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理想、制度与现实
社会主义国家:理想、制度与现实
一、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同源
广义的自由主义与广义的社会主义,同样诞生于欧洲,且无论共生期还是敌对期,都是同时存在的一种文明的两种路线。中世纪末期,人本主义复兴,这时产生了近代自由(这里不讨论古典自由,大家自己看贡斯当的书)的理念;但同时,为了摆脱封建义务与教会势力,商人阶层就必须结成城市公社(当然这里也不讨论基督教公社),而这其中的理想和契约,就孕育了社会主义精神,这是共生期。西方是矛盾特别剧烈的文明,在此时,市民阶层内部的阶级分化就已经令人发指了。所以在革命夺权的短暂妥协之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注定分道扬镳。而这也是自由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分裂。因为强势阶级要垄断政权,所以他们要制定排斥普选权的民主制度(毕竟,民主只是一种制衡制度)。而血汗工厂中工人阶级只有靠结成工会组织公社争取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都继承了市民阶层时代的政治遗产。只不过强势阶级具有参政权和表达自己的权利,所以以自由民主为口号;而工人阶级个人毫无保障,只能依靠团体(密谋)来争得利益,所以对团体主义更加重视。这是分裂期,但此时两派用的口号都差不多。宪章运动要求的宪政普选,1848年革命要求的共和与议会,巴黎公社要求的“自由平等博爱”,这都是今天民主派耳熟能详的词汇。
二、巴黎公社:劳动者的自由平等博爱
我们一贯把空想社会主义视为社会主义的开始,但这些早期的道德空想,却根植于精英(法学家穆尔,贵族欧文,实业家傅利叶)对大众的潜在蔑视。所以他们要建造一个实验室,并让大众在他的理性定义下生活。总之从古至今,精英层对大众的自由总是很漠视的。
好在欧洲工人的社会主义运动,并不是他们的功劳。毋宁说,工人运动很大程度上是在资产阶级止步于自由、民主的果实之后,继续要求把平等、博爱的理想,落实到每一个公民。他们是接过了从人本主义到自由主义以来的理想,并将用从城市公社到工业组织以来的武器来实现他。
可惜,“一将成名万骨枯”,虽然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是在巴黎公社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但经过了马克思和列宁的提纯,经过了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之后,却失去了公社实践的原有启发。所以,我必须指出作为劳动者实践的最高成就的巴黎公社,与革命家理论升华的不同:
0、公社时代是不存在政党的,所以派别林立,经常莫衷一是。所以公社的决议,一者是各派的共识;一者,反映的是民众的要求。就公社的实践来说,他们与各自推崇的蒲鲁东或布朗基的政策都不相同。这一方面大概由于高深的理论委员们不太掌握,所以只能就原则问题达成共识;一方面是他们的实践,无法用现成的理论来规范。总之,我认为公社的决议,与其说是理论的产物,毋宁说是劳动者大众的推动。因为,公社的理念,就是把权力交给人民。所以,我以下的总结,只能根据利沙加勒(新雅各布宾派,应属多数派)《1871年公社史》、阿尔努(蒲鲁东主义者,少数派)《巴黎公社及人民议会史》、马克思《法兰西内战》来摘取那个时代的只言词组,以展示当时的意向。
1、公社把他们的实践视为,至少是1791年公社的延续。也就是说,对于市民阶层而言,他们并不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诉求截然分开。毋宁说,在他们看来,是他们与资产阶级一起为了人类的自由与平等,为了民主与博爱,而斗争。然而,当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议会后,却抛弃了一起流血的工人;甚至为了所谓的“秩序”,而同国王妥协。于是,无产阶级是要继续大革命未完成的任务,争得切实的自由平等博爱。所以,巴黎公社的实践,并不把自己与自己的历史完全割离,并不认为自己就是全新的东西。也正因此,公社的革命,毋宁说是在接管政府之后,进行审慎的改革,而不是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消亡国家”。
2、公社是代表一切阶级的政权。并因为工人阶级是城市人民的多数,而尤其重视下层人民的权益,并要将之落实。所以,公社没有任何专政的理念,也没有消灭阶级的哲学。公社的口号,依旧是大革命时代的“自由平等博爱”。小资产阶级,乃至中产阶级的参加,在公社看来是合法的,而不是受排斥的(可惜的是大资产阶级都逃到凡尔赛了)。
3、公社强调民主,即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事情。并且他们认为“在我们历史上最危险的时期,人民不止一次的运用了这种不可否认的权力”,显然,对大革命的传统是甚为尊重的。所以,中央委员会(国民自卫军的军事机构)在起义后,认为“我们的使命很简单,就是要进行选举。然后人民应该决定自己的行动”。对于公社而言,这个人民是实实在在的,他们通过普选,通过分区投票,每两万人选出一名委员,并有权随时撤换自己的委员。公社的各委员会也随时接待公民来访。
