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是当前首要任务
“黑社会”一词,近年来在我国已渐渐被人们所熟悉,不仅仅是因为通过港台作品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已受到黑帮分子的迫害。由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影响,国内新旧体制转换中社会制约机制的相对弱化和基础工作的薄弱、家庭和学校教育失当及预防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疏漏,导致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呈现出一种向恶性发展、高级形态演化,并在局部地区向国际舞台迈进的态势。黑社会性质犯罪已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及经济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成为当前危害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
(一)在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内部有一定的层次和分工及帮规。
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成员较多,他们长期纠合形成一个固定组织,这些组织大多有一定的组织名称和明确的组织宗旨。在犯罪组织内部有一定层次,居于最高层次的是被称为“老大”、“舵爷”等类的首恶分子,整个犯罪组织的活动由其一手操作和控制,在其之下,还按一定的方式排定座次,形成具有等级层次的组织体系,并有明确分工。组织的为首者为控制其手下成员,维持其犯罪组织的动作和保证其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大多制定有严格而残酷的帮规,违者要给予一定处罚。
(二)犯罪活动向经济领域渗透
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因而其犯罪活动在类型、作案手段等方法显示出明显的经济倾向性。贩毒、敲诈勒索、绑架、收取保护费等犯罪活动大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杰作”。暴力犯罪手段使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迅速积累了成千上万的钱财,初步完成了“犯罪资本原始积累”。这些巨额财富除供犯罪成员挥霍享乐外,还使犯罪集团拥有雄厚的恶性膨胀发展的经济基础,形成独特的经济犯罪,从而进入“犯罪资本商业化阶段”。
(三)以合法的经济活动掩盖非法活动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了拼命追求经济利益,往往既搞合法经营,又搞违法犯罪,其违法犯罪活动不少是在合法活动的掩盖下进行的,经营的行业涉及若干方面。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以合法的名义投资的工厂、企业,其机构建制、管理模式、经营方法等与主流社会的一般企业没什么区别,他们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机器设备及工艺流程,生产出来的产品畅销,有知名度,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俨然就是个有相当经济实力、守法经营的现代化企业。涉足金融领域使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上层人物完成了以“鸡鸣狗盗”式的梁上君子,到隐迹江湖的“帮主教父”,再到雄踞都市、炙手可热的财阀大亨角色的转变,用台湾黑帮头目的话说:“打杀争地盘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现在以高的国际贸易,赚的是大钱。”
(四)大肆腐蚀政法官员,寻求靠山保护
因为有了政治后台和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势力就会由地下转到地上,由违法犯罪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结全,进入广泛的社会活动与广泛的社会活动与政治活动的结合起来。所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了长期生存,捞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有效地逃避打击,总是力图将其触角伸向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他们以金钱贿赂,色情引诱等手段,腐蚀我内部人员中的意志薄弱者,拉人下水,使之成为其靠山和保护伞。犯罪分子尤其重视在公安机关内部寻找保护伞,在他们的拉拔腐蚀下,有的公安民警同其吃吃喝喝,称兄道弟厮混在一起,有的给这类犯罪分子通报公安机关将采取的侦缉措施,以使他们逍遥法外。在有些案件中,由于有内部人员泄露秘密、通风报信,导致侦破工作难度很大,甚至有些已为瓮中之鳖的犯罪分子也能事先得到消息而逃脱。
(五)有一定的武装对抗能力
以近年来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来看,大多拥有枪支、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有的犯罪分子走到哪里枪都不离身,在作案时往往自持有枪支等凶器,胆大妄为动辄持枪威逼受害人,甚至随意开枪杀人,不仅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对我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国已有多名公安民警在执行任务中这类犯罪分子打死打伤。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日趋严重,进行多种犯罪,且手段向更新化发展。
多年来,一些人讳言我国存在黑社会犯罪。当黑社会势力迅速扩大蔓延,在许多地方形成社会治安的最大隐患时,一些人也只是承认存在黑社会性质犯罪。一般来说,在中小城镇形成完整意义上的黑社会比较困难,最多是雏形但与其也社会现象一样总是处于流动状态,也会时俱进,形成更大规模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这一点毋容质疑。近年来不断查获的规模庞大的走私集团和职业性贩毒集团以及组织“人蛇”偷渡案,均已具备了构成黑社会的完事要件。以赖昌兴为首的家族走私集团为例,仅偷税漏税之巨、牵连官员之多,经济犯罪与腐败高官沆瀣一气,打造权钱权色交易链条之复杂,决不亚于国外的黑社会犯罪,完全具备了完整黑社会的构成要件,所以在今后一段时间,中国大陆将存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大规模黑组织的形成也会指日可待。
