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瘠的土壤——评刘永佶“劳动主义”的社会形态基础
一种哲学要成立,最基本的条件其逻辑前后统一。一个逻辑前后不统一的学说一定是自相矛盾、出尔反尔的荒唐学说。这里就有一个现成的例子——刘永佶的“劳动主义”。
刘永佶先生觉得社会主义必须要有自己的哲学。他用了很大的篇幅来描述唯物主义是贯穿资本主义理论、运动和制度,他认为唯物主义是为少数不劳动的人服务的,因此这个主义就不是作为多数的劳动者的哲学。于是他说:“历史的经验证明,社会主义作为工业文明和公民社会劳动者和意志的集中概括,不能将本是资本主义哲学观念的唯物主义照搬过来作为自己的哲学观念,……”(《社会主义哲学是对唯物主义的扬弃》)按此理推论,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应该不能照搬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的。为什么?因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是为少数人服务的,那么社会主义社会怎么会采用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呢?可是刘永佶先生却忘记了,他实实在在地“照搬”了。他把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都照搬到劳动社会主义理论中。
他详细地介绍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公民社会的初级阶段,它一直延续到资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之后的一段时间,大体到20世纪初、中期才结束。‘市民社会’中市民的身份和权利,是以财产所有量和男性为标准的,只有达到或超过所限量财产所有权的男人才是市民,也才拥有市民权及其派生的政治权利。”(《社会主义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概括》)
然后,刘永佶说,经过劳动者的斗争,市民社会废除了以财产所有权和性别限制政治权利的法律,市民扩展为男女公民,市民社会转化为公民社会。
可是,我们知道公民社会是市民社会的高级阶段,其本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范围更为广大。一个橘子和一堆橘子,唯一不同的是数量和范围,它们都是橘子,橘子不会因为数量增加就变成了苹果。市民社会转变到公民社会,无非也是改了一个字而已。可见,这里的“公民社会”就是市民社会的“扩展版”。也就是说刘永佶继续沿用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形态。难道不是吗?我们不是可以说,刘永佶先生给出的的劳动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不过是扩展了规模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
那么这个“公民社会”是个什么样子呢?刘永佶先生没有忘记告诉我们:“公民社会的原则,主要包括:一、确立并保证每个人的人身权和自由;二、废除因血缘、性别、财产所有量、受教育程度等造成的社会地位差异,规定并实现每个成年人平等的公民权;三、公民在公共事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四、公民权派生并集合为公共权利,并以民主方式产生和监督行使公共权利机构负责人;五、公民权的核心是民主权,民主权的基本权能派生并形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结社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这些权利都是针对公共权利和公共事务的,由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保证公共权利为公民所掌握,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为公民服务。”(《社会主义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概括》)这个原则在刘先生的《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中再次得到重申。
刘永佶先生当然要强调公民社会的原则,商品经济一定是分工和具有财产权的个人之间才可以产生交换,进而产生商品经济,并进入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达到劳动社会主义。可是,刘永佶先生是要证明“社会主义是劳动者利益和意志的集中和概括”,也就是说,我们要看到作为公民的劳动者的利益和意志是如何集中起来的?
我们可以注意到在公民社会原则的第四条中:“公民权派生并集合为公共权利,并以民主方式产生和监督行使公共权利机构负责人;”派生意味着公共权利是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但是这个派生是如何发生的呢?个人权利是简单汇总就会产生一种公共权利吗?打个不成熟的比方,我和刘永佶先生,我喜欢吃甜食,刘永佶喜欢别人的口味,那么这两个个体的饮食的权利,是否可以派生出一个公共权利——都吃冰激凌的权利呢?同理,在一个国家,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政治主张,政治主张之间有一定差异,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和自由,有各种政治权利,也是相互平等的,就一定能产生一个公共权利吗?按刘永佶先生的规定,一定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由和平等政治权利,为何要一些人服从另外一些人,或者服从公共权利呢?因为服从意味着自己的意志没有得到体现,行为与意志是不一致的,也就是不自由。那么请问,这个公民社会是可能的吗?
