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权”房责任入刑的建议
关于“小产权”房责任入刑的建议
(黄凤琳;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村民或村集体组织或者第三者出售的、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现象在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严重降低了国家对农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水平。买卖小产权房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其责任只停留在行政法层面上,而且由于利益牵制,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对此行政责任上的追究也是乏力的。而中央也只一味停留在“不保护”“追责”的政策表态上,这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模糊了对小产权房现象的认识,会导致更多的人加入到这场对冲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投机行为中。事关国家基本土地制度,其社会危害不亚于其他业已责任入刑的经济行为,因此有必要将建造、出售小产权房的主要责任者入刑,以震摄这场土地投机“运动”。
《刑法》中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条款主要有三条,其具体内容是:1、《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说,小产权房责任入刑是有刑法依据的,那就是第1条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所有权”的界定,逻辑上也说得通。因此,入刑的法律实现,不需要对小产权房责任进行单独规定,只需要最高法院对该条规范加以适用上的解释。
(2011年12月29日)
科学学学派博客:http://blog.sciencenet.cn/u/HuangF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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