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杂谈

邓玉娇刺杀官员事件,究竟谁有病?

火烧 2009-06-1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邓玉娇刺杀官员案引发广泛争议,焦点在于正当防卫与精神鉴定。文章指出警方存在干预司法公正,掩盖施暴者过错,强调法律应公正裁决,而非精神鉴定。


  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进展,精神鉴定结论显示: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方同时也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死伤者有过错在先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从我对此案的进程来看,“邓玉娇案”其实并不复杂。三名当地镇政府干部先要求她提供“特殊服务”,被拒后又用一沓钱击打邓的头部和肩部,被两次按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受到暴力攻击,情急羞愤之下,邓挥刀自卫,杀死一人重伤一人。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有着比我们丰富得多的法律知识的办案人员,应该从一开始就知道,邓玉娇刺邓贵大、黄德智,是对暴力强奸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根本就不负刑事责任,即然不存在刑事责任,因而也不存在自首,而应该是报警、报案。死伤者不是有“过错”在先,而是始终在实施暴力强奸“犯罪”行为。

  警方并没有对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作出判断,却将着力点放在邓玉娇是否患有抑郁症上。警方公正执行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足够了,精神病鉴定没有任何根据,也没有任何意义。无论是施暴的一方,还是警方现场调查,都确立了施暴与抗暴的清晰关系,案情简单,本身并不复杂。而我们看到的是是警方闪烁其词,前后不一的忙碌做法:先是以“故意杀人”起诉邓玉娇,故意杀人的前提是要有目的性,是主观上故意,行动上主动。而邓玉娇在此案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假如她确实涉嫌“故意杀人”,那么其目的性是什么?为什么要杀一个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人?杀死邓贵大对她有何益处?;后把先期介入的两位律师由当地官方公布解除委托,既然邓玉娇的母亲觉得两名律师不合适,并提出解除委托,就应由邓母对媒体释放这一信息,为什么这消息由官方来宣布,当这消息出来时,邓母对此事不知,而是在下午才知道;而到今日又做出了“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样的一份精神证明。

  对一个经常办案的警方人员作出“故意杀人”的判断、律师解除委托及邓的精神鉴定,警方不是根据事实公正公平做出的裁决,我只能说是在有人干预下或指导下做出的行为(如果一个警方人员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够的话,他能在警队呆下去吗)。邓玉娇如果故意杀人成立,就说明邓是有预谋的杀人,可以掩盖三位镇干部的“过错”;邓玉娇被鉴定为精神病人,那这次杀人就是发病状态下的客观过失,更能掩盖三位镇干部的“过错”,这些都能为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洗白”,可以“塑造”巴东县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从此可以看出,真正的病因是有人干扰了司法的公正,否认了法律至高无上的裁决地位。

  邓玉娇手刃侵犯她的乡镇干部,过程黑白分明,而欲将她置换成病人的举动,不管目的何在,都让人遗憾,让人痛心。群众期望一个惩恶扶善的清平世界,一个司法公正,有法可依的社会,可现实往往如此不堪,舆论所见的是压抑,所得的是郁闷,若求令现世静美的良方,则要扣问社会了。问题是,谁会真的在意?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