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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自治运动中两种理论的分歧和对实践的影响

火烧 2007-07-11 00:00:00 思潮碰撞 1031
文章探讨中国社区自治运动中两种理论的分歧及其对实践的影响,分析普遍参与论与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的不同观点、利益取向及对业主自治事业的影响,体现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业主群体的发展与分化。

中国社区自治运动中两种理论的分歧和对实践的影响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两种理论的主要观点

  三、  两种理论利益取向的不同

  四、  两种理论的不同基础

  五、  两种理论对业主自治事业的不同影响

  六、  两种理论与业主的分化

  一、  问题的提出

  三十年前的中国经过一百多年的艰难探索和奋斗,终于取得了面向世界的资格,开始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改革开放事业。三十年后的今天,我们终于可以看到,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事业之所以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就在于不可逆转地造就了生产领域里的企业主和消费领域里的住宅业主这样两个最具有现代意义的群体,他们构成了现代市民阶层的主体,当然也就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前卫力量。也就是说,这两个群体的动向实际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的特点和进程。

  不难理解,对中国来说,业主群体是一个比企业主群体要新鲜得多的新生事物,至今不过十几年的历史,它的群体意识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理论无论是带有传统社会意识形态的痕迹还是现代社会意识形态的萌芽,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大家知道,中国传统社会里自给自足的家庭小生产方式历史很悠久,也非常发达乃至充分,因此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小生产意识形态和思维习惯,难以树立社会分工的意识,遇事总是习惯于大家一起来,人人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追求绝对平均和绝对平等。但是也正如历史发展所揭示的,这样的追求是不符合社会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因而这种追求的结果不仅不能达到绝对平均和绝对平等,相反倒是一再制造出来一少部分人剥夺大多数人利益因而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这种规律性的现象现在也鲜明地体现在了正在中国兴起的业主自治运动中,由此而产生的“普遍参与论”与“业主代表大会理论”之间的争论就集中反映了中国业主自治运动初期阶段的根本问题和主要特点。

  二、  两种理论的主要观点:

  1、“普遍参与论”的含义:

  “普遍参与论”显然可以说是先验于业主群体的出现就存在了的理论,就是前面提到的“大家都来”的理论,这种理论在物业管理和社区自治问题上宣称,由于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是建立在共有关系上的管理活动,属于业主或者居民共同自治的范畴,因而既不能由政府来包办,也不能由少数人当家,凡事应该由全体成员来“普遍参与”,共同直接决策。但是由于中国长期计划经济以及人口众多的影响而采用的居住小区中居民家庭众多,一般在一千户左右——当然,这个“左右”的幅度是比较大的,有的小区只有三、五百户,而超过一千五百户的小区也不少见——而且由于单元楼宅这种建筑对居民分隔的特点,组织全体业主进行直接决策是非常困难的,加上中国两千年来几乎没有共有关系的观念,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一向是淡漠的,因而“普遍参与论”者认为应该对居民业主进行“普遍参与”的教育,甚至把这种“普遍参与”的教育视为现代民主化的启蒙运动,而且认为民主就是全体投票,少数服从多数。

  也许有必要指出,这种所谓的“普遍参与论”是以往和目前社区自治运动中的主流观点,拥有比较广泛的主张人群,除了绝大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和试图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主张这种观点以外,中国众多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对此一直坚持不懈,甚至绝大部分初步关注这个领域的学者也有同样的主张,因而必然地体现在了许多法规之中。具体的规定是社区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共同决策的组织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且主持所谓业主大会的举行。

  2、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的基本观点:

  业主代表大会理论认为:业主共有或者居民共同自治不等于凡事都要全体成员共同直接决策,就象中国十三亿人共同拥有中国这个大家庭,不等于凡事都要由十三亿人来共同决定一样,事实上这也是做不到的。应该认识到任何制度从根本上讲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所谓生产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社会分工的发展上,所谓制度就是关于社会分工秩序的规范;业主或者居民自治制度也必须适应社会分工的要求实行分权制衡的业主代表大会决策和业主委员会执行这样的体制。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特别强调,民主不等于全体投票,民主的核心问题是对共同事务的“充分讨论”和对管理者譬如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成员的“容易罢免”。

  简单地说,“业主代表大会理论”与“普遍参与论”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具有社会分工的观念,也就是是否体现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客观要求。

