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
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
按:这是前段时间笔者结合社会观察和现实感受写成的一篇文章。现对原文的一些比较专业的学术内容和图解说明进行了大量精简,主要是为便于读者流畅阅读。
【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现实社会的快速发展变革,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及继续强力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时代背景下,地方党委必须自主决策的重大事项骤然增多,影响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因素也比以往更加复杂多变。这一切都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以中央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执行”这一总体要求为指导,从行政管理学角度揭示了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以发展的眼光、实证的方式,对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初步系统的剖析;并就如何完善地方党委重大决策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本文主要特点:具有较强的理论逻辑性和一定的现实指导性。如文章在揭示一些地方党委将一般“开会程序”误作“决策程序”的现实问题时,论述了“决策程序”与“决策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特别是在指出地方党委内严重存在的“品位分类”对重大决策的不利影响时,强调提出了适当扩大“职位分类”适用范围对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地方党委 重大决策 民主化 科学化
引 言: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重要性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担负着对中央负责和对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全面领导的责任。各级地方党委通过在人大、政府、政协中分别建立党组,作为实现党委“核心”作用和执政意图的组织形式,这些机构中的党组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直接对地方党委负责,同时又分别在人大、政府、政协中发挥着政治核心作用。可见,从执政的角度讲,地方党委实质上是当地重大事项的“真正决策中心”。
其次,地方重大决策一般是指事关当地全局的、涉及范围广、影响深远的战略性决策,包括地方发展战略、重要用人决策等各个方面。其决策的正确与否于当地的兴衰至关重要,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对于具体的一个地方来说,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成功是当地最大的成功,决策的失败是当地最大的失败,这在各级地方已是不争的事实与常识。
再次,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当属上层建筑范畴,近年来决定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已发生并正发生着急剧变化,使得探讨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科学化已愈显重要和紧迫。以时间为序,从经济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反映这种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至少有这样四个关键阶段不应被忽视:
一是党的十四大确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特别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中开设增值税,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明确划分国税、地税后,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切实得到激发,探讨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成为了比较现实的话题。
二是地方各种类型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在进一步发展变化,地方国企职工下岗失业、社会保障与稳定、大学生毕业就业等现实问题严重困扰地方各级党委,对这些问题稍有决策不慎,就会引起一连串的震荡反映,探讨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已愈显重要和紧迫。
三是在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背景下,西部各级地方的水电、高速公路、铁路、城建等各种投资骤然增多,各级地方在狠抓招商引资,力求实现追赶性、跨越式发展的现实进程中,地方党委的决策水平已经明显成为衡量一个地方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四是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形势下,影响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企业和个人的自主经济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国际互联网进一步普及,致使与决策相关的各类信息传递更加迅捷,真假信息的分辨更加复杂,所有这些都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地方党委在重大决策中至今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甚至已经造成了重大失误,导致了严重后果。这种严重后果有目共睹的是突出显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造成地方有限资源的严重浪费;二是延误了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良机;三是损伤了国家及当地群众切身利益,使地方党委的形象受损,威信降低。
从情理上讲,在改革迅速推进的进程中,纳入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事项,通常多属没有多少现成经验可借鉴的非常规型决策,当然都缺乏经验,难免出现决策失当,一般而言,对此无须过分求全责备。但这决不能成为拒绝决策科学化的理由,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还很不科学和完善的时候。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以求尽快完善之道。