4、公社反对清谈议会,所以,公社委员会实际包含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职能。其缘由,如利沙加勒所说“一个自己选举的没有真正自由的市议会,紧紧附在国家身上,既不能管理学校,又不能管理司法、医院和警察,也不能保证自己是市民的生活,像这样的市议会又有什么用呢?人民群众所追求的是能够改善自己生活状况的国家形式。人民群众逐渐看出,所有的宪法和政府是怎样压制人民意志的……人民完全相信:现在的政府和立法,按其整个性质来说是不适于工人获得解放的。他们的获得解放必须期待于独立的公社,他能够在保持国家统一所必需的范围内独立领导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应该由全权代表来代替会违背选民意志和欺骗选民的代表。强加在地方上的国家,吸尽了他的精髓,代表着特殊的阶级利益,为极少数人的利益而掌握着军事、司法、财政和警察。和这样的国家相反,独立公社的代表机关专门保证全体国民的利益。”
5、公社采取直选,委员要严格代表自己区选民的意志。公社虽不强制但鼓励记名投票。在军事状态下的告密,也要求具名。这是要求选举人与被选举人都把民主落到实处,而不许凭借缥缈的理想背叛自己的职责。
6、公社的宣言:“承认和巩固共和国。在法国一切地区实行公社绝对自治。公社专有的权力包括:决定公社预算,确定和分配捐税,领导地方机关,建立地方的司法机关、警察、教育制度,管理公社财产,选举一切公职人员和法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以及绝对保障人身自由、信仰自由和劳动自由,组织城防工作和建立国民自卫军,独立地监督和保证集会自由和出版自由……巴黎再没有其它要求了!先决条件是:这些原则在庞大的中央行政机关——联合公社的代表机关中也同样实现。”“巴黎所希望的政治统一,是所有地方主动的自愿联合。”遗憾的是公社没有把共和国的构想说清楚。但我们已经可以知道,直选的公社,是这一理想中的主体权力机构。在公社之外,不存在任何控制政治或者思想的政党或组织。实际中,公社只是出于面子问题没有要求中央委员会立即解散,但显然,公社的政治权威,是中央委员会一开始就明确声明了的。就公社的实践而言,他对资产阶级的报刊也是给于了极大的宽容,对明确的敌人也往往由于委员自身的自由观念而缺乏有效的控制。尽管,在军事状态下取缔了反对公社的报刊(对照梯也尔检查所有巴黎书信,我想大家无权指责公社背弃自由)。
7、公社落实平等。诚如列宁所说的“旧的“国家政权”的绝大多数职能已经变得极其简单,义经可以简化到登记、填表、检查这样一些极其简单的手续,以致每一个识字的人都能够行使这些职能,行使这些职能就只需付给普通“工人的工资”,并且可以(也应当)把这些职能中任何特权制、“长官制”的残余铲除干净。”所以,公社直给于公社委员相当于工人工资,并且兼职不兼薪。并且所雇佣职员数量,只及过去的四分之一,实现了廉价政府。
8、保护贫民利益。发放战争受难者和贫困者的津贴。取缔当铺后建立社会组织,给予失业津贴。废除扣发工资和薪俸的制度。公社接收遗弃的工厂,交由工人联合组织。但是公社并没有彻底打破生产关系,甚至没有遵照蒲卢东的理念没收银行,而只是借款(当然,这应当认为是一个败笔)。
9、政教分离。但需要注意,公社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控制,但并不反对基督教本身。后来共济会成员加入了公社保卫战,足以说明公社并不和自身的民族传统作对。
10、公社取消了旧的警察和法庭,但建立起自己的司法委员会。但公社反对的是资产阶级对法律的亵渎,而不是法律本身。事实上,司法委员的工作,不过是“总结长期以来各方面所要求的改革”。如果有足够的时间,也许公社会体现出自己的立法特色,但决不是和自身的司法传统相决裂。
11、天下大同。公社同样信任被选举上来的外国人,并可以将军事重任交予他们。
12、就阿尔努的著作而言,表现出反对特权的意识。他认为,存在极权,就必然衍生特权。所以公社的任务,必须通过改变国家结构,从而消灭极权的可能才能达到。这与公社的实践是相符合的。这套术语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强调了政权交替后可能出现的阶级转换。这同样是制度层面的政权反思,在今天,或许更令人深思。
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理念
马克思的国家理念承巴黎公社的实践而来(所以前边已经说的内容这里就不重复了),集中体现在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中。概括来说,就是: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而消灭国家。
1、消灭阶级。如恩格斯所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他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而是自行消亡的。”(《反杜林论》)
2、共产主义。一方面,私有制造成了不平等,从而必须消灭财产私有,无产阶级才能解放自己。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如果按劳分配(这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准则),只是形式的平等,而可能造成结果的不平等。马克思认为劳动能够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所以,按需索取的结构会与人的实际需求相符合。
