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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仁腐败案内幕;流失国有资产两亿多元

火烧 2011-11-15 00:00:00 网友时评 1029
田学仁与原州长、法院院长合谋,通过虚假破产案非法揽财,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两亿多元,合法债权灭失一亿多元。案件涉及多名高级官员,引发债权人上访八年,呼吁彻查司法与政治腐败。

田学仁腐败案;流失国有资产两亿多元;灭失合法债权一亿多元。

参于破产案的有一名州纪委书记,1名州长、4名副州长、2名州法院院长、重要委、办局的十几名一把手都是破产领导小组成员。如此庞大的 官僚队伍跟刘德全是什么关系?是资本贿赂出来的权利买办?还是买办发出来的官僚资本?刘德全的企业到底是谁的?
除腐团:
  整治延边司法,清除政治腐败。田学仁与原州长、州法院院长二人为刘德全非法揽财三亿多元,是通过延边边州法院制造虚假破产案实现的。查办腐败大案,应从查办州法院虚假破产案开刀,该起虚假破产案自2003年11月1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被债权人当庭揭穿后,8年来不审不判不结案。州法院院长对所有债权人持续上访的口头答复是一分钱不给,原上哪告上哪告。延边州法院个别法官司法无懒的形象必须改变。
  延边庙岭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8年不审不判不结案。因当初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惩办腐败没依据。如今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刑法》又补充了低价拆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虚假破产罪《现在涉案官员应该缉拿归案。
天亮了:
  田学仁被双规了,延边的腐败大案该查办了。田学仁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任州委书记期间,与原州长在2001年4月将资产超过3亿多元的延边庙岭水泥厂、延吉市水泥厂以0.6亿元的低价出售给民营企业主刘德全.两年间刘获利超过亿元而拒偿所有应偿债务。2003年又与原州法院院长策划国企售后破产案,将按合同、按法律必须由刘德全偿付的原企业债务全部灭失,为刘德全非法揽财3亿多元。债权人上访,工人闹事,刘德全视情况不妙,卖掉企业9成股权,得款7亿多元,远走高飞。
探黑棒:
  买办与治本是什么关系?田学仁与原州长、州法院院长三人策划的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是延边最大的政治腐败案,流失国有资产2亿多元,灭失合法债权1亿多元。参与破产案的有1名州长、4名副州长、2名州法院院长、重要委、办局的十几名一把手都是破产领导小组成员。如此庞大的 官僚队伍跟刘德全是什么关系?刘德全的企业到底是谁的?
债权人:
  中纪委的同志们:
  全体债权人向你们致敬。敬佩你们摆脱官官相护的腐败政俗,大义坦然地维护国家利益,感谢你们为受害债权人伸张正义,我们上访八年,只有你们一个部门来延边查案。再一次谢谢了!
正义直言:
  仅仅双规田学仁是不够的,田学仁与原州长执政延边期间,将企业低价出售给民营企业主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后界政府为其出数亿元的维稳成木仍不能平息职工、债权人上访。相关部门应该考虑从财政上补偿。这是维护边疆稳定必须支付的必要支出。
 

—政府败家,改制流失国有资产2亿多元

    —法院坑人,灭失合法债权4000多万元

    —两家官方为民营企业主非法敛财3亿多元

  

  一桩荒唐而神秘的国企破产案

 

    这起破产案发生在中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典型的一起虚假破产案。案件荒唐,是因为国有企业出售给私人经营两年多以后,再由私人企业主冒充国企法人代表申请破产,凭空灭掉所有债务。案件神秘,是因为清算报告作弊,流失国有资产超过两亿元,灭失合法债权4500多万元,为民营企业主非法敛财3亿多元。面对债权人持据进行的刑事控告,公安、检察两大机关职能瘫痪,既不敢立案查办,也不敢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为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中纪委、监察部派人来延边调查时,私人企业主堂皇卖掉企业90%的股权,得款7.2亿元,远走高飞,摆脱是非之地,破产案至今没审结,企业职工的身份至今没有转变,把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留给政府。调查中断,涉案官员完全无恙。

 

    此案网上昭示,意在号召知情网民揭露这起腐败大案的内幕与后台,意在动员关心政治的网民探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存在的缺失、腐败的原因以及防治腐败的根本措施。

 

    (一)债权人揭底 破产会砸锅

 

    2003年11月14日,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边的破产会历来简单。核对破产债权,宣读《清算报告》,指定一个替官方说话的债权人主席承认《清算报告》,然后是债权人无可奈何地走人,过后听信。想给你点可以给点,不想给你一分钱捞不着。用一句资不抵债把人打发走了。

 

    然而这次破产会反常,在清算报告宣读后,法官询问债权人有何异议,汪清县青山铁矿债权人于逢浩当庭宣读了一份书面材料,题目是《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不成立》,公然指责这起破产案是胡闹。

 

    法官对债权人的发言进行了纠正,“你说破产是胡闹,这句话很不严肃”。发言人当场反驳,“怎么不是胡闹?国有企业都卖给私人经营两年多了,再回过头搞国企破产行吗?私人企业的经理冒充国企法人代表申请国企破产荒不荒唐?”法官没有反驳,示意其坐下。

 

    随后是汪清县工商银行债权代表人张克勤发言。“《清算报告》有问题,我们工商银行报表显示的负债率为74%,达不到破产标准,《清算报告》扩大为151%与事实不符”。张公坐了下来,人们目不转睛地盯着《清算报告》发言人,等待他作出回答。不料,他却沉默不语。此时黑龙江省的债权人提出质证《清算报告》的主张,其他债权人纷纷表示响应,法官立即制止混乱,宣布休庭。

 