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集多种犯罪于一身。传统的犯罪项目诸如抢劫、赌博及“收保护费”等,虽然照干不误,但由新一代犯罪集团“发扬光大”,已不仅仅崇尚于赤裸裸的街头暴力,更趋向于隐蔽,手段也更加巧妙。与此同时,他们向更为安全、广阔的经济领域和科技领域开拓发展,以及花样更新的犯罪活动,诸如巨额金融诈骗、电脑犯罪等层出不穷。从总体上看,新型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和智能性,风险小而利润高。以电脑诈骗为例,电脑操作员只需在输入信息时将数据稍作修改后就能转走大笔款项;电脑欺诈的行为人精通专业知识,能轻而易举地抹掉犯罪证据而不被查获。
(二)黑社会性质犯罪装备趋向正规化、现代化
为了便于控制指挥及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拥有先进的杀伤性武器和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作案时,他们一呼即出,成群结伙;遇有“险情”,他们就互相通知逃之夭夭,用此法与我公安机关抗衡周旋,同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购置大量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并把这些工具直接用于犯罪活动,与政法机关抗衡。
有的犯罪集团为了提高成员所谓的“素质”,还定期举行专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各种交通、通讯工具,并能够准确地运用枪支,以便在作案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得手,事后又能够快速逃离以逃避打击;而且他们有统一着装和固定的活动场所,定期由专业人士进行正规化培训。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交往进一步扩大,我国有巨大消费市场,极大地吸引着国外的黑社会组织涉足其中,企图分一杯羹。
1、国际黑社会组织加速对我国的渗透。国际贩毒组织和走私集团已经同我国境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勾结起来,直接进行国际化的走么、贩毒及其他犯罪活动。近年来,国际黑社会与我国黑帮分子相勾结,频繁从事偷渡非法移民活动。一些犯罪活动使单个的黑社会组织很难顺利完成,因此,以犯罪集团的联合对抗政府组织的合作势在必然,有眼光的“黑老大”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地盘,开始在外面的世界另外开拓新的空间和合作伙伴。近年来,我国境内黑社会组织越来越多的联合从事制造、贩卖毒品、组织偷渡、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这些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趋向国际化的具体反映。
2、港、澳、台黑社会分子直接闯关,发展黑社会势力。
(一)战略对策
1、加强“打黑”立法,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立法原则,要求我们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下简称“打黑”)上必须具有超前意识。1997年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有关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认为量刑明显偏轻,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头目和骨干分子基本上都是罪大恶极的惯犯,应从严从重惩处,《刑法》应该对此单列条款;另一方面凡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行为上有明显的直接故意,应以共同犯罪以严以重论处,防止黑社会性质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
2、切实增强政治责任心和“打黑”意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打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用政治的观点来分析其严重危害性,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大局出发,始终把“打黑”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经济上扼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反黑实践证明,经济渗透以投资为主要形式,且投资方向多为第三产业,尤其以舞厅、卡拉OK厅、饭店、夜总会、打靶场等娱乐场所居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三资”企业和娱乐业中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活动监控,为公安机关反黑阵地控制做为配合。具体地说,要做为以下工作:一是把好企业的验资注册登记关,企业的验资登记注册是企业法人成立并开始运转的必经途径,工商部门应适当延长对涉黑企业的审查期限,并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使公安机关及时获取黑信息,防止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行为和“洗钱”行为;二是把好经营活动关,要把企业法人、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纳入市场经济法制轨道,工商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监管“涉黑”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防范打击工作;三是完善地方性娱乐业管理法规,制定对娱乐业的投资主体、投资项目、经营方法和内容的检制及惩戒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色情、赌博等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