3、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说:“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物阶级社会的过渡”(《国家与革命》引)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即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所以无产阶级无法通过简单地接收和改造国家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必须通过消灭私有财产的方式,来消灭阶级。这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也只有依靠无产阶级来实现,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4、消亡国家。应当这样理解,就是废除常备军、警察和官僚机构,这些反人民的东西。然后,安全和社会秩序,通过国民自卫军,类似民兵或者古代乡约之保甲制的方式,由公社或公社的选区各自负责。至于官僚机构,也就是行政事务,则立法、行政一律由公社接管。司法和行政的落实,通过公社的普选产生,并通过人民监督,随时撤换。同时,技术上要充分标准化行政行为,并通过完整的教育称为大众的公共知识,由此将来,国家职能将成为任何公民基本都可以操作上任的简单分工,从而也只需要给予普通工人的工资,而不存在特权。公社是以城市、乡村乃至工厂为基础,普选,确切说是直选产生的。然后在省一级进行代议制的整合,最后形成中央机构。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地方闲关系的处理,以及行政和选举原则,没有具体阐述。从《法兰西内战》看,中央的权利不会太多。因为代表既然要“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则中央亦无权违背地方公社的意志。不过,就民族问题来看,马克思是要求统一,而不是松散联邦的,固然这个权力平衡可能很复杂。国家消亡的意思,列宁说:“人们既然摆脱了资本主义奴隶制,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造成的无数残暴、野蛮、荒谬和卑鄙的现象,也就会习惯于遵守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楚是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自动地遵守这些规则,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不需要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特殊机构。”这段话如果对照鲁索的:“人们愿意相信,只有古老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是那些法律保存悠久。如果主权这不是一直在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这就是为什么在所有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没有削弱,反而会不断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先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相反,凡是法律越古老就越削弱的地方,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国家也就失去了生命。”或许很有启发。
5、民主的消亡。列宁:“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不是一个东西。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由系统地使用暴力的组织”。那么列宁的理想,便是“人们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起码条件,而不需要暴力和服从”,也就无所谓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了。需要指出:马列都不反对代议制,“如果没有代议机构,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但当时,民主是伴随官僚的,所以马列主义对民主制度并不寄予希望。但这这一理念,需要严格落实到教育普及上,并使社会理念成为“公共知识”。
6、工作的机构。列宁亦强调马克思反对资产阶级议会,反对行政与立法分离。当然,这里不反对司法分离,因为在大多数民族司法至少在中层以上都是分离的。之所以反对议会,是因为当行政主导政治的时候,议会所谓的立法和民意只是空谈而已。马克思说“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的机构”。按照这一理论,则苏维埃,亦应当成为兼管立法和行政的机构。
