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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TBD“警告处分”!滚TBD“嫖宿幼女”!!

火烧 2011-12-0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强烈谴责嫖宿幼女罪名及警告处分,认为该罪名亵渎法律,对幼女保护不足,同时批评相关部门处理方式,引发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去他爸的“警告处分”!滚他爸的“嫖宿幼女”!!

看了《陕西村镇干部涉轮奸少女续: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的报道,实在是有些忍不住想骂人。

报道说:“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 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令人震惊的是,这起嫖宿幼女案竟然是被害者同学充当了“中间人”。

报道说:“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一位民警解释说。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报道说: 略阳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对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等3名领导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略阳县人劳社保局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作出停职决定。

大于感到非常疑惑,这样性质的问题,竟然还好意思作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难道这样的人还能够留在这个组织里?什么叫“幼女”?生理心理上没有成熟的女孩才叫“幼女”。既然心理上没有成熟,那么她们是什么都不懂的,是理应该受到法律完全保护的,即使他们有什么过错也不能减轻罪犯的罪行。可以说,这“嫖宿幼女”的罪名本身对法律就是一种亵渎,对罪犯的放纵。

所以,大于要骂这种不知廉耻的“党纪”莫名其妙的“国法”:去他爸的“警告处分”!滚他爸的“嫖宿幼女”!!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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