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政联第1号试行通知还在执行”就是正确的吗?
“[1993]政联第1号试行通知还在执行”就是正确的吗?
标签中国信访 法制 杂谈
作者sanmu[(654855575) 10:39:58
“[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文件今天还在执行”就是正确的吗?大家知道,一个政策是否正确其生命力无疑是重要标志。是的,[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文件并没有宣布废止,但在今天此事物与彼事物已经有了质上的变化。主要是军队近年来大幅度提高现役军官待遇,这样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复员军官的复员费大幅度提高,如在青藏高原等艰苦地区,有的军官如果复员可拿到100多万元复员费,而1993—2000年的复员干部在同一地区只拿到了10多万元的复员费。这一数额仅比自主择业军官的丧葬费多一些。这已经到了绝对不合理的程度了,请问这样的文件还是正确的吗?
总政治部的同志还说“你们是自愿复员的”,其下一句的潜台词就是“责任在你们自己,因为今天是个‘契约社会’”。毛泽东同志早在《矛盾论》中就指出,一切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必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在复员军官的问题上,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政联字[1993]1号试行文件,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没有这一文件,复员军官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复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总政治部及政联字[1993]1号试行文件是主要矛盾方面,而复员军官显然是次要矛盾方面,也就是矛盾的被动方面,这只是一个很浅显的哲学道理。反而证之,如果总政治部的同志说的话有理,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问一句,“我们都自愿当军长、司令员,可以吗?”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还说我们是“看上了银行的高利息”才复员的。大家都知道,银行利息的高低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也就是说,银行利息是调节国家经济冷热的扛杆,因此没有永恒不变的高利息或低利息。总政治部的干部水平无疑高于我们这些基层干部,如果说我们看上高利息才复员这一谬误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同时是否可以说总政治部趁着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银行高利息而起草了政联字[1993] 1号试行文件将二万多名现役军官引向了商海。
我粗略算一下,按人均复员费10万元复员10年计算,时至今天,每个复员军官平均年收入1万元,每月800多元,如果这些同志生命延续10年(到2017年前后,到时人均约60多岁),则月收入仅400多元。若年龄到70多岁时,复员军官年收入仅200余元。由此可见,10多年前的复员费定位,随着复员军官寿命的延长将会“翻两番”式的减少(向下翻)。而另一方面,由农业国家向现代化工业国家发展的一个基本现象是生活消费品价格不断上升,这是必然的规律,其理论依据是很浅显的。所谓生活消费品是指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须的消费品。比如今天人们生活必须品价格涨价就是佐证,大家知道,今年以来国内物价上涨。据新华社消息:2007年11月份CPI(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6.9%,同时消息:此波物价上涨仍属结构性上涨。也就是说不是全面物价上涨,只是部分的上涨。但是这个“部分上涨”却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上涨,不是汽车等上涨。所以,这次物价上涨所影响的人群不具备“结构性”,而是“全面性”的。新华社又消息:此次上涨,城镇人口月消费平均提高44.80元,农村16.70元。解决这一问题的诸多措施中,增加工资的收入是最直接有效的。但是,我们的工资增加却有着明显的“结构性”。增加最高的是军人和公务员,工人工资增加最少,吃低保的加15元,还叫“临时生活补贴”(随时有取消的可能),复员军官呢?被远远排除在“结构性”涨工资之外,他们已无“工资”可涨。复员军官的生活压力可见非同一斑。还有,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产生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率,这又导致复员军官的复员费的实际购买力大为缩水,且这一缩水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复员军官中的绝大多数无法以增加收入来弥补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有专家认为年通货膨胀率控制在3%左右较为合理,那么计算一下,十年前的10万元按每年通胀3%计,10年后仅剩74094元,蒸发了近26000元,再过10年呢?再过20年呢?这还不算有时通胀率远高出3%,如2007年。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复员军官的生活状况已近堪忧,还怎么谈依法享有的退休权、养老权、医疗权、住房权、丧葬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如有的复员干部已年近60,还到处打工,以补家用;又如一复员干部镶一口牙要1600元,无奈只能放弃,还有青海复员干部赵丰年,癌症手术后因无钱正常化疗,去逝时仅50岁;大连复员干部×××,为增加收入而代人炒股,结果不难猜测,最后自溢身亡。无独有偶,青海一自主择业军官也是代人炒股赔了100余万元,因为有较高固定收入,每月从工资中扣出还帐,经济状况并不是十分窘迫……
对复员军官的优待政策尤如空头支票。复员政策出台后同时制定了所谓对复员军官的优待政策。但是,由于这些政策本身与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相抵触,致使优待政策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头支票。
比如低息贷款政策。银行是独立企业法人,在以交换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中,银行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赚取最大的利润,它显然不是政策性机构。我们有的复员干部复员回乡后看准了种植、养殖,但手拿着文件去申请低息贷款,根本无人理会,无不头撞南墙,无果而回。又比如回乡分配给土地政策。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和确保农民在土地上肯下大力投入,规定农民土地30年不变,后又规定50年不变。那么,复员军官还到那里“分配”土地。村支书和村主任就说:“政策我认,但我到那里去找土地分给你。”复员军官到农村没有土地,无法生存,只有回城,回城后又找不到工作,很多人因此又“返贫”了。这里有一个例子很有趣。一复员干部回乡后去村委会要求按政策分配土地,可村干部说:“你是干部,没有土地。”奇怪,在这里他又成了干部了。可到总政,又说他复员了,不是干部。他到底是什么?