    债权人搞不清这半截子会意味着什么,是破产会被搅黄了呢,还是下一次开庭再审。不管怎样,必须选出个挑头的与法院交涉,于某被推选为债权人代表。于某按照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将发言材料送给了主审法官,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诉讼主张。

 

    这是一起极为严肃的庭审。因为此案在立案之前,州法院将相关材料呈报给省法院,省法院下达了《立案通知书》,附加了《民诉法》、《破产法》所没有的特殊程序。

 

    然而这又是一起极不严肃的庭审。虽然债权人的庭审发言没有一句是同意破产,但是庭审笔录对债权人的异议发言一句都没记,相反,全被歪曲成对破产“无异议”。

 

    按照《民诉法》规定:庭审笔录应该交给债权人过目签字,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此次债权人会议没有这道程序,而是将债权人的会议签到名单附在庭审笔录的后面,作为债权人同意破产的庭审笔录签字。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但是此案没有这道程序。

 

    当然最不严肃,真正胡闹的是本案的庭审资料。因为国企两年前早已灭失,所以所谓“国企破产”的资料全是伪造的,法人执照是新近“恢复”的,申请破产的国企法人代表李尚龙从未在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任过职,他是民营企业主刘德全接收企业后从自己私企带来的自己的股东。从未当过国企工会主席的王某制作出一份同意破产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而40来名职工代表签名不过5个笔体。当然更为胡闹的是《清算报告》,为了把负债率提到破产标准,不仅把私人企业主刘德全5275万元与990万元两笔贷款强加给国企,而且又给国企栽赃1亿元的潜亏……。对此后面还有专题剖析。

 

    证据与说明

 

    证据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此证据证明执法违法的势力一开始就来自上头,而不是来自下头。

 

    证据2:延边州法院(2003)民三破字第7-1号《裁定书》此证据证明法院以严肃的态度按法定的程序受理了这起破产案。与后来7年不撤不审不判的极不严肃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与后来的庭审造假,资料造假形成鲜明对比。

 

    证据3:债权人会议的《庭审笔录》。证明异议发言一句没记。

 

    证据4:债权人会议签到名单。以此作为同意破产的庭审笔录签名使用,这不是胡闹是什么?

 

    证据5:《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不成立》。这份材料没入卷宗,被法官销毁,不知这是否违反审判纪律?

 

    证据3、4、5只能证明法院剥夺当事人 诉讼权利像强奸没有监护人的幼女一样随意。不过被他们强奸的还有共产党的政治威望与国家的法律尊严。

 

    证据6:《法人执照》国企经营早已灭失两年,哪来的国企法人执照?

 

    证据7:《破产申请》。

 

    证据8:《企业负责人名单》。私企负责人名单当作国企负责人名单呈报。

 

    证据9:造假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人大、政府破产听证 合法非法桌面摊牌

 

    面对有始无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开始与法院交涉。法官的态度很明确:破产成不成立不由你们债权人说了算,但是州经贸委答应给你们钱,给钱不就完事了吗?去吧!

 

    债权人来到州经贸委,看到了宣读《清算报告》的邓某。邓反问债权人:“谁答应给你们钱啦?”债权人又回到法院,法官说:“不对呀,是他们答应给钱,我们才给你们挂的电话,让你们去的呀!”几名债权人代表像足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足球被踢了多个来回,债权人在汪清——延吉的公路上往返十余趟,跑烦了的债权人告状告到州人大,请求州人大对破产案进行个案监督。责成州法院开庭审案,查清事实,下达裁判。就是一分钱不给也得按法律程序规定,给我们出具偿债率为零的债权分配方案吧。绝对合理的上访请求迫使州政府、州法院在人大的监督下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于2004年2月7日在州政府常务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只有四方,州人大法制委员会闫主任,州法院民三庭刘庭长、吴法官、州经贸委副主任邓昆,以及债权人代表。代表们第一次发现,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作《清算报告》的官员是州经贸委副主任,名叫邓昆。

 

    会议首先传达了听证会的目的:搞清庙岭国企改制合法违法的事实,依法处理破产案。随后便是核心问题的摊牌与对立观点的交锋。

 

    第一回合是邓昆首先发言:庙岭改制合法,目的是优化资本,剥离经营,把企业具有生产效能的资产剥离出来投入生产,把债务留在原企业日后处理。当时州政府就是这样定的,改制也是这样操作的。债权人当即进行了反驳。指着一份书面材料说:这是2001年4月6日刘德全接收企业时签订的协议。《协议》承诺承认原企业的一切合同,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是什么意思?不就是替原来国企欠债还钱吗?

 

    债权人随即又摊出了另一张王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债务跟着资产走,接收部分资产,承担部分债务,接收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务。国企是刘德全与金吉春两人收购的,但是签订合同后是刘德全独自经营的,所以全部债务应由刘德全偿付。

 

    第二个回合还是邓昆首先发言,刘德全接收企业后没有经济能力替原企业偿债。债权人当即出示了一份材料《关于要求白头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出收购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理由》,这是刘德全在申请破产成功后,为了独吞企业资产排挤金吉春的自供书。该书承认刘德全接手经营后经营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偿债。

 

    第三回合是债权人主动出击,国务院经贸委、体改委有国企售后破产的改革模式吗?邓昆回答很干脆。这是州委、州政府搞的试点,国退民进,扭亏为盈,成就在那里摆着。这是合法的政策性破产,自治州有这个权力,有什么值得怀疑的。

 

    法官刘丽萍表态很公正:当初法院仅仅根据刘德全12个报件立的案,没想到这起破产案如此复杂,债权人出示了这么多重要证据,会后法院会郑重对待,如果改制确有问题,法院依法纠正。

 