  当然,也应该指出,正如“普遍参与论”是以往和目前的主流观点一样,业主代表大会理论迄今仍然是非主流的观点,尽管这个理论正在开始引起社会和学界的注意。

  三、  两种理论利益取向的不同:

  大家知道,业主自治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首先是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这种利益的分配当然也跟其他领域的利益分配一样是利益集团博弈的产物,不同的利益取向形成不同的理论,反过来,不同的理论当然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取向。

  也许有必要指出在中国的业主自治和居民自治问题上存在哪些可供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利益:

  首先是经济利益,主要有住宅的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停车管理费以及业主共有设施的出租收入的归属,当然,将来还会有业主合作社经营收入的分配等,甚至还有围绕这些利益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的支出和收入。

  政治利益方面:主要是通过所谓物业管理权的争夺而争夺对社区的管理权,以及以此为桥梁获取基层人大代表的席位。

  当然,还必须指出,在这个领域还有不可忽视的精神利益,那就是一些原来精神上受到传统体制压抑的人员为了向社会展示自己的才能从而实现自己的精神需求而认为社区和物业管理是这样难得的表现场所,其中既有已经退休的人员,也有许多没有经过中国现代历史上著名的文革运动而激情难耐的年轻人。这两种人在业主自治领域里的精神追求未必就是纯粹的,热烈激情的精神辞藻下面往往也涌动着经济利益的潮水。

  那么“普遍参与论”和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在利益取向上有什么不同呢?前面已经提到,“普遍参与论”的鼓吹者主要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那么这两个集团为什么要鼓吹“普遍参与论”呢?只要看一下他们在什么情况下会非常执著地坚持“普遍参与论”就知道了:每当业主批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和要求他们改正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会不约而同地回敬业主说:对不起,不能接受你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你提的是个人意见,不代表全体业主,你要证明自己反映的是全体业主的要求的话,应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去征集百分之二十业主的联名,然后召集业主大会来决定。

  前面我们也提到了,在一千户左右的居民社区要召集全体甚至哪怕是一半业主来开会几乎都是不可能的,于是许多业主只能听任业主委员会跟物业管理公司胡作非为而无可奈何。

  业主代表大会理论主张通过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来代表广大业主决策从而及时有效地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显然应该是反映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和愿望。这一点可以从北京市一个叫上地佳园的小区2005年夏天进行的一次社区互联网上业主调查的结果看得很清楚,当时参加调查的有50位业主,其中赞成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有41位,反对的仅有两位,其余9位态度不明。但是“普遍参与论”者不承认这样的调查反映了民意,声称该小区有九百多户业主,只有四十一位赞成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言外之意那两位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倒是代表民意了。这次典型的民意调查结果深深刺激了坚持“普遍参与论”的业主委员会集团,他们虽然千方百计寻找“普遍参与论”的根据,但是再也不愿意在社区进行是否赞成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民意调查了。这也充分证明了“普遍参与论”与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的尖锐对立。

  那么“普遍参与论”都寻找了那些显然违背广大业主共识的所谓根据来反对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呢?主要有所谓的“公益论”和“物权不能代表论”。

  所谓“公益论”的意思说: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是没有法定收入的公益行为,愿意从事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人当然都是道德高尚的人士,自然是不需要监督的,所以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来分权制衡。而广大业主通过反思三十年前的文革运动和经历了三十年来的经济改革,已经很清楚利益是人的行为的直接决定因素,也很清楚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的道理。

  所谓“物权不能代表论”就更是一些没有基本法学知识的杜撰了,而且鼓吹者的表述简直是莫名其妙的混乱,他们说“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因而不能由他人代表”,这句话的意思是,物业住宅的所有人对自己的住宅有绝对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所以你不能委托他人来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物权,只能自己行使。人们当然要问:既然人家对自己的物权有绝对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那你为什么不许人家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物权呢?所谓“有绝对排他性”的物权却不包括委托他人代表的权利,那到底是肯定了物权的绝对排他性还是否定了物权的绝对排他性呢?可见所谓“普遍参与论”逻辑上是混乱的,实质上是试图剥夺广大业主的权利。

  由于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反对“普遍参与论”剥夺业主委托他人代表的权利,当然就是对业主权利的最大维护,而且业主代表大会理论指出委托他人代表是实现业主一般权利的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委托代表是最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分工规律的权利。同样重要的是,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坚持业主民主自治的根本问题不在于投票,而是在于能否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讨论,是否经过充分讨论而进行的投票结果是不一样的,而所谓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是不可能举行开会的,当然也谈不上充分讨论了,事实上所谓的业主大会也往往仅仅是全体业主投票而已。

  前面提到,业主代表大会理论认为民主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容易罢免”,既包括由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也包括对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也就是业主分区来选举和罢免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这样的机制,从而保证随时可以遏制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滥用权力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形发生。

  这样充分讨论和容易罢免的业主自治机制难道不正是广大业主所希望的吗?