第一章 地方党委在重大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对重大事项的界定过于笼统模糊。如有的地方党委关于重大决策的文件中有这样规定“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涉及面宽、影响大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重大专项资金安排”等等——多大以上才算大?多宽以上才算宽?没有结合地方实际具体说明,更没有既“定性”又“定量”的规定,结果必然导致常委会在实际决策时不好操作。同时,还造成地方职能部门对于一个具体项目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是否该请示提交常委会决策也把握不准。
二是在界定重大事项时没有很好地与同级地方人大、政府协调,没有充分发挥政协的作用。造成地方党委干预经济工作过多,党委书记有时实际上行使了地方行政首长的职权。地方人大、政府固有的一些重大事项决策权被悬空,政协的职能不能充分体现。
三是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有的地方党委不顾市场经济规律和WTO基本规则对公平竞争的要求,忽视十五大后我国已经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思想观念中仍然是重“人治”而不重“法治”,体现在重大决策中就是通过许多带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政策,比如实行“书记、市长挂牌保护企业”制度等等这样的内容(近年以来,类似现象在各地都开始逐渐减少,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二、重大决策的程序不够合理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党委没遵循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对科学决策所必须应遵循的信息原则、明确原则、预测原则、可行原则、周密原则、最优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不断创新原则等不够重视,面对纷繁复杂的问题,仍按传统方式进行决策,没有深入细致地去思考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与科学决策程序的四大基本阶段之间的必然联系。比如某市正式发文颁布的《关于市(区县)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也存在着在程序上尚不够合理完善的问题。有《规定》比没规定显然是一大进步,至少证明了地方党委在开始重视和研究如何将重大决策的程序规范化。但这一《规定》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规定》将“议题材料、会议时间、列席人员”这3个严格地说根本不能算作“决策程序”的内容,列入了常委会决策重大事项的“8大主要程序”之中。却偏偏将“确定目标、拟定方案、完善方案”这些最基本的主要决策程序给忽略了,使得整个关于决策程序的规定,从决策科学的角度看显得有些混乱无章。
三、重大决策的方法不够科学
现实中,一些地方党委仍然按照传统的经验方法进行决策,不注重征求广大群众和专家智囊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对现代科学决策的具体方法和技术重视不够。比较突出的是表现在:一些基层地方党委常常对“干与不干”这样的定性决策比较重视,而对具体该“如何干”这样的定量分析方法却不够重视,于是决策了的事情常常在执行中搞走样,结果是事与愿违。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来各地还出现一种叫“现场办公”的决策方法,即地方首长带领财政、建设、环保等有关实权部门亲临农村或开发区等现场,当场调查了解情况,当场拍板解决重大的现实问题。这种方法初看上去似乎非常好,既树立了领导深入基层,雷厉风行的形象,又一下解决了实际问题。可仔细一想就觉得不对头,因为这种把调查和决策几乎同时进行的方法,经常导致决策失当,常常是这一问题解决了,却又引出了一系列更大的问题,它至少违背了科学决策所必须遵循的信息原则、预测原则和周密原则。
四、重大决策的过程缺乏监督
主要表现为:在内部制度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党委在重大决策的制度规定方面,或者几乎是一片空白,或者还很不完善。在一些地方党委关于重大决策的文件规定里,即使在涉及人、财、物的重大决策时也竟然通篇找不到关于监督和回避方面的相应规定——要知道“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分配不可能公平,法律也将成为纸上谈兵”。没有有力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必要的回避,在决策方面就必然导致某些地方党委的领导可以轻易地拍一下板,投资一个项目,用一个人。比如在重大用人决策方面,前几年震惊沈阳的“慕马大案”中,周伟在鞍山时就口碑极差,慕绥新却“力排众议”提拔他当上了沈阳市烟草专卖局的局长,终于“孵化”出一个大腐败分子。
在外部监督方面,地方党委在重大决策的过程中还存在法制监督跟不上,群众监督无渠道,上级监督隔得远的情况。
五、重大决策的责任不够落实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可有的地方党委对重大决策通常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结果谁也不会负责,谁也不愿负责。个别独断专行的领导在重大决策上造成失误后,不负任何政治或经济责任。有的地方领导即使在当地群众意见反映较大的情况下,实在无法在当地立足了,却又以“领导干部异地交流”的名义,调到别处后照样做官,继续影响其他地方的重大决策。
第二章 对存在问题深层次原因的初步剖析
造成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初步分析,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因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这种认识不到位比较突出的是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有的地方领导把自己看作是“父母官”,忘了自己的决策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和干部任用制度上大量存在的“委任制”有很大关系),没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作好重大决策才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为人民服务。
二是有的地方党委领导在大会小会上强调“党风问题是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问题”时,却没有认识到一个个的重大决策失误,已严重损害了党的威望,败坏了党的形象——客观地从历史和现实和角度分析,笔者认为,一连串重大决策的失误,才是导致地方落后和执政党衰亡一个主要原因。
