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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可从宽处理 让穷人望钱兴叹

火烧 2009-08-2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8
文章讨论积极赔偿在量刑中的作用,指出其对穷人不利,引发法律公正争议。强调赔偿能力与态度的区分,呼吁明确界定积极赔偿,避免让穷人望钱兴叹。

8月19日,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王勇在 “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透露,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望近期出台。 (南方都市报)  

《意见》对“严惩”范围以及“从宽”的界定,针对性极强,直指当前刑事犯罪高发领域,并划分涉公涉私两大块来确定是“严惩”还是“从宽”,以此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原则。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公”领域犯罪将从严惩处;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私”领域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将尽量从宽。
  在需要严惩八类犯罪中,首提危害环境安全也要严惩,是《意见》的一个亮点。同时,对可以“从宽”方面的十几条规定中,明确规定积极赔偿可从宽,也相当令人瞩目。  

《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好赔偿和量刑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  

王勇称,这不是“以钱买刑”的问题,积极赔偿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也意味着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王勇的这个观点,对有钱人家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对于穷人家却是一个“喜忧参半”的消息。问题不是出在“积极赔偿”的态度上,而是出在“积极赔偿”的能力上。  

以近期频发的“富二代”飙车肇事命案为例,被告方“积极赔偿”,尽管这点钱对有钱人家可能没什么大不了的,我们也确实不能无端怀疑“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  

但是,想过没有,如果肇事者出自穷人家,能拿出多少钱来“体现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这点钱能不能“让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呢,尤其是当被害人是有钱人家的时候。  

显然,同样数额的赔偿,对有钱人家和穷人家的“意味”是不同的。如果以赔偿数额来认定是否积极赔偿,穷人家肯定处于劣势。反过来没有一定量的金钱作支撑,仅凭积极赔偿的态度来认定是否积极赔偿,对受害方也有失公允。  

所以,想让积极赔偿成为从宽处理的量刑依据,还需要对积极赔偿的定义作出明确、全面、合理、合情的界定,。否则,只能让穷人望钱兴叹,法律公正公平也无从体现。  

   

200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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