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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再现!

火烧 2009-09-1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6
文章对物权法的通过提出质疑,指出其非急迫性与急切表决的矛盾,以及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忽视,强调宪法保护与法律讨论的重要性。

写在两会胜利闭幕之际:对物权法说不! 
 
正文:对物权法说不!
07年两会着重审议两部法律,〈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后者争议不大!对于前者,我起码是有疑问的!

疑问一:物权法出台的非急迫性和急于付诸表决之间的矛盾!

对私有财产,我们国家宪法总则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以上条款已经对其他经济种类地位做出了肯定!而且对合法的私有财产做出了庄严的保护!

可以看出这部物权法并不是非常迫切的!

而在这次两会上很多重量人物都出面讲话,为物权法的通过制造舆论!

这样的矛盾行为不免让人产生疑问!

疑问二:物权法的急切付诸表决和对物权法未充分讨论之间的疑问!

这次两会用单独一天来审议物权法!可见其急迫性!但是这个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切身权益的法律,经历了10年和8次变异其稿,却依然有很多争议!就在两会前,好多党员联名上书对物权法草案提出疑问!

看来,这步法律还有很多争议!但为什么没有对这部这么重要法律而且是很多争议的草案,进行更广泛的讨论,就那么急切要付诸表决那?这难免让人不在头脑里产生大大的疑问!

疑问三:物权法的急迫付诸表决和公有经济被破坏的现状之间的产生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则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而现实是我们这些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大量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国有企业改革被紧急叫停!

资产不会消失在空气中,那些国有资产到哪里去了?我们需要用大气力去查清楚,不能让人民的血汗白白被肮脏的东西侵吞!

而这部物权法,对所谓物权的保护,没有很好体现出对国有资产的着重保护!没有体现出对侵吞国有资产后形成的资产不予承认的条款!

而这么急迫想通过所谓的物权法,和没有全面测查国有资产的流失之间,是不是有关联,我们应该产生疑问!

疑问四,物权法产生的目的和通过后的物权法产生的问题之间的矛盾!

物权法之所以要通过,目的应该是在法律层面上理清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物权关系!使产权明晰化,使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但物权法如果通过后,反倒使很多问题更加激化!就举两个例子,比如物权法保护业主的物权,那么好了!那些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地产的物权你要保证吧!但我们现实的社会,就有那么一些黑心的房地产商人和一些腐败官员勾结起来,用很贱的价格把当地的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征集去了!造成巨大的社会矛盾, 那么物权法通过了!你是保证谁的利益!开发商的还普通居民的利益?处理不好,更激化矛盾!

再有,所谓农村宅基地的买卖问题,物权法没有详细规定!那么很多人就会利用这个法律空挡,大钻空子!那么给社会和谐,徒增疑难!

一部关系到全社会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必须要经过最广泛和最充分的讨论后,在取得全社会广泛共识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为真正的法律!而不是冲冲忙忙的乱表决!

明天就要表决,我坚决反对!在这里,我用我的小帖子,对物权法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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