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新设想
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新设想
一、指导思想
1、同一口锅同一张桌吃饭(这样吃饭才感到气氛和谐,才感到平等,才感到有滋味)。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论编制性质、不论所有制性质,上至国家领导,下至普通农民,都统一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实行退休。
2、广覆盖,低标准
为什么要广覆盖?因为没有广泛的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国家的持续发展,没有国家的持续发展就没有社会的不断向前。我们都知道,中国的人口压力太大,几十年一直抓计划生育,虽有一定成效,但并不理想。原因是什么?那就是我们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城市的计划生育稍好一点,农村很不理想,有的人家即便前面已经生了几个女儿,还要继续生,直到生了儿子才罢休,因为没有儿子将来老了就没有依靠。我们国家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而他们没有老年的生活依靠,只能寄望于自己的儿子。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广泛的社会养老保险,给城镇的、农村的已经退出劳动力行列的老年人提供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
为什么要低标准,而不能高标准呢?因为我们的生产力水平不允许,我们的国力不允许,我们的资源不允许,我们的自然条件不允许。我们国家人口庞大,人均资源拥有量非常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科学技术落后。除非侵略别国,否则无法改变资源占有量的问题。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技术赶超也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因此,短时间内我们不可能与欧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不能奢望过上欧美式的富裕生活。我们只能依据国情,适应国力,为国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我国的现实,相当长时间内不可能改变,决策者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就会犯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错误。
3、公平为主,效率为辅
为什么以公平为主效率为辅呢?这也是国情和国力决定的。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源按效率原则进行分配,不可能让全体国民都得到各自满意的生活所需。国家政治安定,前提条件是百姓衣食所安。广大百姓衣食没有着落,少部分人的优裕生活能过得下去吗?广大百姓过不下去,社会能安定吗?因此,我们只能有饭大家吃,而且必须匀着吃,绝不能少部分人脑满肠肥,大多数人饥肠辘辘。作为政策的立足点,我们必须优先考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否则就是政策的失败!也只有实行公平为主,效率为辅的政策,才可能使有限的国力产生最高的社会效益。
4、公开透明,简单易行
我们几乎没有听到俄罗斯人民怎么议论他们的领导人腐败,灰色收入等等。因为总统梅德韦杰夫、总理普京早已将自己的所有收入、财产全部公开,国民可以随便查。从这点上说,他们两位领导人堪称当世楷模。我们制定政策必须表明立场,必须广泛征求老百姓的意见,过程操作要公开透明。同时,我们要面向百姓,操作程序必须简单,计算方法必须简明,让普通百姓一看就懂,自己也会计算自己的养老待遇。你搞得高深莫测,教授、博士都弄不懂,普通百姓怎么监督你?给多给少不就你说了算?
5、同在蓝天下,共享社会经济成果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成长,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个或几个人的努力实现的,而是一代代人的奋斗累积起来的,因此,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今人不能抹煞前人的贡献,不能独享现成。
二、参保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符合法定劳动力年龄的:
1、 财政拨款的国家公务员;
2、 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公益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人员;
3、 领取薪金的军队、武警干部、志愿兵人员;
4、 军、警企业以及为军、警服务不列入军警编制的其他人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的所有企业(无论国企、外企、民企、私企)人员;
6、 劳务输出境外、国外的中方人员;
7、 农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储运业的人员;
8、 个体经营人员
9、 城镇失业人员;
10、 城镇已达法定劳动力年龄等待就业而尚未就业人员;
11、 法定劳动力年龄范围内的自耕型农民;
12、 军队、武警义务兵服役期间,按其户籍性质,视同在户籍所在地投保。
三、社保项目的设置、参保选择以及保费的征集
(一)社保项目的设置、参保选择
现行社保制度开设的险种共五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其中养老险是主险,其他为副险。从实际效果看,有些险种功能是重叠的。比如生育险,它跟医疗险的功能基本一致。职工生病住院,医药费由统筹医疗划割分担,生育住院发生的的费用也是医药费,用统筹医疗划割分担的办法完全可以解决,不需专设生育险。至于员工生育期间的津贴问题,在目前的生育政策下,没有哪个企业当员工生育期间会停发其工资(事业单位更不可能),这不是多余吗?因此,应将生育险合并到医疗险里来,缩减为四个险种:养老、失业、工伤、医疗。
