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什么?(1-3章)
《真,是什么?》
第1章——人类,你是否深陷“真假”的泥潭
——记得有一部电视连续剧,叫《五星大饭店》。其中,电视剧中反复通过人物的命运经历提出了一个哲学的命题——叫“真实是什么?”/或“什么是真实?”。
——随着电视剧的播映,剧中人物对于真实,到最后也似乎难以得到一个真正的答案,而我也因此同样遭遇了同样一个命题。
——我在电视之外,我又似乎在电视之中,电视剧是编的,却又似乎根本无不着编,问题同样存在——“什么是真实?真实是什么?”你在想吗,想了,就能想出答案吗?
第一、问题是这样开始的
真,是什么?
关于对“真”的答案——
1、首先是“不知道”。要是知道了,还要问“是什么”吗?
2、不知道“真”是什么,并不等于没有“真”,也不等于不要相信有“真”的存在。
如果你根本上就不相信有“真”的存在,你何必要问人,因为你是绝望的、是虚无的;如果你知道了你为什么又要问,而不直接告诉我,并与我交流(至少在相对时间内要告诉我你所了解的“真”),你的目的是什么?——你是骄傲的人吗,以为你知道“真”是什么就很了不起吗?是你是要故意戏弄人吗,没事拿问题来玩儿?你是小人吗,为何只问却不告诉我你所了解的“真”,不做一个坦荡的人呢?还是不直接说,你也是一个君子,问我,只是一种策略,想着循循善诱于我呢?
由此,我想说的是三句话是:
1、对于“真”的存在,我们必须建立起对它的无条件信仰;
人,只要还想继续活着或者好好活着,就应当相信这个世界是有“真”的,“真”是存在的,这因当是一种信仰,永不动摇!
对于这一问题,只有那些快要想死的人、绝望的人、活着对于他就是一个灾难的人,才有去询问、去无休无止地争论下去的权利,因为如果他如果还在争论,至少还活着,还有关怀的可能,还有生存的希望。
2、如果我们相信有“真”的存在,却并不一定就知道了“真”是什么。
所以,我们要去探索“真”是什么,它到底是什么,它具体是什么?
3、要弄清楚“真”是什么,并不一定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第二、生活中关于“真”的遭遇——什么是实践
1、如果一个人告诉你,某地某处有一棵参天大树,可第二天你亲自到了那里后,发现连树根的影子都没看到;
2、有一天,你看到一个人用小笼子养了一只“白白的小兔子”,若干天后,你和一个朋友谈起这件事情,朋友大笑,说那是一种老鼠,是一种新的宠物,你回想片刻,终于会心一笑;
3、一个病床上的老人问道,他儿子在部队可好,为什么没有问来看望他,他儿子的一个朋友在旁边告诉他说,他儿子在部队因立功提级了,担子重、最近又忙、任务特紧,所以没有回来,老人脸上露出一丝微笑,闭上了眼睛。老人死后,那个朋友留下了眼泪,因为老人的儿子早在战场上牺牲了。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
1、生活中的一次性的亲身经历这样的“感性经验”所得出的认知,不一定就是“真”的;
2、有一些“真”,我们可能穷尽一生,也没有知道,我们可能一直蒙鼓里。
第三、一场梦
一个在看到了、听到了很多奇异的事,并想了很多东西……早晨,他醒了,发现原来是一场梦。
由此可见,梦中的东西,并不直接就是“真”的。
在中国的历史,“周庄说梦”对梦的思考有着更多的层次。
第四、阳光、声音和其它媒介与思维理性之间的挑战
A和B在讨论,A问B,你相信你反复经历的——比如亲眼看到的就是真的吗?B说相信。A说,你看到的一切都不是真的,比如你每天看到你自己的那张红色的书桌,就不是红色的,因为我们无法直接看到书桌的颜色,因为,那个颜色只是书桌反射的光在你的头脑中产生的印象,挽句话说,要么“根本没有颜色,颜色只是一种印象”,要么“我们看到的颜色,永远只是阳光的颜色,其它物质的颜色我们根本看不到”……因为连亲眼看到的最基本的颜色都是假的,所以我们根本看不到任何真实的东西。
结论:
