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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说说法律代表谁家的利益

火烧 2009-02-0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探讨法律背后代表的利益方,分析‘撞了白撞’与‘完全经济赔偿’的争议,涉及生命权与生存权的保护问题,聚焦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影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代 表 了 谁 家 的 利 益  

   

 2007年12月29日 十届人大31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并于 2008年5月1日 正式实行。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与前面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修改的最主要之处是:由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人身伤害的,若是机动车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事故责任在非机动车或行人身上,机动车对造成人身伤害的经济损失赔偿最多不超过10%。这种规定近似于以前民间的一种说法,叫做“撞了白撞”。  

   

而在 2003年10月28日 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已实施了几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同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是由机动车一方负完全的经济赔偿责任(俗称“机动车负全责”,或称“完全经济赔偿”),没有过错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交通事故已经是“法外开恩”,其他形式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都要以“过失伤(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撞了白撞”和“完全经济赔偿”的争论,在中国至少已进行了十年之久。这看似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争论,实际却蕴含着保护与践踏下层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之争。 要想弄清楚其中的道理,我们就有必要回顾一下这场争论的原委。  

   

以前我国没有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伤害行人赔偿问题一般都是按照各地方交通法规进行。多年来各地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即经济赔偿全部由机动车一方(强者)承担,人们理解为法律应保障人的“生命权”,理应保护弱势群体。  

   

从上世纪末开始,上海、武汉等一大批大城市的“人代会”上制定了新的地方交通法规,即机动车只要没有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伤害的,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撞了白撞”的法规。随着这一类案件不断增多,影响面越来越大,交通事故也在急速上升。这不但引起了中国法律界强烈的反响,而且引起了世界一些有关的法律专家强烈关注——中国行人在马路上连基本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  

   

终于在2001年春天,中国国家公安部交警司的一位负责人以执法部门的法律专家身份回答了记者提问,《人民日报》以整版篇幅刊载了这次采访。该负责人强调:以上海市为代表的地方交通法规的“撞了白撞”的规定,肯定是违反宪法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北京是绝对不会实行的(实际上后来北京市人代会通过并实施了同样的法规细则)。道理很简单,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他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最多是罚款50元,他并没有犯“死刑罪”。即使机动车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他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伤害他人,他就不但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还要承担过失伤(杀)人的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继续强调:如果退一万步来说,就算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是属于“死刑”,但这种“死刑”的判决权也不应该交由机动车驾驶者来宣判,更不能把这“死刑”执行权交由本人素质不一定高的机动车驾驶员来执行。“撞了白撞”带来的后果是,强势的机动车更加无视弱势的行人的“生命权”,此类事故将会不断增多。这种状况今后要以全国立法的方式来解决。  

   

不久,武汉的一位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老教授在自家门前横穿马路时被汽车撞死,“撞了白撞”的结论引起全国舆论的哗然。一方说这样有重大贡献的专家被汽车驾驶员漫不经心地撞死,怎么能连赔偿都不进行。另一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教授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被撞死,那和其他人一样,也是死了活该。争论到最后又回到“撞了白撞”这条法规本身是否正确的问题上。  

   

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实行的是无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不承担法律方面的刑事责任(即不判刑),但必须承担《民法》中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这儿讲一个题外的话,不知大家还记得前些年在美国发生的一个美国青年在自家院子里枪杀了一位日本青年旅游者的事件。事情经过简述如下:两名日本青年男性旅游者在美国的一个小城迷了路,看见路边一所房子的院子开着门,就进了花园向屋内呼喊。从住房内走出一个年轻人,要求他们不要再往前走。由于双方语言不通,其中一位日本青年就打着手势往前走,想要表达出是问一下路。美国青年看他往前进立刻紧张起来,抬起了手中的枪,并警告说:“如再前进我就开枪了!”那位日本青年摇摆着双手继续往前走想要表达只是问个路,枪声响了,该日本青年当场毙命。这场命案官司打了好几年,最后,陪审团认为,该美国青年在自家面对两个外国青年私闯民宅,在发出口头警告无效后开枪,纯属“正当自卫”,毋须承担刑事责任。当死者的父亲在日本听到这个宣判后,悲哀地表示美国法律太不合理,随便打死人怎么能就无罪释放?因为我国报纸报道未涉及经济赔偿问题,我当时认为美国人太霸道,“人命关天”,怎么能“草菅人命”就算了?就此我就咨询定居在加拿大多年的一位朋友。他回答说:“那哪能就算了呢?他的定性为‘正当自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不用坐牢,民事赔偿责任那是一分都不会少。不管什么原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这生命的代价当然要“照价赔偿”。像那种情况不赔几百万美元至少也要赔偿几十万美元。  