我们从参保人员的范围来看,由于类型不同,对险种的需求也不同,有些险种对某些人来说完全没有必要。比如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8-11类人员,除了 “养老”和“医疗”险(假定未来只设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四个险种的话)之外, “失业”和“工伤”险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大,当然参保也无害。因此,可以给他们选择的自由。但有些人员则必须强制性地要求全部险种都要参保,否则无法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比如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1--7类的人员等。因此,我们对参保项目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1--7类的人员必须全项目(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参保;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8--11类的人员,必须参保养老、医疗两个险种,失业、工伤险可参保可不参保,由本人选择;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12类人员必须参保养老险。由于农村“自耕型农民”参加了医疗险,因此,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停止,可以将这笔钱作为补贴的形式补贴给“自耕型农民”,或直接帮他们缴纳医疗险。就目前情况看,农村合作医疗很难维持,社保设立医疗险后,它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
(二)社保费的征集
1、缴费比例:
所有险种统一以养老险缴费工资作为征缴基数。
养老险缴费比例:单位12%,个人8%,合征20%,全部统筹,取消个人账户;失业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不计征;工伤险缴费比例:单位0.5%,个人不计征;医疗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
2、保费的征集
(1)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1--7类的人员,缴费工资必须按本人上年度税前平均收入申报,不设上限,但下限不能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税前收入的计算范围统一执行国家统计机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增删和调整。
(2)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8类人员(个体经营),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申报。养老险计征比例:20%,不划分单位个人;医疗险计征比例:10%,不划分单位个人。其他险种计征比例不变,可参保可不参保。
(3)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9--11类人员,缴费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申报,养老险计征个人部分8%,单位部分不计征;医疗险计征个人部分2%,单位部分不计征。其他险种可不参保。
(4)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12类人员,服役期间按其户口性质,视同比照第二条“参保范围”中第9--11类人员参保,退伍后,视其归属类型确定参保险种,缴费历史合并计算。
四、养老条件及其待遇的计算
(一)养老条件
1、 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人员:
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上至国家首脑,下至平民百姓,乃至刑满释放人员),在军、警系统内部退休人除外(此类人员一直没离开军、警系统,他们的费用列入军费预算)。
2、 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
年龄满60周岁(不分男、女,但国家领导人退休年龄另有政策除外);累计参加社保满15年(包括视同缴费的年限)。年龄达到60周岁,但累计参加社保不满15年者,仍可继续缴纳,直至达到15年止。但当本人决定停止缴纳社保,累计参加社保仍不满15年,一次性发放养老津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养老津贴计算:以上年度社会平工资为基数,缴费一年计发3个月,大于半年按1年,小于半年按半年计算。不再计算利息。
(二)养老待遇计算的设计思想
我们的指导思想是:公平为主,效率为辅;同在蓝天下,共享社会成果。因此,我们设计的养老待遇的计算肯定放弃原来以个人缴费为依据的计算方法,转而以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因为以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是共享社会成果的最好体现)进行计算。当然,我们也不搞绝对平均主义,我们承认并尊重每个人的贡献(年功贡献和技能效率贡献),只是有所侧重于年功贡献而已。这样的指导思想含有明显的调节二次分配的意图,抑制少部分人(强势群体,那些在职时高收入、高缴费的人);同时又照顾少部分人(弱势群体,那些长期失业,依靠政府救济,或者打零工,低收入,而且时有时无,但仍坚持缴纳社保的人)。强势群体在职时高收入,有足够的积累,即便没有养老金也有足够的生活保障,因此不能锦上添花;而那些弱势群体在职时低收入,失业后靠救济,根本没有积累,尝尽了生活的苦涩,如果退休后养老金仍然很低,晚年生活依然艰难,就等于一辈子被社会抛弃,没尝过人间温暖。对这样的人当然要雪中送炭。
年功贡献表明你为社会工作了多少时间;技能效率贡献表明你以什么样的能力为社会工作,也表明你工作时承担了什么样的责任。
