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上学时,政治经济学上讲,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又讲,阶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产阶级从来不隐瞒阶级、以及阶级斗争的存在。只有资产阶级和一切反动的统治阶级才不敢承认、或者企图抹煞和混淆阶级、以及阶级压迫客观存在,从而达到其剥削与压迫的合法性、合理性,最重要的是隐蔽性。
改革以来,我们不再讲阶级斗争,不再承认阶级的客观存在,并且断言:“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如果没有了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还能存在吗?世界上的事务都是相对立而又相依存之中存在的。由于主观上没有了对手,无产阶级继续讲阶级斗争,便如无的放矢、挥刀乱舞的疯子,又如武林世界的顶尖高手,由于找不到对手,而孤掌难鸣,陷入欲“孤独求败”而不能的境地。因此,没有了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也无所谓阶级,阶级的属性在中国的大地悄然的消失了。没有了阶级和阶级斗争,只剩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生产力不能适应的矛盾”了。于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不管白猫黑猫”都开始“摸着石头过河”,不管什么方向、也不管什么原则,都开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了。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三十年过去了,我们不是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经过三十年的实践检验,我们当初所判断的“阶级斗争熄灭论”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呢?阶级究竟是客观存在,还是消亡殆尽了呢?回答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看一看作为阶级意志集中体现的法律,就一切昭然若揭了。
前一段时间,报纸上用很大的标题“今年加大反腐力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提高到十年!”加大反腐力度刑期是十年,原来是多少呢?是五年。看到这条法律,你就知道为什么这么多年,为什么腐败越反越腐的根源所在了。什么样的人才可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老百姓可能吗?不可能!因此,只有高官贵胄才有机会、有条件触犯这个法条,触犯了怎么样呢?最多十年!过去是五年!为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要规定最高刑期呢?为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能按相应的贪腐条款论处呢?原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可见,财产来源不明,如果自己承认是贪腐,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不承认,又找不到证据,那么只能按“巨额财产来源罪”处刑,过去最高是五年,现在是十年。因此,这个法条的设立,与其说是反腐,毋宁说是贪腐的保护伞;与其说是劝善,毋宁说是纵恶。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的最基本精神就是惩恶扬善,而巨额财产不明——自己不能或不愿说明,只能说明有更大的隐情与罪恶,法律不是以更大的力度去惩戒,而是网开一面,避重就轻,独辟蹊径,另设这样一条法律通道,替犯罪开脱,不是纵恶,还是什么?众所周知,反腐防腐的国际社会很成功的一条经验就是公布官员的私人财产数额,可是在我们国家迟迟不能接轨。由此可见,反腐不是不能,而是不为也!
法律是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保护谁,压迫谁,是有着其明显的倾向的。我们现在的一些法条也不例外,其中最令人不堪的是让弱者举证,替强者张目。
前几天,看一则新闻,说的是一个女孩被邻居强奸。事发后,罪者要求私了,但被女孩父亲严词拒绝,最后,罪者干脆不承认。为了保留证据,女孩父亲做了个大胆的决定,那就是为了保留和寻找证据,要女儿忍辱含垢把孩子生下来!孩子生下来了,做DNA签定,证明是罪犯所为,父亲本以为可以将罪犯绳之以法,可是,最终还是败诉了。什么原因呢?因为,虽然孩子可以证明是罪犯所为,但不能证明,女孩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法律界有个词叫“举证倒置”,说的是法律规定,如果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那么你就是有罪。我们对待已确凿无疑的始作俑者,为什么不适用和规定这样的法律精神呢?我们知道,这一类的犯罪,都是选择在背静的无人知晓的境况、或者诱骗到这样的环境中进行的,要受害者举证,无疑是告诉所有企图不良者,你尽可以实施犯罪,只要你不被人发现,发现了也没关系,只要没有人作证,不要留下什么证据就行!有证据也不怕,只要她不能证明是你强迫的!我真的不知道做这样的法律规定的人是什么样的人,难道他们家就没有母亲、妻子、女儿?我虽然不知道制定这样法律规定的是什么人,但我可以肯定的回答,绝不是什么好人。只要看一看现在三妻四妾都是什么样的人,也就没什么奇怪的了。
最能体现法律为谁服务的莫过于,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贪腐和挪用社保基金十个亿最终被判十八年,而许霆仅因柜员机故障而冒支十几万元一审竟判无期的案子了。前者是达官贵人,其罪责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堪称天壤之别。但刑责也是天壤之别,一个是十八年,一个是无期。之所以会这样,难道没有因为一个是布衣百姓的儿子,一个是高高在上的官员的原因吗?尽管在舆论的强力干涉下,许霆最终改判五年,可是,我想问的是,如果没有舆论的强烈反响,结果会怎样的呢?一个罪,从无期到五年,根据什么呢?难道法律是面团吗?陈良宇被判后,舆论一片称赞:“刑当其罪”,难道许霆从无期到五年,都是“刑当其罪”吗!
三十年过去,弹指一挥间。究竟有没有阶级,有没有为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我想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回答!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