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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先见之明

火烧 2009-09-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7
文章探讨马克思复杂劳动等于简单劳动倍加的理论,指出其并非用于工资分配,而是用于商品价值判断。分析年薪制真正目的是实现经营者与职工利益二元化,而非单纯提高经营者收入。

复杂劳动等于简单劳动的倍加,因此必须拉开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上的差距。这是不少主张年薪制的人所经常强调的。其理论依据主要出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一段话:人的劳动“是每个没有专长的普通人的肌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二节)但马克思对这段话还有一个简短的注释,却又常常被忽略了。马克思指出:“读者应当注意,这里指的不是工人得到的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或价值,而是指工人的一个工作日物化成的商品的价值。”(出处同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引述马克思作的这个注释时说:“马克思在这里好象已经预料到杜林的这种手法,所以就预防别人把他上面的见解应用于今天的社会中对复杂劳动所付的工资。如果杜林先生不以此为满足,还要把这种见解说成是马克思想据以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中调节生活资料分配的基本原则,那么这种无耻的无事生非只有在专事诽谤的出版物里才可以见到。”(《反杜林论》第二编第六节)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复杂劳动等于简单劳动倍加的原理,只是帮助我们认识商品的价值,而不能将其作为个人工资分配的依据,更不能得出经营者的收入理应高出职工若干倍的结论。

事实上也是如此。如果主要是为了提高经营者的收入,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实行年薪制。因为月薪制、周薪制都可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实行年薪制的目的不在于增加或减少经营者的工资,而主要是为了实现经营者与职工利益的“二元化”,把决定经营者收入与决定职工收入的机制分离开来。职工的工资和福利由经营者在所有者许可的总额范围内决定具体的分配方式;经营者的收入不在职工工资总额中开支,而是由所有者根据与经营者协定的方式、方法向经营者支付。可以是事前议定,也可以由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业绩按约定的标准评价后决定,还可以将事前的约定和事后的决定各作为一部分等等,因此其收入既可能高于也可能等于、甚至低于个别职工的收入水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就是国家。因此只能由政府来决定经营者的工资,而不是由所谓的“董事会”来自己决定给自己高工资。这样,经营者与职工在利益上消除了此涨彼消的矛盾,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关系则相对更紧密了,有利于经营者向所有者负责,也有利于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详见http://blog.sina.com.cn/yq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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