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不坐牢的问题在哪里?
贪官“保外就医”不坐牢早有报导,如某贪官“服刑期间”就曾兼职大公司的高级职务,且薪俸不菲。最近,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没坐一天牢的消息又见诸媒体,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有评论说,贪官不坐牢是人们钻了法律漏洞的空子,如保外就医本身就缺乏法律规范,急需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笔者则认为,法律漏洞只是表象,问题实质在于,一部分“为人民币服务”的官员,与卖身投靠的“专家”早已结成联盟,经过多年经营,已经打造好了一只法律的漏斗,预留了退路,一旦问题败露,便可轻易漏网。
首先,在法律的社会功能上,他们力图“洗去”社会主义特色,假借“法治”的口号,将法律定位在政治之上,甚至宣扬法律不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不属于国家机器,法律是只为“公平”服务的“上帝旨意”。在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凡事均以“世界上某国”为依据,偷换了“依法治国”的概念,在“依什么法”“治什么国”的原则上严重违宪。这种“舆论先导”得到了几个方面力量的支持:半个世纪以前就断言将和平演变的希望寄托在中国第N代身上的外国颠覆势力;国内一些以西化为己任的人们;民众中因不满贪腐横行、不满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的部分群体。他们的“舆论先导”之所以得以顺利进行,还有政治上的原因,一些与政治相关的社会人物,出于某些因素的考量,或不闻不问,或间接传递某些暧昧信息。例如,时不时就会有某委员、某代表发出莫名其妙的言论。纵观有关法律的理论书籍、论文,其内容大多数不是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和观点出发,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引经据典的,都是西方的东西。
其次,在立法上,有人早就希望“贪官免死”,并摆出不惜一切代价誓将“免除经济犯罪死刑”的条文写进刑法的架势。虽然第一次未能如愿,但他们念念不忘,寄望中国人对“法治”认识水平的逐渐提高,通过“时间”,先在经济犯罪、继而在所有领域废除死刑。在他们的这个“策略”中,人们会看到这样一种“逻辑”,即:窃“国”大盗属于“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窃“钩”小贼,属于“刑事犯罪”,属于“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经济或职务犯罪没有具体受害人,社会影响相对较小,免除死刑的法治进步需要从这类犯罪中突破。
贪官贪得无厌的天性决定了可能落马的结局,于是,如何让落马贪官生活更逍遥?“人权”就成为他们的救命稻草。他们将人权与法治混为一谈,有人建议将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保护人权”。我们知道,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所谓人权,就是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法治在贯彻人权原则上的作用在于,它通过打击犯罪,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权乃至生存权,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广泛人权。混淆了法治原则,一味强调保护贪官、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惩治犯罪就变成了空泛的口号。
有人说,花10万元可免10年牢狱之灾,“成本”也太低了。对一个为了给女友治疗绝症而偷电动车的罪犯而言,100元也是高成本;对于贪官,100万也不高。法律变成“交易”,成本高低已经毫无意义。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一个级别并不高的官员,在经过犯事的“劫难”后,花掉10万元,还有豪宅、还有宝马、还有花天酒地、还有美女,这是“落马”么?
曹雪芹笔下的清末四大家族,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其主要人物比一个江门市副市长高了几品?“落马”后四大家族是一个什么样的窘境?从林崇中的落马生涯的花天酒地不难看出,“法”与“刑”对于许多贪官来说,也就是在其背后拍一掌:“嗨,太不小心了!”,于是,他们便进入了那个精心编织的“漏斗”。
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民于官是何等重要之事,如果被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给忽悠坏了,谁受害最大?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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