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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坝河人民的控诉

火烧 2011-10-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38
沙坝河农业社控诉镇雄县政府和镇政府侵占集体土地和林地,要求撤销错误决定并赔偿损失。涉及土地划为林地、木材被政府独占等问题,引发长期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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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沙坝河农业社)

控诉人:云南省镇雄县芒部镇关口村沙坝河农业社。

被控诉人;云南省镇雄县政府。

被控诉人:云南省镇雄县芒部镇政府。

证人:云南省镇雄县芒部镇关口村原支书宋昭义。

控诉请求:

请求上级政府责成镇雄县政府以事为依据,撤销(2011)1号决定书,无条件归还沙坝河农业社集体所有的土地、牧场、林地;责成芒部镇政府对沙坝河的土地,林地停止侵占,并赔尝其侵占期的一切损失。

控诉事实:

解放前,沙坝河人民是没有土地的,解放后,共产党分给沙坝河人民集体所有的田土、牧场和山地,实行了农业合作化。1977年以前,沙坝河人民就在这片土地、牧场上耕耘、放牧,生活。毛泽东主席曾说:“中国的大好河山,包括土地资源,都是属于人民的,不是属于哪个党派、政府的,党和政府只是代理人民去掌管。如果是恣意妄为、横征暴敛、中饱私囊。人民是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职责的”。

 

1977年,芒部公社(现芒部镇),组织沙坝河人民在这片土地、牧场、山地上植树造林。

1979年芒部区(现芒部镇),将沙坝河农业社的朱家梁子,坟坪子,风洞岩,木匠坡梁子,放牧场等熟地,山地划成林地,共划去沙坝河农业社集体耕种的熟地300余亩,山地500余亩.

1979年在芒部石马洞召开的县、区、社、队干部会上,区委书记林正科宣布:造林所占土地和山地的生产队,免国家公余粮,农业税,对于群众生活未达到全区生活水平的,政府拨给回销粮补助,待以后林木成材,给群众兑现分红。

1979年,1980年两年,沙坝河农业社均享受了以上优惠政策。此后至今优惠政策全被取销。时任支书宋昭义说:“沙坝河的土地、牧场、山地是我亲自划为林地的,上述土地、牧场、山地,的确是属于沙坝河农业社集体所有”。

控诉理由:

30多年前,沙坝河两山成片的土地、牧场、山地都用于植林,剩下极少的“沟心地”。种庄稼野猪害,洪水冲,收成少。没了牧场,养植业急剧下降,原有牛马近200头匹,现几乎为零。

1996年,芒部镇政府对沙坝河农业社的坟坪子,赖家坟,放牧场的成材林木,实行一刀光砍伐,至今坟坪子和赖家坟仍是荒坡一片。木材出售后,全被政府独占,沙坝河农业社未得半文分成。沙坝河人民由于失地失林,生活极为困难,多数人只得外出帮工谋生。

2011年10月15日镇雄县政府对沙坝河的土地及林权归属下了决定书,将沙坝河的土地,山地(放牧场,木匠坡梁子)的权属定为,芒部镇政府集体所有。决定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作出。本控诉以上述三条法律,法规为准,比照镇雄县政府的决定,均不符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书)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属错误决定.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试问镇雄县政府,芒部镇政府是行政机关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沙坝河农业社的集体土地,牧场和山地,是何时何地何人以何手续卖给芒部镇政府的?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决定书)将沙坝河农业社的集体土地、林地,归属芒部镇政府集体所有。不仅没有尊重历史事实和现实情况;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更不利于沙坝河社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直接的造成政府与沙坝河群众的对立,似有县、镇两级政府利用权力与民争利,不顾民生之嫌。在全国以民生为导向,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大环境下,一级人民政府竟于历史事实而不顾,知法违法,故意侵犯沙坝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影响之坏,问题之严重,诉请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书)直接侵犯了沙坝河社集体土地,林地的合法权益,对所造林的土地属沙坝河社集体所有,林属沙坝河人民在本社的土地上造的历史事实,只字未有.这并非是忽略,而且企图通过权力继续占有沙坝河社的集体林地.试问沙坝河人民在本社的集体土地、山地上种的林,为何而归政府所有?又试问,芒部镇政府将沙坝河社的部份成材林木排刀伐售,给沙坝河社的群众兑现分红了吗?再试问芒部镇政府非法占有沙坝河社的集体土地,给过沙坝河社的土地补尝吗?都没有!既然没有,那么沙坝河社集体土地上的林,其权为什么属芒部镇政府集体所有?作为行政机关的芒部镇政府何时改制为集体单位的?为了谋私利,竟不惜一切,连政府体制都任竟改,真是天大的笑话.既便是芒部镇政府已改为集单位,也没有任何理由侵占沙坝河社的集体土地和林地.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法规中的“林”、“地”二字,镇雄县政府明知沙坝河的林地,属沙坝河集体所有,而决定将其归属芒部镇政府,用心何在? 有无猫腻?是依据哪条党规国法?

镇雄县,芒部镇两级政府应该站在沙坝河民众的角度上,好好的想想,不是有句时髦语叫,换位思考吗,假若政府官员是沙坝河的农民,会怎么想?不要自持有权,仗势欺民,自作聪明,直迷不悟了,要知道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对于沙坝河人民的集体土地和山林该归还的极早归还,该补偿的尽快补偿,这才是明智之举。无论政府如何利用权力之便,耍花招,抵赖狡辩,欺上压下,但事实终归是事实,任何权力都无法改变。所以,诉求上级政府直至中央人民政府伸出正义之手,救救沙坝河农民.

               此致

                                                               xxx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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