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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道生:极度损害民生利益的“小腐败”

火烧 2007-07-20 00:00:00 时代观察 1027
文章聚焦小腐败对民生的严重损害,分析地方性高级腐败现象,揭示其对社会资源的掠夺与人民生活的负面影响,强调腐败对国家和社会的深层危害。

极度损害民生利益的“小腐败”

邵道生

第1章“大腐败”和“小腐败”

  (一)“大腐败”和“小腐败”

  就腐败的主体而言,有两种权力者的腐败:一种是“大人物的腐败”,也可以说是高层官员的腐败;另一种是“小人物的腐败”,也可以说是低层官员的腐败。但是,官大到了什么样的程度算是“大人物”(高层官员)了,似乎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譬如,以前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官当到了“地厅级”,就算作是“高级干部”了。但是不是就可以将此绝对化?也不一定。为什么?因为所谓“大人物”也是相对而言的,像陈希同、王宝森这样部级以上的官自然算是“大人物”了,但是,也有一些在地方性的属于处级、科级的官,他们的官,按级别来算,实在是不算很大的,但是,在当地来说,却权倾一方,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一个领域对“资源”有绝对的支配权,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贪什么就贪什么,捞个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也容易得很,权力实在是大得很,谁都惹不起,谁都想巴结他,像这样腐败的官员也可以列作为“大人物”,我将这样的腐败官员戏称为“地方性高级腐败干部”。

  “大腐败”的结果,肯定会出一大批“食利于国家、社会”的“大贪官”和“暴富层”。湛江、厦门、沈阳等腐败案件属“高、精、尖”的“大腐败”,其背后肯定连着一批大腐败分子,这类案件对国家、社会危害严重,然而对人民的危害是间接的,但一般老百姓是“感觉”不出来的。什么是“食利于国家、社会”的“暴富层”?指的是靠权力,靠贪污贿赂,靠官商勾结,靠偷税漏税,靠走私贩毒,靠贩卖人口、贩卖文物,靠的是机会不平等……总之,这是一批靠“趁共产党还没有醒时狠狠地捞了一大把”的人,他们的“富”是坑了国家,坑了“社会”,其结果是有更多的人走向了贫穷,是为富不仁的“富”。著名的贪官成克杰、胡长青,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的赖昌星和湛江走私案的石油走私大王、沈阳腐败案中的慕绥新等,他们的财富少则是百万、千万,多则是亿万,(甚至是几十亿、上百亿)。这样的人是一批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腐败分子、寄生虫、剥削者,是社会的蛀虫,是这批人抢占了社会利益的最高点。这类人人数少、能量大,但是在各省市都有一批;这批人特别精通当代“关系学”:金钱网、权力网、人情网、家族网;有厚厚的权力保护层;胆大心黑,藐视一切法律、道德;生活方式极其腐朽,道德行为极其堕落。对这类暴富群体,法纪没有用了,党纪没有用了,政纪没有用了,一切规章制度都没有用了。据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的研究,仅90年代后期,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所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占GDP的13﹒2%—16﹒8%。

  那么,什么样的腐败称之为“小腐败”呢?

  它既是相对于陈希同、王宝森这样的“真正的大人物腐败”,也是相对于那些“地方性高级干部的腐败”而言的,指的是“官”当得并不大(甚至可以说是普通的公职人员)、稍稍有一点公权的人,会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去为自己谋私利(经常是小不溜地捞一点)的腐败。用国外学者埃利昂特(Elli0tt)的话来说,它是指“主要发生于私人部门与非选举的政府公务员,特别是低层次的行政官僚,通常涉及税收、规章、申请执照、政府税利分配等”[1]的腐败。小腐败人们又称“亚腐败”、“微腐败”,它就是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的那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的腐败现象。

  “小腐败”不过是一些人利用职业分工之便的腐败,也有人将它称之为“职权性腐败”、“行业性腐败”,也有人将它称之为“灰色腐败”、“微腐败”、“身边的腐败”、“常见的腐败”、“无孔不入的腐败”、“潜腐败”、“隐腐败”、“准腐败”或“亚腐败”。,说得通俗一点也可将它叫“吃喝拉撒睡的腐败”,民生现象中的“民生腐败”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中科院院士孙曼霁委员是这样下的定义:它指的是一些行业的一些办事人员,只要手中有点权,都想方设法捞点好处的腐败。只要手中有点权的人,就要想方设法捞点好处,“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靠什么,吃什么,捞什么”,这就是老百姓对“小腐败”的画像。

  根据笔者的研究,“小腐败”就是那些“发生在这些基本群众身边利益的腐败”,就是那些“发生在农民、居民、职工、农民工身边利益的腐败”,就是那些“发生在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弱势群体’——的腐败”。

  (二)“小腐败”有以下几个特点

  根据笔者的研究,“小腐败”有以下几个特点。

  (1)侵害的面广泛,当老百姓的几乎无一能“幸免”,毎一个百姓都能感受到它的存在;