有的人或许为刘先生辩护说,现实当中西方国家就是公民社会,他们就实现了公共权利,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和监督行使公共权利机构负责人。刘先生自己已经承认了:“劳动者作为文明的主体,是工业文明、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根本,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却未能成为社会的主体和主导,只能在资本所有者的支配下进行劳作。劳动者的自由发展受资本增殖的限制,不仅要忍受各种屈辱,更束缚了其素质技能的提高。资本统治产生于工业文明,存在于公民社会,但它是与工业文明的发展相背离的,是违背公民社会基本原则的。发生于2008年的‘金融海啸’、‘金融地震’集中表现了这一点。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演化至金融资本阶段,充分地暴露了其本质及其对工业文明的破坏,展示了它与公民社会基本原则的冲突。”(《社会主义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概括》)
那么,刘先生为何还要抱着资本主义的公民社会原则不放呢?有了公民社会原则能证明社会主义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概括吗?公民权利能够派生出公共权利的条件是公民的利益和意志统一。这种统一不是简单的公民权利的汇合和总计。统一的目标和宗旨的公民权利才能使分立的公民权利形成一个共同的意志,否则,利益和意志不统一就会驱使公民走向不同的方向,而不会形成共同的意志和利益。
而且,即使是目标相同的公民也未必能形成统一意志。比如都趋利的公民,虽然宗旨一致,但因为如果他们在一个集体中,利益是相互冲突和斗争的,那么就仍然不能形成统一意志。唯一能使他们形成统一意志的是他们认同共同的集体利益,而这个集体利益或许与公民的个体利益是不同的。
对于一个社会组织,个体的利益和意志的总和并不等于集体的利益和意志。个体利益和意志与集体的利益和意志构成两层相互关联的利益与意志。集体的意志并不是个体意志汇总得到的,而是个体意志经过相互的磨合,相互抵消,形成的一个新的对应于整体的意志。也许这个集体意志与每个个体的意志都有差别。
刘永佶的“公民社会”的每个个体强调公民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就势必与集体利益和意志产生差异。个体应该得到自由和平等,这样集体利益和意志势必遭到扭曲,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这里只能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趋于集中,少数人服从多数的集体利益最大化的意志,一个是选择趋于分散,每个人都有所谓权利,不服从整体利益和意志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集体意志。
显然,刘永佶提出的公民社会原则是针对后者的。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刘先生是如何认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了,他说:“‘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从世界的物质性推论人和社会的物质性,是从社会总体来论历史,强调个人服从总体(国家、集体,政党等),并更加注重总体性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忽略个人权利和自由发展。”(《社会主义哲学观念是对唯物主义的扬弃》)可刘先生又忘记了他以多么长的篇幅“论证”了“个人主义是在反对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的过程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唯物主义在文化上的主要特征”(《文化个人主义:以物质财富所有权为依据的价值观》)我不得不佩服刘先生前记后忘、前后矛盾、出尔反尔、逻辑混乱的功夫。
不过,我们这里还是要声明,刘永佶先生把个人主义强加给唯物主义也是荒谬的,个人主义是在个人与集体关系中选择哪方为本位的思潮,唯物主义是在物质与意识关系中谁是第一性的思潮。唯物主义推导不出个人主义,那些所谓唯物主义哲学家的关于个人主义的学说并非由唯物主义推导出的。谁能说爱因斯坦的小提琴声是由于他的物理学遐思?所以说唯物主义忽视个人权利和自由发展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我们还要阐明,在社会主义集体中,个人组成集体,集体利益包含个人利益,两个层次的利益与意志是辨证的统一的。个人利益因为生产资料公有,个人的发展方向与集体发展方向一致,所以个人的利益趋向于与集体利益的同向和统一,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少数对多数的“服从”就是出于个体的内在要求,而不是个人权利被忽略。少数腐化分子对假借集体利益来压迫个体利益,已经违背了社会主义集体的共同利益,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是相悖的,就是说他们的作为实际已经不是社会主义。刘先生用这个例子是证明不了他的观点的。
我们还能说什么呢?刘先生的“公民社会”实在是一块贫瘠的土壤,播下龙种,只能收获跳蚤。
(评刘永佶的“劳动主义”之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