三是有的地方领导片面地理解“党领导一切”,片面地认为“党领导一切”就是一切由党直接领导,由党说了算。因此,不尊重地方人大在重大决策方面的固有职权,导致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明确、不规范。
四是在以上三个原因的基础上,导致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对探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缺乏应有的动力和压力,因而对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缺少研究,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也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再进一步分析,这种认识不到位还必然和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的时间里都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地方的物资、资金基本上是实行无偿调拨。几乎一切都是计划制定好了的,经济利益主体单纯,地方党委几乎不存在重大决策的自主性和风险性,对重大决策可以说是“训练不够,缺乏训练”。从“存在决定意识”的角度谈,缺乏足够的实践锻炼,自然不可能对重大决策问题认识到位。
二、约束机制不健全,民主化进程滞后
在约束机制方面,应当引起重视的是,目前对地方党委领导的日常工作方式,尤其是与决策密切相关的调查研究方式缺乏制约。我们党历来重视调查研究,可现在某些领导下基层调研时,事前要招呼下属,使之可以精心策划,巧以安排;事中要按级别陪同,前呼后拥,地动山摇;事后要大事张扬,频频见诸媒体。这种走马观花式的调查研究,已是在刻意追求一种颇具商业色彩的“轰动效应”了,哪里能够了解实情,查明真相?以这种调查研究获得的信息资料为基础,必然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目前,与重大决策相关的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等还未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监督约束体系,监督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导致这种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与各地经济发展进程密切相连的民主化进程滞后,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群众无法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进行实际有效监督,这是目前许多地方在重大决策方面存在的一个现实难题。
之所以在谈重大决策中要谈民主化进程,除了这个问题是地方上确实存在的现实问题外,还因为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公开性和开放性,公开和开放是监督的基础,也是民主化的基础。而现在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常委会,重大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神秘化和封闭化的状态,许多重大决策群众根本无法知晓。约束机制严重不健全,导致部分地方党委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使有关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三、职能部门及辅助部门作用发挥不力
职能部门及辅助部门作用发挥不力,主要是导致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信息来源不全面、不真实、不具体,提出的初步决策方案或对策措施质量不高,这从一开始就影响了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
就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力来说,目前主要是受地方各种类型的所谓“领导小组”过多的影响。这种 “领导小组”目前在一个县级地方也通常达十几个到几十个之多。比如有的地方在政府系统已设有城建局、旅游局等法定的职能部门的情况下,还要专设城建领导小级、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等等。有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一身兼十几个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职能部门一把手也常常身兼几个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或成员。造成在重大决策中,各种“外行”的领导小组实际上取代了“内行”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一把手”根本无法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本来职能部门应当是最了解实情的,最能提供有效实用的决策依据和决策参考方案的,可由于受各种“领导小组”的干扰,职能部门工作程序被打乱,职能作用不能很好发挥,这必然导致地方党委重大决策更不易规范,更容易失误。
就辅助部门来说,象统计局、党委办公室、政研室等这些作为决策的参谋信息系统的单位也作用发挥不力。比如统计部门面对基层单位及企业作假账,以及“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实,很难统计出准确有效的数据资料提供给决策的核心部门,“三分统计、七分估计”在许多基层地方仍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地方党委办公室和政研室(主要在一些基层)目前是善长于妙笔生花的“笔杆子”多,真正有专业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务实的“通才”少。“笔杆子”又都注重围绕领导车前马后地搞好后勤工作、文书工作,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却做得不够实在,于是“笔杆子”们写出的文章和“信息”常常引诱地方党委,甚至上级党委做出失当决策。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地方党委领导对这样的“文章和信息”也乐观其成,甚至还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等等。
四、现行党委领导体制不利于对决策实施监督
