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表述问题
文章围绕财产保护法律表述,强调马克思主义指导,提出社会主义阶段对财产的绝对与相对保护,主张消灭私有制,体现共产主义目标与法律阶级性。
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表述问题
立法对所有制和财产保护的表述必须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现实运动中坚持运动的将来的原则,必须在当前实践中不忘记党的最高纲领——实现共产主义。依此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主义阶段的社会财产必须采取绝对保护与相对保护,永久保护与暂时保护,以及保护、限制、消灭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主义的宪法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完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按劳分配所得的非剥削性个人财产,在社会主义阶段采取绝对的法律保护,对剥削性的私人财产应当采取从限制到消灭的原则。总的说来,对现行非法私有财产当然不保护,对现行合法私有财产也只能给与暂时的、相对的保护。必须明确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邓小平语),因而相应地要消灭产生剥削的根源——私有财产。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宣言》的 核心,是一切马克思主义政党基本纲领的核心,消灭私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目标。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复辟私有制,就是破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就是颠覆无产阶级政权。抽象的“合法”不管哪个阶级都可以使用,在严格的涉及所有制的法律条文中对所有制和财产的阶级性必须明确(如“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有明确的阶级性和适用的阶段性,抽象的“合法”却是一个变动不居的概念,马列主义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合法,修正主义说复辟私有制合法,现行立法上不合法的,修改法律后就可以变成合法)。对私有财产不加剥削与非剥削的区别,不明确宣布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暂时性、相对性,使私有财产在法律中永久合法化、固定化,必将否定我国已经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必将取消今后的任何深入一步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革命。
很赞哦! (1034)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