1、可见,我们就算是亲身经历,我们的经验认知也需要通过“媒介”(如阳光、声音等),而这个“媒介”还应当包括我们的“身体”,而这些媒介是第一层次的;那么,我们首先得对第一层次的“媒介”的认知要是“真”知,可我们如何才能认知这些第一层次的“媒介”呢,我们看来还得借助其他的手段,即“其它的媒介”……可“媒介”和“媒介”的不断介入,能否保证我们的认知就是“真”知呢?……可见,亲身的经历也不是直接的,由于是间接的,所以,所以我们不一定能对“真”有真知;
2、对于前一点,媒介对亲身的“经验”关于“真”知的否定,显然经历了一个“理性”的思维过程,而“理性”的产生是在经验基础之上建立的,如果“理性”因此不能否定“经验”,那么“理性”有什么用呢?“经验”如果真的不是“真”的,我们又要用什么去证明它呢?由于“亲身经验”和“思维理性”之间的矛盾,所以这个世界上要么没有“真”,要么无法认识“真”,所以探讨“真”的问题,根本没有意义。
第五、“真”的矛盾吗?
关于“第四”中的结论,和“第一”中的结论,也似乎存在着矛盾。那么这种矛盾,“真”的矛盾吗?我们该如何取舍,我们为什么要这些去取舍?我们坚信其一,“真”就真的可以认知吗?
第六、关于“真”的理论逻辑性及相关辩论
A说:……P是真的
B说:(论证演示)通过我的论证,A说的是错的,所以P是假的
C说:……B的论证是不对的,A的论证才是对的,P是真的
……
D说:……我的论证结论是,P既是真的,也是假的,A、B、C都是错的……总体结论是,P的真假问题没有意义,所以这是一个假命题,所以P只能是假的。
E说:……我的论证结论是,P的真是主要的,假是次要的,所以P是真的。
F说:……我的论证结论是,P的真是次要的,假是次要的,所以P是假的。
……
G说:……虽然我们不可能现在完全知道P到底是真是假,但P可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P的真假在P自身之内……终有一天,我们会知道P的真假。
第七、真和信
A问M:P是真的吗?
M说:你相信P是真的就是真的,反之亦然。“真”这东西,“信之则有,不信则无”。
后来B也来问M,M将上面的话重复说之。
……
A说:我坚信P是真的,我是一个有信仰的人。
B说:A呀,你那是迷信,P是假的,我一直就坚信P是假的。
A说:B呀,你才迷信呢。
……
第八、“真和假”的抽象逻辑
设A为真,设B为假
则:假A=B,假B=A;真A=A,真B=B。
第九、谁是真的?——仅仅是目的问题吗?
P说:……真的
A说:……P在说谎
B说:……A在诡辩
C说:……B是疯子
D说:……C是傻瓜
E说:……D太固执
F说:……E太反动
G说:……F喝酒喝多了
第十、来自“语言文字”的挑战
文字,是一种符号,文字做为符号和所要表达的含义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文字内容和与其所对应的对象之间,并非完全是一回事。相对而言,文字是主体,文字内容对应的对象是客体。因此,无论文字是象形文字,还是抽象的其它类形的文字,文字的本身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对)象是(对)象,文字是文字。文字是语言的符号化。
由此可见,人类用语言文字进行思维的时候,人类不可避免地将自身从现实中抽象出来,人在一定程度上思维的过程就是抽象的过程,就是脱离现实的过程。人类如果只是思维,那么思维地越久,脱离现实也越久,人离现实也就越远。所以,思维永远是抽象的,而抽象的思维,是永远脱离现实的。
因此,人类的思维,无论是形象思维还是抽象思维,在本质上都是抽象思维,是人从现实中抽象而出的人的一种存在方式,由此可知,人通过思维是得不到“真”知的。
第十一、怀疑主义
怀疑主义认为,一切皆可怀疑。他们说“你可以怀疑你的怀疑,只有怀疑本身无可怀疑”。因此,在怀疑主义看来,以上从“第一”到“第十”都是问题,怀疑主义者说,这一切是“真”的吗?