  (2)就每个百姓所受腐败的金额来说,与那些大案要案相比,似乎又是“微不足道”的;

  (3)就这些腐败的种类来说,几乎又是无孔不入的,只要有权力操作的地方它都有可能出现,而且花样不断翻新;

  (4)这类腐败上不了“台面”,吿到哪里那里都不会予以理睬,区区小事,不足挂齿;

  (5)对毎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由于这种“小腐败”的“累加效应”,会严重地影响到他的生活,因而对这类腐败的反应会更强烈;

  (6)不同层次的人对这种“小腐败”体验是极不一样的,官当得越大,越就感受不到,因而反应也就会不一样;

  (7)谁都对“小腐败”对自己利益的侵害不满,但是只要自己稍有点权力,谁都又想通过“小腐败”对自己受损的利益作一“补偿”,因而使这种“小腐败”烙上了“全民的痕迹”,从这一意义上说,“小腐败”可谓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所以有人将它称之为“社会风气的腐败”。

  李明耀、吴剑先生在谈到“小腐败”时认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日)

  (1)蔓延的广泛性。它可以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各个角落,面广量大,治理起来比较难。例如,当前一些饭店酒楼的经营者为了招揽顾客,时常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行政执法人员开始还能纠正,但次数一多,老板就“识趣”了,转而对执法人员小恩小惠,报个发票,请吃顿饭,过年过节送点小礼更是家常便饭。一些执法人员心安理得,认为这是人情世故,于是经常在执法活动中关照一下,甚至在重大执法行动前通风报信,久而久之,执法人员间相互影响,形成蔓延之势。

  (2)参与的群体性。“小腐败”往往联系着本部门、本团体的“全局”利益,因而带有“合法性”、“合理性”,难以遏制。有时“小腐败”未必搞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集体行动”,而是由于利益一致而达成默契,集体“无意识”地默默地、分散地维护共同利益。如某乡镇税务所对一些单位的税收不及时收取,甚至免收,每到逢年过节,有人上门慰问,丰厚的礼品从所长到协管员每人一份,有此回报,全所人员抱成一团,心照不宣,对来自这些单位的税收申报当然一路绿灯。

  (3)情节的细微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小打小闹,沾点小便宜、捞点小外快,这些问题基本上属内部教育,量纪量刑够不上所谓“道道”和“杠杠”,不够追究党政纪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分量”。

  (4)表露的公开性。近水楼台先得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行政执法人员“小腐败”明火执仗,公开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5)侵害的直接性。小人物也并非有职无权,而是县官不如现管,经手三分肥。因此,“小腐败”直接侵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看得见、摸得着,人民群众切齿痛恨。

  《宰相刘罗锅》主题歌中一句歌词唱得好:“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老百姓对反腐败评价不是太高,决不是没有道理的,反腐败的工作的确是任重而道远。

  (三)“小腐败”和“大腐败”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凡是“小腐败”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大腐败”肯定是相当严重的。这是一个“规律”。而且“小腐败”发展的最后肯定是“大腐败”。《反汉书•陈忠传》上写道:“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识几。”河北“第一秘”李真在案发之后,曾深有感触地说:“我的案件,如果早在5年前发生,我的问题肯定没有现在严重,我本人也肯定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如果再过5年发生,那么我的问题肯定比现在还有严重。”

  为什么?

  一是“大人物”腐败了,他就不会去管“小人物”的腐败了,自身不正又安能正人?即使想管又有谁去听他的呢?所以,在“大、小人物的腐败”经常发生的单位中,反腐败斗争就像演戏一样,是做给他人看的,“风声”紧时,就抵挡一阵,“风声”一过,就我行我素,上上下下,心领神会,心照不宣,谁都不认真,谁都不将它当回事,这样一来,“小人物的腐败”能治得了吗?!

  二是一些腐败了的“大人物”通晓这样一个道理:通过“利益均沾的原则”让“小人物”也腐败,自己手下的人腐败了,就等于是将其嘴堵上了,他们也就不会来监督自己了。所以腐败了的“大人物”一般是用“残菜剩羹”去封住“小人物”的嘴,而且采取各种措施去鼓励“小人物的腐败”,因为他们知道:大量的“小人物的腐败”的存在可以掩护“大人物的腐败”。“利益均沾原则”这一招还是非常灵的呢!

