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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84岁退职老职工11年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山东省沂水县供销联社

火烧 2011-12-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沂水县供销联社拖欠84岁退职职工王心中11年生活困难补助金,尽管经营状况良好,却拒绝发放。职工子女索要无果,引发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关注与质疑。

拖欠84岁退职老职工11年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山东省沂水县供销联社

   

   

王心中:五十年代(19562月参加工作)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公私合营;19637月响应国家精简职工号召,回到农村安家!  

   

   

山东省沂水县供销联社所属诸葛供销社拖欠84岁的退职老职工王心中11年生活困难补助金,每一年催要,只是年底象征性的200元打发一下。就是这个供销社说没有钱,但有一个很大的超市 、一个农机经销商店、  一个经销煤炭的煤场,这个供销社的经营业绩也在沂水县联社宣传栏中属于经营先进单位,沂水县供销联社近几年不断有全国供销联社领导,省供销联社、临沂供销联社等各级领导相继到沂水联社视察,大照片就挂在沂水县供销联社的大门内墙壁上,就是搞的这么好的沂水供销联社,竟然拖欠84岁的退职老职工王心中11年生活困难补助金。84岁的退职老职工王心中在住院其间,子女去索要拖欠的11年生活困难补助金,竟然一分也不给。沂水县供销联社拒不执行国务院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法规、政策,恶意拖欠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金达十一年之久。宣传上说沂水搞得如何好如何好,搞的那么好的沂水就是这样对待84岁的退职老职工吗?  

国务院早在1965年就下达了文件,给精简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金,家父王心中在80年代初期才得到落实!1997年、2005年、2010年山东按国家政策给予调整,沂水县好像不属于山东省甚至中国管辖,没有按山东省文件给予调整,不但不给予调整,竟然恶意拖欠11年至今!  

   

   

   

附录国务院以及山东省文件:  

   

(1)(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 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 )

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的救济问题, 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精简小组 一九六四年八月五日  的电报中曾有规定。各地贯彻执行以后,解决了相当一部分退职老职工的生活问题,但目前仍有一部分人的困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切实做好退职老职工的救 济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①(以下简称救济费)。

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三、退职老弱职工所领取救济费,除了作为本人生活费(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以外,所余部分,应当作为家庭收入;其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再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四、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或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五、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以后,他们原来所领的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一般地可以不再扣还;但对那些退职不久而所领取的退职补助金数额较大的,可以酌情扣还。

六、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

七、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 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八、上述各项费用,均从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项目中开支①。

九、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人民委员会,对已精减退职的职工,尤其是对那些到农村安家落户的退职职工,应当切实做好安置工作;要教育基层干部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要加强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各地还要经常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凡过去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2)【法规名称】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明确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发 文 号】 鲁民财[1997]127号  
【颁布时间】  1997-11-26   
【实施时间】  1997-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3)  

山东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调整 平均提待遇近8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09:51 青岛新闻网  

   

  山东省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有了新杠杠,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得的信息。
  为解决山东省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问题,山东省要求各市可根据当地物价指数、消费水平及财力状况,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合理确定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据   

   

估算,新标准将平均提高待遇近80%,高的“提标”幅度可望达到160%。时间从今年10月算起。
  责任编辑:屠筱茵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精简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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