现行“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使党内的决策、执行、监督权集于党委一身,造成党内权力失衡。在这种“议行合一”的传统领导模式下,某一级地方党委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同时党内监督机关也在其领导之下,同体监督实质等于无法监督。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地方党委,成了一级党组织中唯一领导机关。这样每5年一次的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必然形同虚设,大会闭幕后,“议行合一”的权力即自行交给地方党委的常委会。各级地方党委(主要是常委会)既管决策,又管执行和监督,从决策的作出到决策的执行、监督一竿子插到底。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党内民主难以发展,党内监督实难进行,党委的重大决策也自然难以科学化。因此我们在研究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时,很有必要探讨如何改革地方党委“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
五、职位分类不扎实,缺乏责任追究制
为什么在论重大决策时要分析“职位分类”呢?因为职位分类一方面决定着我们能否造就具有现代科学素质和民主政治素质的高水平决策者的问题;另一方面决定着能否切实健全决策责任制的根本问题。
我们知道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与职位分类相对应的是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分类。按理,品位分类的适用范围应当仅仅是:军队、机要、临时机构这样的部门,其他大量的职能部门和常设领导机构,包括地方党委都应当尽量以职位分类为基础进行人事管理。可目前地方的现实是:地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几乎都是按品位分类进行管理,导致一些地方党委的主要领导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有才能的上不去,无才能的下不来。在这样的基础上,一些外行地方党委领导瞎指挥、乱拍板,造成重大决策失误之后又不负责任也就不足为怪。这些都和职位分类不扎实,缺乏责任追究制直接相关。
职位分类不扎实不仅造成决策责任追究制难以建立和完善,还导致地方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不仅造成办事效率低下,而且滋生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腐败和官僚主义又必然直接影响地方的重大决策。
第三章 完善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对策探讨
一、地方党委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
一是要充分认识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重要性(如文章开头引言所述)。
二是要认识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和体现。民主决策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前提。与科学决策相对应的是经验决策,经验决策是与小生产时代相适应的,它主要凭借决策者个人的知识、才智和经验而作出,是一种定性不定量的决策,经验决策缺乏连续性和规范性,个人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加上个人的知识、经验有限,极易产生决策失误,因此地方党委的重大事项决策绝不能靠经验决策。科学决策是现代化的决策方式,是同社会化的大生产相联系的,它强调建立科学的决策体制,注重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必须建立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以科学的决策方式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是要认识到地方各级党委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早已明确提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各级地方党委要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还应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要积极推进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各级地方党委务必深入理解中央的这一决定精神,结合中央关于党委重大决策的有关要求,将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细分化、制度化。要用制度化来保证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中央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科学地界定重大决策的范围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理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系。按照党章和宪法的规定,党委和政府应当各司其职,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执政是通过党选派自己的党员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权力系统、掌握政权来实施的。但这些只是总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地方来说,还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出明确的可供操作的程序规范。如,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工作,但党委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对这个中心工作的领导?政府在第一线管理着经济工作,党委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有何异同?在有关当地重大经济发展问题上,具体该如何进行决策?这些都需要适当进行具体规范。
据调查,目前在许多市、县、乡,地方党委和政府两套班子干的基本上是同样的事情,在实际运行中一些地方党委常常是包揽一切,以党代政。党权、政权都由党委抓,党务、政务都由党委过问,在地方几乎一切都由党委说了算。党委过分揽权的结果是,常常出现党政争人权、争财权的磨擦,这就导致一些基层地方连基本日常工作谈不上规范化,更别谈重大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了。因此必须首先理顺党政关系,这样才谈得上明确科学地界定党委重大决策的范围,才谈得上重大决策的科学化。