4、要加大反腐败力度,坚决消除保护伞。
一是严格制定完善反腐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二是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反腐败机制,加强外部控制。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具有很强的对抗性,为设置障碍、封锁消息必须强化国家反腐败的权威,保证其在正确运用权力的前提下,加大反腐工作力度,逐步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土壤;必须建立和完善反腐败举证和证人保护制度。
5、加强对有可能滑入犯罪组织的相关人员的预防。一是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这些人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有生力量和“后备军”,如不争取就有可能被黑社会团伙拉拢入伙。为此,党政各部门、社会各团体乃至各个家庭都要负起责任来,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教育;二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大多为“两劳”释放人员的特点,做为这些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乃当务之急。要帮助他们重新步入社会正轨,从而达到预防重新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6、改革公安体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适应“打黑”斗争的需要。
(1)改革“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年代或许是适宜的,但在转向市场经济以后,由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归属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因而他们只对本地方的党政领导负责,这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会对抗中央的政令统一。因此必须将“以块为主”改为“以条为主”,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领导,其任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地方公安机关所需经费和装备,也应该主要由国库开支,至于在业务指导方面更须贯彻“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2)建立一支“打黑”专业队伍。实践证明“打黑”与惩治其他犯罪不大一样,它既要有刑侦工作的方针指导,又要引入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有的还需要“打进去,拉出来”,特别要注重收集证据。总之,侦破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需要一整套的工作谋略和方法。“打黑”必须稳、准、狠,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民警。
(3)“打黑”工作要注重与其它省地公安机关的协作,确立一定的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对策研究会,联合侦办跨区域涉黑案件,并逐步使其制度化、实效化,以提高公安机关对黑恶犯罪的侦控能力。
(4)“打黑”还必须注重公安机关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办案中,公安机关要主动向政法委汇报“打黑”工作,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各部门的情况沟通,力争做到快捕、快诉、快判。
(二)战术对策
1、调查摸底,广辟情报线索。信息的畅通和灵敏度关系到“打黑”的成败,要广辟信息渠道,建立广泛灵敏的信息网络,把信息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把情况网建到社会最基层,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活动情况。
2、周密设计,全力抓捕。在初查确认之后就应立即制定周密的缉捕方案,全力组织抓捕。对于已经全部摸清的组织集中进行抓捕,力求一网打尽,对于一时难以全部摸清的组织,要采取擒贼先擒王的办法,对首犯、要犯和骨干分子实行密捕,对首犯和骨干成员在逃的,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抓捕归案。
3、适时公开、广泛发动。统一搜捕后,“打黑”工作转入公开,及时宣传报道“打黑”斗争中取得的每一个胜利战果和人民群众的呼声。通过电视、广播公告等,召开各单位党委一把手会议及党员群众大会,努力增强人民群众“打黑”的信心和勇气,使被害人和知情群众能够积极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和犯罪证据以彻底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4、全面搜集,固定证据。要通过依法搜查集团成员住所及窝点,依法询问、讯问和查封、扣押以及运用技侦、狱侦等各种合法手段,全面搜集犯罪的各种证据,并充分利用录像、录音等形式予以有效因定为,为办理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做好准备。
5、深挖犯罪,除恶务尽。看一个地方黑恶势力打得不彻底,不仅看是否依法处理了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成员,更主要的是否揭露出了保护伞,对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的腐败分子是否处理了,因此在“打黑”工作中,要把发现和揭露保护伞的工作作为重要一环,深挖发现保护伞的线索,及时掌握和固定有关的证据。对于发现的涉及党政机关和其他部门的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移交检查院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于涉及包庇和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的违法问题,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