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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取代村民委员会?

火烧 2009-07-17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文章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能取代村民委员会,分析两者在概念、宗旨及服务对象上的差异,并指出合作社在民主管理与产权明晰方面的优势,提出其可能成为基层治理的改革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取代村民委员会?

 

文/吕伟明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实践过程中,经常会看到村委会主导的合作社出现“雌雄同体”的现象,在一些乡村,办公室一边挂合作社牌子、另一边挂村委会牌子的已不在少数。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的区别在哪里?

    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概念和宗旨的不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从中不难分辨,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村民委员会则是以本村村民为服务对象。不同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于成员的经济利益,村委会的服务内容却不包括经济,而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局外人看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适用范围比村民委员会要小,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限定成员数量,这就为同一个行政村的村民全部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创造了可能。而目前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虽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机构,但有些还流于形式。合作社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出现“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的现象,为将来合作社与村委会的管理出现“双轨制”也埋下了伏笔。

    笔者认为,合作社发展初期必然在寻找典型示范对象,而从混乱到有序也是一个不断尝试和完善的过程。但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就会日益凸现。假设合作社与村委会成员和规模等同,同一个行政村的村民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成员,那么合作社的运作办法和管理制度难免会对村委会的管理方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章程的修改,到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乃至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等等职权,都由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来行使,各项活动和管理都做到了民主、公开、公平和透明。相比之下,合作社与农民成员之间的联系比村委会更密切,合作社内部产权明晰,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如果村委会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合作社保持一致,实现同等的公开、公平与透明,那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代村民委员会何尝又不是一个可取的改革方向?

    众所周知,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中国农村政治生活的一次变革,也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成员,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理论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但是,在农村面临农业产业化的今天,农村体制如何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还是一个重要课题。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内部监督来消解宗族势力在广大农村中的消极影响,不仅是农产品走向市场化的选择,也是市场化对落后农村的一次从根本上的触动。

    我们当然明白,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限定成员数量,也自然会有合作社大于行政村的可能,更有同一个行政村的村民分化为数个合作社的实例,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取代村委委员会便成为唐突之辞。然而,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火如荼之际设此一问,但愿能为将来的农村改革提前做一注脚。

 

     2009年5月11日完成,6月22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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