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ccb1e50100gcs1.html
解读:“上访性敲诈勒索罪”、“持假证性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
文/马无情
无论是生命受到威胁、还是文字被删除,我还是坚持写下去,是文字敏感还是真实的文字触动了某些人敏感的神经?
过去的几个月是家人最难熬的岁月,先是父亲(马继文、农民)在去京上访的路上神秘失踪、全家无尽的恐惧,后是父亲被地方政府以“上访性敲诈勒索罪”、“持假证性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最近家人不约而同的作噩梦:父亲被地方官员指使的犯人在牢房里毒打、折磨,上访10年的结果以父亲的死亡而终结。从此,山西临县一片和谐,无人再敢进京上访。
解读:“上访性敲诈勒索罪”
抛开血缘关系,理性站在网民角度剖析解读“上访性敲诈勒索罪”
事件经过:2008年12月初,(农民马继文)进京反映其土地被地方政府非法侵占11年及赔偿金问题,同年12月15日,马继文回家和母亲郭有莲在地里干活,政府打电话要求其去镇政府商议、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当日,办公室有:镇党委书记阎福平、镇长李卫平、副镇长张玉成、团委书记赵金栋、马继文五人。政府领导说:“县政府新年前有很多事情忙,没有时间处理你的问题、镇政府也没有能力解决,上访对政府影响很不好,让马继文在新年之前不要进京上访。马继文说:“仅两个没有时间、没有能力就拒绝处理,还不让上访,这是推卸责任,11年来其舍家弃业、四处借钱贷款上访维权,子女被迫中途缀学,全家穷苦不堪,政府过新年有好酒大肉吃,其家过年连温饱也不能解决。不给解决侵权问题,上访是唯一可以讨个公道的选择”政府领导劝导不成提出“只要马继文在新年前不进京上访,就给其6600元作为部分经济赔偿,让其回家办年货。”经过政府和马继文商议后达成协议:马继文给政府写了“新年前不进京上访的保证书”领取6600元赔偿金。2009年,侵地和赔偿问题政府仍然不给解决,马继文继续上访,接着政府官员联合县检查院指控其犯“上访性敲诈勒索罪”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理性剖析:对马继文犯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完全不符合此罪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原判决(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认为被告以上访为由,要挟政府,获取7500元,就认定属于敲诈勒索罪。
个人认为: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马继文要合理赔偿去上访,属于非法占有目的吗?
2、客观方面:
(1)马继文以进京上访为手段,此手段实属合法正常,上访是公民权利啊,难道实施公民权利也会是犯罪的手段吗?再说马继文上访针对的是政府,难道政府害怕上访吗?威胁和要挟必须是抓住了被害人的某种隐私或不可告人的事实,难道马继文为了自己土地被侵占去上访算是抓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或不可告人的行为或事实了吗?进京上访能构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府的威胁吗?身正还怕影子斜吗?进京上访不是也不应该能成为守法主体具有威胁或要挟力的方法,所以不应算作威胁或要挟手段。
(2)马继文针对的是政府,并不是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道说政府害怕上访,被农民威胁或者要挟而被强行所要了7500元吗?那么这7500元请政府说明属于什么性质的钱呢?会是因为害怕威胁或要挟给的收买钱、堵嘴钱?实际 7500元是政府给马继文的部分赔偿款,并非政府害怕上访用来收买或满足威胁人的收买钱。并非非法利益。
(3)敲诈勒索要强行索要,证据表明是政府与马继文协商达成的协议。政府完全可以不给7500元,让马继文去上访就是了,一个农民能对政府构成强行索要吗?
(4)再者,7500元远远不够对马继文的赔偿,马继文索要80万到100万,是自己的上访要求和请求,是自己的认为,怎么就构成敲诈了,难道所有超出正常数额范围的诉讼请求都要以敲诈勒索定罪吗?马继文的要求只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怎么能将请求也算作敲诈的情节呢
综上所述:农民行使公民权利去上访,请求赔偿100万,是合法行使权利,索要合法的赔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不成对政府的威胁,也没有使用强行的手段,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解读:”持假证性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

上图就是政府官员指控马继文犯“持假证性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证。
该截图是原判决(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第六页兔坂镇柴家岔村原村委书记吕成阳的证言:这份截图证言说明了在1985年吕成阳发给马继文《小流域治理使用证》的时候,上面已经加盖有临县政府的印章,作为临县山区率先治理荒沟的马继文得到了当时县委书记的称赞和鼓励支持,并发了《小流域治理使用证》。
马继文在原判决(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中辩解自己没有伪造公章,发证的时候证件已经盖有临县政府公章(上截图证言可以证明),也没有伪造证件,《小流域治理使用证》是原村委支书吕成阳发给他的(上截图证言可以证实),在其和政府打官司的11年里村委会的官,政府的官,法院的官,纪检委的官都曾收缴、查看过其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证》(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可以证实)如果说证件是假的,那么自己是受害者,很可能在其持证期间被村委、政府、法院、纪委等官员以假掉包更换后再归还马继文。
下面是临县人民法院给马继文定罪的“理由”引自原判决(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第8页。
马继文所持有的《小流域治理土地使用证》,经查该证件其证件中所加盖的“临县人民政府”印章与同期临县人民政府文件所加盖的“临县人民政府”印章不是出于同一枚印章盖印所形成,与同村赵学亮(镇政府团委书记赵金栋的父亲)所持的《小流域治理土地使用证》证件所加盖的“临县人民政府”“临县兔坂镇公社柴家岔大队管理委员会”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的盖印所形成。
理性剖析:原审判决混淆了被告人持有假证件与伪造假证件的概念
原审判决混淆了被告人持有假证件与伪造假证件的概念。以持有假证件认定被告人伪造假证件,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没有任何证明被告人伪造行为的证据而判定被告人有伪造行为属于严重缺乏证据的错误判决。
原判决仅凭与县政府印章不是同一印章、与同期别人的证件不是同一印章结论就判定马继文伪造了印章,实属证据不足,漏洞明显可见。难道持有假证件与伪造假证件是一个概念吗?就好比,持有假币的人一定是伪造假币的人?持有毒品的人就是制造毒品的人?持有枪支的人就是造枪人?
