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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议“民主集中制”

火烧 2010-12-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民主集中制在中国政治中的核心地位,分析其理论与实践,结合毛泽东思想及多党合作制度,强调群众利益与组织利益的统一,反思民主政治建设经验。

漫议“民主集中制”

作者:王志光

求是理论网 2010年12月01日 09时20分

  讲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特点,首先必须讲“民主集中制”。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民主集中制”始终作为党和国家政治民主的核心要求和体现。毫无疑问,在对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索上,中国共产党人做出了极大地努力。在这方面,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做出了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突出贡献。新中国建立以来所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人大政协两会制,其实都是“民主集中制”思想在现实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集中展示。

  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也经常遭到质疑。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尤其在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的今天,人们在反思和探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中,对如何正确认识和改善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时,“民主集中制”是被经常提到的一个重要议题。

  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中明确指出:“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主席还在这篇著作以及其它的文章、讲话中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深刻的阐释。“民主集中制”在现实中国政治生活中最直白的表述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在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领导利益与群众利益之间,从民主集中制角度说,毫无疑问地是前者必须服从后者。按照这样的一个原则要求,我们说中国的各级领导阶层的任何政策和决议的制定与出台,都必须通过“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且都要以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与合理诉求的满足为依据、为行动的出发点和目的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等等所体现的就是中国共产党所要求的民主政治的真谛。

  从理论上说,“民主集中制”绝不是“民主”与“集中”这两个词的简单组拼或随意叠加,而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辩证统一的:“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民主集中制”这个党和国家的基本组织原则又经常地遭到人为的破坏甚至践踏。新中国60年来在民主政治探索上付出的巨大代价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不深刻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民主政治建设上的历史经验,不从理性的视觉客观公正地看待党在这方面探索上的经验与教训,“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然不会在现实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获得理想的贯彻效果。

  笔者以为,即便在理论上,“民主集中制”也不能仅是一个笼统的、没有过程细节要求的表达,它更应该是一个具体、详尽的能对现实中国社会民主政治生活发挥引导价值的理性表达。同时,在具体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过程中,所谓的“民主过程”又绝不应该看作是“一次性”的“民主过程”,更要体现它的“多过程”的必要性。中国社会中的不同阶层在民主的要求上是有差异的,笼统的民主过程或是单层面的民主过程,都是不可能收获到理想、客观的民主效果的。因此说,民主的“多过程”应该是有“阶层需要区分”的“多过程”。我们说,“知识阶层”对民主的要求一般地比其它阶层的民主要求在内容和质量上要高;因此,在所要达到的民主境界要求上,“知识阶层”也必然比其它阶层要高。这应该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笔者以为,只有充分地考虑到中国现实民主的上述“多过程”、“多层面”、“多境界”的客观存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所谓的“民主过程”才能客观、全面;所谓的“集中过程”才能避免主观、片面而趋于合理和科学,才能使“集中过程”在内容上摆脱单一、表面的“形式化”倾向,从而获得丰富、多元、生动、深刻的民主意见效果,进而为科学的“集中决策”提供更可靠更全面更本质的依据。这里还必须强调,虽然民主的结果必须通过采取“集中”的方式才能呈现;但是,即便如此,这种集中起来的“民主结果”也不是一次性的集中就可以终结的,它应该需要经过必要的一定层面、一定范围的“再民主”的过程,并且是必须得有一个“专家论证”和“法律裁决”的“再民主”的过程,而不能将“集中”的过程仅变成领导层面的“独断”。这样才能体现“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才能显现出“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在具体运用中的现实性、科学性、权威性。

  在现实中,一些单位组织虽然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但是结果依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这样的荒唐之事发生。我们说,其症结乃是在“民主环节”的上并没有做到真正的民主,没有实行“民主过程”与“法制过程”的统一。在“民主”这个环节上一些人或组织将自己的“独断”置于了对“民主”的“统领”地位,所谓的“民主过程”只不过是这些人或组织走了一个“民主程序”而已。这种意义的民主,其实就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就是要通过所谓的“民主程序”以达到对长官意志的“合乎程序的落实”。因此说,这种形式上的民主不过是“专断者”、“官僚主义者”所玩弄的一种政治手段和游戏罢了,它从根本上违背“充分注重民愿、合理汲取民意”这样的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

  消除形式上的民主、杜绝脱离民众意愿的“集中”现象发生的唯一途径就是实现“民主集中制”与“国家法制”的统一。由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民主;民众由此也才能依法行使其民主监督的权利。要造成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相统一的良好局面,人民群众必须懂法、遵法并且善于和勇于依法监督。中国的法律更应该为人民群众善于监督、勇于监督提供强有力的保证。笔者以为,造成人民群众在民主监督上失去效力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一些法规法律在使用的时候变相地成为了一些为官者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也就是国家的公法变成了个别人或是部门的“私法”。“官官相护”遮掩了中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的现实效用。在这一点上无需争议,现实已经表明了这一点。诸如像陈良宇这样的重要人物公然冒犯国法而在一个长时期里竟然得不到公众的注意和揭露,其原因就是一些法律法规实际地被陈良宇这样的重要人物所掌控、所变通、所私有了。从陈良宇案件中所牵涉出的大量违法官员,说明了“官官相护”的现实存在,以及“官官相护”给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所造成的巨大破坏作用。

  要真正遵循好“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打破“官主”的局面,首先就得唤起人民群众的“民主觉悟”、“法制觉悟”。这两个觉悟其实就是一种对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毛泽东当年所明确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负起责任,才不会人亡政息”,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所谓“历史周期率”这番话,对新时期的执政党来说意义重大。而“人人负起责任”的前提是人人必须是健全法制的知晓者、遵循者。在此前提下的“人人负起责任”就是真正民主的最直接的表现。倘若社会上没有了这样的一个“人人负起责任”的民主景象,那么“人亡政息”则不可避免。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02月27日做客中国政府网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的专访并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强调说:“只有民主才不会出现人亡政息。”说明新时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充分认识到“民主”对执政党获得长期稳定的执政地位的关键作用。我们说,一个社会若是陷入了腐败不清、、民怨沸腾的境地,其根本原因并不是国家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上,而是民众失去了对社会的责任心,失去了依法运用民主权利的实际效用,也就是丧失了“民主权利”使然。

  “民主集中制”应该说是一个充分体现“理性民主”的组织原则。但是,只要是社会依然存在严重的“官主”现象,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局面;只要社会不能充分体现出民主的局面,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在没有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社会,国家的法律就被社会中诸如陈良宇以及文强这样的大大小小的拥有特权的邪恶者所操纵、所掌控,从而将其变成为达到他们随心所欲的各样目的的“私人法律”。

  (作者单位:大连广播电视大学金州分校)

     本文来源求是理论网,原文网址:http://www.qstheory.cn/lg/gc/201012/t20101201_581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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