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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火烧 2009-12-2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最高法发布司法公开新规,要求媒体接受舆论监督,对恶意报道案件将追责,引发争议。新规限制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权,引发公众对司法透明度的担忧。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罗旭)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规定了对新闻媒体追究责任的相关内容,其中,新闻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规定》强调,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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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司法公开,我看是反其道而行之。

从此以后,法院审理案件,不想让老百姓知道的,老百姓是无法知道了。如果去年的这个时候有这样一个《规定》,我想今年的许许多多轰动一时的案件,都不会有现在这样一个令人稍感欣慰的结果。也可以预见,明年将不会有轰动全国的小老百姓案件。案件审理的舆论监督,从此消失。这样一个规定对什么人最有利,是十分明显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我在想此《规定》的出台是否与李庄案有关,类似李庄的事情如果不被媒体曝光,会有怎样的结果呢。想起一个成语——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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