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杂谈

四川凉山中院李文清抢劫杀人案被害家属代理意见

火烧 2011-11-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四川凉山李文清抢劫杀人案家属代理意见,聚焦程序正义问题与包庇罪行指控,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死刑判决争议,引发对法律程序与人权问题的深度讨论。
[转载评]受我的朋友李文清抢劫杀人案被害家属委托的代理人康金生先生嘱托,全文转载他与北京王勇律师在四川西昌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共同为被害家属在法庭上审理中康先生<<代理意见>>的同时,我认为康先生"首先提请公诉人注意和法庭查明"的事实,正在于此案的是违背法定程序正义的"猫腻"所在,是他指出的潜台词,也是会理县公安局的事侦查大队办案人刘云德、周浩《关于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文蓉的情况说明》称: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口头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卢兴银予以直诉,对犯罪嫌疑人李文蓉不予起诉”缺失不起诉决定法定文书,而与抢劫杀人的李文清同时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文蓉丶芦兴银夫妇犯有包庇丶销毁血衣证据,资助李文清逃逸的犯罪嫌疑,并且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李文蓉丶芦兴银夫妇资助的400元,李文清当庭回答康先生的问话所答是500元而不是400元,另有100元是李文清的大娘等人给予他的, 结合这一情节违背法律规定程序的所谓"口头建议"不打自招"心虚的"说明"与400元的起诉指控其"猫腻"所在,仍有"露网"资助李文清100元杀人后逃逸的大娘等人包庇事实被人为掩盖了,就是说包庇李文清的不限于李文蓉丶芦兴银夫妇两人! 
    康金生先生特别告知:李文清抢劫杀人19刀行为,他的辨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而康金生先生反驳:李文清先抢劫继而杀人19刀行为致被害人罗建林惨死主客观行为统一,并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故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之说依法规定不能成立,必须处以死刑!
    相信读者对贺卫方丶陈有西一类所谓法学精英"废除死刑"的祸心定会有一清醒的评价即:唯恐中国天下不乱,也是所谓"人权大于主权"包藏的祸心所在!!
(星期六 2011年11月5日)
             
审判长丶审判员:
    李文清抢劫杀人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被害人家属授权委托,作为他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首先提请公诉人注意和法庭查明:
据李文清交代:其姐夫卢兴银胞弟卢兴文母亲称“能逃就逃”,并给李文清100元钱,是构成500元钱从而继续逃跑费用的组成部分。(卷57页讯问笔录(第六次)第9—10页)而非400元。
2011年四月二十日会理县公安局的事侦查大队办案人刘云德、周浩《关于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文蓉的情况说明》称: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口头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卢兴银予以直诉,对犯罪嫌疑人李文蓉不予起诉”缺失不起诉决定法定文书,(卷306页)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没有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此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提请公诉人注意、和法庭查明。
 
 一丶关于本案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的权利主张
根据法庭的庭审调查,代理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被害人的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第二,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物质损失。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如果把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会让社会公众产生“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观念,有损法律尊严和权威;富人“赔钱”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穷人因无力赔偿不能得到这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让人感到法律 "贫富有别"和"以钱买命"的认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原则,正因为如此,社会上出现了花钱买命、以钱买刑的质疑声声不绝于耳正在于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的漠糊认识所致。该从严惩处的犯罪,不因依法从严惩处而成为不予依法应当赔偿的理由,反之亦然。从而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41条(见附2)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评价方可达到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换言之,没有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那么法定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无从谈起, 也就是说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有别于上引最高法院第四条”关于刑事带民事诉讼范围” 与41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的区别!!
 
     二丶本案被告人李文清依法应从重处刑
 
    代理人认为依法应从重处刑的理由如下:
 
     1. 从被告人李文清实施的先抢劫行为,在被害人罗建林本能抵挡(反抗)情形下进而追杀被害人19刀直至残忍地杀死李文清的事实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见附5)。
    2.从李文清预谋实施抢劫犯罪的地点看,是在公众场合下县城街道上的预谋犯罪,其犯罪所针对的人是"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正是今年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强调(见附3),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所指出的"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视情况可依法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但,"并不包括象李文清这样实施多次抢劫丶杀人"数罪并罚"的杀人行为者,因为从犯罪构成条件即,危害社会后果的严重性看,显然故意杀人不一定就会杀死人,而没有杀死人不一定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就是说同属"故意杀人"但危害社会后果有程度上的区别,因此本案被告人李文清属于"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范围以内,依法应当坚决从重判处才符合上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7)的规定!
    3.代理人注意到:被告人李文清几次抢劫与此案因抢劫残忍追杀本案被害人罗建林是因蓄谋抢劫被害人后,而被害人本能抵挡(反抗)情形下进而追杀罗建林使其惨死的结果事实,在抢劫杀人与被抢劫被杀过程自始至终表明,他俩素不相识,更谈不上恩怨纠纷所以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见附3)规定所指出的"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而"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谈不上罗建林"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更谈不上被告人李文清"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相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既是法定的要求,又符合民意是法律与民意必然地有机构成的结果,正是被害人家属歇力所主张的权利!
    4.我们注意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还有什么比几次抢劫既遂进而刀捅杀被害人19刀将被害人杀死在山崖下的惨死而畏罪潜逃相比不是"严重后果"呢?所以尽管被告人李文清可能仅仅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并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仍不足以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善良老实而又勇敢地被害人罗建林的反抗使李文清抢劫杀人后仓皇逃离之际,掉在杀人现场的手机从而为公安机关的提供了破案"向导"的线索,进而擢破了他的谎言,既便是李文清不承认自已杀人,但间接证据这三大功能使他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已几次抢劫进而杀人的犯罪事实。所谓依靠间接证据可以直接定案的科学属性充分体现在了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的"证据充分确实"所指的就是被害人罗建林反抗李文清的那部手机作为线索成为破案的"向导"为锁定李文清为犯罪嫌疑人立下的功劳所在!谁能说不是?!
      