    走出州政府,债权人醒过腔来了,不对劲呀,召开破产成立不成立的听证会,民营企业主刘德全及其经理李尚龙为什么不来?他邓昆是什么人物呀,代表刘德全,代表李尚龙,代表经贸委,代表清算组,代表州委、州政府。这先卖后破的政策性破产到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体改部署,还是利用自治权力另搞一套。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10:《股权转让协议》。该证据证明:刘德全收购企业时承诺承认原企业签定的合同,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证据11:《关于要求白头山实业公司退出收购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理由》。此证明作用如下:

 

    ①证明刘德全接收企业方式是收购,而不是委托经营。

 

    ②证明接收时间是2001年4月6日。自2001年4月6日至2003年6月申请破产,其间为两年零3个月。这一时段的破产,只能破刘德全的产,不应破国企的产。

 

    ③证明刘德全接收企业后,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绝对的偿债能力。

 

    证据12:州政府第32号《专题会议纪要》。邓昆说得没错,国企售后政策性破产是州政府策划的,州法院实施的。问题在于国务院从未搞过国企售后破产的改革模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国企改革模式共有7种:联合、兼并、破产、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从来不搞第八种售后破产。

 

    证据13:《委托经营协议书》。州经贸委也明知售后破产违法,于是便与刘德全补签了一个《委托经营协议书》。但是他们完全忘记国务院的规定,根本不允许国企委托私企经营的改革模式,更没有售后不经回购再行委托经营的第九种改革模式。《委托经营协议书》的出现,不是证明了破产的合法,而是证明了州经贸委的无知与无耻。堂堂国家机关公然违法造假。

 

    (三)州内奔波无出路,要讨公道进省城

 

    听证会开完了,债权人到州人大讨个说法,人大法制委闫主任表态,州委、州政府搞的国企改制典型,人大不能推翻,至于你们的债权,我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书面处理意见,给不给钱人大说了也不算。法院既然已经立案了,你们就按法律程序走吧!不要再找州人大了。

 

    几个人按照法律程序来到州法院,民三庭刘庭长热情接待,话说得很明白,给不给钱州经贸委说了算,那头不给钱,这头结不了案。债权人再次到法院,发现她调离了专审破产案的民三庭。

 

    找院长。终于有一天债权人见到州法院郑成哲院长,双方没说几句话就顶起来了“破产成不成立由你们说了算?承认破产,可以考虑给你们一部分,要是‘较真儿’,一分钱不给!”债权人也不示弱“依法给钱,少一分也不行。”

 

    债权人知道院长为什么发火,因为就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十天以后的2003年11月24日,债权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请求省高院纠正这起错案。

 

    法院,高级的就是比中级的好,省法院对此案格外重视,2004年2月13日,一位姓刘的副院长与另外3名法官亲自接待了来省上访的债权人代表,答应召开听证会,2004年2月19日听证会在省高院举行。坐在债权人对立面的还是邓昆,不过这次他声明代表州政府,没代表刘德全、李尚龙。刘德全、李尚龙照样不用出庭,由他们的律师李志英代理。

 

    听证会转入法庭调查。邓昆、李志英被问得瞠目结舌,有时无言以对。核心问题挺简单,就是国企出售两年之后,民营企业主能不能以国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国企破产?债权人发言很尽兴,心情自然很高兴。回到延边,静候佳音。

 

    参加这次听证会的汪清县工商银行总会计师张克勤没有发言,不过回来后大为恼火,他说邓昆在会上就账目问题胡说八道,不行,我得就账目问题给省高院写调证材料,由你们提交给省高院。银行代表张克勤写的《关于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材料,于2004年3月13日当天以挂号函件寄送给省高院。当时张某把材料递交给债权人,声明自己以后再不介入讨债事宜,汪清县的债权人偶尔遇到张克勤,见其表情始终抑郁。

 

    2007年的一天,债权人与张相遇,问张健康状况,张说自己气成血栓了,末了张向债权人交待,这个案子里银行有三笔大账,一是刘德全收购国企之后,有5111万元的贷款作为国企不良贷款核销了。国企破产时核销不良贷款可以,企业售后核销贷款违法。另外一笔是5280万元贷款,转到了刘德全的账户,刘办了转贷手续,并且还了5万元本金偿还了100万元利息,现在搞破产5275万元本金债务又推给国企,法院裁定停止结算利息,银行每年减收利息500万元。第三笔是刘德全的私人企业贷款990万元,现在打入国企破产债务,破产灭债。只要你们告下去,这三笔款子早晚得出事。这个信息给债权人以坚定控告的信心与决心。他们也相信告到底就能出事。

 

    款子没出事儿,张公出事了,不久债权人获息,张克勤重度血栓,神志不清,言语不清,不能行走,成了残疾。债权人想念这位坚持正义而得不到正义支持的张公。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14:2003年11月24日《关于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的申诉》

 

    证据15:《关于请求省法院调查证据的申请》

 

    证据16:《转贷协议》。原企业贷款转入刘德全的企业账户

 

    证据17:《裁定书》法院又将刘德全的贷款推给原企业停止利息结算,银行每年损失500多万元利息。

 

    (四)省院不吭声 就得往上攻

 

    听证会结束以后,债权人兴高采烈地从省城回到延边,以为大获全胜,2004年5月26日依法向州法院提交了《关于撤销〈2003〉延州民破字第7-1号裁定书的请求》,请求州法院撤销破产公告,由债权人向刘德全讨债。州法院对此不作任何理睬。

 

    2005年3月12日债权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寄《关于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的请求》没有回音。

 

    2005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其中严格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各种行为规范,鉴于州法院审案程序违法,债权人写好了《关于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的申诉》,不远千里从延边跑到长春来到省法院,在收发室电话联系主审法官李雪田,主审法官没有接待债权人,告诉债权人省院不予接待,债权人第一次感觉到进法院一级比一级难。州法院虽然不办案,但大门能进,法官能见,但省法院这次连大门都进不去。进省城上访,回延边发件。