  三是人们常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实,从社会学来说,榜样有好有坏,无论是好的榜样或是坏的榜样,其力量都是无穷的。腐败了的“大人物”的榜样,同样会使手下人“小人物”,去模仿,去“学习”,同样会产生“无穷的力量”。结果呢?“小人物的腐败”就在“腐败了的大人物”的激励下,肆无忌惮地泛滥起来了。

  四是若是在过去,杀几只“鸡”,的确是可以吓唬一些“胆小的鸡”。而在现在,人们的心态变了,光杀“鸡”,不仅被杀的“鸡”不服(他会说,你为什么不杀猴不杀鸡?),而且也吓不了其他的“鸡”。结果呢?“群鸡乱舞”,对“小人物的腐败”,也就只能是无可奈何,不了了之。

  总之,“小人物的腐败”的根子是在“大人物的腐败”。对“小腐败”如果不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任其发展,到时候必然会导致“积隐成患”,发展为“大腐败”。若是不加紧根治“大人物的腐败”,要想治理“小人物的腐败”就比登天还难。所以,治理“小人物的腐败”必须要从惩治“大人物的腐败”入手。

  只有“大、小腐败”一起反,中国的“反腐败”才能彻底,才能完胜。

  [1]转引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2001年1月版,第6页。Elliott(1997)把腐败分为3类:(1)小腐败:也称下层腐败,主要发生于私人部门与非选举的政府公务员,特别是低层次的行政官僚,通常涉及税收。规章、申请执照、政府税利分配等。(2)大腐败:也称高层腐败,主要发生于政府最高层,在政治领袖、官僚以及私人部门之间产生大的腐败行为,如重大政府工程,高额政府采购,出让特许经营权,关于补贴的政府决策,将巨额财政收益转给私人企业。(3)影响介入型腐败:主要发生在被选举官员、非选举公务员与私营部门之间,后者提供贿赂,前两者“分享贿赂”。

第2章  老百姓为什么对反腐败的“满意度”不很高

  (一)从老百姓对反腐败的满意度谈起

  先看一看以下两个调查数据:

  调查数据一:中纪委研究室曾对全国12个省区市作了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评价的民意调查,其中有一项是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其调查结果(1996-2001)分别为1996年32.8%,1997年为39.96%,1998年为37.7%,1999年为38.4%,2000年为42.03%,2001年为42.43%。[1]中共浙江省纪委从1998年开始连续4年对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的评价作了大量的问卷调查,结果是1998年为35.67%,1999年为36.23%,2000年为47.16%,2001年为47.98%。[2]中国监察部近年在全国各地进行的万人随机抽样调查表明,2001年,70%的人对政府的反腐败工作表示认可,65%认为腐败现象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69%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与1996年相比,分别增长了8%、10%和11%。这三个调查数据说明两点:一是从六年和四年的发展趋势来看,群众对政府反腐败的肯定性评价在逐年提高,表明群众对反腐败的满意度在提高;二是从2001年和2000年之间的比较来看,肯定性评价上升的幅度不是很大,中纪委的调查是上升了0.4%,浙江省的调查上升了0.82%,又反映了群众对政府反腐败满意中的不满意。

  调查数据二: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先生在2001年第一期的《北京观察》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国社会稳定的状况评析与对策》的文章,在有关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中“透露”了两个数字:一个是他对参加全国市长研究班的调查,市长们的回答是:第一位因素是下岗人员增加,其次才是腐败现象的严重;另一个数字是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在1998年和1999年的社会调查,他们的调查结果是:第一位的因素是腐败现象的严重,其次才是下岗人员的增加。显然,领导和老百姓在这个问题上的感觉是有些不一样。

  (二)什么原因?

  那么,这是什么原因呢?我想主要原因还得从“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中去找,即这种“感觉”上的差异是起因于“两种人”一套由于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地位不同,起因于“两种人”亲身经历被腐败侵害的可能性的不同,起因于“两种人”对腐败的亲身体验的程度不同,起因于“两种人”对腐败危害性程度的认识的不同。

  凭心而论,执政党自进入新世纪之后的反腐败斗争中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一些层次高、数额巨大、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案情复杂的大腐败案件,又得到了查处,进入新世纪将诸如像李纪周、石兆彬、李嘉廷、王乐毅、丛福奎、刘知炳、王庆录等一批高官送上了法律的审判台,尤其是近几年的反腐败,将陈良宇等一批封疆大吏送上了历史审判台,其力度、深度、广度堪称世界之最,受到了世人的好评;政府坚决地将“打黒扫恶”与反腐败斗争捆在了一起,将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了从源头上反腐,政府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财政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三项制度的改革;此外,政府在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加强了责任的追究,并相应地查处了一批领导干部,动了真格……的确,作为跨世纪的反腐败第一年,在共和国反腐史上是应该记上一笔的。然而,在老百姓的反腐败滿意印象指数上却反映得并不深刻。

  这,究竟是为什么?