为什么不能以个人的缴费工资为依据呢?因为个人缴费工资并不能表明你的贡献大小。表征每个人技能效率贡献的无非是领导职务、技术职称、技工等级这些东西。我们知道,每个人获得领导职务、职称、技工等级这些东西都是有法律或政策依据的,尤其职称、技工等级全社会有统一标准的。但与之相背离的是人们不能在统一的标准下得到与之相对应的报酬。因为没有一个全社会统一的薪酬分配标准,即便有,老板也不可能执行这样的标准。还有,中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行业也千差万别,薪酬分配更是五花八门。所以缴费工资不能反映每个人的技能效率贡献。比方说,一名会计师,他通过全国统考,国家承认了他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他不论在任何企业,都能完成会计工作。但是不等于他在任何企业当会计师都获得同等的薪酬,因为不同的老板有不同的分配方案,国家只能管授予会计师职称,却管不了老板给会计师多少工资。再比如:两位软件工程师,职称都是通过统考国家授予的,具有同样的工作能力,做的都是软件编程工作。甲工程师在A企业,乙工程师在B企业,甚至A企业比B企业经济效益好得多,但A企业老板只给甲工程师3000元月薪,而B企业老板却给乙工程师5000元月薪,这能反映出这两位工程师的技能效率贡献吗?显然不能。再比如:一般普通行业企业,工程师的月薪也就4000元左右,有的还比这低,但像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民航、烟草、酒业等垄断行业,即便一个普通的,不需什么技能的抄表工,月薪也8000-10000元,甚至光住房公积金一项就几千元,比普通行业的工程师的总收入还高。这能反映他们的技能效率贡献吗?如果以个人缴费工资计算养老待遇的话显然是不公平的。
相反,我们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参考,引入年功贡献和技能效率贡献两个系数进行计算,就做到相对公平。整个养老金就两部分:年功养老金和效率养老金。计算相当简单,小学文化就可以计算,不需要专业培训。退休时,社保人员给他算,退休人员也可以自己给自己算,你该给他多少他心里清楚。这就有利于监督,实现透明管理。
同时,我们还考虑了中国的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人总是流动的,一辈子可能工作过好几个城市。因此我们规定,在哪个城市工作时间长,由哪个城市负责计算退休。然后引入一个 “流动区域调节系数”,这就比较合理地调节了地域经济的不平衡。
另外,中国的户口结构是城乡二元结构。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有着一个根本的区别,那就是:生产资料。农村人口拥有生产资料(耕地、山林和宅基地),构成生活来源的一部分。参加社保之后,农村人口就等于有了双重的生活来源。城镇人口没有生产资料,老了,除了养老金再没别的生活来源。因此,计算农村户口人员退休养老待遇我们采取了一个调节办法,也就是在计算基数(社会平均工资)上进行调整:社会平均工资×55%。除此之外,其他计算方法完全一样。
另外,我们分别在计算年功系数、职(技)能效率系数上设计了一个参考点。比如年功系数:现在国家基本普及高中教育。一个人高中毕业后的年龄也就是标准的劳动力年龄,然后参加工作,大概20岁,一直工作到60岁退休,那么他的年功40年。这个“40”就是参考点。当你一生工作时间等于40年时,你的年功系数就等于1;超过40年时,你的年功系数就大于1;不到40年,你的年功系数就小于1。再比如职(技)能效率系数:我们认为,在全社会的人群中,职务晋升到处级、职称评上高级、技工考到10--12级相当不容易了,因此,我们把这个“‘处级’、‘高级职称’、‘技工10-12级’”作为参考点(这三个量是相当的)。你的职务“处级”,或“高级职称”、“技工10-12级”,你的职(技)能效率系数就等于1,反之,或大于1,或小于1。当你的年功系数、职(技)能效率系数都等于1时,退休时你就能拿到上年度在职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反之,或高于、或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
我们设计的计算参数不多,所以计算一点都不难。不像原来社保那样,简直就是天书,老百姓根本看不懂,更不可能自己计算。
(三)待遇的具体计算(操作时看计算方块图)
1、 年功系数 = 本人累计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包括视同缴费时间)÷40(结果:=1;或>1;或<1
2、 职(技)能系数:
(1)专业或技工系列(主要针对企业人员,也可针对事业单位技术类型人员):
高级职称(技工10—12级):1;
中级职称(技工7—9级):0.8
初级职称(技工4—6级):0.60
无职称(技工3级及其以下):0.40
(2)行政系列(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总理级:8
省部级:5
厅局级:2
处级:1
科级:0.8
科员级:0.60
办事员及其以下:0.40
说明:实行市场经济后,中央已明确规定,企业不再划分行政级别,所以,企业人员不再具有对应的行政级别。
3、 退休待遇计算基数: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退休后养老待遇每年都以此计算增减,体现经济成果共享。
4、 养老待遇构成 = 年功贡献养老金 +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1) 年功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 60% × 年功系数
(2)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 40% ×职(技)能系数
5、 流动区域调节系数 = 〔(甲地工作年限 ÷ 本人累计工作年限 ×甲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本人退休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乙地工作年限 ÷ 本人累计工作年限 ×乙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 本人退休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丙地工作年限 ÷ 本人累计工作年限 ×丙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 本人退休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n 〕