 

    2006年2月13日,债权人又向省高院函寄《申诉状》,题目是《关于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的再次请求》。

 

    2006年3月19日,债权人向省高院函寄《申诉状》,内容为“关于延边庙岭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的第三次请求”。其中提到:“鉴于州法院拒绝债权人查看原始账目,请求省高院提级审理,全部卷宗调到省法院,由我们债权人出资委托省外审计部门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由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债权人三次请求提级审理于法有据。立案前省法院下达 了批准文书《立案通知书》,随后又召开了听证会,查清了确系国企售后破产,程序违法的事实。债权人据此提出提级审理的请求,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因为省法院设定了破产案的“特批特办”程序,就应该为这个“特批特办”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省法院对三次请求没作任何理会。债权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6年7月5日,债权人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函寄《听证申请》“请求提级审理,召开听证会,最后确定破产案到底成不成立,成立就判决,不成立就撤销。法院应该懂得一个道理:长期超审限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极大损害”。令债权人不能理解的是走上高端的请求,同样石沉大海。

 

    2007年债权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函寄《提级审理请求书》,“对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制造的破产案,最高人民法院不该坐视不管,也不该推给下级法院继续扯皮,19名债权人已有数家被拖得破产倒闭。最高人民法院再往下推,中国的国家机关还有法制形象吗?”这是受害人的呐喊,但也是几只蚊子的嗡声。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18:《关于撤销[2003]延州民破字第7-1号〈裁定书〉的申请》。

 

    证据19:2005年3月12日《关于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的请求》

 

    证据20:《关于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的申诉》

 

    证据21:2006年2月13日《申诉状》题目是《关于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的再次请求》

 

    证据22:2006年3月19日《申诉状》题目是《关于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的第三次请求》。

 

    证据23:2006年7月5日债权人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的《听证申请》

 

    证据24:2007年3月14日债权人函寄给最高人民法院《提级审理请求书》。

 

    (五)信访控告多渠道 平民惘然走迷官

 

    遵循诉讼程序求解,遵循涉诉上访程序求解,全都没人理睬,债权人第一次领略了什么叫死猪不怕开水烫。

 

    百姓不讲理好办,行政处理法院判;政府法院不讲理,百姓怎么办?没法办。好在中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公民有控告权,而且具有世界各国所没有的民主方式——多渠道信访制度。据说这是沟通党群关系的桥梁,密切官民关系的纽带。于是被法制黑墙挡得走投无路的债权人便开始了茫然不知所措的多渠道上访控告。

 

    既然国企售后破产是州委、州政府策划的,那么还应由现任州委、州政府领导来纠正。2005年5月27日债权人代表向延边州信访局递交了《关于请求邓凯书记、金振吉州长亲自接访的请求》。按照州信访局的规定,每月都有一天为州领导信访接待日。如果州信访局真想解决问题,可以安排书记、州长亲自接待处理。遗憾的是现任州委、州政府两位领导根本不想接待他们。其实债权人也知道现任领导为什么不接待他们,前任领导犯了错误而分别高升为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任领导有胆量,有能力去纠正上司的错误吗?

 

    因为州级企业破产,不但要由州政府批准,而且还应报省政府备案,2004年7月债权人向省政府寄发《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省政府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州政府破产批准,省政府同样不给回音。

 

    民事诉讼失败,行政上访失败,债权人并不灰心,因为还有第三个渠道——刑事控告。2005年9月19日,债权人以滥用职权罪、以低价折股流失国有资产罪将两位原州级领导向延边州检察院进行了举报控告。州检察院拒不受理,债权人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控告。省检察院接待了上访人,但同样拒绝受理,两家检察院拒绝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2007年债权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控告,同样没有回音。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补充了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虚假破产罪,2007年12月7日债权人将《举报控告书》呈送给州检察院,以上述两罪控告制造虚假破产案的原州委、州政府两位领导。2008年3月27日,债权人又给检察长金光镇发函,请求金光镇秉公执法,查处这起刑事大案。此举有两个用意:一是涉案官员是延边最大的官员,查处难度很大,只有恳求执法机关秉公执法,方有查处的可能性;二是金光镇是全国司法战线的先进楷模,只有他才有这个能力查办这个案件。

 

    检察机关很认真地受理了这起控告,两个月以后,给了口头答复:虚假破产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债权人请求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也遭到拒绝。

 

    2008年6月13日债权人起草《举报控告书》呈送给州公安局,请求公安机关查办此案。州公安局接待人员讲:领导非常重视,表示一定将此案给予落实。债权人由此受到了巨大鼓舞,为了充实控告资料,2008年7月15日,债权人到州法院复印了全部资料。债权人从这些资料中获取了惊人的发现。其一是虚假破产的铁证;其二、涉案官员高达十多人。依据这些详实可靠的资料与数据于7月17日又起草并递交了《补充控告》。令债权人没有想到的是,4个月以后,州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口头答复。债权人要求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或《信访条例》规定给予书面答复,州公安局拒绝出具。

 

    2009年1月17日债权人给吉林省政法委发信访函,请求省政法委协调检察,公安两大机关,确定由哪个机关落实对刑事控告的查办,没有回音。

 

    债权人的第四条信访渠道是党纪、政纪控告渠道。2005年1月16日债权人向中纪委、监督部寄发《查清经济大案,清除腐败分子,纯洁人民政权》信访材料。同年4月又寄发《纠正违法改制,惩治政治腐败》的书面材料。2006年9月10日寄发《关于对原州级领导田、南、郑三人经济犯罪事实的再次揭发控告》。2007年3月12日债权人又寄发了《上访咨询书》,询问中纪委、监察部能否对这起腐败案件予以查处。在进行四条渠道的信访控告的同时,还进行了第五渠道的信访控告,自2005年1月19日先后三次向州人大、省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发函,请求撤销民营企业主刘德全州、省人大代表资格,但毫无结果。