再如减免税收政策。银行是企业,农村没地分,税务局该是国家机关吧?该执行国家的文件吧?事实则不然。据我们所知,所有复员军官办的各种项目,均没有受到任何费税方面的照顾,有的还因为各种乱收费而无法继续维持,最终关门大吉。还有的为了生存则到处找门子,走路子,在腐败的旋涡里挣扎生存。
可见,不乏复员军官因为看到了政策才下定的复员决心,但因为这些政策先天不足,后天缺氧而成为一纸空文,就好象用计划经济的钩到市场经济的大海里钓鱼,其结果可想而知,他们的生活道路步履维艰就是必然的了。最近中央台一套播映的电视剧《兵心依旧》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情节都是闭门造车,我们没有申请到。涂抹掉了复员军官为党、国家和人民立下功勋的事实。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和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这就开了一个先河,即以货币的形式认可军人的功勋(这里不谈此措施的利弊,如明显出现的“轮流坐庄”等怪异现象)。
然而,在复员军官中,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不在少数,可他们的 功勋却被一起“打包”封存了,为什么一样的立功授奖,一样在艰苦地区工作可两样待遇?为什么同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复员军官却分文不补?我们困惑呀!我们有一个问题始终不得其解:我们当初为谁立功?甚至该不该立这个功?
二是违背了奖善惩恶这一最基本的法理基线。1989年政干字第258号文件规定了处理军队犯罪并被判刑干部的政策,即只要是没有被开除军籍,应该妥善安置,并规定了具体周到的措施。据此,许多犯了罪的并被判了刑的军队干部(只要没有被开除军籍)由于蹲监数年,跨过了2000年,跨过了现役军官退休年龄。出狱后纷纷找组织“落实政策”,最后依据政干字[1989]258号文件并尊重个人意愿,均自主择业或在军队退休了。今天他们“想复员都不行”,过着无忧无虑,非常滋润的生活。有一名犯了罪被判刑并作退休处理的某部某长对我们复员军官说:“你们还不如在位时犯个不轻不重的罪,歪打正着,今天会更好。你们看我今天不就是这样吗?除了没有国家赔偿,该给的都给我了,该得到的都得到了甚至不该得的也得了。”耐人寻味!什么是“不轻不重”?显然指“轻了”蹲监时间短,跨不过2000年,跨不过退休年龄。“重了”蹲监时间过长,不划算。什么是“不该得的”?可能是指他贪污受贿的不义之财吧!据以上我们是否可以推测:今天被判入狱10年的犯罪军官,出狱后的待遇比现在自主择业军官的待遇高得多。注意:这里所要论证的不是政干字[1989]258号文件错了,对犯罪后刑满释放的军官该给出路。而是,政联字[1993]1号试行文件错了,复员军官没有出路!大家想想,一个文件的出台使好的、向上的、正确的陷于不利,还能说这个文件是正确的吗?中国还有句老话叫“爱哭的孩子多吃奶”。可今天,复员军官哭了,且哭了近10年之久,他们至今还没有喝到一口奶,而犯了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军官们却喝到了鲜美的奶,并且很及时。还值得一提的是,上面说到的现象在全军并不鲜见。
十多年来,复员军官的生活状况已近堪忧
1、复员费已大大缩水。前文说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复员军官年龄的增长,复员费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萎缩,这里不再赘述了。但仍有二点需补充说明。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复员军官中,大多数的爱人是经组织批准随军后从农村带进城的。她们的最大弱点是文化水平低,随军后多在集体所有制小企业当工人。改革开放后,她们最先被淘汰出局,这又给复员军官的家庭经济困难如雪上加霜。二是在这期间,正是复员军官的子女从中学到大学,再到就业的过程,教育改革造成的高费用,使复员军官难以承受,其中很多人因此欠下数目不小的债务。
2、复员军官的身体状况亦不容乐观。大家知道,复员军官把自己最有活力的生命阶段贡献给了国家,贡献给了军队,他们一般服役年限均在20年以上,人生有几个20年?随着年龄的增长,复员军官将逐步走出中年,步入老年,各种疾病将随之而至。然而他们的复员费用并不包括此项。最新出台的“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中,将复员干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每月仅有“医疗救助费”20元左右,这是个什么概念呢?要感冒就别拉肚子,要拉肚子就不能感冒,而且仅患其中一项病,这点钱也是远远不够的。可见其措施之勉强,连“安抚”的意义都谈不上。这种待遇和复员军官对国家和军队的贡献相比是极不对称的。
3、复员军官的住房梦难圆。我们知道,1944年美国国会在及其困难的条件下,为1600万军人退伍和随之而来的“结婚潮”、“婴儿潮”解决住房问题,通过了《退伍军人再就业法案》,开始实施退伍军人住房贷款担保计划,条件十分优惠,除了交付10美元的房地产买卖手续费即可入住。每月交费也十分低廉,比租房还便宜许多。房屋面积是:2个卧室、1个起居室、1个厨房、洗手间,还有1个阁楼。值得注意的是:这时才是1944年,二战是1945年5月结束,未雨绸缪;还有此法案包含士兵。但是,1993年—1999年复员军官的复员费中不包括住房费用,这是众所周知的。而这期间又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多种改革方式遍地开花,但有一个特点是职务越高、军龄越长则能得到更多优惠,很多领导干部随着工作调动而在不同城市均占有住房。但是复员军官则被完全排除在这场改革之外。如部分仍住在军队营区的,经常受到所谓“住房清理小组”的清理,时而下最后通谍,时而以停水停电相胁迫。又如部分住在地方老旧居民房的,因单位规划拆迁而又买不起新房,不得已到处找临时住所。还有确无他法的,则在亲戚中东借西凑买了一套房子,但从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有的债务高达一辈子都可能还不清的程度。可比的是,2001年后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仅住房补贴一项就接近和相当于复员干部全部复员费的总和.