然而,如果一个人对一个“问题”反复一直怀疑下去,仅仅“怀疑”本身就可以耗尽人的一生。不吃饭不睡觉,也怀疑不完。
第十二、“真”需要认知吗?
当你在思考“真”的时候,如果你还没有答案,那么原因是“你的思维逻辑出了问题呢?还是你采取的逻辑思维有问题?还是逻辑本身就有问题?”
或者,是因为你没有实践吗?还是你实践的不够多?
人又能从辩论中获益吗,“真”的问题能从辩证中得出答案吗?道理是不是越辩越明的呢,还是辩论会使人思维混乱?
“真”需要(需求性/重要性/必要性)认知吗?“真”能够认知(必然条件/充分条件)吗?请问,到底是否存在“真”,它是什么?——“真”是根本无法认识,还是历史的车轮还没有驶到“真”的面前?
《真,是什么?》
第2章——论“真”的三位一体
真,是什么?
真,真就是存在。真,存在于现实之中,存在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之中,存在于历史运动之中,也在存于我们的身体和头脑之中。
一、“真”的三位一体。
个人认为,(对于人而言的认知而言),“真”包括三个部分,即“真实”、“真理”、“真性”,这三部分是统一的,互不矛盾的,在现实中是不可割裂开来的。即“真实”、“真理”、“真性”是三位一体的,三者共同一起构成了“真”。
真的公式:真=真实+真理+真性。
1、真实,是指事物存在本身,即事实(存在)。事物的存在是具体的,事物的存在是有条件的,真实,就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事物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
2、真理,是指事物运动的规律。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真理就是运动规律。
3、真性,是指事物具有反映事物间(包括事物与其本身)相互联系的功能特性和外在特征。物质是普遍相联系的,真性指的就是事物本身天然具有的可相互联系的特性。
即,真实=(存在)事实;真理=(运动)规律;真性=(功能)属性。
二、人的“真”及其三位一体
人,是从大自然中进化而来,所以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但人的进化,体现了人的相对独立性。为此,人将“人”独立地称之为“人”。这是为了更好的认识自身。
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人又有主观能动性。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可以反观自身,可以思维,发展出属于人的语言文化。借助文化,人的思维能力不断提高,语言文化是人的一种发明创造,借助语言文化,人之间的社会联系不断加强,人的思维能力大大提高,从而使人认识世界,认识自身的能力也大大加强,并进而使人的创造创新能力也日新月异,因此,人类物质文化中的工具文化就显得格外耀眼,人类社会生产力也就不断提高,政治、经济、文化各种文化形式的独立性越来越强,但也越来越复杂而庞大。
人是自然界中的独立存在形式,因此,“真”的三位性,在人的身上同样适用:
1、真实——人类的存在本身。
2、真理——人类的运用规律。
3、真性——人类的功能属性。
人类是一个由一个个体体组成的一个群体(即人类社会)。因此,真的三个方面可以分两上方面:
一是个体方面:
1、作为个体的个人
2、个体的人生规律
3、个体的功能属性
二是群体方面:
1、作为群体的人类社会
2、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3、人类社会的功能属性
三、人类如何认识“真”
在关于“真”本身的三位一体、关于人的“真”三体一位中我们可以从中独立出三个方面,抓住了这三个方面,我们可以较清楚地看到人认识世界的有效机制是如何构成的:
1、真相——对应“真实”
真相,是指“真”本身,是“真”的三位一体的统一体。
2、理性——对应“真理”
理性,指人具有的独有的思维理性和理性意识。
3、人性——对应“真性”
人性,狭义指人所具有的除人的理性外的其它所有能反映人与这个世界各种事物(包括人自己)相联系的功能机制和属性特征的总称。
人性,广义指所有能反映人与这个世界各种事物(包括人自己)相联系的功能机制和属性特征的总称,包括“人的理性”。
综上而言,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基本结论:
1、客观存在的世界是“真”的世界,是真实、真理、真性的统一。是的,“真”就是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物质”,即客观存在,即真实;“真”就是物质的运动规律,即真理;“真”就是物质的普遍联系的特征、特性,即真性。