  我想,决不能用老百姓评价水平低、太偏激、要求太高等原因来解释,而实实在在是由当今腐败和反腐败的特点决定的。

  诚如前所说,腐败有两类:“大腐败”和“小腐败”。湛江、厦门、沈阳等腐败案件属“高、精、尖”的“大腐败”,其背后肯定连着一批大腐败分子,这类案件对国家、社会危害严重,然而对人民的危害是间接的,但一般老百姓是感觉不出来的;另一类则是“发生在群众身边利益的腐败”,又叫“小腐败”、“灰色腐败”,说得粗一点、通俗一点,也可将它叫“吃喝拉撒睡的腐败”。 “小腐败”也是腐败,也是权力者通过对权力的操作谋取自己(或小集团)的私利,与“大腐败”不同的是,当今,腐败之所以仍是社会的主要关注点,广大公民仍表现出强烈的不满,真正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像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这类的案子曝光曝得太多了,而是人们强烈希望在继续严厉惩处巨贪的同时,还要在下大气力治理那些直接侵害涉及到亿万公民切身利益的“小腐败”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由于它与每个人的生存密切相关,因而成为“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列宁),所以这种侵害是直接的,是无法承受得了的,因而他们希望通过非常手段去治理而让广大老百姓得到直接利益,只有这样人们对反腐败的满意度才会大幅度地提高。

  领导干部为什么有那样的评价?说得白一点,就是由于领导干部永远也经受不到“吃喝拉撒睡的腐败”对他们的直接损害,因而也就没有对腐败危害之重的切肤之感。

  所以,也许正是因为一些“不大不小的领导干部”和广大老百姓们受腐败侵害的程度不一样,因而对当今腐败的体验、评估也是不一样的。

  所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说,现在“大家比较注意大案要案,那就是说打老虎吧。对于日常生活当中,其实和公民关系更密切的产生腐败现象打击的力度还太差一点”,“其实对老百姓来说,可能这些小兔子们对老百姓权利的侵犯感受更深,影响也更广。所以,最好的还是既要打老虎,也要打兔子,不要让他们漏网了。”

  (三)无处不在的“小腐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马海滨在一次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研讨会上郑重指出:“近五年来,在全国反贪侦查部门查办的十七万多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领域,已经从过去集中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金融、海关等部门,逐步扩展到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在以前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一些党政部门、教育系统甚至殡仪行业中,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现象也开始抬头。”

  所以,江泽民同志说的一点都不错:“腐败现象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的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如今“新的三座大山”——“买不起房、看不起病和上不起学”——这一概念,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为熟识的了,为什么?原因最为简单不过的了:当泛滥的腐败大规模地渗透到与老百姓的生存最为密切的领域——民生现象时,发生这种现象是最为必然的,它既是泛滥的“教育腐败”、“房地产腐败”和“医疗卫生系统中的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又是其腐败泛滥严重性产生的必然结果。

  教育腐败。每家都有子女,谁家都知道知识对孩子前途的影响,因而谁家都舍得对子女的教育投资。但是,在现在教育投资毎一个环节、阶段都能看到腐败的渗透,无论是小学、中学、大学甚至研究生,教育投资的成本越来越高,相关部门变得越来越黒,2001年沈阳市市民参与投票的全市行风评议活动大爆冷门,在被评议的30个重点部门中,教育系统的群众满意度排名倒数第一,舆论认为教育腐败已经超过司法腐败而最为市民关注。江苏省的一项调查表明,教育已赫然名列“十大暴利行业” 高考、中考等招生中的腐败现象严重。负责招生的人员接受“好处”,利用职权招收一些成绩相对较差的“关系生”、 “条子生”、“高价生”、“择校生”,也存在保送生暗箱操作的现象。湖南省郴州嘉禾一中高考大面积作弊,广东电白县师生合谋,利用BP机传递高考答案。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1996年7月至2000年10月间,利用负责招生工作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19名考生家长所送的人民币22.3万元和41名考生家长所送的“好处费”13.38万元,被称为“吃黑院长”。。2002年8月,国家计委公布上半年价格举报情况,教育乱收费(实际上是“暴利加腐败”、“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在各类举报中居于首位,超过了对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及物业管理乱收费等的举报。考试舞弊、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学校乱收费、学术腐败、学校在事关学校利益、声誉的各种评审、申请——如高校学位点、博士生导师资格、院士资格评审、科研项目申请、办学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公正行为,如招生、考试中的“猫匿”和“潜规则”等等,都能看到腐败的痕迹。[就以考研来说,有的考研的辅导老师年薪居然达到百万元之巨,而且无不渗透着权力、金钱、关系的痕迹。对于收入有限的公民来说,为了“望子成龙”,只能忍痛傾全家之家财,心里怎能平衡得了?但是,一些地区教育局的子弟呢?“低分照样上重点”,一分钱不用交,而且,照顾教育局的子弟已经作为一种潜规则流行了下来,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惯例”。中国本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一说法,现在则是“靠权吃权”的了。