  四、  两种理论的不同来源:

  前面已经提到,“普遍参与论”与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具有社会分工的意识,即“普遍参与论”是以自然经济小生产的传统观念为基础的,而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则是以社会化大生产观念为基础的。

  正是由于这样的根本分歧,“普遍参与论”与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必然地分别要以“直接民主论”和“代议制”为政治学来源。大家知道,“直接民主论”实际上就是以小生产者根深蒂固的绝对平等观念为基础的,坚决反对‘代议制’这样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时代的政治文明,往往导致法西斯主义专制的复活,譬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德国纳粹一上台就取缔了国会,六十年代中国的红卫兵运动也是在蔑视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滥觞无度的。做这样的联系分析并非为了宣扬业主代表大会理论而对“普遍参与论”做耸人听闻的指责,因为事实上,就在去年秋冬发生的著名的北京市美丽园业主维权风波中,显然已经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三十多年前文革红卫兵运动的暴乱情景,而这个小区严重对立的两派业主的头头都是不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制度而主张“普遍参与论”的,其中业主委员会的支持者甚至激烈地反对业主代表大会理论,而美丽园业主委员会则依仗支持者多于反对派业主而坚持由自己主持有罢免业主委员会议题的所谓业主大会投票,完全不顾现代民主制度中的“回避原则”。

  同样由于“普遍参与论”与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分别依据小生产传统观念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观念,所以两种理论的历史观也是不同的,“普遍参与论”依据的是蔑视人民群众的英雄史观,而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坚持的是人民是历史发展主体的历史唯物主义。“普遍参与论”认为广大业主“愚昧、冷漠,沉默,搭便车”等等,指责广大业主不愿意参加物业管理方面的维权活动是自私的表现。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则认为业主已经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业余还有许多事情譬如家务、教育孩子和学习娱乐以及种种社会应酬,即使是维权事务的领域也是多得不胜枚举的,如果没有来参加物业管理方面的维权就是“自私”“愚昧”“搭便车”的话,那么当然可以问一下“普遍参与论”者,你去参加反教育腐败和反医疗腐败了吗?难道这两方面的维权不比物业管理方面的维权重要吗?你去参加环境保护或者反对“台独”的活动了吗?如果你觉得环境保护和反对台独与自己关系不大而没有去参与,你是不是更愚昧和自私?为什么己所不欲,还要硬施加于人呢?业主中总是会有对物业管理和维权有兴趣的业主,广大业主也是乐于推选他们作为代表来代表广大业主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特别是对于按照代议制建立分权制衡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是理解的和积极的,为什么却要指责广大业主愚昧和冷漠呢?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难道不比没有充分讨论就让广大业主在不了解议题真实含义的情况下进行投票要理性和科学吗?

  五、  两种理论对业主自治事业的不同影响:

  由于上述两种理论的不同利益取向和不同的历史观念以及对业主群体的不同态度,决定了“普遍参与论”与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对业主自治事业的影响是迥然不同的。

  首先,正如前面指出的,“普遍参与论”成为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对付业主要求和剥夺业主权利的共同的理论武器,反映到相关法规上,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操纵业主委员会随意提出对业主不利的议案,而业主要提出维护业主利益的议案却必须寻找百分之二十的业主联名,即使千辛万苦找到了百分之二十业主的联名,业委会也仍然可以寻找种种借口拖延时间,譬如一些业主委员会针对业主提出的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提案,居然要审查提案者的资格,否则就不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使得广大业主在面对有开发商和腐败官员支持的物业公司面前已经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又增加了业主委员会这样一个来自内部的对手,特别是这个来自业主内部的对手往往本能地运用“普遍参与论”来与物业公司近相呼应,对广大业主形成了强大的压力。

