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文革翻案”提法的学术考察
对“为文革翻案”提法的学术考察
[ 璇玑子 ] 于2008-04-26 强国论坛
文章的题目已经说得很清楚,是要对“为文革翻案”的提法进行讨论,而不是要讨论是否应该为文革翻案,也就是说着重要讨论这一提法是否成立。之所以要讨论,是因为中国正在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因而对于文革这一被称为“案”的大事件,有必要从法律和学术上对它进行探讨。
自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通过后,文革即遭到全面否定,给人的感觉,对文革的否定已是一桩铁案。此后,凡当有人提及文革中一些尚算正面的人和事,甚至是由于人的年龄渐长,引起对往事自然的回忆,也往往被冠上为文革翻案的帽子,在这一沉甸甸的大帽子下,文革这一真实发生和存在的历史,与它有关的人和事,甚至“文革”二字,也都成了高度森严,噤若寒蝉的禁区。
那么为文革翻案这一说法是否成立?这当然就不可避免地要问,对文革的否定是不是一个司法意义上的终审“案”?有此一问,就不得不查看否定文革的根据。根据是什么呢?当然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一决议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一致通过。在此不难发现,这是一份党内决议,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并由党的中央委员会通过,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司法上的终审案。
再进一步,文革是不是一个仅仅发生在党内的历史事件?显然不是,它是一个席卷中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渗透到每一个角落,涉及工、农、商、学、兵每一个部门以及几乎每一个人的历史大事件。就它的结果而言,是天翻地覆的,其中更涉及相当数量的人员死伤和财物损失,因而它的范围显然超出了党内,而是一个社会性的,全民性的历史大事件。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全民,全社会,包含人员死伤及财物损失的历史事件,如果要定案,无论肯定还是否定,显然应该通过一个审理文革法庭,根据有关的法律进行审理,并从政治、经济、司法、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清除所谓文革的影响,真正在司法上,将涉及文革方方面面的人和事办成终审的铁案。显然,以一个党内决议代替司法审判为文革定案,从法律和学术的角度看是难以成立的。为了说明这一观点,我引用非纳粹化运动这一涉及范围广大,人员众多,影响重大的历史案件进行比较。
二战结束后,根据《波茨坦协议》的精神,盟军于1945年开始了一项非纳粹化运动,其目的是要在德国和奥地利境内清除纳粹主义在社会,文化,出版,经济,司法和政治方面的影响。作为法律上的根据,1946年3月5日,在德国美占区内的三个州的内务部长在慕尼黑市政大厅签署了《消除纳粹主义和军国主义法》,5月13日,第一个非纳粹化法庭开始正式执行清除法。
在德国美占区内一共成立了 545个作为清除纳粹影响的非纳粹化法庭,审理超过九十万宗案件。在德国境内,根据1946年4月1日实施的《解除纳粹主义和军国主义第104号法案》,每一个德国成年人要填写一份上面有131个问题的问卷,以区分每个人是主犯、从犯还是随大流人士。
而在奥地利境内,奥地利临时政府于 1945年通过了《禁止与战争犯法》,根据此法,纳粹党及其组织或被禁或被取缔。该法规定,由1933-1945年参加过纳粹及其组织的人都要接受登记,他们无权参与1945年奥地利立法机关选举。此后于1946年又增加附加条款,这些人被划分为战争犯、从犯、轻从犯三种人。经奥地利“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多达13万7千宗,其中2万3千例判决。后“人民法院”于1955年由“奥地利国家条约”废止,而有关的法律则由刑事陪审法庭处理。
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非纳粹化运动,也就是否定纳粹,消除纳粹余毒,不但有法律上的根据,也经过了司法的程序,因而办成了真正的铁案。而反观否定文革的《决议》,当时并未制定相应的法律,也没有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因而所作出的决议,并非一个司法判决,当然也就很难称得上是铁案。因而对文革问题的讨论实际是一个思想、言论和观点的问题,不存在对所谓“案”的讨论,既然无案,当然也就不存在翻案的问题,因而为文革翻案的说法,至少在学术上是难以成立的。
当然由于文革对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的思想和生活影响之深、之大非其它事件可比,有它一定的复杂和敏感性,从社会稳定的考虑出发,对这一历史事件的讨论应持慎重态度,对此应该予以理解。但如果因为有人出于常情对这一事件发表一些看法,引起一些讨论就被扣上为文革翻案的帽子,这实际上是剥夺了他人思想和言论的权利,个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有欠妥当。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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