  医疗腐败。谁都会年老生病的时候,谁都不能保证自己不得病?但现在呢?老百姓的心理是:有了病不敢求医,能不进医院就不进医院,昂贵的药价让许多中国人一提起看病就胆战心惊,医师要牟利而不顾医护道德,你没有病,或者只有一些小病,他讲得非常凶,就可让你掏空所有的家底。为什么?原因很多,关键是医疗费太贵,上涨的速度快得惊人,医疗腐败行为不仅败坏了‘白衣天使’的名声,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当局的确在药品的降价上下了大力,然而老百姓却一点都感觉不到,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回扣、红包、垄断、暴利、欺诈、医院以药养院等使药价问题居高不下, 使 人们普遍抱怨“小病不敢看,大病看不起”。第一是 “开单提成”(即吃“回扣”),医院、医生、医药公司之间成了一条利益链,暗吃“回扣”,合起伙来啃生病的患者几乎成了社会难以纠治的顽疾。第二是哄抬药价,很多医院的药价失控,随意性太大,力肽卖给医生的单价为30元,再卖给病人单价即为380元;脂肪乳,单价10元,卖给病人160元;水乐维他(维生素)单价3元,卖给病人20多元;凡命单价1元,卖给病人20多元。第三是小病大检查,譬如,哈尔滨一个6岁女孩随父母到杭州旅游,因要做一个阑尾小手术,竟然做了104项化验和检查,包括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连艾滋病的化验都做了。第四是索要红包(实质就是索要贿赂),如今是不送红包就难以找到医院,难以找到病床。很多医生还借“请外医”的名义收费和要红包,形成了很多医生到处走穴的现象。“你请我,我请你,请来请去,互为收取红包开方便之门。” 第五是医院或诊所与医药骗子共同合作,《温州商报》2001年2月28日刊出《只要进“诊所”,一律有“性病”》,揭露了记者暗访鹿城老年协会专家门诊部。没病的记者被诊断为有“性病”,并通过验血得到“证明”。全国有不少医院所设的性病科,都是莆田形式的所谓“承包”。 第六是实施“价格同盟”,药房联合起来实施高价,谁违反了这一“规则”就“惩罚”谁。重庆市新特药老药房老板陈华带头降价,竟被同行及其管理部门逼得跳江自尽。受害者是谁?当然是平民百姓。第七,目前医院的药品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0%-50%,从某种意义上说,医院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卖药生存,药价当然是越高越好。结果是什么?近日,卫生部发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过去5年,老百姓年均收入水平增长远远小于年医疗支出增长,医药支出已成为我国居民的第三大消费,因为经济原因,48.9%的老百姓看不起病。

  打官司中的腐败。谁都会有一些难办的私事,甚至会有需要一些通过“打官司”等方式来解决问题的不好办的事,但是,只要你耐着性子去听听打过官司人们对打官司中的黒幕之抱怨,你就可以知道为什么“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这句话能在社会流行的原因了。不少群众现在是谈打官司色变,敬法而远之,即便是去政府衙门办“例行公事”,也得经过那些权不大、僚不小的官员的腐败关。譬如,海南省某市一掌管公章的科级干部,对投资者和前来办事的人常说:“盖章急什么,先到酒店去,喝碗老鸭汤再说”海口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符兴指出:“现在‘科座现象’已成为十分敏感的问题,不少人抱怨,最难看的脸是‘科座’的脸,最难进的门是‘科座’的门,最难过的关是‘科座’的关”。再如,一桩标的仅为40.5万元的普通经济纠纷案,由山东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达七年之久至今却尚未执行终结,而申请执行人任茂保和郭保忠为了讨回被拖欠的40.5万元的货款,为这桩“马拉松”的官司,他们已付出了近30万元的成本,其中9万多元作为执行费直接交给了法院,其它20万也直接花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这近30万元全部是借来的,现已无力归还,不久前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而反倒成了被告,任茂保一度曾想上吊自杀…….

  殡葬腐败。以前人们经常说“病不起,死得起”,现在恐怕连死都“死”都“死不起”了!北京晚报杨滨在2004年3月15日的报道中报道,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不诚信行为中,殡葬业、医院、铁路、民航等部门的一些行为纷纷入选“不诚信”。

  殡葬,环卫、博物馆……这一个个特殊行业,一直被人们视为腐败的冷门,但是近年来这些行业发生的贪污腐败贿赂犯罪,不仅屡见不鲜,而且还在迅速攀升,骨灰盒变成“赚钱魔方”,成为“我国富得流油的行业”,成为“冷门行业”中的“热腐败”,他们大发“死人财”,“黑色经济”成为“黑色腐败”。为什么?因为“仅此一家,别无分店” 政府“特许”是垄断者的通行证。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一直被人们认为是腐败的“冷门”。但是“生命已息,交费不止”这句话形象地揭露了殡葬业内某些惟利是图者发死人财、赚昧心钱的丑恶行径。死一个人要花多少钱?从殡仪馆的账目上看,消费并不多:火化费300元,整容费300元,遗体接运费200元租用告别厅大厅300,小厅120元,加上租用花圈等开销,最多不过3000元。而实际呢?至少要上万元,搞风光大葬花40万元-50万元也不嫌多。据一个从事殡葬服务的经营者自述,大葬至少要上万元,甚至花四五十万元以上的也不在少数。殡葬业的利润一般都超过300%,高的甚至达到2000%。殡葬业成了名副其实的“吃死人”的暴利行业。广西一个长期从事殡葬经营服务的老板说:“别看干我们这一行的名声不太好,可死人的钱真是太好赚了。”