疑点一:1985年村支书发给的证件上有县政府印章,被告人何必伪造呢?即使临县政府章是假的,但有证据证明是持有人伪造的吗?
疑点二:马继文持有证件的印章与政府团委书记的父亲证件印章不一样就断定马继文证件印章是假的,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所有被官衔光环笼罩着的印章都是真的,普通农民的与官老爷父亲印章不一样的都是假印章吗?
疑点三:填写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自己加添的
疑点四:村委会的章与别人的章不一样,即使是伪造的,有证据指明是持证人伪造的吗?
疑点五:有证据能证明马继文曾经领取过盖有县政府公章的证件,被告人真的证件哪里去了,有查明情况吗?
对(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描述马继文罪状的真相疑问:
问题一:(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第一页第二段原文描述:“马继文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2日被临县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2009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
1.马继文在北京南站通往国家信访局的途中被临县信访局接访人吕锋拦截、戴了手铐、其没有出示任何拘捕的法律证件,只说了一句:“等候你多时了。”吕锋本人是临县信访局接访人员,怎么摇身一变成了北京市公安局人员,当时现场还有同乡和马继文一起进京上访的数人。
2.既然马继文于2009年2月2日被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为什么要等到9月13日其去京上访才抓捕,在这7个多月的时间里马继文一直居住在山西临县柴家岔村,并没有畏罪潜逃,何不将其抓获?何必兴师动众、千里迢迢去京在马继文上访的路上抓获?难道心虚,害怕马继文上访吗?
问题二:(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第一页第三段原文描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继文等到庭参加诉讼."
1.在临县法院判决以前临县看守所不允许家人探亲见马继文,不让马继文请律师辩护,法院也没有通知家人说:“x月x日开庭等”,为什么甚至连死刑犯也该拥有的权利却被剥夺了?
2.母亲郭有莲接到判决书后去探望父亲马继文,父亲叙说了判决全过程:自从马继文被抓捕回临县一直被关押在临县看守所,判决当日关押马继文的临县看守所里去了临县法院的人,临县检察院的人,问了父亲一些问题,作了一些记录,然后写了一个判决书就宣告判决其3年。
请问临县人民法院是否贵院因为没有开庭的地方,改迁移到临县看守所开庭判决?在一个关押犯人只有被告一人的地方开庭,这算公开开庭审理吗?这算依法判决吗?
问题三:(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第一页第四段描述:“马继文与柴家岔村支书吕成荣索要《小流域治理土地使用证》一本。。。”
山西临县兔坂镇柴家岔村根本没有吕成荣这个人,请问临县人民检查院,临县人民法院,你们从哪里弄来的这个人?作为权威政府机关,一个字的错误都关系百姓的生命,难道这就是你们挤尽脑汁搜集马继文罪行的手段吗?
问题四:(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东拼西凑,杂乱无章,七零八乱,本人用心研读数十遍才读懂意思,虽然有长长的8页,却大部分是和“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没有任何关系、关联的内容。表面看起来吓人,却经不起“一驳”。
1.原判决书多次提到:临县信访局返回给上访人“上访小费”一事。这个问题需要从地方政府的诚信、信誉、公信力说起,很多地方政府接访不是为了处理问题,而是想方设法把上访人从京城骗回当地,一次次失信,上访人一次次去京的路费、开支等一般农民和底层弱势无力支撑,有的访民上访几十年倾家荡产、穷苦不堪。所以他们去了北京后不会回家,节省路费、开支。这时候地方政府及驻京办接访的就开始和上访人商量、达成协议,只要上访人回家就给其报销来回路费、开支,并承诺“这次回家,一定给解决问题。”然后,上访人抱着最后相信政府的一丝希望跟随接访的回家。原判决书提到:“马继文诈骗临县信访局900元。。。称在从京送回马继文往当地的途中,其提出如不给钱,就继续上京不回临县。”先不说这条信息的真实性,既然临县信访局和马继文在北京商讨、达成协议,说明农民马继文没有强行索要,没有要挟、威胁临县信访局,他认为这是地方政府对他来回路费、开支的报销。临县信访局也心甘情愿以报销路费来换取马继文回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难道是“诈骗罪、敲诈罪”?
2.原判决书多次提到:“地方政府多次给马继文处理解决问题,马继文不同意,非要赔偿至少80万。事实上地方政府是这样处理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证》中描述的150亩土地,只按照5.37亩计算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总计5万元左右。对于这样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处理方式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接受、同意。
问题五:十年前(2000年)同一个法院(临县人民法院)同一个审判长辛乃平判决小流域使用权归马继文所有,赔偿马继文700元(详见文章后面(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该案没有执行,被告(村委会)也没有上诉、继续侵占土地。十年后(2009年)同一个法院(临县人民法院)同一个审判长辛乃平在(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中写道:”马继文持伪造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公共财务。。“
请问临县人民法院、法院审判长辛乃平,10年前你们判决小流域使用权归马继文个人所有,怎么在(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中说马继文索要公共财务,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10年来,马继文一直拿着临县人民法院的(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去北京“人大”来访接待室上访,这难道属于“非法占有”吗?难道你们法院制定的(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是非法的吗?
点击查看:2000)临民初字第18号、(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等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