  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则对业主民主自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积极的作用,三年来业主代表大会理论对“普遍参与论”的批判大大压制了“普遍参与论”的声音,许多原来坚持“普遍参与论”的人逐渐放弃了“普遍参与论”的鼓吹,特别是业主代表大会理论所宣传的北京市上地西里小区业主代表大会成功实践的案例有力地反驳了“普遍参与论”鼓吹“业主代表大会行不通”的错误观点,甚至成为了许多地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样板。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的实践证明了,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把业主委员会牢牢掌握在了业主的手中,彻底堵死了物业管理公司等与广大业主对立的利益集团收买操纵甚至逼迫业主委员会来与广大业主对抗的路子。

  其次、“普遍参与论”涣散业主发展自治事业的精神,使得业主的维权形势雪上加霜。当一些热心业主自治事业的业主出面进行这方面努力的时候,总是遭到“普遍参与论”的阻挠,譬如当一些业主提出改进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或者揭露物业公司乱收费的时候,甚至揭露物业公司收买操纵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利益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往往依据“普遍参与论”借口百分之二十业主联名而使得业主在征集业主联名的过程中精疲力竭而心灰意懒半途而废。甚至即使找到了足够的业主联名,也会由于无法进行理性和充分的讨论而使得议题难以通过,即使勉强通过了也会由于不少业主并不理解和接受而无法落实实施,因而业主参与投票的热情逐渐降低。这方面的例子显然是很多的,譬如北京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筹备成立阶段就定下了坚决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方针,利用广大业主急于成立业主委员会来驱逐物业公司的心情而高票当选,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主任以百分之九十六高票当选,夸口三年内建成世界一流的社区,但是这些人当选以后就依据“普遍参与论”来拒绝业主的意见,甚至借口没有报酬而拒绝接待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更是刚愎自用飞扬跋扈到了极点,不仅与业主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吵翻了脸,还与几乎所有能够见到的业主吵得一塌糊涂,因而被大多数委员强行解除主任职务,三年来业主委员会也在互相争夺主任职位和公章的吵闹中一事无成,业主的热情因此而被迅速瓦解,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三年前有一百多位业主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仅仅一年后还愿意参加相关会议的业主居然就屈指可数了;当初高票当选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在被大多数委员强行解除职务时居然没有业主同情和关心过问,他在已经被业主委员会大多数委员解职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坚持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物业管理公司诉讼,开庭的时候居然没有一位业主到庭旁听,大家厌烦的物业公司依然悠闲自在。

  业主代表大会理论主张业主分区推选出来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决策,仅仅由几十名代表组成的业主代表大会显然可以及时收集和反映广大业主的意见,进行充分理性的讨论而做出相对科学的决策,这样当然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业主参加民主自治事业的积极性。譬如北京市上地西里刚成立起来业主代表大会的时候,代表们愿意发言的很少,即使发言也是对业主委员会感谢的话多于讨论问题的话,但是随着业主代表大会的经常举行,代表们发言越来越积极和热烈,甚至激烈地争论,这样不仅使得原来个别人几个人操纵业主委员会甚至一个人去跟物业公司签定合同的事情再也不能出现了,而且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即使是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也不能左右议题了,广大业主虽然似乎仍然不大关心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的事情,但是已经不再担心出现几个业主委员会委员胡作非为的情形了。因为他们知道已经形成了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以及监事会之间分权制衡的体制,物业公司和少数投机业主已经不能再向以前那样不把业主放在眼里了,更不可能擅自随意乱收取管理费了,因而广大业主一般情况下就可以安心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了,那些在别的小区折腾广大业主的“普遍参与论”在上地西里小区完全没有市场了。

  其三,“普遍参与论”分裂业主:由于“普遍参与论”的实际作用是用全体表决来阻挠业主对议题的充分理性地讨论,因而在表决业主委员会精心炮制的议题的时候,大多数业主并不了解议题的真实含义,必然产生不同的误解而严重分歧,又不能通过理性和充分的讨论辨析议题,因而往往导致互相怨恨甚至漫骂,从而造成精神上的互相伤害而成为冤家对头,譬如某个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近半数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依据所谓“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更换了自己不喜欢的物业管理公司,然后提出了与新来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停车管理合同的草案让业主表决,但是只告诉每月每部汽车的停车管理费从150元降低到了120元,却不告诉停车管理的实际成本仅有每车每月30元左右,于是许多业主在不知道这个信息的情况下同意了这个合同,而少部分业主虽然知道这个成本信息,但是无法及时告知大多数业主,只能自己在气愤中拒绝交纳停车管理费,已经交了停车管理费的业主有的后悔,有的则攻击拒绝交费的业主是沾便宜耍赖,业主之间的隔阂日益加深,而业主委员会则得到了每部车每年提成一百元的回扣。

