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社会主义新农民(旧文)
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社会主义新农民(旧文)
程漱兰
(2006-2)
网摘编发
一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概括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也是新中国50余年党领导的亿万农民始终不渝的理想追求。
当今天我们最终具备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当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作出决策,要在这一代人的手中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回顾半个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追求的艰辛和努力,颇有意义。
毛泽东时期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与大寨陈永贵、“江南大寨”吴仁宝、“牧区大寨”宝日勒岱,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邢燕子、吕玉兰、侯隽,……为代表的亿万“社会主义新农民”联系在一起的。在上百年“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在现代化起步阶段农业向工业提供积累的大背景下,他们抱着为国家作贡献、为乡亲谋福利的信念,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带领农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显著改善了当地的生产条件,提高了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实现了当时水平下的生老病死教养保障。
例如,今天的华夏第一村华西,1960年代建村之初,就确立了“十五年将华西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在村支书吴仁宝带领下,经历了“头昏肚痛不算病,腰酸腿疼不脱劲,烂手烂脚不缺勤”的7年苦战,因此被称为“做煞大队”,1970年代前期就实现了“亩产超吨粮”,全体村民就都搬进了集体建的设施齐全的新瓦房。
又如,1970年代任河北省委书记的吕玉兰,1955年14岁时就担任了农业合作社的社长,带着十几个姑娘改造村里的荒沙地;1970年代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的宝日勒岱,1956年18岁起就带领乡亲们在毛乌素沙漠造林种草治沙,今天被称作“治沙英雄”。
而陈永贵带领大寨群众“愚公移山”的气概和绩效,更为所有人熟知。
这些农民先进分子的共同特点,是有为国家、民族、乡亲们谋利益,即“为人民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并且实际改善了国家、民族、乡亲们的福利。从人本身来说,他们都可谓“大写的人”。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观为个人、客观为大家”的“经济人”相比,他们“主观为大家、客观损自己”的品格,更令人钦佩。他们创下的家业,是新时期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他们可贵的精神,同样为新时期社会发展所需要。他们是新农村建设宝贵的人力资本。
以晏阳初、梁漱溟为代表的现代或传统知识分子推动的1928—1936年的乡村建设和农村复兴运动,同样进行了诸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努力:①从教育农民着手;②从改良农业技术,提高农家收入着手;③从组织乡村自治着手。但是,这种努力注定是没有成效的——当帝国主义侵略者从外部、封建地主阶级从内部掠夺广大农民群众的时候,不触动这种利益分配格局,断不会有惠及全体农民的新农村建设,更不可能涌现新农民。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的农村建设,赵树理1942年创作的《小二黑结婚》,与李准1959年创作的《李双双小传》一样,折射出的,正是“新农村“和“新农民”风貌。
由此可见,新农村建设和新农民涌现,离不开外部大环境:在国家独立基础上,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决定的物质资本占有机会的基本均等,公众教育和卫生保健制度造就的人力资本占有机会的基本均等,造就了新一代有独立意识、力图把握自身命运的农民,形成了新的农村风貌。旧中国的政权、神权、族权、夫权桎梏束缚下的农民与新中国受过正规教育、“大干部见过,小干部当过”的农民,不可同日而语。
二
今天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社会主义新农民,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十六届五中全会新农村建设的四个方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所有这些,政府再怎么增加拨款,若离开农民主体的话,完全不可行。
今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切客观条件都已经具备:农民和农村不仅摆脱了帝国主义、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夺,而且,随着现代化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阶段也已经到来,这样,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求必需的公共和私人投资,能够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行。
真正欠缺的是承当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新农民”。新农村建设不能“见物不见人”。
如果我们不想让中央政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真金白银”及惠农政策层层流失:如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和地方政府补贴的区区20元、40元,遭遇“500万元最昂贵的死亡”(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如果“贫困户指标”要贫困户拿钱买、扶贫资金购买的牛比狗大不了多少(黑龙江省青冈县建设乡),如果2公里乡村公路就可以让染指工程的村支书盖起新楼房(河北内丘),如果巨额农网改造国债资金换来的是质次价高的材料和巨贪窝案(陕西省电力系统),如果农产品生产受到补贴而农产品销售到处遭遇乱收费乱罚款,那么,再多的“反哺”资金,再好的惠农政策,再大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也建不成新农村!