另一方面,从抽象的意义上讲,“真”就是物质的“客观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真”就是真理的“绝对性”(真理,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但只有相对真理,没有绝对真理);“真”就是真性的“普遍性”。换而言之,“真”是对物质及其运动规律和反映物质自身内在联系的结构功能、特性特征的“客观性”、“绝对性”和“普遍性”的高度抽象,是对物质的本质性及物质运动规律的必然性、物质现实内容具有的内在特性的固有性的高度浓缩和概括。
2、人也是“真”的世界的一部分,因为人是“真”的物质世界在其真理的支配下因矛盾运动而阶段性产生的结果。人作为“真”的一部分,在“真理”的规定下,同样具有“真”的三个方面。由于人是客观物质世界“高级阶段”矛盾运动的高级产物,因此,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个性”,从广义上来说,这个“个性”即“人性”,在这个“人性”中包含着人作为“万物之灵”的高级动物,特别突出的“理性”。
3、人之所以能够认识世界,认识“真”,从本质上讲,第一,是因为“真”的世界在本质是“真”的,其运动具有“真理”,其特性为“真性”,第二,是因为人具有“真”,人是“真”的一部分,是“真”的产物,是“真”的“真理性”结果,同样具有“真”的“真性”。而最直接的原因,是因为人是“真”的高级阶段的产物,具有我们所说的“理性”,“理性”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人性”又是“真性”的一部分,即“理性”就其机制而言,与物质世界的“真”和作为物质世界一部分的“人”必然具有的“真”在本质上具有“本质的、必然联系”,具有客观意义层面上的“趋同性”。
总结:——物质世界——人——人的认识机制——
“真实”—客观存在—客观性===人类的存在本身:作为个体的个人-作为群体的人类社会==真相
“真理”—运动规律—必然性===人类的运动规律:个人的人生规律-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理性
“真性”—联系特性—普遍性===人类的功能属性:个人的功能属性-人类社会的功能特性==人性
《真,是什么?》
第3章——舆论、政治、法律与“真”
环顾或回首,在我们的生活中和历史的风尘里,常常到处充满了:
1、暴力与征服、压迫与剥削、威逼与诱惑、野蛮与残暴、
2、蒙昧与无知、愚蠢与颠狂、腐朽与落后、顽固与陈腐
3、堕落与沉沦、浮躁与流俗、轻浮与轻薄、草率与偏激
4、欺骗与遮掩、虚伪与粉饰、颠倒与抹煞、阴险与狡诈、
4、扭曲与变态、异化与变形、傲慢与偏见、隔阂与猜忌、
5、惰懒与贫穷、疾病与无望、空洞与虚假、干扰与阻碍
正是种种社会的丑恶、人性的扭曲、知识的欠缺、技术的落后、顽劣的迷信、现象的纷乱、流传的变形、现实的障碍,使我们常常原本只与“真相”一线之隔却使我们直面“真相”、获得“真知”变得、回归“真性”变得困难重重。
另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现实中的人,都是有限的,尤其是我们的精力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每天无所事事、不务正事,为了获得某些所谓的、片面的“真”而一天到晚、随心所遇地争论不休。
然而,我们又是如此地渴望知道真相、获得真知、回归真实的人性,我们又不得不时常陷入鱼龙混杂的社会中去与三教九流就种种事件中去争论不断而纠缠不清,一方面是逼不得已,一方面是没有斗争同样我们的社会就难有进步。
为此,我们为了在现实的生活中能快速有效的得到种种的具体的“真”,我们有必要建立起一套相对科学高效的“程序”和“体系”。基于“真”的三位一体的原理,我们目前的社会其实基本上拥有着一个“三位一体”的机制,这是一个与各种社会事务“较真”的较为现实的大框架,即——“舆论——政治——法律”框架。
下边,我们依据“真”的三位一体的原理,对这个框架进行追究:
[1]、舆论系统
社会舆论,是大众民心对各种大小社会事件的看法和评价的集合。事实上,民间舆论中,由于身份各异、结构不稳、知识水平不一、目的千差万别,人们的舆论大多陷入一种扯嘴皮子的境地,常常无助于提高认知和追究的事实真相及相关责任。因此,要从社会舆论中更科学、更有效地挖掘出具体事件的“真”来,我们依据“真”的三位一体的原理,提倡建立一个基本的、操作相对简易有效的对“真”的追究机制,使用这一机制以促使人们将闲谈瞎聊的“舆论系统”向更高的“辩论/辩证系统”靠拢。即人们在舆论时,尽量想到做到以下几点:
1、摆事实——对应“真实”(讲清事情本未)
2、讲道理——对应“真理”(讲究逻辑推理)
3、讲真话——对应“真性”(秉承人性真诚)
[2]、法律系统
同理,法律系统是一个严格体现社会公平、要最终追究事件 “后果” 承担者的制度体系,而这一切都依赖于查清“真相”。因此,依据“真”的原理,法律系统对具体事件“真”的追究机制的建立就应当更加严格。现推理如下:
第一:立案后的调查阶段——对应“真实”(从现实中来)
1、真实:收集物证VS寻找人证
2、真理:听原告VS被告及亲属的讲道理
3、真性:听不同的群众意见(正面VS反面)
第二:开庭辩论过程阶段——对应“真理”(辩论:举证VS质证)
1、真实—摆事实:实证-记录机制—人证VS物证
