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条被废止的法律条款说起
从一条被废止的法律条款说起
昨天,读了jiafan8的一篇题为《草民也要腐败》的文章,文中有这样一句惊人的旧闻:“去年年底,中央电视台播报一则新闻,改革以来,一直虚挂在法律条款之上的‘投机倒把罪’终于被堂而皇之的废止了”。
尽管这已经是条旧闻,但仍然使我吃惊不小,感叹莫名,一时真不知从何说起。
我首先想到的问题是,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当家作主的,而法律又是治国之大事,所以,对于法律条款的增减,总得象毛泽东时代那样,由各单位组织群众充分讨论以后,再作决定才比较符合程序吧?
其次,再来探讨一下这个法律条款究竟该不该废止?
还是让我们先从这“投机倒把罪”本身的所指说起吧。投机者,自然是心术不正,违背法律和道德良心去干些蝇营狗苟之事;倒把者,颠倒是非之曲直,将非法非理非正义所获之利,企图居为己有之谓也。试问,几十年来,我们这个社会所盛行的吃回扣,吃差价,行贿受贿,造假贩假,走私贩私,“医托”,以及形形色色的骗人伎俩等等,难道不都在这条“投机倒把罪”的治裁之列么?在这些犯罪行为至今依然还十分猖獗的情况下,这样的法律条款为什么要宣布废止呢?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许我们已经有了另一条新的更好的法律条款,为避免重复,所以便废止了这条多余的法律条款。果真如此么?那么,上述的种种丑恶为什么并没有得到明显改观呢?
由上所述,我们应该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数十年来,我们的一些法律环节,似乎已经不在以工农为主体的广大劳动人民手里,而是被一些所谓的精英人士所取代。联系到那个所谓“第一桶金的原罪不究”,联系到多年来我们一直高喊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口号,而在实际上却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腐败现象,再联系到而今这条“投机倒把罪”的宣布废止,老汉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为了使一部分人能够更加快地富起来,被一些所谓的精英人士所取代的法律条款,就是要不管黑猫白猫,不论姓社姓资,不究违法与否地去捞!捞!捞!一直捞下去了??
秦川牛
2008.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