  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由于主张通过充分讨论来完善议题内容和消除业主的误解,当然就会起到团结业主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由于坚持容易罢免的原则而有力地威慑和遏制了阴谋议题的出现和通过,使得那些投机业主失去了投机钻营的空间和分裂业主的机会,譬如上地西里小区也多次遇到了业主意见严重分歧甚至有可能分裂的局面,但是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反复讨论,终于避免了使用所谓“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生硬办法而在理性讨论中取得了共识,化解了危机,事后大家都觉得自己的小区有业主代表大会的机制实在是幸运的事情。

  六、  两种理论与业主的分化:

  正如“普遍参与论”造成业主的分裂不等于业主分化为不同性质的群体一样,业主代表大会理论促使业主的团结也不等于业主的性质划一无二。实际上,关于业主自治理论的分歧反映了业主群体跟其他社会群体一样有着内部的分化。我们认为业主群体大致上可以分化为人数众多的“普通业主”和人数不多的“投机业主”这两个亚群体,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影响业主民主自治进程的内在的、因而是主要的矛盾,至于目前业主同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是外在的矛盾,看起来似乎如火如荼,却是表面的,非决定性的,简单地说,恰恰是由于投机业主运用“普遍参与论”兴风作浪,时时涣散着业主的精神,阻挠业主统一意志的形成,而鼓励着物业管理公司胆大妄为侵害业主的利益。

  所谓“普通业主”,就是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享有和使用自己的住宅而保障自身正常生活的大多数业主,他们的精神特点是希望与邻里相安无事,甚至尽量减少往来,这既是中国传统小生产文化熏陶的结果,也是目前中国流行的单元楼宅这样的住宅结构所决定的,他们通常占到业主群体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而“投机业主”则有根本的不同,他们人数虽然不多,只有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几,但是他们对身边的利益空挡特别敏感,善于利用中国大众一盘散沙的传统特点从中渔利,因而也就对建立公共监督机制特别警惕和持坚决反对的态度,所以他们坚决反对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必然的了,而反对业主代表大会最好的理论当然就是“普遍参与论”了。所以我们对“投机业主”的一般定义是:顽固坚持“普遍参与论”来反对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制度,从而达到侵蚀业主共有利益目的的少数业主。

  之所以在这个定义中首先强调“顽固”一辞,是因为“普遍参与论”与“投机业主”之间,业主代表大会理论与普通业主之间都并不是严格对应的关系,事实上,普通业主中赞成“普遍参与论”的也不少,只不过他们主要是在不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的情况下对“普遍参与论”的迷信,反映了普通业主群体在产生的初期阶段的不成熟,他们当然不仅不会顽固坚持“普遍参与论”,相反,随着业主群体意识的成熟,也就是只要一旦发现业主代表大会实践的积极成果或者发现“普遍参与论”指导下所谓业主大会的虚伪性质,就会比较容易地转向对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的认同,这当然是人心向善的本质的表现。同样,“投机业主”虽然内心坚持“普遍参与论”,但是外在表现上却往往是动摇的,特别是在感觉到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很有可能成为未来业主自治的主流制度的时候,他们甚至表现得比普通业主还要积极赞成业主代表大会理论,不过当他们感觉到业主代表大会成为业主自治的主流制度尚需时日的话,就又会毫不犹豫地重新鼓吹“普遍参与论”,因而可以说这种动摇也就恰恰是“顽固”这一内在本质的外在表现。

  总的来说,同任何事物一样,业主群体也是一分为二和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是一个由普通业主与投机业主构成的对立统一的社会群体,揭示这个对立统一体的两个方面的关系,特别是揭露投机业主的性质,对于认识业主群体的发展,尤其是业主民主自治运动的发展,显然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仅仅是向广大业主指出投机业主这个概念,就能够使得业主的自主意识产生显著的革命性的进步。

  最后要指出的是,正如一百年前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指出的:“中国的现代化要从大众学会开会开始”,我们认为业主代表大会就是训练中国大众学会开会的最佳途径,因为不仅业主代表大会所在的业主自治领域是中国目前受传统习惯势力干扰程度最低的领域,而且能够接受开会训练的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也是现代素质特别是民主精神素质最高的群体,使他们得到举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选举、罢免的民主训练,显然将会产生事半功倍甚至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这是业主代表大会理论的要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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