说明:结果 = 1;或>1;或<1
6、 退休当地实际养老待遇 = (年功贡献养老金 +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流动区域调节系数。
7、 农村户口员工养老待遇计算:
(1)土地资源产生的效益(无法详细计算)
(2)社保养老待遇
退休待遇计算基数 = 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 55%。
除此之外其他计算方法一样。
计算例子:
例一(企业人员):
北京某企业一高级工程师2009年7月满60周岁退休。工龄40年,养老待遇计算如下:
年功系数 = 本人累计工作时间÷ 40;
= 40 ÷ 40 = 1;
职(技)能系数 = 1;
退休待遇计算基数 = 3726(北京市200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年功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60% × 年功系数
=3726 × 60% × 1
=2235.6元;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40% ×职(技)能系数
=3726 × 40% × 1
=1490.4元,
没有在外地工作过,在北京退休
退休当地实际养老待遇 = (年功贡献养老金 +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 2235.6 + 1490.4 = 3726元(40年工龄的高工退休拿到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例二(国家公务员):
北京某国家机关一处长2009年7月满60周岁退休。工龄40年,养老待遇计算如下:
年功系数 = 本人累计工作时间÷ 40;
= 40 ÷ 40 = 1
职(技)能系数(处级) = 1;
退休待遇计算基数 = 3726(北京市200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年功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60% × 年功系数
=3726 × 60% × 1
=2235.6元;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40% ×职(技)能系数
=3726 × 40% × 1
=1490.4元,
没有在外地工作过,在北京退休
退休当地实际养老待遇 = (年功贡献养老金 +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 2235.6 + 1490.4 = 3726元(40年工龄的处级干部退休拿到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例三(企业人员):
北京某企业一无职称无技工等级人员2009年7月满60周岁退休。工龄15年,养老待遇计算如下:
年功系数 = 本人累计工作时间 ÷ 40
= 15 ÷ 40 = 0.38;
职(技)能系数 = 0.40;
退休待遇计算基数 = 3726(北京市200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年功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60% × 年功系数
=3726 × 60% × 0.38
=838.35元;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40% ×职(技)能系数
=3726 × 40% × 0.40
=596.16元,
没有在外地工作过,在北京退休
退休当地实际养老待遇 = (年功贡献养老金 +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 838.35 + 596.16 =1434.51元
例四(事业单位人员):
北京某事业单位一办事人员2009年7月满60周岁退休。工龄15年,养老待遇计算如下:
年功系数 = 本人累计工作时间 ÷ 40
= 15 ÷ 40 = 0.38;
职(技)能系数 = 0.40;
退休待遇计算基数 = 3726(北京市2008年杜社会平均工资)
年功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60% × 年功系数
=3726 × 60% × 0.38
=838.35元;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40% ×职(技)能系数
=3726 × 40% × 0.40
=596.16元,
没有在外地工作过,在北京退休
退休当地实际养老待遇 = (年功贡献养老金 +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 838.35 + 596.16 =1434.51元
例五(企业人员):
北京某企业一无职称无技工等级人员2009年7月满60周岁退休。累计工龄30年,其中在北京工作18年,在重庆工作8年,在广州工作4年。因为在北京工作最长,由北京计算退休。养老待遇计算如下:
年功系数 = 本人累计工作时间 ÷ 40
= 30 ÷ 40 = 0.75;
职(技)能系数 = 0.40;
退休待遇计算基数 = 3726(北京市200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年功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60% × 年功系数
=3726 × 60% × 0.75
=1676.7元;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40% ×职(技)能系数
=3726 × 40% × 0.40
=596.16元,
