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支持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由人大委员喻权域提出的关于惩治汉奸言论的提案一经披露,便在煤体上引起了一些人的恐慌,我浏览了下反对者的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出台惩治汉奸言论法会妨碍言论自由,违宪,不好介定,缺少法律的构件,会造成“因言获罪”的恐惧等。 其实,这些言论是站不住脚的。
自由,是相对的,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这已是铁定的公理。如美国在一些人的眼里是最自由的王国了,但你不能自由到随便进入总统府吧?你示威游行时只能在指定的路线吧?
我们的宪法对自由是如何介定的呢?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可见,我们的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你的言论自由只能在“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的前提下进行,在这个前提下,你的言论是自由的。超过了这个前提,你的言论便是违反宪法,也就是违法犯罪!既然是犯罪就应该受到惩罚!难道这有什么不对吗?
假定按喻先生的观点来制定所谓汉奸言论法。我们现在来看看喻权域委员所指的汉奸言论是指一个什么范畴,下面是他关于这个提案的两段主要观点,摘录如下:
1、中新网3月5日报道,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在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时表示,当前一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为八国联军侵华、特别是日本侵华翻案。针对这种情况,他将建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对那些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列强侵华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战争翻案的论者乃至媒体负责人,要以法律手段惩办。
2、和记者采访时的对话(片断):
主持人:能不能给那些学者、或者历史学家,那些研究人员一个机会呢?
喻权域:制定具体法律的时候可以给他一个机会。制定具体法律的时候可以加上一些东西,比如你发表文章进行道歉声明。
由上可见,喻先生所指汉奸言论有几个构成要素:1、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别有用心的)歪曲历史;2、为1840年以来的侵华侵华战争如八国联军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翻案的和类似的铁证如山的事件;3、在媒体上发表的。
汉奸言论违宪了吗?歪曲历史,显然就是指在铁的事实面前,还要诡辩。比如,日本侵华战争,实行三光政策,屠杀了我们大量的同胞,给我们中国带来深重的灾难。我们的先烈不惜抛头颅、洒热血,才换来了伟大的新中国。这已是铁的事实。假如你在这些铁证面前还要说日本不是侵略我们,而是为了“东亚共荣”,是来帮助我们搞建设的,这就是歪曲历史-------等于一个妇女被强奸了你还要为强奸犯说他为这妇女制造了性快感,应该感谢他呢!难道我们要让这样的恶言和恶徒得逞?让正义和良知被扼杀而让这种别有用心的小人逞凶?这种言论让全中国人民(汉奸除外)的感情受到了伤害,是对良知和正义的挑衅!没有正义和良知,我们又怎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然,如果在小范转内讨论、论证或找证据,不在媒体上发表这些的言论,造成的影响就不大,属于学术研究范畴,还不到违宪程度,还不属汉奸言论,不受惩罚。
假如有人大肆宣传这些的言论,并且在媒体发表了。在媒体上发表,看的人就相当多,对侵华战争这些铁证如山的知情者来说,知道说这些言论的人要么是对历史无知的不学无术的骗子,要么是故意歪曲事实,是别有用心的买办汉奸,批驳吧,又不值一驳,不批驳吧又会贻害他人。直接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使他(她)们的心理健康受到了损害。对不知情者的年青一代来说,该人的言论就等于教科书一样,会起到教化人引导人的作用。而这些言论给他们的信息又是假的,不真实的,不健康的,他们就易被误导了。这种现象得不到禁止,相信这些汉奸言论的人就会逐步的多起来,制造汉奸议论的人逐步的会猖狂起来,最终必造成到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歪风邪气盛行,社会风气越来越差;最终必造成国弱民弱,成了敌人的帮凶,外强入侵时就极可能造成亡国灭种。也就是说任由汉奸言论充斥我们的社会,现实上,伤害了公民的感情、身心健康和利益;长远来说,严重地伤害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是违宪的。至于媒体作为宣传汉奸言论的行为,在客观上成了汉奸言论的帮凶,也“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是“ 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同样是违宪的。当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实行惩治汉奸言论法,会不会妨碍言论自由?会不会造成“因言获罪”的恐惧?完全不会的。你不是歪曲历史,你不是涉及到很重大的问题,你没有在媒体上发表,只是在小范围内争论,是不构成汉奸言论的,或者你发表了,但最终认错道歉,消除了恶劣影响,那也不会被当作汉奸言论惩罚的。你怕什么呢?这不是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吗?难道这么宽忪的空间还不够吗?难道非要给这种打着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幌子实际却是歪曲历史,给社会、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危害的汉奸言论随意横行才叫自由?
这样的自由我们不要,让它见鬼去吧!
至于说宪法中已有了某些条款了,不用再制定什么汉奸言论法了,更是糊涂。大家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总纲,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并不能包办所有法律,否则,我们为什么还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制定许多其它的象刑法、森林法、保险法以及精英们日夜盼望的物权法之类的法律呢?
200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