7、民族统一。马克思:“民族的统一不是应该消灭,相反地应该借助于公社组织起来。民族的统一应该通过这样的办法来实现,即消灭以民族统一的体现者自居同时却脱离民族,驾于民族之上的国家政权。”很多人误解他的民族观念为“联邦制”,列宁已经指出,各民族实际通过公社(或苏维埃)而集中。那么同样,也不应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管理解为“民族自治区”,远远不是!实际上,是要废除国家,从而给于人民,也就是民族以自由交流与融合的权利。当然,这是站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高度。如果就资本主义情况下,则可以参考列宁《论民族自决权》,列宁的观点,是要根据历史背景具体分析具体的民族关系,以及其民族内部阶级的状况才能下具体的结论。列宁指出,压迫民族的人民群众可能被民族主义所迷惑;但同样,被压迫民族也会被民族解放的思想所迷惑。加之被压迫民族在分离后,也可能走上压迫民族的道路。所以,这是非常复杂的。总体来说,“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由自决权,各民族工人融合起来——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交到给工人的民族问题纲领。”所以,“工人认为必须在原则上划清两种趋势。被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只要统压迫民族进行斗争,我们无论如何总是要比任何人都更接虐的给予支持,因为我们反对压迫最大胆最坚决。当被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拥护自己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时,我们就要反对。我们反对压迫民族的特权和暴力,同时也丝毫不纵容被压迫民族要求特权的趋向”。《自决权的意义和它对联邦制的关系》“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同分离的完全自由愈接近,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家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这些好处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增多,承认自觉并不等于承认联邦制这个原则。”
8、政党。相对于巴黎公社,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对无产阶级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而列宁在1901年的《怎么办》中已经意识到“既然工人群众自己决不能在他们运动进程中创造出独立的思想体系,那么问题只能是这样: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或者是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工人运动的自发的发展,就恰恰是使他受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支配”。所以“在争夺权利的斗争中,无产阶级没有别的武器,只有依靠组织”。需要说明的是,从1871年欧洲陆续实现普选权以后,政治的结构就只能由议会交给政党了。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义政党在民众的宣传教育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四、苏联的困境与反思
这一部分推荐大家阅读夏尔-贝特兰的《苏联国内阶级斗争》,其中第一时期(1917-1923)有汉译本。
1、党员人数不足,无产阶级思想体系难以成为主流。俄国是一个落后国家,而布尔什维克接手的是全国,而不是一个大城市。所以他们除了面对帝国主义的干涉,还要面对大量无法相应无产阶级观念的农民。诚如《共产党宣言》所说“无产者在这场斗争中失去的只是锁链,而得到的将是整个世界”,但只有产业工人纔是无产者。农民以及俄国城市数量不少的手工业者,虽然受到帝国的压迫,但他们毕竟有自己一份小小的资产。同时,他们又没有工人那样受到过大工业的组织作业的训练。在这种情况下,人缺乏与他人的合作经历,缺乏与他人朝夕相处,从而同病相怜的参与感,一句话,缺少社会性的情感熏陶。那么他们,就无法为了公共的利益,而看淡自己的一份哪怕微不足道日见消蚀的财产。所以,他们的要求,只能是民主主义,落实到个人利益的。一旦面临国家兴亡,则难以驾驭。政权轻徭薄税,则他们利用城市供应短缺去黑市贩卖;如果实行强制征收,则他们节约自己的劳动。在富农的怂恿之下,他们可以霸占苏维埃,甚至杀害党的工作人员。由于布尔什维克历史的短暂,而且意见不一。列宁的思想在党内都难以体现,何况建立一支教育队伍,去教育农民,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是苏维埃政权早期的现实困难。
2、“行政机构自治化”。行政机构逐渐压倒苏维埃,并脱离党的控制。另一方面,工厂的组织也不容易。党员和工人,则没有自行组织经历的情况下,不得不求助于资产阶级专家。列宁也被迫给予他们高薪,以便获得他们的支持。这一个过程,连同党的迅速扩大(虽然列宁狠谨慎,也进行过清党),以及优秀党员工人在战场上牺牲。党的内部,和国家机器的方方面面注定为带有资产阶级思想的人所占据。他们利用手中的便利,利用当时党员数量少,各地苏维埃骨干少的情况,让行政权利(也就是他们的特权)压在了苏维埃和党的头上。