流动区域调节系数 = 〔(北京工作年限 ÷ 本人累计工作年限 ×北京上年度平均工资÷ 本人退休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重庆工作年限 ÷ 本人累计工作年限 ×重庆上年度平均工资 ÷ 本人退休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广州工作年限 ÷ 本人累计工作年限 ×广州上年度平均工资 ÷ 本人退休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18÷30×3726÷3726)+(8÷30×2057÷3726)+(4÷30×3780÷3276)〕
= 〔0.6+0.15+0.14〕=0.89
退休当地实际养老待遇 = (年功贡献养老金 +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流动区域调节系数
= (1676.7 + 596.16 )× 0.89 = 2005.76元
例六(国家公务员):
国家总理2009年7月满60周岁退休。工龄40年,养老待遇计算如下:
年功系数 = 本人累计工作时间 ÷ 40;
= 40 ÷ 40 = 1
职(技)能系数 = 8;
退休待遇计算基数 = 3726(北京市200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年功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60% × 年功系数
=3726 × 60% × 1
=2235.6元;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 40% ×职(技)能系数
=3726 × 40% × 8
=11923.2元,
没有在外地工作过,在北京退休
退休当地实际养老待遇 = (年功贡献养老金 +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 2235.6 + 11923.2 = 14158.8元(40年工龄,总理级退休待遇,最高标准)
例七(农业人员):
北京某郊县一农民2009年7月满60周岁退休。工龄15年,养老待遇计算如下:
年功系数 = 本人累计工作时间 ÷ 40
= 15 ÷ 40 = 0.38;
职(技)能系数 = 0.40;
退休待遇计算基数 = 3726(北京市200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5%=2049.3元
年功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5% × 60% × 年功系数
=2049.3 × 60% × 0.38
=461.09元;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5%× 40% ×职(技)能系数
=2049.3 × 40% × 0.40
=327.89元,
没有在外地工作过,在北京退休
退休当地实际养老待遇 = (年功贡献养老金 + 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
= 461.09 + 327.89 = 788.98元(最低条件,15年工龄的农民退休时待遇,最低标准)
通过以上七个例子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年功贡献养老金(以北京为例)最低461.09元(15年,农民),最高2235.6元(40年),差别4.85倍;职(技)能效率贡献养老金最低327.89元(农民),最高11923.2元(总理级),差别36.36倍;退休金综合计算,最低788.89元(15年,农民),最高14158.8元(40年,总理级),差别17.95倍。我们知道,1955年我国实行薪金制时,行政级别设计最大拉差只有15倍,今天的养老综合待遇拉差17.95倍,略大于此,但毕竟时代前进了,这样的差别不算大,老百姓完全可以接受。
五、衔接
最近在网上看到国家发改委登载在《星岛环球网》的一则新闻,称社保待遇差距仍较大,要着力解决衔接问题。但说了半天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既没说明怎么衔接,也没说明什么时候衔接。还找出一大堆理由做托词:“要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重点解决制度缺失问题。”要解决社保待遇差距大的问题果真受体制限制不好下手吗?我看不是什么体制限制的问题,而是如何看待利益分配的立场问题。当年企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不也有体制限制吗?通过五年过渡期就完全解决了由企业退休到社保退休的问题了。这就是政府的决心问题。当初企业实行社保那么容易下决心,为什么今天解决社保差距问题就不容易下决心了呢?这就牵涉到决策集团自身利益的问题了。能放下既得的利益吗?放不下,社会反应又这么强烈,不作回应又不好,只好找托词。
其实这个衔接很好解决,也同样实行五年过渡期。五年内实行两种待遇计算法:
1、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
2、按社保退休办法计算。
调节两种计算办法的计算结果:如果按社保退休计算结果高于按事业单位退休计算结果,直接采用社保计算结果;反之,则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一年:(社保退休计算结果)+(事业单位退休计算结果 - 社保退休计算结果)× 90%
第二年:(社保退休计算结果)+(事业单位退休计算结果 - 社保退休计算结果)× 70%
第三年:(社保退休计算结果)+(事业单位退休计算结果 - 社保退休计算结果)× 50%
第四年:(社保退休计算结果)+(事业单位退休计算结果 - 社保退休计算结果)× 30%
第五年:(社保退休计算结果)+(事业单位退休计算结果 - 社保退休计算结果)× 10%
过渡期满后完全采用社保退休计算办法。
六、附则
就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从根本上说老百姓非常不满意,甚至可以说民怨沸腾。为什么呢?分灶分桌吃饭,气氛很不和谐,待遇很不公平。国家公务员(财政拨款人员)吃小灶,企业人员吃大灶。这跟现在的某些外资企业的就餐很相像: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由专门厨师,小锅炒菜,在舒适的餐厅就餐,执行的是高伙食标准;广大底层人员、普通工人大锅饭大锅菜大锅汤(实际上就是刷锅水加点盐和味精),在简陋的大棚里就餐,执行的是低伙食标准。试想,这样的就餐大多数人能满意吗?能和谐吗?