 

    由于司法机关拒收控告,所以债权人曾向三级政法委投诉而没有结果。

 

    条条大路通罗马,哪条渠道也走不通。债权人耗时七年整,耗资12万余元,至今仍在信访的迷宫乱窜乱撞,没有讨到一分钱,没有告倒一个人。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25:2005年5月27日《关于请求邓凯、金振吉州长亲自接访的请求》。

 

    证据26:2007年7月《行政复议申请》。

 

    证据27:2005年9月19日,债权人向州检察院递交的《举报控告书》

 

    证据28:2005年11月14日债权人向省检察院递交的《检举控告书》

 

    证据29:2007年12月7日,债权人向州检察院递交的《虚假破产罪控告书》

 

    证据30:2008年给州检察长金光镇的《催告函》。

 

    证据31:2008年6月13日给州公安局的《举报控告书》。

 

    证据32:2008年7月17日《补充控告书》。

 

    证据33:2009年1月17日给吉林省政法委的信访函

 

    证据34:2005年1月16日债权人向中纪委、监察部寄发的《纠正违法改制惩治政治腐败》的信访函。

 

    证据35:2006年9月10日《关于对原州级领导田、南、郑三人经济犯罪事实的再次揭发控告》

 

    证据36:2007年3月12日《上访咨询书》

 

    证据37:2009年1月17日《关于对省人大代表刘德全等人犯罪事实的举报控告》

 

    (六)国资流失两亿元,并非子民在危言

 

    债权人进行刑事控告,虽然出于对债权讨要无果的矛盾升级,但是,控告内容却并非鲁莽的意气用事与无理的无据夸大,危言耸听。其中改制流失国有资产两亿元就是有根有据的据实指控。

 

    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是于1998年由延边庙岭水泥厂剥离经营而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当时公司只注册了6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就接收了水泥厂的全部具有生产效能的资产,6000万元的低值转让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当时为了吸引职工入股,所以低值评估虽然包含着职工占了国资缩水,股值暗增的便宜,但是职工股只有720万元,相当于总资产的12%,所以国有资产流失不是一个突出问题。

 

    刘德全收购企业时照搬了1998年评估价 6000万元,当时评估流失的国有资产是15699万元。加上不该退回国企的银行转贷527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为1.56亿元+0.52亿元=2.08亿元。

 

    流失两亿元国有资产还有第二种算法。延边庙岭水泥厂原有资产3.74亿元,2000年5月成立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时,划给公司的资产1.3亿元,留给水泥厂的是2.53亿元,2003年年末刘德全以假拍卖的方式花1.1元收购了2.53亿元的剩余资产,资产流失为1.43亿元。刘德全收购公司1.3亿元资产仅花了0.6亿元,不当得利0.7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总额为1.43亿元+0.7亿元=2.13亿元。至于收购剩余资产的1.1亿元是否付款到位,仍是一个外界不知的谜底。

 

    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应收款去向不明。《清算报告》认定应收款为4564.2万元,“到目前为止,只收回现金5.3万元,房屋77平方米,价值8万元。”两项合计只有13.3万元,其余无法收回的报到州财政局予以核销。《清算报告》公然作弊,刘德全到州国税局收取的一笔旧债就高达60余万元,此款根本没入账。

 

    收款而不入账的并非只此一笔,企业呈报给税务局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显示2001年初应收款只有5114万元,到年末猛增到8020万元。到2002年初应收款只剩下6387.4万元,此间收款应为1632.6万元。2002年年末应收款又增加到9670.8万元。到2003年初,应收款只剩下8943万元,此间收款应为727.8万元,两年合计应为2360.4万元。此款哪里去了?政府法院组成了清算组天胆作弊,党政司法有关部门装聋作哑,死活不查,这延边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清算报告》中认定原企业债务为11856万元,能够查实的真债只有两笔,宣告破产后得以申报的20户债权289万元。没有申报的生效判决3622多万元。两项合计3911多万元,加上应付利息至少4500万元。

 

    刘德全收购国有企业全部资产必须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务,这是法律责任,这是合同义务。州法院通过假破产把早该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生效偿债判决全部灭失,这简直就是胡作非为。当事人起诉讨债,法院收了诉讼费、执行费,当事人花了代理费、旅差费、误工费,法院判了就是不执行,4000万元生效判决全部灭失,试问这还是一个主持公道与正义的人民法院吗?

 

    灭债何等猖獗,敛财何等疯狂。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祸害。任其胡作非为,国家、百姓还有好吗?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38:《资产评估报告》

 

    证据39:《资产流失略计》这份略计表是一位知情人匿名寄给债权人的,他交代了如下来历:1998年工厂改制公司时,企业按上级要求将6000万元注册资金分摊到有效资产上,国有资产流失1.5亿元以上。资产低估,吸引职工很快交纳了720万元股金。2001年企业出售时,上级指令二次评估按第一次评估数据进行评估。企业管理人员详细计算,测定国有资产流失1.5亿元以上。作表以后,无人敢于举报,去捅这个大马蜂窝。寄件人声明,数字绝对可靠,只要核对原始的企业档案,问题一目了然。请有关部门评估一下,设计能力年产百万吨的水泥企业资产到底是多少?6000万元能买的到吗?