2、真理—讲道理:理性-辩论机制—原告/公诉方VS被告;法定代理人VS辩护律师
3、真性—说真话:人性-监督机制—文案记录(书记员)VS录相录音
第二:休庭结案判决阶段——对应“真性”(还社会一个公道)
1、真实—摆事实:归档机制—档案室VS提起上诉(二审—终审)
2、真理—讲道理:讨论机制—法官VS陪审团(陪审团退席讨论—投票表决)[中国:审判长、副审判长VS审判员若干]
3、真性—说真话:监督机制—旁听群众(过程)VS法警(秩序)
[3]、政治系统
同样,我们依据“真”的三位一体的原理,对政治系统的追究如下:
1、真实—有法可依:立法部门—西方:议会VS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真理—违法必究:司法部门—公安(侦破案件)、检察(审检案件)、院法(审判案件)
3、真性—执法必严:执法/行政部门—政府
在政治系统中,我们依据“真”三位一体的原理进行追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
1)、总体追究
“真实”、“真理”、“真性”总体上对应的就一个字——“法”。然而,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个“法”呢?
显然,这个“法”所存在的领域是政治系统,而且每一个具体的操作都是由人来实行的。
所以:
首先,这个“法”是人为建立的,由于这个“法”是在政治系统内运行,所以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公义”,即“法”为公而设,是为公众的利益而设的,是为彰显道德而设的——即为大众讨回“公道”。
那么,大众的公道(公众道德)是什么呢,显然就是“公平、公正、公义”,三者之所以重复一个“公”字,在于强调的是公众的利益,而不是某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公平、公正、公义”的三者的本质意义很显然就是“平等”之义。所以,从本质上讲,实行公共的利益,就是要实现公共与某一小部分人共同构成的整个社会的“平等”。挽言之,如果全社会“利益”上“平等”了,人类“道德”的目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所以我们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律”的意义在于实现“道德”的目的;以实现“道德”为目的,是“一切法律”得以存在(建立和维持实施)的“合法性”依据。
2、道德=正义=平等=公平+公正+公义
3、由于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法律,既然本质上是要面对全社会的公众,而其目的是要实现全社会的“平等”。所以:
第一,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法”的最高精神和第一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任何人概莫能外,任何人没有特权。即:第一原则——公平原则。
第二,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对于全社会的任何一个公民而言,都是公开的、透明的。对此,任何公民都有对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知情权。即:第二原则——公开原则。
第三,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只有从“立法权”开始就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才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凡是国家公民(除非该公民背叛国家),都应当具有参与本国立法或修法的权利,这一“天然权利”的对等义务,就是凡是参与立法或修法的公民,都必须有自觉遵守所立/修之法的义务。即:第三原则——起点公正原则。
以上三条原则,应当是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内容中的应有之义,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除非该国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全丧效。
其次,这个“法”在司法部分领域内具体实施的意义在于追究,而追究的一般结果是有“人”违“法”,而违“法”之人的最终一般结果是要承担“罪责/责任”,即对违法之人进行相应的“惩罚”。所以,这个“真”所对应的“法”就是人为建立的“法律”规则,是有关于人的行为规则,从最终的执行——“执法必严”可以知道,这是有关于人的强制行为规则。
2)、具体过程具体追究
1、以“真实”为起点进行追究,结果,我们本应追究出“摆事实”这一过程,那么这一过程在哪呢?
