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税起征点看社会公平与效率
从个税起征点看社会公平与效率
棒子
一般来说,除了追求资源使用的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以外,维持经济公平也是政府的重要的经济目标,因为它们都是实现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经济公平,维持经济稳定,从而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本文将结合我国个税起征点的变化,谈谈个税起征点的变化与社会公平和效率之间的联系。
一、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个税起征点进行适当调整,有利于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社会公平感受的职能。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仍然不高,多数人的个人所得仍然还有限,而个税的征收却不尽合理。有资料表明,1994年我国1/5最高收入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50.13%,中间1/5家庭只占有总收入的15%左右,表明中间阶层也被推到中下层,中产阶层严重不足,征税点过低将不利于培养社会中产阶层。到1998年,占人口总数20%的最低收入者收入只占总收入的5.5%,而占人口总数10%的最高收入者的收入却占总收入的38.4%。十年过去,由于社会福利保障的不够完善,可以预见二者的差距会更大,社会两极分化已经很严重。如果我们不注意保持社会经济公平,收入差距可能会进一步拉大,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冲突。
另外,考虑到老百姓的纳税感受,个税的起征点也应当进行适当调整。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习惯于听从号召,所以没有培养出自觉纳税的意识,另外我们对税收的作用和意义的宣传也有不足,过于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很少讲纳税人权利,税收使用的透明度不够,税收征管手段、水平和效率以及税务人员的素质都还比较低。因此,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不能过于强调其聚财功能,应该突出强调其调节收入差别,缓和社会矛盾的功能。根据社会发展水平不断调整起征点,可以扩大低收入家庭的收益(尽管一次小的调整对低收入家庭增收有可能就是几块钱,但是象征意义可能不是用钱能衡量的),做大中产阶层(中产与否,有时候也是一种感觉),从而实现个税的社会公平功能,保持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所以,个税起征点进行调整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从个税起征点的变化看社会公平与效率
1. 效率损失是社会公平的代价
通常情况下,国家和政府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而保持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物质基础和根本条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要保持经济稳定,必须处理好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的关系。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目标不是常常和谐的,我们经常是过于关注经济效率,而对经济公平的关注和重视不够。个税起征点长期不变,国家的税收收益固然得到保障,个税的社会公平效用却持续下降。对经济公平的漠视往往会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加重,社会冲突加剧,最终破坏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经济效率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因此,保持经济效率和维护经济公平都是政府实现经济稳定不可舍弃的目标。
要维护经济公平,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效率作为代价,比如提高个税起征点,理论上确实会损失一定的国家税收。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测算,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但是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代价(实际上这不过是就提高起征点当时来看的暂时现象,从较长期看,社会经济效率不断提高,将会促进居民收入提高,不少免缴税人将重新步入纳税人行列),更何况由此产生的公平效用更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2. 维护公平是保持效率的重要条件
个税起征点过低,容易损害老百姓的公平感。从1994年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一直是中低收入阶层。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我国工薪项目个税32.13亿元,占个税总收入的44.21%:2000年工薪阶层缴纳283亿元,占全国个税660亿元的42.86%;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中低收入者又占了绝大多数;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而富人的纳税份额不到10%。从个税的性质来看,这样做没有达到它“劫富济贫”的功能,达不到利用个税增加社会公平的效果,而社会不公恰恰是社会动荡的导火线。
根据边际效用原理,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对中低收入人群产生的减负效应,要比高收入者强烈。提高工薪所得的课税起征点,将可以起到保护和促进中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能力的作用。起征点提高,意味着实际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居民收入的提高,可以促进居民的消费意愿,拉动经济的发展。在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让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同步提升,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所在,又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可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实质上是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来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效率。
3. 通过调整个税起征点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制造平衡
改革开放30年,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对社会经济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矛盾在于:通常人们很难对社会经济公平进行明确的定义,倒是把所得分配是否平均作为一个经常指标,收入越平均,越符合公平原则。但是,对高收入者过高征税,又会抑制人们的工作诱因,对人力资源的运用不利;对低收入群体征税,又会使人们感到社会不公。只有本着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才能厘定一个合理的个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提高,理论上将相对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同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管力度,提高征收效率,扩大税收收入,维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由于起征点提升和工薪阶层中税基变小而导致税收总量的减少,可以通过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来弥补。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完成了2452亿元,比2005年增长17.1%,增收了358亿元。2007年总收入更是增长至3184.9亿,总的社会经济效率并没有损失,相反可以用免于缴税的方式强化老百姓的公平感受。可见,个税起征点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不断地制造平衡。
三、小结
起征点越低,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减少幅度就越大,这不符合做大中产阶层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国际经验,也不符合我国“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很大,贫困线各地是不同的,对东部地区家庭而言,起征点可能已经低于贫困线,这与国际惯例不符。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生活的要求和对贫困的感受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固守着某个起征点不变通,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反观过高或过低的起征点,既不产生任何社会效率,又有害于社会公平。而合理的个税起征点,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促进社会效率两个目标的同时实现。
参考文献:
- 李培林等 《中国社会分层》,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 罗余才等 《西方经济学原理》,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 曹翠珍 《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应》,《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年3月 第2期第1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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