   

在公安部及很多法律专家的坚持下,2003年10月在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前述的全国统一执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即《旧法》),按照宪法规定把保护人民的“生命权”放在了首位,恢复了解放后一直实际执行的“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伤害的,一律在经济上予以全额赔偿”。(解放前机动车上都是达官贵人、国民党军队、美国军队等等,他们撞了一般的穷人,那当然是“撞了白撞”。)这是一次保障人的“基本生命权”的法律上的胜利。其积极成果就是:《旧法》通过的第二年,即2004年1~8月份,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340399起,比通过前的2003年同期减少108136起,事故下降率为24.1%。也就是说,《旧法》一经通过就立即显示了威力,短短时间至少挽救了数万普通人的生命。  

   

但是好景不长,这些人大代表们很快就发现不对劲,《旧法》虽然能挽救成千上万普通人的生命,但却对包括这些人大代表在内的“车主们”在马路上肆无忌惮、纵横奔驰产生了约束。于是人大代表们开始不断“闹事”,连续几年在人代会上提出修订《旧法》的提案,辩论到最后,法律专家越来越占少数,最后在 2007年12月29日 的十届人大31次会议上以压倒多数通过了近似于“撞了白撞”的《新法》。  

   

为什么全国人代会上会出现如此明显的“邪恶战胜正义”的状况呢?为什么中国的人大代表们能够在当前全球一致要求把人的“生命权”放在首位的情况下却能“我行我素”地逆潮流而动呢?这就要问一问他们是代表了普通人的“生命权”的利益呢,还是代表了车主们“自由撞人”的利益呢(因为不论谁驾驶车辆,经济赔偿主要追索的是车主)?  

   

要搞清楚这一点,我们还是首先听一听 毛 主席他老人家在1923年写的《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分析》中是怎么教导我们的吧:“在阶级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按今天社会上的行话来说:就是“屁股指挥脑袋”。他坐在什么位置上,他就为谁讲话。现在的人大代表都是属于有地位、有权势、有金钱的“三个代表”,他们基本上都属于车主阶层,因此他们采取了一致行动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既不考虑普通群众的死活,也不考虑国际影响。可以说,能够参加全国人代会的法律专家基本都属于车主行列,不排除他们中有些人虽然口头坚持“机动车负全责”的观点,但内心里却希望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但我相信多数法律专家还是坚持了自己的法律道德和良心的,他们坚持维护“生命权高于一切”的精神,还是值得广大人民尊敬的。  

   

要知道,中国道路上的国情根本不可能让普通老百姓完全按照交通规则来走路、骑车。不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在修什么,就是机动车停那儿挡住去路,行人、骑车总是不得不走上机动车道;横穿马路的人行天桥、地下道相隔太远,人们不可能绕那么远的路去穿一条马路;红绿灯处有摄像头的太少,下雨天没警察时汽车喜欢高速闯红灯,骑自行车的人弄不好就被撞倒,哪有第三者来证明是汽车闯红灯?发生事故时,那些有钱有势的车主宁愿把大把大把的钞票花到打通关节上,也不愿意把钱拿出来去赔偿受害的小民百姓。法律给他们以逃避赔偿的豁口,就是助长了这些有权、有势、有钱的“老爷”们动用自己拥有的权、钱去逃避自己对受害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笔者本人原是学理工的,并不熟悉法律方面的事,只是偶然的机会关注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现的两派争论,才知道看似简单的法律方面的争论,说到底,还是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从这么个小小的法律,就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豹”。  

这些年来,人代会在不断制定、修订大量的法律、法规,如果都是这么“屁股指挥脑袋”干下去,将来这一张张“法律的罗网”不断罩压在普通老百姓的头上,那些有地位、有权势、有金钱的老爷们在法律的保障下就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骑在老百姓的头上拉屎撒尿、鱼肉百姓,下层人民群众哪还有什么活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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