 

    证据40:认定资产3.74亿元的报告《延边水泥厂资产重组剥离经营方案》该证据明确标定划拨给公司的资产1.3亿元,留下的资产2.53亿元。

 

    证据41:《破产清算报告》。

 

    证据42:《协议书》此证据证明刘德全一次收取了原企业的应收款60万元。证据43:应该执行而不执行的3748万多元生效判决名单,共21家。

 

    (七)政府制造蹊跷 企业演绎神秘

 

    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是妥善安置好职工就业问题。刘德全低价收购了企业,应该高价打发职工,能用的则用,不能用的买断工龄。州委书记、州长在出售企业时也曾向职工许诺只有刘德全能救企业,能救职工。刘德全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也有明文承诺,但是企业到手后情况骤变。

 

    刘首先制定严格的企管制度,一旦有错,坚决开除。对不想用的职工,安排力所不能及的活儿,或派到外县市的小水泥厂离家工作,干不了自动走人。如此排减的职工大约有数百人。剩下的职工至今不给转变身份,以国企职工的身份为其创造财富。2009年企业易主,职工因合法权益没有落实而集体连年上访,仅2009年8月2日到州委上访的职工达100多人,但毫无结果。职工张某在工作岗位上晕倒,出院后每月给240元生活费,上有老母下有两个在读儿女,生活无保,找谁谁不管。2010年11月18日上午,张某登上县政府楼顶(应该上州政府楼顶)欲跳楼自杀,公安机关全力营救,围观市民堵塞交通数小时之久,张被解救拘留数日后安排工作。生计得以维持。这叫孩子不哭娘不哄,事不闹大没人管。其余上访职工依然如故,因为他们没跳楼。

 

    此事蹊跷而荒唐,早在2003年刘德全冒充国企申请破产时,州政府向法院出具了职工安置的承诺,不料7年后,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身份转变问题,在刘卖掉企业之后仍未解决,州政府行权蹊跷,企业尽显神秘莫测。

 

    企业神秘之处,并非仅此一桩。刘德全接收企业后,州政府、州法院指令汪清县法院不经党委、政府批准不得进厂执行生效判决。汪清县政协委员对县法院有法不依提出提案,州法院指令将6起案件汇总到州法院,通过政府给予欺骗性答复“现已决定执行,尚未决定由哪级法院执行”。之后,打入破产债权予以灭失。

 

    州政府出台了一个规定:将利税大户定为被保护单位,不经特批,工商、税务、劳动、环保、公安等行政机关不得进厂检查工作,理由是防止行政机关吃拿卡要,刘的企业列为被保护单位。百姓对此有评价:政府的保驾护航,就是替大企业看家护院,把小企业扔出去喂狼。

 

    州政府的规定废止了行政检查,刘德全的企业成了大爷,刘德全被评为全国劳模,州、省两级人大代表也成了大爷。于是刘德全的水泥企业排污不达标可以照样生产。一车炉灰都不进,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粉煤灰水泥免税。企业保安怀疑职工偷盗把人打伤,后来发现纯属错案,出钱赔偿完事,受害人不敢控告,公安机关不敢介入。

 

    由于破产债权人中既有人大代表,又有政协委员,久访无果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造成极坏影响。2010年汪清县12名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给州法院提出了结案建议书,其中提到“我们建议州法院尽快审结此案,破产成立,上访无理,立即下达判决,对闹访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乃至处分。破产非法,上访有理,也应立即下达判决,结案偿债,终止上访。总之,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应按法律程序将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从上访历程中解脱出来。这就是我们的建议与期盼”。州法院对此置之不理,真不知延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制度与政协的民主监督制度处于何种地位。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44:《州人民政府关于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批复》。

 

    证据45:法院对政协《第31号提案的答复》。

 

    证据46:《被执行人延边庙岭水泥厂的案件汇总》。

 

    证据47:《关于尽快审结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的建议》。

 

    (八)案外有黑幕 法外有黑手

 

    违法破产久错不纠,终使债权人认定:案外有黑幕,法外有黑手,疑点有五:

 

    1、售企当初,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水泥厂、河北冀东水泥厂按《破产法》、《拍卖法》规定,以1.3亿元底价收购。州委书记田学仁、州长南相福都亲临庙岭水泥公司召开党员干部大会,指令以0.6亿元卖给刘德全。并动员职工抽回先前的720万股金。

 

    2、2001年1月,原国企公司法人郭顺利未经离任审计销声匿迹,既非因工作调动而离任,又非渎职犯罪被罢免。随后便有州政府以“收拾残局”的名义低价出售企业。

 

    3、刘德全、金吉春合伙收购,干嘛支持刘德全独家成立领导班子接管企业制造刘金不和?干嘛按刘德全《退出收购理由》的意图,以会议决定方式落实刘德全独自经营?干嘛由州长以言代法,放弃600万元的国股?

 

    4、先把国企名卖实送给刘德全,把他美化成企业家装扮成救世主,然后推举为州、省人大代表,反过来威胁法院与政府。判案无人敢执,错案无人敢纠,偷税、污染、欠保无人敢查……。所以这些都是腐败政治势力的有意操控。

 

    5、中纪委调查组查案期间,刘德全竟敢卖掉企业走人。摆脱是非,可见刘的后台不在省级与部委,显位必定更高。

 

    (九)进京上访——截你 劝回地方——耍你

 

    民事申诉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控告到了省政法委,两家皆无回音。2009年1月14日债权人给省法院张文显院长发函,提出了《关于对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提级审理 撤销通知 追究责任的申请》,院长根本不理。于是债权人被逼到最后一步——进京上访。

 

    2009年3月8日,5名债权人代表带着两份材料进京。一份是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请求召开听证会,查清州省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制造虚假破产案,流失国有资产2亿元,灭失合法债权4500多万元的违法违纪事实,对涉案院长给予行政处分。为了证明控告无误,制作了系统的质证提纲,附上了证据及其说明。二是到中共中央政法委、控告省政法委不履行职责,拒不责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控告。请求中共中央政法委最终决定由哪家机关受理这起刑事控告。

 