  ……

  (四)“小腐败”与大量“行霸”的涌现

  何谓霸?《辞海》的解释是:(1)依使权势,横行一方,欺压民众的人;(2)横占据。由此而知,霸是恶势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为何将如今的流氓、地痞、恶霸称之谓恶势力,就是因为他们太霸了。

  为什么将当今的权力腐败也称之为恶势力?因为它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霸:如水霸、电霸、路霸、房霸……他们同样是依仗权势,横行一方,不过,在欺压百姓方面却不像流氓、地痞、恶霸那样赤裸裸,而是在群体、单位、行业的名义下,以“制度”的方式让你不得不受他们的盘剥、欺压。

  何谓行霸?利用垄断职业、行业的权力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非法地盘剥和侵害。显然,行霸本身就是霸占这一行业的领导人结伙的结果。长期执行计划经济的结果是:留给社会的是一个“大一统”的经济管理体制,因而使许多职业、行业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一般来说,在党风、社会风气好的条件下,这种体制上的弊端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然而在剧变社会的今天,道德失衡、社会风气滑坡,职业、行业垄断性的弊端便充分显示出来了,它缺乏监督,缺乏制约,行业不正之风之类的以权谋私、以职谋私,便像脱缰的野马那样不可收拾。

  于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机的吃机关”的权力异化现象就出来了;

  于是,诸如“管钱吃钱,管物吃物,管人吃人”的贪污受贿、卡拿索要的权力腐败就出来了;

  于是,在社会之中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电老虎”、“水龙王”、“房大爷”、“税老大”这类巧取豪夺的腐败分子;

  于是,管理部门便以权生道,执法部门便以法变财,挖空心思地捞取钱财,变公事公办为公事私办,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就乱办事……

  于是,在社会上就出现了这样一首流行很广的“顺口溜”:

  “一类人是公仆,高高在上享清福;

    二类人作官倒,投机倒把有人保;

    三类人搞承包,吃喝嫖赌全报销;

    四类人来租赁,坐在家里拿利润;

    五类人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

    六类人手术刀,腰里揣满红纸包;

    七类人当演员,扭扭屁股就赚钱;

    八类人搞宣传,隔三岔五解个馋;

    九类人为教员,山珍海味认不全;

    十类人主人翁,老老实实学雷锋。”

  于是,这种“微小腐败”就像瘟疫似地蔓延发展开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让人们无处不感到腐败的存在,无处不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权力的剥夺,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坑国家、吃用户、挖集体、肥个人已成为一些人公共行为的准则。因而“某些人员”的腐败实是起自于“某些基层”权力的腐败(按国外学者的研究,腐败可以分为“微小腐败”、“常见腐败”和“严重腐败”三种),“某些基层”的“微小腐败”则起自“某些高层”权力的腐败。它是高一级权力对低一级权力的监督、领导、制约功能失效的必然产物。

  为何会出现“行霸”──“行业特权”?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行业特权”打的都是“改革”和“搞活经济”的旗号。改革也好,搞活经济也好,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发展生产力,在此基础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而有的人呢,从根本上忘掉了发展生产力这一基本宗旨,将“改革”和“搞活经济”看作为简单的捞钱,不管它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也不管它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于是,乱七八糟的、为所欲为的扰民、啃民、害民的“改革措施”就这样出台了,鉴于他们对某一行业的专有权、垄断权,老百姓只能听之宰割。

  第二,“行业特权”都是以“公”的合法形式出现的。即,都是为了自己“小群体”去谋私利,而且是以“组织”、公司甚至是以“党委集体讨论”的名义出现的。经常听到这样的话:“什么?对涨价有意见?找我们的领导去好了!”找领导问一问,得到的回答是:“对,这不叫涨价,叫调整,是我们‘集体研究’的。”这叫什么?这就叫法不责众。就这样,老百姓钱袋的钱就这样堂而皇之地落到“小群体”的口袋里。

  第三,“行业特权”是互相“攀比”的结果。作为公民,谁都尝到了行业特权的厉害,谁都痛恨这种属于腐败现象范畴的行业特权。然而,现在人们对此的心态究竟如何呢?你这个行业能胡来,我这个行当就不能瞎搞?你能巧立一个名目去乱收费,我就不能胡编一个理由去敲一下?这种攀比的结果是:谁都想通过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小权去弥补自己的损失,谁都想通过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权力运用尽快地、狠狠地“发一发”。于是,“电霸”、“水霸”、“路霸”、“房霸”、“煤气霸”、“电话霸”都纷纷出来了,腐败现象不普遍化才怪呢。受害的是谁呢?当然是一般的老百姓。