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法律的严肃性。这主要从两方面反映:
首先,参保人员不落实。转制前的国有企业,大多根据文件精神为职工办理了投保手续,转制之后,有的被承包,有的被私有,有些员工原先已经参保了的结果也被停了保;有些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打埋伏,隐瞒员工人数,200员工只报几个骨干参保,其他员工不给参保;有的企业干脆不给员工参保。
其次,缴费工资不如实申报。做两套账,将员工工资分解成若干部分,若干次发放。为了应对审计,有的甚至按货币和实物等等若干种类发放,最后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
劳动监察部门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着政府。但政府的屁股却坐在企业老板一边。因为政府依靠企业税收维持运作,而打工族不可能提供政府足够的税收。所以政府宁愿睁只眼闭只眼,也不愿得罪企业老板。打工者上告,人家老板有钱,一打点就什么问题都摆平了,告也没用。所以,尽管社保养老制度颁行多年,但至今仍有许多企业未办理员工参保,
如果我们设计的社保制度要推行的话,必须依赖严格的法律手段。没有威严的法律,就没有刚性的制度。因此,我们的原则是:重典施政;强力护民。
1、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参保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参保。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1-8类人员,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办理;9、10类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负责办理;11类人员由最基层农村组织的负责人负责办理;12类人员服役期间视同参保,不需实际参保,退伍回到户口所在地按规定参保后,将视同参保接上即可。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或少报参保人数,首次发现,除强令补办社保外,经济上科以重罚:企业:年营业额5%;责任人3倍年薪。再次发现者,企业被吊销一切证照,三年内不予工商登记,责任人(包括直接任人、连带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等)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判刑10年。
2、 隐瞒收入,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首次发现,强令按实际税前收入重新申报,并科以重罚:企业:年营业额5%;责任人3倍年薪。再次发现者,企业被吊销一切证照,三年内不予工商登记,责任人(包括直接任人、连带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等)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判刑10年。
3、 不得异地参保。在什么地点工作就在什么地点参保,不得为达到降低缴费基数的目的,将甲地工作的员工安排到乙地参保,一经发现,按前1、2款进行处罚。
附:例1——例7的计算表: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年月 |
退休时间 |
缴费年限 |
编制性质 |
职务(职称、技工等级) |
年功系数 |
职(技)能系数 |
流动区域调节系数 |
退休所在地 |
上年度平均工资 |
年功养老金 |
职(技)能养老金 |
退休实发养老金合计 | ||||||
例1(企业人员) |
1949.7 |
|
2009.7 |
40 |
企业 |
高工 |
1.00 |
1.00 |
|
北京 |
3726 |
2236 |
1490 |
3726 | ||||||
|
1949.7 |
|
2009.7 |
40 |
公务员 |
处长 |
1.00 |
1.00 |
|
北京 |
3726 |
2236 |
1490 |
3726 | ||||||
例3(企业人员) |
1949.7 |
|
2009.7 |
15 |
企业 |
|
0.38 |
0.40 |
|
北京 |
3726 |
838 |
596 |
1435 | ||||||
例4(事业人员 ) |
1949.7 |
|
2009.7 |
15 |
事业 |
办事员 |
0.38 |
0.40 |
|
北京 |
3726 |
838 |
596 |
1435 | ||||||
例5(企业人员) |
1949.7 |
|
2009.7 |
30 |
企业 |
|
0.75 |
0.40 |
0.88 |
北京 |
3726 |
1677 |
596 |
2006 | ||||||
例6(公务员) |
1949.7 |
|
2009.7 |
40 |
公务员 |
总理 |
1.00 |
8.00 |
|
北京 |
3726 |
2236 |
11923 |
14159 | ||||||
例7(农民) |
1949.7 |
|
2009.7 |
15 |
农民 |
|
0.38 |
0.40 |
|
北京 |
3726 |
461 |
328 |
789 |
附:养老待遇计算方框图:
40% |
工龄系数 |
职(技)系数 |
财政拨款人员养老待遇愿意 |
总理级:8 |
省部级:5 |
厅局级:2 |
处级:1 |
科级:0.8 |
科员级:0.6 |
办事员及其以下级:0.4 |
工作区域调节总系数 |
退休当地实际养老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