    不料5名债权人在北京南站刚下火车,就被延边截访人员截到了驻京办事处。还好,接待他们的是省信访督查员陈凯峰,陈热情应诺回延边协调给州长或副州长解决,债权人欣然从命,诚恳表示:我们回去等吧。

 

    破产债权上访事项落实给了主管信访副州长冯君,并且还下发了包保文件。但这位副州长在一年的时间内既不见人,也不接访。债权人奔波一年无果,询问州信访局王力局长,王局长说:“包保不是保证给你们解决问题,而是保证不让你们进京上访”。债权人沮丧不已,我们又一次让人给耍了。

 

    不过,债权人寄送到中纪委、监察部的控告起了作用。2009年4月,中纪委第六调查室组成调查组来延边进行专案调查。债权人呈送了全部证据材料。6月10日民营企业主刘德全卖掉了90%的股权,获款7.2亿元远走高飞。调查中断,涉案官员毫发无损。债权人电话询问:调查组的答复是案件调查没完。

 

    债权人除了心理失衡以外,更多的是迷惑不解,刘德全神秘,涉案官员神秘,整个案子神秘。19名债权人状告州级官员,犯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虚假破产罪,流失国有资产2亿元,非法灭失合法债权4500万元,为民营企业主非法敛财3亿多元。从哪个意义上看,都是一起非查不可的大案,三条罪状有一条成立,涉案官员必遭法办。如此重大的案件,怎么能置之不理呢?何况,既然债权人公开声明:控告不实,承担诬告责任。不管护官也好,护民也好,都应该把案子接过来,查下去,弄个水落石出,怎么就没有一个负责任的部门,没有一个负责任的党政官员,大义凛然地站出来了结这场官司,该给钱的给钱,该抓人的抓人呢?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48:《关于对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级审理撤销通知 追究责任的申请》。院长对此无动于衷,可见省法院领导既不关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关心法院的队伍建设,以致于激发当事人进京上访。

 

    证据49:《关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听证会的申请》。债权人被截回延边后,于5月9日以挂号件寄呈给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但杳无音信,连个电话都不回。可见既不关心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关心队伍建设的不只是高级法院,还有最高法院。

 

    证据50:《质证提纲》

 

    证据51:2009年3月8日《关于紧急查办延边虚假破产案与审判职务犯罪案的请求》。

 

    (十)又是一年新春到 今年应该怎么告?

 

    2010年元旦过后,债权人对新一年上访控告进行了年度总结。找出上访失败的原因,研究新的一年到底告不告,要告,应该怎么告?

 

    告!一定要告到底,不信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里,这样的恶性肿瘤永远不出脓,争取要用比抗日战争少一年的时间取得胜利。

 

    告,应该怎么告?首先要研究顺着哪条线系来告。法院线系不行了。州法院、省法院死猪不怕开水烫,再告也没用了。2009年从北京被截回延边之后,虽然没能把《质证提纲》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当面提出听证申请,但是回来后还是以快件发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理睬。检察系统不行,州、省两级检察院都不受理。告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只能反馈给州检察院,返回来就成死案。人大系统更不行。州人大早就声明:以后不要找他们了,早在2005年与2006年两次给州人大、省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发函请求撤销刘德全人大代表资格,但两级人大根本不理,何况监督法实施后,人大不搞个案监督。

 

    思来想去,唯一的希望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几大系统中唯一派人调查的机关,而且调查尚未结束,所以向纪检监察系统投控。

 

    上访,自下而上,第一站是州纪检委,告什么呢?应该告两项:第一项,控告州信访局局长、主管信访副州长不履行信访条例所规定的职责,给上访当事人造成损害,应按《信访条例》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第二项控告司法机关的官员不履行职责拒查刑事大案,追究其渎职的法律责任。

 

    2010年1月11日债权人给中共延边州纪律检查委员会递交了两份控告请求。一份是《关于对信访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立案查处的请求》;另一份是《关于对信访局局长、主管信访副州长、州法院法官等人不履行信访职责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请求》。州纪检委的答复是上述官员都是省管干部,州纪检委无权查处。

 

    2010年1月27日,债权人将两份控告请求函寄给吉林省纪检委与省政法委、并附以《查案请求》请求查案,但没有回音。他们可能把债权人当成了疯子,其实20名债权人当中没有一个是疯子,他们当中既有政协委员,也有人大代表。

 

    2010年3月16日,他们把两份控告请求函寄给了中共中央纪检委,并附以《查案恳求书》,恳求中纪委查办信访违纪案件,查办刑事大案。

 

    为了配合中纪委查清案情,债权人决定查清《清算报告》中的另一笔黑账。清算组为把国企负债率由74%夸大为151%达到破产标准,竟给国企栽赃,说国企库存3500万元中亏库1200万元,说国企经营期间,潜亏1亿元。债权人认为这两笔债务全是假账。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1998年年末成立至2001年4月6日被刘德全兼并,经营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只有800多天,仓库平均每天失物1.5万元,而从未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企业经营每天潜亏12万元,这可能吗?这两笔大账很容易查清,只要找出当年的国企档案,看看1998年企业清产核资的统计数据,看看各年度国有资产登记及年检时的数据变动,看看企业各任领导离任审计报告,有无亏库,有无潜亏的问题就一目了然。于是债权人到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延边州档案局复印企业档案。令债权人无比惊奇的是所有国企档案,无论是改制的,还是没改制的一律不缺,唯独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不见踪影,而且没有登记企业档案被谁取走。至此,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破产案真的成了惊世的神秘大案。惊世之处有二,一是从下到上没人敢查;二是档案遗失,想查也没法查。可见债权人的对手绝对是高手。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52:《关于对信访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立案查处的请求》。

 

    证据53:《关于对信访局局长王力、副州长冯君、州法院吴国生等人不履行信访职责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请求》。

 

    证据54:2010年1月27日寄给省纪检委、政法委《查案请求》

 