  第四,“行业特权”的运用给自己“小群体”带来的只是利益,而不是惩罚,因而胆子越来越大,越来越疯狂。现在,在不少单位,行业的“特权”使不少人尝到了“甜头”,不少行业的领导不仅享受到行业特权所带来的利益,而且还享受到领导特权所带来的利益。这“双重利益”使有权的“公朴”对法纪、政纪和党纪的冷落和藐视,于是,一个必然的后果就出来了:“行业特权”因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领导有意无意的怂恿、默认而可怕地膨涨起来。

  总之,对此中国的最高层已经充分关注到了“小腐败”在反腐败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六大新政”的反腐败狠抓了两手:即抓了像湛江、厦门、沈阳等属“高、精、尖”的“大腐败”,又抓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腐败”,“以人为本”,“以广大老百姓的利益为本”,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职工利益,与此同时温家宝总理还亲自“发动”了一场制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热潮,不仅让腐败分子“获利回吐”、让他们“倾家荡产”,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利于民”,将老百姓过去受到腐败分子损害的利益重新还给他们。还应该指出的是,近几年来执政党加强了“亲民”的力度,即,将社会的注意力“扭向”与广大老百姓更加关系密切的“民生”问题,“扭向”发生在广大老百姓身上最为实际的“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问题,即“扭向”孙中山先生所说“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问题。所以,在2005年过去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穷人经济学”得到了最大的重视,中央五中全会发出的要“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三个最”字,成为社会最为热门的“热门话题”。此外十六大以来,政府各部门都在认真落实胡锦涛的“群众利益无小事”指示,中央各个部委都结合反腐败斗争纷纷出台了保护群众利益的各种文件,构成了这几年来反腐倡廉中一道特有的“风景线”。公平和公正又逐渐回到了“弱势群体”的身上……正是由于执政党立足于这个基本点,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相比,我们的社会已经开始“和谐”了许多,而且向越来越和谐的方向发展。

  十六大以来广大人民对执政者反腐败的“满意度”在慢慢地、不断地提高,

  也许只有这样的反腐败战略调整,中国的“反腐败”才能彻底,才能完胜。

  注释:

  [1] 《党风与党纪》第536期。

  [2] 《反腐败导刊》2002年第一期

第3章  在过去,有一度并不太重视反“小腐败”

  既反“大腐败”又反“小腐败”,一只手反“大腐败”另一只手反“小腐败”,对“大、小腐败”一起抓,一起反,都硬起来,就是十六大以来中国最高层对中国反腐败的战略上的一个调整,应该说,这是符合中国腐败发展、泛滥的实际情况的。

  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內,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并不太重视中国最高层在反腐败问题上的这一“战略调整”,并不太重视“发生在群众身边利益的腐败”,并不太重视“大、小腐败”一起抓,一起反,其主要表现是不怎么将这一“战略调整”、不怎么将“发生在群众身边利益的腐败”当回事。

  这话说得是不是有根据?

  (一)从2003年是中国的“信访洪峰年”谈起

  2003年是中国的“信访洪峰年”。这不是文人的杜撰,《瞭望东方》刊登的一则数据就可以证明:“仅从今年7月1日到8月20日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453批,平均每天达100多人,最多一天达到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

  而在这个“信访洪峰年”中的信访内容总体上来说又基本上是“合理的”。这也不是文人的杜撰,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提出的四个“80%”证明了这一点:“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一个是“信访洪峰年”,一个是四个“80%”,两个加在一起就能说明许许多多的问题。

  谁是“信访洪峰年”的主体?当然不是那些有权人、有钱人,当然不是那些既有权又有钱的人,而是被当今社会学家所称弱势群体中的人,是穷人、下岗工人、失地农民以及有理无处申诉的平民百姓。

  那么,这些弱势群体的穷人、下岗工人、失地农民为什么要千里迢迢到北京来上访?仅仅是他们的民主意识提高了吗?有这个因素,但不是主要的,它的正确的答案就在周占顺局长提出的四个“80%”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自己的生存权受到了损害,有的甚至活不下去了,本地告状无门,该解决的得不到解决,于是都涌到了北京,涌到了北京市委,涌到了中纪委,涌到了国务院,涌到了人大常会委,涌到了中南海,涌到了……

  总之,“信访洪峰年”不是无缘无无缘无故发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大面积“小腐败”累积的结果。

  (二)在一些地方并不太重视“发生在群众身边利益的腐败”

