围绕经济利益、物质利益和其它切身利益打转转的国民们,有那么容易在一夜之间提高国民素质和精神境界,为了国家利益而一切行动听指挥吗?
但愿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社会,不要重现“哭爹喊娘抓壮丁”、“卖儿卖女去逃荒”等人间悲剧。但也仅仅是但愿!
其实,全国人民都基本上明白的一个道理是:
在今日中国,不杀贪官污吏,不惩奸伪国贼,何谈全民国防动员?!何谈全民保家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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