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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学生的追问——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再思考

火烧 2007-04-22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本文从大学生社会实践角度出发,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政府、学者与农民多方力量的共同选择,强调合作社在利益驱动下的生存与发展路径。

一个大学生的追问

——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再思考

河南大学  邢成举

  作为一名大三的本科学生,在同学的眼中我是幸运的,因为无论在课内还是课外我都做得不错,专业课的学习和课外社会实践都有了不小的进步。在谈到社会实践时,我自然是要感谢我加入的社团——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正是社团为我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使我有幸接触了许多的人和事,参与了十几次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在河南省内的许多地方都进行过社会调查。从2004年始,我便开始接触合作社了,并在其后的两年时间里参与过几个合作社的筹建过程。但是从开始到现在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对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始终疑惑,在自己社团活动即将结束时,重新回顾了参与合作社学习的经过,总结了认识希望可以对合作社有更深的了解。在这里写出对合作社的几点看法希望得到大家的指导。

  合作社——“农民的选择”还是“社会各方的共同选择”?

  在农民合作社出现之初,曾有人称这是有些学者在拿农民和农村在做一项试验。最初我也曾这样认识,因为我所接触到的合作社确实是有学者走进农村了之后经过发动宣传后才出现的。在学校附近的兰考出现的农民合作社就是这样一种表象。然而很快我就改变了这种认识,因为我们知道认识源于实践,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提升并对合作社进行制度设计。在我国各个地区农民合作社在数量多少、发展程度和发挥作用大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这与区域内的各种因素密切相关。但总的来说,合作社是源于农民自己创造的产物,它产生与民间,这方面有学者作过专门的考察。市场经济的压力与风险使得合作成为应对问题的必然选择。从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次有合到分的过程,但现在将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合作,这样看来并非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而是宜分则分宜合则合。合与分的背后是利益的分配与联系,所以分合只是形式,利益才是决定性的力量。对于合作社的选择我认为合作社的确定发展并非一种力量进行选择的结果而是社会多种力量共同选择的结果,在多种力量当中,政府、农民、学者是三种主要的力量。合作社的确立与发展与三者当中的任何一种力量都密切相关。在我国社会现实条件下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不获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是不可能的。在2006年12月31日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将党和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和意见进行反映的重要举措。合作社的发展道路充满曲折,要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实践创新,这就决定了合作社的存在与发展也同样离不开学者。农民作为合作社的主体更是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动力。所以合作社是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选择的结果,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多方的大力支持,这样也是选择所带来的逻辑结果。

  合作社——“社会团体”还是“企业法人”?

  在我所调查过的十三个合作社当中,绝大部分合作社是以合伙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性质进行注册的。合作社作为服务与其成员的组织,它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以企业法人性质注册是与合作社性质有冲突的。同时由于农民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利润空间小、产业基础薄弱的农业,以企业法人身份注册会让合作社的发展更加艰难。我想合作社以企业法人性质进行注册并非不可,但最好能够分阶段进行。从长远来看,农民合作社在自身力量足够强大时一定会兴办经济实体,以更好地为成员带来经济收益,但要达到这样一种阶段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我认为对农民合作社的注册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以合作社是否存在经济实体为界,前面时期以社会团体身份注册,后一时期以企业法人进行注册。这样合作社的发展就会有更多的便利和动力。

  合作社——“纯粹的经济组织”还是“主要是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对农民合作社主要性质进行阐释的一种称谓,农民合作社的主要活动范围在经济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合作社的活动范围就仅仅在经济领域。扎根与农村的农民合作社除了会在经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外,也会对基层政治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在南阳方城进行调查时,一位退休老干部曾给我谈起他对合作社未来功能作用看法时讲,合作社的发展作为一种刺激性因素会使政府基层组织动起来,会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加速公共部门的职能转变。在2005年四川社科院针对合作社进行的一项调查后,也发现在合作社发展良好的一些县,县里一些原来已经功能残缺的机构和组织在合作社的促动下都有很大的改观。我们因此相信在坚持正确政治前提的条件下,农民合作社是可以发挥其政治作用的。况且在农民合作社成立的动因里面就有以组织保障农民群体权益的因素,这样合作社也不可避免地要带上一些政治性色彩,所以我们要积极促进合作社各种正向功能的实现,为新农村建设更好地服务。另外也正是这个原因,合作社要注意处理好本身与村委会、村支部的关系,在和谐、融洽的关系中不断发展。

  合作社——“为社员服务”还是“为村民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然生发于农村,它的生存与发展自然离不开农村。但是合作社毕竟是一个正式的组织,合作社的社员与村民还是有差异的,应该将两者区别对待。然而现实中要想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容易。例如在合作社为社员进行良种统购时,非社员可以通过托是社员的亲戚或朋友在统购前增加他们要购买的量,在统购结束后非社员也享受到了这种服务。这种现象使合作社的负责人担心由于社员与非社员可以有同样的收益从而打击社员群体的信心和积极性,合作社的发展规模扩大难以实现。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如果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仅定位于社员就会造成同村内村民的分化,过分地强调二者的区别势必引起村民的反感。合作社应将服务对象定位于村民及村庄外的农民,这样可以使合作社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和坚实的基础上发展。但区别是必须的,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由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层次较低,收益较小,难以避免非社员的“搭便车”行为。随着合作社力量的增强,可以开展一些特色项目合作,使社员以项目利润为收益,通过高成本来减少“搭便车”行为。

  合作社——“封闭的组织内合作”还是“开放的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了之后,面临着发展和壮大的严峻问题。过去人民公社最终走向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单纯的集体内合作,大家基本上都做着同质性的工作,公社的发展就仅靠农业进行维系,无法从其他领域吸引和利用更多的资源发展自己,最后公社体制渐渐退出了。这是我们当前发展合作社的重要借鉴经验。专业分工和合作则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多种动力,既可以发挥组织内各类人员的优势和才干,有可以联系到组织以外——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各种资源。基于农民合作社刚刚起步的现状,它必须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立联系,不然的话,固步自封、闭门造车是绝对不会让合作社大有发展的。开放的经营管理模式,以专业合作为导向的发展思路才是合作社发展的正确选择。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进行了一年,但仍有不少的地方对如何进行新农村建设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认识。以农民合作社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不少地方正在尝试的一种途径,我们已经看到了许多的成果,但同样也有许多的问题。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结构设计和功能改善,对合作社进行科学管理,不断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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