  然而,在一些地方的父母官们并不太重视“发生在群众身边利益的腐败”,并不重视“小腐败”,反而认为它是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这是不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当然是,尤其是到北京、到中央来,那还了得?!一些地方上的“父母官”很是“忧心忡忡”。怎么办?为了要为北京“排忧解难”,为了要为中央“排忧解难”,一些地方上的“父母官”就将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于是,在一些地区贴出了“依法治访,违者必究”、“坚决打击越级上访”这类的大标语;于是,一些地方赶忙采取诸如“上访一次罚款两百元,上访两次罚款四百元,上访三次工资扣发”的“经济措施”;于是,一位反映土地承包分配不公、反映村干部贪污腐败的上访弱女子黄淑荣被关进了精神病院;于是,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判处5位上访农民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名被判处了刑罚……但是,就种截访式措施能真的解决问题吗?我想是不能的。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接受《人民论坛》 采访时说,对上访“截访”不但花费巨大,还造成了矛盾的积累,堵塞民意通道。

  一些地方上的“父母官”采取的措施真是严厉到家了,然而这样做,上访的问题能解决了吗?结果肯定是:不仅不能解决,反而会将矛盾激化,上访的人数将越来越多,而且,诸如自杀、自焚这类震动社会的极端上访方式将越来越多。显然,这类“严厉的措施”是错误的,既不能治表更不能治本。而且,这些“父母官”还忘掉了一个根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公民们上访的这种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的确,我们的社会若是不高度重视“信访洪峰年”中內含的问题、不妥善解决在四个“80%”中存在的问题,在可见的将来一定会为它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的本质

  “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的本质是什么?就是直接侵害弱势群体的“小腐败”已经泛滥到让一些人活不下去的程度了。

  这是不是杞人忧天?是不是耸人听闻?非也。因为“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能说明的东西实在太多了。

  “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说明:被“有权人”和“有钱人”联合起来盘剥的不是一个二个人,而是一批人一群人,大规模的城市野蛮拆适、农村中越来越“兴旺”的“圈地运动”以及一窝蜂式地国有资产变卖中的腐败问题,在一些地区已经使相当一部分处于弱势群体的工人、农民的生存状况,达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了。我认为,“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的出现只不过是这个社会存在的隐性危机的一种表现方式,这是我们认识此问题严峻性的基本着眼点,是不能掉以轻心呢?

  “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说明:我们的社会“两极分化”现象的确已经到达刻不容缓解决的程度了。真像国情专家胡鞍钢教授指出的,我们国家“是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有的专家还指出,现在这个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世界警戒线。富者越来越富,贫者越来越贫,而且都在以一种极不正常、极不合理、极不公正的速度增长着。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权威机构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对自身状况不满意的城镇人口比例在22%-45%之间,其中非常不满意者比例为7%-8%,大约在3200万-3600万人之间。若是将这个调查推及农村,农民们的非常不满意者比例肯定会还要高。所以,我认为,“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的出现只不过是这个“非常不满意者比例”的另一种折射,它决不是偶然的,是决不能掉以轻心的。

  “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说明:在一些地区对“三个代表”思想的落实、贯彻、执行是多么艰难啊!现在的社会有一种极为“有趣”的现象:没有一个官员不在说自己的执政行为是“执政为民”的,没有一个官员不是天天喊着“群众利益无小事”这句话的,没有一个官员不是在那儿重复着总书记胡锦涛的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句话的,然而行动呢?就根本不是那么一位事了,不少地方政府害怕群众上访,甚至视其为洪水猛兽,不仅采取恫吓、威逼、哄骗的手段把千辛万苦找上门来的群众打发回去,还层层布置基层干部用跟踪、盯梢、人看人的手段,拦截、围堵上访群众,更有甚者把已经到了上级信访部门的群众强行拉回去。更为荒唐的是,有的地方居然把能否成功“截访”作为干部的“执政能力”来考察。他们的所作所为根本不是“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是为了“实现富豪的愿望、满足有钱人的需要、维护有权人的利益”,因而才会出现“80%以上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而不解决之类极不正常的现象的。所以,我认为,“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的出现只不过是一些地区的“公仆”们对“三个代表”不是全心全意,而是半心半意甚至是虚情虚意的一种反映,对此,我们也是不能掉以轻心的。

  “信访洪峰年”及其四个“80%”还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最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将党的这一传统丢掉了,当社会矛盾出现,往往是用权力、用行政手段去解决问题,有的甚至用警力、用国家机器去对付手无寸铁的老百姓,于是本不该激化的矛盾被激化了,本能纾缓的社会矛盾反而变得不可调和了,这怎么能行呢?什么原因所致?忘掉了“以人为本”,忘掉了“群众利益无小事”,忘掉了“多办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好事实事”,忘掉了“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对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恢复、发扬党的优良思想工作,积极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化解民意的特点和规律,化民意挑战为改革机遇,使我们的社会能真正的长治久安。

  总之,只有既反“大腐败”又反“小腐败”,只有一只手反“大腐败”另一只手反“小腐败”,对“大、小腐败”一起抓,一起反,都硬起来,只有从根本上重视十六大以来中国最高层对中国反腐败的战略上的这个调整,中国的反腐败斗争才能取得群众滿意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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