其次,是要理顺地方党委与地方人大的关系。以前地方一些人大和政协一样,常被当作安排老干部享受待遇的休养地方,比如把党委干部到人大工作叫作“退居二线”等等。随着依法治国逐步深入,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由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不明确而引出的矛盾,也明显地开始显露出来。一方面,是地方党委在独自地强调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问题;另一方面,地方人大也在呼吁“人大的四大职权——立法权、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方面”还未得到落实,特别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这种情况常常搞得在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工作的同志也是一头雾水,更别说一般老百姓了。笔者认为,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在重大决策的范围方面必须尽量明确理顺,这可以从基层地方开始进行试点。
再次,在明确科学地界定重大决策的范围时,地方党委要掌握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艺术。总揽全局,就是各级党委要坚持着眼于全局,集中精力抓住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把握政治方向,安排重要人事,决定重大事项,有效地实施党在各个领域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就是各级党委要从推进全局工作的要求出发,统筹协调好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关系,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党委总揽但不包揽,协调但不取代,各方面的事仍由各方面去办,包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
三、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
决策程序是进行决策的工作秩序,它主要从时间上规定决策的先后顺序,使各相关工作有序展开。综合《管理学原理》、《现代管理学基础》、《行政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学科中关于决策程序的论述,决策主要有四大基本步骤,即:⑴发现问题,确定目标;⑵科学预测,拟定方案;⑶分析评估,选择方案;⑷试点实施,跟踪决策。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决策程序与决策原则(信息原则、明确原则、预测原则、可行原则、周密原则、最优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不断创新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对应关系。比如,“拟定方案”这一程序对应着“民主决策”原则,而决策的民主化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如果在决策程序中缺少了“拟定方案”这一程序,那么“民主决策原则”必将无法贯彻体现;还有如果决策程序中没有“分析评估”这一程序,那么决策的“周密原则”将无法体现;决策程序中没有“选择方案”这一程序,决策的“最优原则”也将无法贯彻体现,等等。如果说“科学决策必须遵循决策的基本原则”,那么与决策原则相对应的四大基本决策程序也一个都不能少,特别是作为地方党委重大决策更是一个都不能少。当前地方党委尤其要克服的是把一般“开会程序” 当作“决策程序”的问题。要根据科学决策的有关要求,审慎的掌握每个决策环节,绝不轻易地省略或越过任何一个必要环节,要以决策程序的科学性、严密性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根据决策原则完善决策程序,坚决杜绝在地方上存在的那种把一般“开会程序”当作“决策程序”的现象,这就有必要对目前地方党委一些主要领导的思想观念进行更新,有必要对目前存在的有关不合理的决策文件进行清理完善。
四、再识民主集中制,创新决策方法
我们党历来强调民主集中制,但有的地方党委,特别是地方党委的一些主要领导主要干部,却把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当作具体的决策方法,不认真细致地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作深入研究,不对众多的科学决策方法进行具体探讨。有的地方党委一遇到问题就开会,认为只要是开了会,作了会议记录,就是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就是运用了具体的决策方法。实质上是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个人分工负责制被忽略了,或者是有个人分工而无“负责制”,民主集中制被个别地方党委领导当作了一张推脱责任的牌。这样,使得许多科学的决策方法在一些地方领导人的头脑里几乎就没有一点概念,他们除了所谓的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外,根本不去创新决策方法。
中央提出“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作为地方党委必须结合重大决策的特点和形势的发展创新决策方法。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信息量的大而多变等因素,对地方党委决策方法的科学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现代网络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为地方党委在“定性决策”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定量决策”提供了方便条件。
目前地方党委主要的决策方法,除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传统的方法外,还可以考虑运用以下方法,如:直接头脑风暴法、反头脑风暴法、德尔斐法、列名小组法、数学分析法等等。某一特定的决策方法一般总是主要运用于决策程序的某一相应阶段,如:调查研究法运用于决策程序的“发现问题、确定目标”阶段;头脑风暴法、德尔斐法运用于决策程序的“科学预测、拟定方案”阶段;经验判断法、数学分析法运用于决策程序的“分析评估、选择方案”阶段,等等。当前地方党委在重大决策中,一定要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同时,抛弃那种把民主集中制当作具体决策方法的不正确认识。要大胆地在重大决策中有针对性地选择运用具体的决策方法;要紧密联系实际,结合形势的发展变化创新决策方法。
五、改革地方党委“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
改革地方党委“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主要是对地方党委会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合理分解。这样,有利于对地方党委进行监督,有利于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科学、正确。
这里,借鉴中纪委政研室李永忠同志的一些与决策有关的观点,为减少地方党委决策失误和个别决策腐败现象,在改革地方党委“议行合一”领导体制方面作如下探讨:
1、科学配置地方党委的权力。在地方党委内分设党委、执委、纪委,将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当分开。党委作为党的常设决策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决策权;执委负责党委会决策的执行;纪委独立司职纪律检查和权力监督。执委和纪委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受党委领导,三者共同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针对各级纪委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情况,目前应注意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完成纪委全系统的垂直领导体制,以利于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实际监督。
2、实行议行分离,合理分解党委会的权力。将党的决策权、执行权从党委“议行合一”的权力框架中适当分开。党委负责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以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与正确;执委负责执行,实行首长负责制,以保证执行的效率。这样,既体现党委会民主决策的要求,又能满足执委会集中领导的需要,使地方党委在重大决策中能真正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
3、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发挥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职能和最高监督职能。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在扩大民主的基础上发展党内民主,这就要改变在一些地方党委存在的主要由常委会作重大决策的做法,将重大决策(除必须保密的外)从常委会向党的代表大会公开,甚至向普通党员群众公开。只有公开,增加透明度,才能健全完善党的民主制度,才能保证党员对党的决策的了解、参与和监督。
六、落实职位分类,健全决策责任制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历经了数次机构改革,可由于各种原因,各级地方党委仍存在着未很好地落实职位分类的问题。在各级地方党委内部仍然严重存在着官多兵少,人浮于事,主要领导分管的领域和相应的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这些都必然直接并经常地制约着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这样说,“严格的职位分类”这一根本的基础问题不解决好,就根本谈不上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至于地方党委在落实职位分类中,如何在明确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将各职位按照工作种类和业务性质的不同,横向划分为职门、职组、职系,再对各职系的职位按其工作繁简、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划分为高低不等的职级,并对每一职位作出准确的定义和说明,制定出“职级规范”,等等。对这些问题没必要具体展开——因为这些都是基础技术性的常识问题。这里主要就地方党委在落实职位分类,健全决策责任制中必须解决的两个现实问题进行强调说明:
一是在地方党委机关中尽可能减少品位分类的适用范围。无论对一般工作人员还是对县处级(甚至包括地厅级)干部,都应首先严格按职位分类进行管理。只有这样,对地方党委主要领导本人及其所作重大决策的监督才会有具体的依据和现实基础。如此一来,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在精简理顺关系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为照顾级别待遇而安排干部的情况,就必然有部分本来就人浮于事的领导要“下岗”,即使在岗的,其在拍板决策等方面既得的不合理的品级特权利益也将受制约。这就必然产生阻力,这个阻力不解决,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科学化确实无从谈起。应该说,在基层地方党委逐步弱化品位分类,真正落实好职位分类,是稳健地扩大基层民主的一个重要前提,这既是对广大普通党员、普通群众负责,也是对党和国家自身的长治久安负责。
二是必须使地方党委内部的职位分类及相应的编制管理尽快走向科学化、法制化。既然《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么包括任何地方党委在内都没有“违法不究”的特权。地方党委哪怕是经过民主集中制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相应的法规。要切实做到这一点,非常重要的一条就必须使地方党委内部的职位分类及相应的编制管理尽快走向科学化、法制化,增强“编制就是法规”的观念。只有这样,地方党委的主要领导才不致在重大用人决策中凭主观好恶用人;也才能够尽可能地保证地方党委领导班子自身的高素质结构及其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
只有切实做到了以上两点,才有可能在地方党委内部落实“严格的职位分类”,并由此真正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我们必须在地方党委内部落实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尽可能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只有这样,才能迫使那些以往习惯于草率拍板的决策者们,在重大决策中不能不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
结 语
完善地方党委重大决策是一项系统工程,由此必然会直接引出其他许多相关的现实问题, 但这项工作不应被回避,也已无法回避。在当前中国已经加入WTO及继续强力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现实形势下,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做好此项工作愈加显得极为紧迫重要,这无论是对我们执政党持续执政,以及整个国家崛起、民族兴旺和百姓安康来讲,都可以说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急需引起中央及各级地方党委的高度重视,也需忠诚的新老党员、地方专家学者与众多的有识之士为完善当地党委的重大决策而出谋划策、竭尽心智。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德中主编:《管理学原理》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3、黎永泰、任厚奎:《行政管理学》 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社出版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年9月26日)
6、房宁、王小东、宋强等:《全球化阴影下的中国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