    证据55:2010年3月16日寄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查案恳求书》。

 

    证据56:债权人到州档案局《复印资料申请》

 

    证据57:债权人到州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提出的《书面回复请求》。

 

    证据58:《关于复印原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档案的申请》。

 

    证据59:2010年1月8日债权人到州经贸委提出的《复印资料申请》。

 

    证据60:2010年1月11日债权人向州纪检委提出的《关于对南相福、邓昆、郑成哲、吴国生等多名官员集团犯罪的控告》。

 

    证据61:《致中共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咨询书》。

 

    证据62:2010年5月28日《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到底由谁审结?》

 

    (十一)承认合法不可能 请求结案不过分

 

    债权人的信访控告毕竟给州法院带来了压力,于是新任院长申万虎答应研究落实债权问题。案子在法院,但此案如何落实,州法院说了不算。申万虎与州委、州政府、省法院沟通后得到了指示:在债权人承认破产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落实部分债权。

 

    2010年8月30日,债权人于逢浩给申院长呈送了《依法审结建议书》主要内容有三项:

 

    ——绝不承认虚假破产合法。如果省法院认定破产合法,请他们下达裁定或判决,彻底结案。关于破产合法非法问题今后免谈,因为与三家官方讲法比和无赖讲理还难。”

 

    ——生效的偿债判决必须依法执行,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利息。

 

    ——感谢院长为债权人操劳,理解法外有权的制度给法官带来的苦衷。

 

    8月27日,债权人与申院长进行了最后一次交涉。申院长作了最后答复:州省法院不下裁定不结案。这是最后一次接见,以后不再接待。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63:2010年8月27日债权人向州法院院长提出的《依法结案建议书》。

 

    建议书中提出“关于破产合法非法的问题今后我们不谈了,因为和三家官方讲法比和无赖讲理还难。如果你们认为合法请下裁判结案,如果认为破产非法请下裁定撤案,别忘了此案已经7年了。《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长期不审不判吗?”面对当事人这种严厉的质问,法院依然无动于衷。

 

    (十二)进京上访属无奈 讨要路条也应该

 

    州法院的最后关门,使得债权人无路可走,因此他们决定再次进京上访。

 

    早在2009年3月债权人进京上访被截回后,给州政法委呈送了《听证申请》,州政法委没有举行听证。因为上访问题归政法委管,所以债权人再次进京前,于2010年9月8日又向州政法委呈送了《关于召开听证会的再次申请》。文中提到因为现在信访归政法委管,所以再次请求州政法委召开听证会澄清三个问题:

 

    1、私人企业主收购国企经营两年之后,由刘德全冒充国企法人代表申请国企破产合不合法?

 

    2、我们指控虚假破产流失国有资产两亿元,灭失合法债权4500万元,为私人企业主非法敛财3亿元的罪状,到底属不属实?涉案人员要不要法办?

 

    3、法院受理虚假破产案,7年不审、不判、既不撤案,也不结案,答复债权人:愿意上哪告上哪告,这不是司法无赖、政治流氓是什么?

 

    听证之后给个了断,认为上访无理,按《信访条例》规定给出书面结论,对上访人给予行政、刑事处罚;认定上访有理就地解决,或出具证明,让我们持证进京上访,别让驻京办事处出面进行无理拦截。我们这个要求过分吗?不过分请召开听证会,按《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州政法委始终不召开听证会,也不为债权人出具进京上访的批件,债权人无路可走。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64:2009年9月21日债权人向州政法委提出的《听证申请》。

 

    证据65:2010年9月8日债权人向州政法委提出的《关于召开听证会的再次申请》

 

    (十三)期望于网络公开 求助于舆论评判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清明,都无法保障所有官员都能秉公执法,廉洁行权。中国毕竟是一个民主政治国家,当受害百姓从各级官员那里讨不来公道时,他们的最后一个渠道就是期望于网络公开,求助于舆论评判、舆论监督。出于这种考虑,债权人决定将此案如实上网,并附以相关证据,以证明债权人是负责任的据实控告,而不是乱告、诬告。

 

    上网披露原是三年前的决定,但是多数债权人是延边的子民,只要上访能够解决问题,不想把事态扩大,但是2009年的截访,2010年的扯皮把债权人逼到了最后一步:上网披露公开对质。债权人在此声明,为网上控告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希望债权人所批评、指控的涉案官员,涉案机构提出反驳意见,就几个关键问题辩明是非:

 

    1、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0.6亿元进行股权转让,指令卖给刘德全到底存不存在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问题?

 

    2、国企售后破产的改制模式有没有法律依据?通过售后破产将原企业的债务全部灭失,是否意味着帮民营企业主逃债,帮民营企业主非法敛财?

 

    3、破产案受理后,七年不审不判不结案,在不出具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分文不给,而后让刘德全卖掉企业远走高飞,把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留给国家。州政府、州法院的涉案官员对此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不要受到刑事追究?

 

    4、一个资产数亿元,年产百万吨水泥的国有企业白白送给个人,暗中有无分赃黑幕?如此重大的案件应不应该查清?

 

    在搞清上述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几个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1、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底存在什么样的严重缺失?

 

    2、我国的政权建设是否存在危机?腐败问题能否从根本上得到抑制?

 

    3、现行的国家建制是否合理?我国是否存在人权保障危机?本案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诉讼权、控告权被无情剥夺变相剥夺到底意味着什么?

 

    恳请网络郑重对待这一严肃报道,使网络能给平民一个发言的机会,给社会一个公正的姿态。同时希望全国网民,特别是法学界、新闻出版界网民对此案予以应有的关注。

 

    证据及其说明

 

    证据66:200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证据67:2001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证据68:200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证据69:200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上述4份证据如实反应了应收款的收缴数字,此款必须查明。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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