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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不救”,不如惩处“诬陷”

火烧 2011-11-1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强调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的重要性,指出法律应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同时对诬陷者依法惩处,以维护社会公德和良知,呼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诬陷问题。

惩罚“不救”,不如惩处“诬陷”  

梁 新  

近日,武汉一名15岁的中学生扶起被电动车撞倒的女士,反被诬陷为“肇事者”,警方介入调查后,才确认该中学生是救人而非“肇事者”。此事令人嘘唏不已,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现象不断见诸报端,而对诬陷者的处理虽然备受关注,却往往不了了之。  

新华社记者黄冠发表署名文章《应依法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文章指出,见义勇为者一旦被诬陷并得不到昭雪,对社会公德的“杀伤力”将难以想象。文章认为,对那些诬陷见义勇为者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和受益人家属,应该依法惩处,以儆效尤。文章最后指出,如果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并且让受助却诬陷见义勇为者的人受到惩处,见义勇为的善举必将在中华大地发扬光大。笔者对其观点完全赞同。  

前不久,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有人提出通过立法惩罚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提出此意见的人的确是出于好意,但是这样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见死不救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道德问题,会显得偏重;另一方面,取证难,谁能够证明某某人当时路过而见死不救,何况假如你是目击者,你见到别人见死不救的同时你也不施救,你本身也属于应该被惩罚者之列了。假如这样,围观的人肯定少了,但是极有可能出现的是,发现前面出事,后面的人会绕道而走或者干脆远远溜了。  

同时,那些见死不救也不完全是道德问题,前面有“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当事人至今还蒙冤受屈。再说今年的公交车司机殷红彬做好事反被诬和这次的15岁的中学生做好事反被诬事件,假如不是能够及时洗清冤屈,其对社会公德的损害绝对是灾难性的,我们在指责那些在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的路过者的同时,我们有否想过,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好心没好报的事件对社会公德和人们的良知的损害是多么的大。  

尤其应该受到严重谴责的是那些受助却诬陷见义勇为者的人。古语云:“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知恩图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你再缺德,心理再阴暗。也不应该到以怨报德的地步,但是偏偏就有这样的小人,为了使自己造成或者另外的人造成的伤害有人买单,竟丧失良知,诬陷为自己提供帮助的人,按照中国人的传统理念,这种人是应该受到报应的。  

而这报应,不是什么“天打五雷轰”之类的唯心主义的东西,而是应该运用法律武器对这种丧失良知并且触犯了法律的可耻行为的惩处。按照新华社记者黄冠的观点,对这种行为的惩处是有法可依的,我们希望看到对这种以怨报德的受助却诬陷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依法惩处,这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相信效果会远比通过立法惩罚那些见死不救的行为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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