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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是对“阴阳学说”的历史性超越

火烧 2011-01-2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矛盾论如何超越阴阳学说,阐述矛盾作为辩证法核心范畴,强调对立统一关系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分析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揭示其哲学意义与现实应用。

“矛盾论”是对“阴阳学说”的历史性超越  

最近看到有关论述和评价“矛盾论”和“阴阳学”的文章,感到有必要谈点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一、关于矛盾论  

  矛盾,属于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矛盾首先是物质的,其次才是意识形式上的反映--作为概念的存在。事物自身所包含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古代哲学中,矛盾概念已包含有对立面的统一的思想。黑格尔在其唯心主义哲学中明确提出矛盾即对立统一。马克思主义吸取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系统提出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把矛盾规定为反映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辩证法的矛盾范畴不同于逻辑矛盾,它是指事物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本性及其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逻辑矛盾则是由于违反了形式逻辑的规则而出现的逻辑错误,是思维混乱的表现。  

  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叫做矛盾。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所谓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互相斗争。所谓统一是指如下两种情形:第一,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自己相反的方向转化。它们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否定,以及在旧矛盾向新矛盾的转化中对旧矛盾的否定,都不是单纯的否定,而是辩证的否定,即否定之中有肯定,肯定之中有否定。例如,如果没有A与B之间的冲突,就不会转化成武器矛,而有矛必然会有盾,矛盾之间不断相互否定,又相互促进其发展,现在演变成导弹与导弹防御体系的矛盾。  

  正确理解和把握矛盾的含义,还必须注意:首先,矛盾双方的对立和统一,始终是不可分割的;其次,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指事物内部存在的这种关系,也指事物之间存在的这种关系。再次,不能把哲学上讲辩证矛盾同逻辑矛盾混为一谈。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  

  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统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促成最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二、关于阴阳学说  

  阴阳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对范畴。阴阳的最初涵义是很朴素的,表示阳光的向背,向日为阳,背日为阴,后来引申为气候的寒暖,方位的上下、左右、内外,运动状态的躁动和宁静等。中国古代的哲学家们进而体会到自然界中的一切现象都存在着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作用的关系,就用阴阳这个概念来解释自然界两种对立和相互消长的物质势力,并认为阴阳的对立和消长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进而认为阴阳的对立和消长是宇宙的基本规律。  

  阴阳学说认为,自然界的任何事物都包括着阴和阳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而对立的双方又是相互统一的。阴阳的对立统一运动,是自然界一切事物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的根本原因。正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所以说,阴阳的矛盾对立统一运动规律是自然界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固有的规律,世界本身就是阴阳二气对立统一运动的结果。  

  阴阳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朴素辩证法思想,世界是在阴阳二气作用的推动下孳生、发展和变化;并认为木、火、土、金、水五行是其基本的变化关系。五行相互资生、相互制约,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这种学说对后来古代哲学有着深远的影响,如古代的天文学、气象学、化学、算学、音乐和医学,都是在阴阳五行学说的协助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古代医学家,在长期医疗实践的基础上,将阴阳五行学说广泛地运用于医学领域,用以说明人类生命起源,生理现象,病理变化,指导着临床的诊断和防治,成为中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着极为深刻的影响。  

  阴和阳,既可以表示相互对立的事物,又可用来分析一个事物内部所存在着的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凡是剧烈运动着的、外向的、上升的、温热的、明亮的,都属于阳;相对静止着的、内守的、下降的、寒冷、晦暗的,都属于阴。以天地而言,天气轻清为阳,地气重浊为阴;以水火而言,水性寒而润下属阴,火性热而炎上属阳。  

  任何事物均可以阴阳的属性来划分,但必须是针对相互关联的一对事物,或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这种划分才有实际意义。如果被分析的两个事物互不关联,或不是统一体的两个对立方面,就不能用阴阳来区分其相对属性及其相互关系。  

  事物的阴阳属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一方面表现为在一定的条件下,阴和阳之间可以发生相互转化,即阴可以转化为阳,阳也可以转化为阴。另一方面,体现于事物的无限可分性。  

  阴阳学说的基本内容包括阴阳一体、阴阳对立、阴阳互根、阴阳消长和阴阳转化五个方面。  

  阴阳互藏交感,“交感”即交互感应,是指阴阳二气在运动中处于相互感应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中国古代哲学家认为:(阴阳)“二气交感,化生万物”。万物的化生源于阴阳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一哲学思想始自先秦诸家,如《荀子·礼记》说:“天地和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又说:“天地感而为万物化生。”从而指出阴阳交感是万物化生的变化和根本条件,其中的“合”,“接”,“感应”等都具有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之意。故又可以说天地阴阳之间的相互作用乃是万物生成和变化的肇始。在自然界,事物的形成规律亦确是如此。天之阳气下降,地之阴气上升,阴阳二气交感,化生出万物,并形成雨雾,雷电,雨露,阳光,空气,和谁相互交感,生命体方得以产生。在阳光雨露的沐浴滋润下,生物得以发育成长。在人类,男女构精,新的生命个体得以诞生,代代相传,人类得以繁衍。所以,如果没有阴阳二气的交感运动,就没有自然界,就没有生命。可见,阴阳交感又是生命活动产生的基本条件。  

  阴阳对立即指世间一切事物或现象都存在着相互对立的阴阳两个方面,如上与下、天与地、动与静、升与降等等,其中上属阳,下属阴;天为阳,地为阴;动为阳,静为阴,升属阳,降属阴。而对立的阴阳双方又是互相依存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脱离另一方而单独存在。如上为阳,下为阴,而没有上也就无所谓下;热为阳,冷为阴,而没有冷同样就无所谓热。所以可以说,阳依存于阴,阴依存于阳,每一方都以其相对的另一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条件。这就是阴阳互根。  

  阴阳之间的对立制约、互根互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始终处于一种消长变化过程中的,阴阳在这种消长变化中达到动态的平衡。这种消长变化是绝对的,而动态平衡则是相对的。比如白天阳盛,人体的生理功能也以兴奋为主;而夜间阴盛,机体的生理功能相应的以抑制为主。从子夜到中午,阳气渐盛,人体的生理功能逐渐由抑制转向兴奋,即阴消阳长;而从中午到子夜,阳气渐衰,则人体的生理功能由兴奋渐变为抑制,这就是阳消阴长。  

  阴阳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互相转化,达到极致便是物极必反。比如,某些急性温热病,由于热毒极重,大量耗伤机体元气,在持续高烧的情况下,可突然出现体温下降,四肢厥冷、脉微欲绝等症状,就是由阳证转化为阴证的表现。可以说,阴阳消长是一个量变的过程,而阴阳转化则是质变的过程。阴阳消长是阴阳转化的前提,而阴阳转化则是阴阳消长发展的结果。  

   

    我们可以看出,“矛盾论”和“阴阳学说”都揭示了事物对立统一的基本规律。所不同的是,阴阳学说以朴素的唯物辩证法揭示了自然界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规律,而矛盾论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将“阴阳学说”从自然界发展到人类社会,这不能不说是对唯物辩证法的一大贡献!不能不说是对“阴阳学说”的历史性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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