    因此提请法庭注意:在评审李文清抢劫杀人案中可能存在的"如实供述",注意证据"三性"(客观性丶关联性丶合法性)缺一不可的"口供"这一言词证据另一面的间接证据补强效应的三大功能作用力,使李文清不得不承认抢劫杀人的事实,与"如实供述"两者之间性质的区别!我之所以提请注意这一点在于:抢劫杀害罗建林的"1.21"案牵出了此前的"1.13"范青国被劫案与"1.16"李红军被劫案和后来李文蓉丶卢兴银夫妇包庇李文清犯罪案,皆因"1.21"案发现场枯枝丛内发现除被害人罗建林的手机外还发现了另外一部白色手机有大量血迹正是罗建林生前的"功劳"所在,从而依此界定李文清不得不承认抢劫杀人的事实与"如实供述"两者之间性质的区别!
    因为公安刑侦的过程是以常理推断以证据证实犯罪为真实过程的结果。李文清作案现场的手机,如不是被害人罗建林生前反抗使李文清的手机为刑警在证实犯罪过程中提供的线索作为"破案的向导",就不会有后来的"1.13"范青国被劫案与"1.16"李红军被劫案和后来李文蓉丶卢兴银夫妇包庇李文清犯罪案告破的结果。
      我们认为:
李文清抢劫杀人其主观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目的十分清楚,其杀人行为客观方面危害社会后果性质及其严重,不具备法定从轻情节,正如李文清2月22日被第3次讯问时所言在交代自己杀人过程中说:“我在补了他最后一刀之后,脖子都被我杀了对穿过了,而且看起他已经完全不会动了;主要是杀被害人罗建林的背部和脖子,右边腰部好像也杀了一刀,面部好像也杀了一刀”,在回答讯问人员是否用劲了,李文清签:“是用劲了的”;就好像打架的时候甩皮砣(持刀拳击力)的劲差不多,并交代“当时啥都没考虑,只是想到管他的,都杀成这个样子了,只有把他杀死了”,并说:“我怕他不死的话会报警”(见第3次讯问笔录8—9页)。
     一丶刑事附带民事诉因被告人李文清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应当依法由被告人李文清赔偿,而与量刑无关;
     二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李文清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三丶李文清抢劫杀人行是"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四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见附3)的规定不适用李文清抢劫杀人的犯罪;
     五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而与李文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两码事,而且李文清没有"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而是积极追杀被害人罗建林死亡的后果。故,我代理的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文清方显法定的"决不手软"与该赔偿的必须依法赔偿以求程序正义的实质公平。
       综上所述:
(1)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得以成立的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被告人李文清不具备。因为他是被公安机关抓捕,而非犯罪以后的"自动投案"因此谈不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更与李文清无缘;  
(2)依据上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李文清被公安机关抓捕虽如实供述自己前两次的抢劫罪行,只适用前两次的抢劫犯罪以自首论与抢劫进而残忍地杀害罗建林一案是无关的两案,不能以自首论,相反,则正是加重处罚的事实情节。
(3)上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由于李文清抢劫进而残忍地追杀被害人罗建林十九刀没有"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主观上故意追求被害人的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危害社会的程度极大,不具备法定酌情"可以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被害人众家属强烈要求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文清!
 
               被害人:罗建林家属:罗宗友(父)尤华芝(母)
                                                                                                  罗辉(子)罗建群(妹)
 
                               代理人:康金生
                                                                                                                二零一一年 11月2 日: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2/10/content_12960937.htm
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1、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
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62750.htm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补偿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应包括已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二是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三是要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包括现在的赔偿能力和将来的赔偿能力,对未成年被告人还应考虑到其监护人的赔偿能力,以避免数额过大的空判引起的负面效应,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四是要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致害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关于赔偿责任的分担: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犯罪造成受害人损失,在管理上有过错责任的学校等单位有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犯罪的车辆所有人(单位)在犯罪分子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承担代为赔偿或者垫付的责任。
4.最高法: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
http://news.cntv.cn/china/20110613/106420.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今天(6月12日)在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视情况可依法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张军强调,刑事审判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正确认识附带民事诉讼的社会意义,切实把握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导向,着力开展刑事审判矛盾化解工作,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推行以奖惩机制促进矛盾化解工作,通过加强指导、深入研讨、结合本地和个案实际,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推进刑事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结案,事了、人和。
  张军要求,各级法院都要增强审判管理意识。要坚持办案与管理两手抓、两手硬,做到重管理、敢管理、会管理,以科学管理保质量、促效率,下大力气推进审限内结案率的落实工作,促进刑事审判方面审判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主持研讨班开班式。(法制网成都6月12日电/记者马利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http://wenwen.soso.com/z/q157209664.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http://npc.people.com.cn/GB/14010445.html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四川凉山中院李文清抢劫杀人案被害家属代理意见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