3、党,乃至整个政权,完全脱离了《国家与革命》中指明的方向。如果按照贝特兰的说法,后来的苏联,不过是“国家资本主义”。虽然嵌套上了一个类似苏维埃(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政权主体)制度的宪法,但实际的社会关系,却只是变了变形式,而牢固维持着资产阶级的本质。
反思:
1、未能充分估计所有权的复杂性。马克思主义原则上是建立在经济分析基础上的。但是,并不是消灭了私有财产,就消灭了私有观念。因为私有观念,除了直接占有之外,也可以表现为对租佃权(乃至永佃权)的占有,对使用权的控制,对使用的具体分配的特权,乃至某种不平等占有的潜在可能,都会引发人的私有意识。所以,生产数据的社会化是远远解决不了私有观念的复杂问题的。
2、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主义实际上不得不求助于人的道德素质,即无产阶级精神的传播。但是,道德是无法一蹴而就的,更难以在复杂艰苦的环境中加以普及。
3、事实上,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思想,不仅来源于他们的一无所有,更来源于他们具有的社会化生活对个人生活的取消。在那个时代,工人阶级是完全组织起来的,身边工具的占有对他们来说已经毫无疑义,残酷的剥削,实际剥夺了家庭的温暖。另外,他们与自己的阶级兄弟几乎朝夕相处,当看到对工友的不公正,他很自然会知道那就是自己将来的遭遇……总之,这一切社会主义的情结,在非大工业组织的人群那里,是难以复制的。这并不是一个道德提升的问题,而是一个经济基础决定道德意识的问题。
4、阶级斗争理论的简单化倾向。建设遇到困难的时候,领导者往往归咎于资产阶级观念的顽固(这也是事实)。但那个时代的学者,是意识不到,这实际是个集体行动的困境。
5、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的确看到了工人阶级的优秀质量。但是,残酷的现实(战争),往往造成优秀人才的牺牲,这种优势淘汰给党带来了莫大的困难。而当最坚定的布尔什维克在战争中献身后,代之而来的,却往往是梦想着享受胜利果实的新私有观念。前者是社会规律,后者是普遍心理。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注定是少数坚定无私的人去对抗和说服大多数不足够无产阶级或者虽然无私但却缺少恒心的人。孟子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这就是对党员的要求吧!
6、如果联系国朝的实践,毛主席确实为了树立无产阶级文化,而处心积虑。然而他违背了另一个客观规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尤其苏维埃、社会主义对于中国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尤其一切中国传统都被打倒的时候,百姓是无从真正知道上层所要传达的理想的。而上层也显然无法预测百姓的行为。于是,国家陷入失控状态。请注意,社会主义是要求人民行使他们的权利。而行使权力的方法和素质则只能在人民自身的历史惯例中寻找!如果不是人民自己的习惯的提升(这就是积极的“由之”),那些泊来的一时无法适应(甚至领袖们都难以掌握)的理论和制度(这是“知之”的路线)对他们有什么用处?
7、党不应是一个行政机构,而应当首先是一个教育机构。只有把无产阶级的道德传播出去,才能收获社会主义的果实。但是,党太重视行政了,又太缺少懂得教育的人手了!当行政自治化使得权力脱离了党和人民,而教育又因为专业化而向旧势力拱手相让的时候,我们还剩下什么?失去行政,丧失的是现在;失去教育,将来的是毁灭。
五、国朝制度与理论的反思
1、人大不是“工作的机构”。按照马列主义国家理论,各级人大也就是法国的公社,俄国的苏维埃,应当是各地“工作的机构”,也就是兼有行政、立法大权。然而,我国宪法仍然沿袭了三权分立的思路,只规定人大具有立法权。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1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8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10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01),此处人大对于本级检察院的决定居然需要上级检察院提请上级人大批准,可以说是剥夺了本级人大对本级工作机构的完整权力。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89),“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9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107),另外,虽然《宪法》并没有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发布法规的权利,但事实上各工作机构都会发布专业相关的法规。总之,按照宪法,各级人大只具有立法权、议政权、罢免权和“监督权”,但是,各级人大委员,既不是行政人员,也不是司法或检察人员。而实际上各工作机构都有在实际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而不需要借用人大的名义。这固然是由于具体工作的复杂和法制化专业化需要,但至少在名分上,取消了人大在立法方面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不出现“行政自治化”的问题呢?