在法理上,农民已经拥有独立的土地产权,农民已经在经济上掌握了自己的命运,理应有动力有能力组织起来建设自己的家园,争取更大的幸福,但是,如果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权利不能从法理层面落到现实层面,农民始终和到处受到不法侵害,大部分忍气吞声、畏缩不前,少数义愤填膺、不惜鱼死网破的话,新农村建设无从谈起。
自上而下的新农村建设扶持,只有得到广大农民自下而上的响应,直接参与和监督,成效才可以期待。
新农村建设呼唤新农民。
新农村建设以新农民为标识和归宿。
在一些已经“原子化”的乡村,这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
三
什么是社会主义新农民?我们今天强调“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然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不仅仅是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还需要有具有自主意识,追求社会/社区利益最大化的领军者。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同于一家一户的经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需要组织大量具有规模效应、外部效应的公共事业,维护共同利益;新农村建设的投入,除了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外,更需要社会资本——社区内民众的长期合作能力,需要社会/社区凝聚力。
能够让一般的“经济人”凝聚起来的,只能是“大写的人”。他们有更远大的目光,将自身的收益寓于大众收益之中,信奉“锅里有碗里自然有”,“大河有水小河流”。华西吴仁宝的“有福民享,有难官当”;他的“三不”规矩:不拿全村最高工资,不住全村最好房子,不拿全村最高奖金;他的退回5000万元奖金的行为……(1980年代中期,我只身到华西,亲眼所见,当一半村民已经住进小楼,华西村班子却在一个大棚子内办公,吴仁宝坚持要最后一个搬进小楼……),使我们只能如实地承认,没有吴仁宝,就没有华西村;没有新农民,就没有新农村。
四
同样,我们只能如实地承认,今天,当年“群星灿烂”般的社会主义新农民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如同“英雄流血又流泪”越来越常见一样。为什么?
“文革”结束后的1980年代初,大寨的陈永贵离开了副总理岗位,吕玉兰离开了河北省委书记的岗位,宝日勒岱离开了内蒙古自治区副书记的岗位,邢燕子离开了天津市委书记的岗位,甚至吴仁宝,也离开了江阴县委书记的岗位……,这些当年的“社会主义新农民”,无不受到“文革”、“四人帮”的牵累。尽管后来都得到了澄清,其中的吴仁宝甚至“越战越勇”,但是,上述错误做法和后来的种种亵渎神圣的做法,毛泽东时期几千年中国农民的“闰土”状态翻转成“李双双”、“秋菊”状态的进程受到了挫折,以至于1990年写出《秋菊打官司》原著的原作者陈源斌,2003年推出续篇《秋菊开会》,从当年的堂堂正正“讨说法”,沦落到了哭哭啼啼“告御状”,不能不佩服作者冷静而精确的观察。
在大寨最低落的1986年,我在大寨亲耳听到当年出大力流大汗的农民中坚哀叹“杜十娘”的可悲遭遇;而吕玉兰的丈夫、新华社记者江山在吕玉兰51岁逝世后11年如此回忆当年的“阳光女孩”吕玉兰被免职和审查精神受到的刺激和震动:“脸上失去了平日那红润的光彩和生动的脸形,没有血色,没有表情,像傻了一样”;梦中大叫:“俺没有打人,俺不是‘造反派’!”并最终死于脑损伤。早她7年去世的陈永贵,临终前同样为无端指责不能释怀:“大寨每向国家交售1斤粮食,反从国家拿到2毛4分6……”
如果说,1980年代初农民活动分子受到亵渎和打击,可以用另一个方向的“两个凡是”、“思想僵化”解释;那么,今天现实生活中农民活动分子受到的打击,例如,打击报复带头抵御不法侵害、带头监督政府和村社干部、带头向上级反映问题的农民,甚至以“扰乱秩序”处罚拘禁;宁肯出更多的钱买通关节,不愿意向农民承担不法侵害的补偿责任,表现出高度的“阶级觉悟”;等等,就直接出自强势集团的维护一己私利。
农村社区的“原子化”现象,如同大街上“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一样,是一个社会社会资本、社会凝聚力缺乏,冷漠到极点的必然后果。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不可能在“原子化”的乡村社区建成的。我们与其指责农民的“素质”不高,“自私自利”,不如实际保护农民先进分子的维权行为,不如将所有的维权行为都视同“见义勇为”进行公共褒奖,不如严惩“枪打出头鸟”、向农民“做规矩”的强势集团——如果我们真正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民的话。
无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还是社会主义新农民的成长,症结在农业、农民和农村与外部集团的“关节点”。在“三农”内部,农民之间的相互利益冲突,远不如作为整体的“三农”与非“三农”的利益冲突;一般而言,农民之间不能妥善处理的利益冲突,背后实际起作用的仍然是非“三农”因素。例如,规范农民之间土地关系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出现的问题,远不如规范农民与非农民集团之间土地关系的《土地管理法》问题多;即使涉及《土地承包法》的问题,也总是有涉及《土地管理法》的势力作用其间。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建设不可能回避利益冲突问题。关键在于服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今天人们谈韩国的“新村运动”,更多地介绍他们的具体做法和步骤。殊不知,所有的做法和步骤都有一个不成问题的前提,就是韩国农民的自主自立地位。2003年我访问韩国的农民协会/农民合作社,每一个合作社接待我的,都只是合作社的雇员,他们都服从合作社的成员——农民。现代国家的现代农村或曰新农村建设,无一不是以农民的自主自立,与其他集团的平等地位为当然前提的。
从社会主义新农民角度解析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新社会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本质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思想,也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这样,我们今天的新农村建设才不会被误解为单纯的新村建设,甚至搞成另一种形式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我们的新农村和新农民都将“修成正果”。
本文经删节公开发表于《人民日报》理论版刊物《人民论坛》,2006年第2期,题目:《从大寨陈永贵到呼唤“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