(略)
2、以“真理”为起点进行追究,结果,我们本应追究出“讲道理”这一过程,那么这一过程又在哪呢?
(略)
3、以“真性”为起点进行追究,结果,我们本应追究出“说真话”这一过程,那么有说的过程吗,到底“说了什么”,为什么是“真”话吗?
(略)
3)、终极追究
“真”与“法”的本质关系?
这是一个以“真”为起始依据,以“善”为追求目标的社会阶段。
1、暴力与权力
“真”——人类知识水平相对有限下的情况下,生产力的发展不足以生产出极大丰富的社会财富,于是暴力就产生了。社会财富分配出现极度不公平的现象,社会走向崇尚暴力的各种动乱现象,社会难以再维持下去。
“善“——于是出象了另一种“以暴抑暴”的社会现象。即社会中最强的暴力,在战胜其它暴力之后,选择了继续加强自身暴力实力的路线,形成了“以暴抑暴”的局面,从而使社会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却能维护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暴力势力以暴力为基础,在实现控制社会局面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要求人民无条件服从其统治,为了加强统治,施暴者编造谎言,宣称其拥有统治人民的权力,该权力由于本质就是暴力,因此,施暴者谎称自己是神的儿子,在人间为帝,其统治权力是神所赋予的,是天然合法的。
暴力势力就是国家社会中的统治阶级;被控制和愚昧的人民就是被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更为长远的统治,统治阶级势必实行一定的、狭窄范围和层次上的法治,以法治的名义,强行征税,统治阶级也进一步借助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强行使被统治阶级内部变得相对平等(即社会财富和权利相对均衡),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这就是国家阶级社会时期“善”的核心本质。而这个时期,就是我们今天人们所谓的“文明社会”时期。
暴力,具有天然的反人性本质,是天然反动的、暗黑的破坏力量。权力,是暴力的替代名词,本质上与暴力没有一丝一毫的分别。权力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其本质性就是“超人性”的强制。
权力施行的对象只有两个选择——第一,服从;第二,反抗并随时接受被剔除权力外衣的暴力的直接攻击。
如果要对权力进行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的准确描述,那就是——权力是会开口为自己辩护的暴力。
《真,是什么?》
第4章——论“真”的最终目的
经济:社会-民间-群众-生产-产品(财富)-宇宙-真假的世界
政治:国家-政府-官员-分配-权力(力量)-世界-善恶的世界
文化:道场-学校-教师-教育-知识(智慧)-自然-美丑的世界
由于“真”是对一切客观存在的高度概括,所以,我们同样可以依据的“真”三位一体对全人类的内在机制进行追究。
[1]、第一层次,对全人类“文明社会”的内在机制的追究:
1、真实—摆事实:经济——社会-民间-群众-生产-产品
2、真理—真道理:政治——国家-政府-官员-分配-权力
3、真性—讲真话:文化——道场-学校-教师-教育-知识
(解说略)
[2]、第二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