2、上级的“授权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108)。考虑到下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原则上是在同级人大的支持下通过的,那么上级人民政府,就必须经过本级人大同意才能予以撤销,但此处并没有指明所需的法定程序。要知道人大并不是行政机构,他的决议只有通过同级政府落实。那就可能形成上级政府对下级人大意志的否决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10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104)。固然下级也具备对上一级机关的罢免权,但是按照人大选举法的规定,需要“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4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45),都需要复杂的发起过程。所以,从实际处事的角度讲,上级对下级的权利很直接,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很困难。固然上下级确实是一个不能随便僭越的名分,但这种一级一级下压的结构,会造成官员直对直接上级负责的风气。这样,姑且不论人民权利的保障,乃至官员对国家的责任心都很难维持。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18),可主席团与专门委员会(相对于代表来说,他们是行政人员)有权决定议案的命运。“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19),“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4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64),这意味着行政机构的结构是由行政机构自行设计的,当然也是上级决定下级。总观相关法律,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皆受上级系统的管理,而不存在复逆或封驳权。同时,行政机构及人大内部具有行政性质的机关,相对于人大代表占有决策优势,代表没有单独提案权,他们个人的或者说来自他所来自的选民的共同声音无法直接表达。这样,马克思所说代表必须执行选民“严格训令”的原则,是无从执行的。下级对上级只能通过人大选举与罢免代表的给予影响,显然是非常薄弱的。我认为,这些阻碍社会主义的制度都可以取消。比如古代中国长期奉行的言官和复逆制度,在社会主义明确人民权利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起到实现人民主权的作用。比如仿照复逆制度,规定凡代表皆可以提出议案并公布与备案,但常务委员会有权留中不发,这同样可以实现现行制度的稳定性。但同时,如果该代表的意见确实具有群众基础,则可以因为其备案与公布,以及被留中的不明确待遇,而引起更多代表的交章上书,直到达到现行制度所规定的必要人数,从而形成提案。这个设计更符合中国现在人大代表皆是兼职,从而地域分散不易联名上书的现实。另外,如果代表对上级乃至国家的决议感到不满,也理当具有上书的权利,和组织复议的程序。即便我们不能给予古代给事中那种直接不执行政府决议的权利,至少要给下级反馈上级决议留出足够的空间。否则,当下级基本无权影响上级决议的时候,选民要这些代表又有什么用呢?
3、马列主义与民族传统。事实上,他们一再提到要根据不同民族的具体历史情况来判断问题。就欧洲的实践而言,也莫不是秉承各自民族的历史传统,比如法国的commune,是贯彻中世纪-大革命-工人运动的社会组织观念。恩格斯说过“我们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gemeinwesen,这是一个很好的德文古字,相当于法文中的commune”。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反对的是阶级社会以来的剥削意识,机器国家机器。但并不反对渊源自有的古老习俗!我们不妨再次引述列宁的话:“人们既然摆脱了资本主义奴隶制,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造成的无数残暴、野蛮、荒谬和卑鄙的现象,也就会习惯于遵守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楚是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自动地遵守这些规则,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不需要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特殊机构。”这与一般的马列哲学是一致的。任何一民族都实践在其历史的基础上的,你固然可以指责他们封建的或者剥削的旧制度,但不要忘记每一个民族都曾经过的原始共产主义(喜欢民主词汇的不妨理解为鲁索所说的达成社会契约的那个起点),也就必然保留着维护社会的优良质量。如果否定了这种质量的存在,不久是否定了文明,否定了社会主义的现实性吗?当然我们很高兴正在看到对古代传统的研究与借鉴。