虽然国家给了我们一笔复员费,但这些职业军人不可否认的在自己付出巨大牺牲的同时却在客观上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一,在经济上,他们客观上牺牲了自己的利益而为国家做出了贡献
①在经济上,复员军官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己任”.按每个复员军官复员费10万元计算,国家共支付复员费约20亿元(仅按2万人计算)。但是,如果没有复员,十年来(至2007年),按人均月工资3000.00元计算(实际人数超过2万;最早复员军官始于1993年),国家应支付这些同志工资总数约为72个亿。
这仅仅是计算到2007年,如果这些同志的寿命每延长10年呢?即使毫不考虑工资上调因素,国家每十年都要增加支付72个亿……
②自复员后,复员军官没有花国家一分一厘医疗费。复员军官复员时人均年龄已40多岁,他们把自己身体最好的青春年华贡献给了国家,贡献给了军队。十多年来,他们中的许多人身体出现了各种疾病,少数英年早逝,但他们没有花国家一分钱的医疗费。如果按现行政策,每月人均医保国家支付100元计算(按政府公务员处级干部标准,军队干部的医疗是完全由国家负担的)。每年国家都要拿出0.24亿元,10年则需2.4亿元。如果再将其中很多同志住院治病费用计算在内(国家规定其住院费80%由国家报销),其费用是可想而知的。
③在住房上,复员军官亦给国家节省了巨大开支。a、按2001年自主择业干部每人15万元计算,国家要为2万多复员军官支付30亿元住房补贴。b、如果这些同志转业到地方,则应先后参与地方多种形式的集资建房和房改,这样,国家花费在这些同志身上的住房费用也是十分可观的。c、如果再考虑到十年来房屋全国性大幅度上涨因素,复员军官仅此一项所承受的负担已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第二,复员军官在组织上也为国家减轻了一定的压力
按照1992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全国共有县级行政区3000多个(包括市级行政单位的区),如果按照转业安排2万多复员军官(大多为师团职务)粗略计算,平均到每个县级行政区约6人多,这足以将县级领导班子更换一遍。他们不仅占着位子,还坐着车子,住着房子,领着票子,安排孩子……
虽然这个统计有些简单,不十分严谨,可客观上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减轻了组织上安排的压力是不争的事实。无独有偶,今天国家和军队所实行的自主择业的政策,不又是这一观点的佐证吗?
国家为复员军官问题多次发文,可一直没有解决问题。原因有二:一是文件无法操作。两个17号文件和今年的28号文件都没有解决复员军官问题的具体办法,好在现在不是“洛阳纸贵”的年代。二是决策层认为解决了复员军官的问题会进而引发一系列其它转业退伍军人的问题,因而“十分慎重”。但是,据最近传达的解决方案,让人明显感觉到了“慎重”。慎重的可以将这些服役20多年,职务大多为师团级干部的历史忽略不计,甚至视而不见!那么,由改革而引起的军队复员干部问题该谁埋单,该我们个人埋单吗?
最新实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限制企业用工的十大禁锢。多数专家认为“这是让工人又端起了铁饭碗”,此说法不一定准确,此条也不一定能照搬军队。但是,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立法原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呢?我们这些为军队干了20多年的师团职干部呢?如何保障呢?
二万多复员军官在全军军官队伍中只是一小部分,占全军军官人数的百分比并不重。然而,作为二万多自然人,作为社会细胞的二万多家庭,复员对他们所造成的困境却是百分之百,有些后果已无法挽回了。
我们认为,解决复员军官问题原则只能是事实求是和以人为本,二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我们强烈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此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套改复员军官的问题,以期彻底解决。
我们已经上访了10余年,相当于八年抗战和三年解放战争的时间的总和,我们几近油尽灯灭,已经没有精力再等下去了!
对现役军官作复员处理与法相悖
首先,[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的行文超越了法定权限,应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而试行通知则是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七部委行文,未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
其次,复员军官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