4、因地制宜问题。苏维埃所以步履维艰,并最终失败,就是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结构,决定了生产关系,从而阶级对比。事实上,即便巴黎公社,也仍然需要对农村采取务实的态度。诚如利沙加勒所说:“农村人民软弱,无组织,受千重束缚,只能由城市领导,而城市人民又只能由巴黎领导”。这不是信任不信任的问题,而是唯物主义要求我们认识到的现实。所以,国初对农村应当采取民主主义的政策,而不应当为了社会主义的虚荣一味冒进。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如果工业社会必然是农村从属于城市,那么当城市享受公社制度之后,农村岂有不效法之理?就当时的实际看,总是发达城市(如上海)工人最有组织,同样是发达的农村更愿意保持集体制度(如山东)——这不正是马克思主义的规律体现吗?遗憾的是,我们总是不顾各地差异,不顾发展阶段,盲目一刀切。这个一刀切也是对上下级关系造成的恶果,他实际上取消了地方的自治权利,但这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中国,是有害于地方经济的。社会主义(或者民主主义)建设应当把眼光放长远,只有各地因地制宜,发挥出百姓的积极性,各自取得自己的最优解,方可以获得理想在全国的威信与现实性。
5、农村民主主义建设。现在称之为“基层民主”,并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保障。遗憾的是,这个选举也没有制衡上级行政的权利。不过实行中确实遇到了选举困境,可以说理性选择理论对于选举的推断,在中国是完全体现了。如果每个人都严肃对待自己的权利,那么将带来集体的福利(这是民主主义的政治理想,社会主义把他看成是基础,共产主义也要承认其现实必要性)。但是,为了这个渺茫的福利,村民要在自己谋生之外付出精力。然而“衣食足而知礼”,现在中国农村虽然衣食不缺,但大家对自家前景的信心却很不足。也就是说,他们虽然有了“财产”,但因为对将来欠缺信心,所以其财产并不具有“恒产”的意义。其结果,就是“无恒心”。所以,我们在基层民主选举中看到的更多是短期行为。村民往往在有补偿(投票发钱,也就是弥补了参与成本)的情况下才会行使神圣权利,也往往乐得为了眼前的贿赂而出卖缥缈的一票。事实上,乡村自治也是民国的政策,同样没有获得实效。我认为这都是没有考虑到群体行动的难题,和利用中国自身的传统。我并不认为古代的里甲乡老制度可以无条件获得清廉效果,但乡约也正是鉴于这种状况而产生的,目的就在于让村民自发形成组织而不是有上级官府根据什么原则(民间推选、直接任命、依次轮座)来予以任命。另外,相约充分利用了中国人对于教育与家庭的重视,以教育子女和维护道德名义,增建参与者的直接所得。所以,在乡约中,社学的教师要扮演重要角色。同时,相约还负责了社会福利、组织自卫以及与官方交涉纳税等任务,直接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避免了上级政府对百姓的骚扰。当然,乡约的寿命短则十几年,长的也不过一百多年,且依赖于组织者的社会威望与上级政府的合作程度。但我们应当考虑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教育职能,通过多元化、开放的民间办学方式,让公民法制与权利教育与地方民主实践密切结合。毕竟父母不会为了邀不可及的理想拒绝贿赂,但还愿意为孩子的前途和道德信仰而花些钱。应当把他们关心的事情与他们的民主权益结合起来,这样他们才会参与,才会监督。
6、缺少工人委员会。按照社会主义理论,每一个村庄和工厂都应当选举自己的苏维埃。但是工会现在已经行政自治化,并且同样由于等级授权制的关系而无法有效传达工人要求。固然,国家工会化还是工会国家化是一个经典争论。但工人作为最坚定的社会主义群体,理当拥有自己的自发组织训练。至少,他们的利益只能由自己来维护。
7、失败的教育。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是失败的。在大学是行政压倒学术,在普及教育是效益压倒素质。教育是一个国家的枢机,毕竟是教育决定了这个国家将来会用什么样的人才去替换现有的管理者。所以,教育无论冷热,总是一个国家升清降浊的通道,一个民族兴衰荣辱的枢机。孩子们所表现出来的操守,就是这个国家制度的操控能力。而孩子们所受的教育形态,就是这个国家管理者的执政思想。然而我们的技术教育并没有造就孩子的实践能力,思想教育则只是充斥形式主义的舞台(要在网上找马列经典,我居然需要到电驴去下载)!用马克思主义的话说,我们的教育肩负着无产阶级信仰的重任,但是,现在我们哪怕还有一点点唯物主义的反思能力吗?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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