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尽快开展洪水保险
1.洪水保险的意义及试点地区的选择
我国地处中纬度,是洪灾多发区,不仅频率高,而且受灾范围广、时间长、损失大、恢复慢、洪灾后遗症严重。全国洪泛区面积高达80万km2,有6亿人口受到洪水的威胁,年平均因洪水死亡的人数高达5000人;洪泛区GDP约6万亿元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国GDP的1%,约1000亿元。而美国和日本的洪灾年平均死亡人数不到100人,直接经济损失分别只占该国GDP的0.03%和0.2%。
分析我国洪灾恢复慢、后遗症严重等原因,主要是我国防洪措施较单一,即防洪以工程措施为主,辅以洪水预警预报等非工程措施。在国外(如美国),最重要最有效的非工程措施是洪水保险。因为,采用工程措施防洪,只能预防设计标准以下的洪灾,超过工程标准的洪水总有防不了的时候,一旦洪灾形成,大量资金得用于防洪工程恢复,救灾的资金尤显短缺。
虽然防洪大堤、水库、分洪闸、滞(蓄)洪区等工程措施为防洪减灾发挥了很多很大很好的作用,但在洪灾形成之后,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修复水毁工程。也就是说,采用工程措施防洪的地区,一旦因洪水超标失事,不但发挥不了防洪作用,反而需要拨大量经费修复水毁工程。并不是说采用工程措施防洪不重要,而是工程措施必须有百分之百甚至百分之几百的把握。与此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工程措施并非是万能的。有先贤曾提出:黄河涨上天怎么办?因此,单一的工程防洪措施,不是最佳选择。只有将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举---既在搞好防洪工程的前提下,同时尽快建立国家洪水保险体系,才是确保国泰民安之良策。
很显然,洪水保险是当洪水泛滥成灾之时,对人们提供的一种低保费、限额赔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保险,是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必需的经济保障。这种险种,与常规人身、财产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洪灾泛滥区域之大、涉及面之广、发险率之高之快、灾情之深、程度之重,是任何险种都无法比拟的。与此同时,几乎没有保险公司能承担得起如此巨大的赔偿费,如湖南、江西等省曾搞过区域性商业洪灾保险,均因灾情频发、陪付面太大而无法理培,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更伤害了群众参加保险的积极性。更何况,商业保险费率太高,被保险负担较重,人们一般不愿主动参加。因此,只有开展国家强制性洪水保险,才有望解决洪灾问题。
珠江流域展布在我国降水量最大的华南与西南地区,珠三角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而北江大堤是广州的屏障,更是珠江三角洲最重要的堤围,其防洪效益高达数千亿元。因此,选择北江大堤捍卫的地区作洪水保险试点,成功后向珠三角继而向全流域乃至全国推广。这不仅技术上将有重大突破,经济上、政治上更具有战略意义。
由此可见,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的北江大堤堤围之内,以广州地区为主,经济发达、人口众多、防洪标准相对较高,为完整的独立堤围,是理想的洪水保险试点地区。
2.洪水保险试点举措
所谓“国家洪水保险”,必须以国家为主,而地方政府理应为国家的安危积极行动起来。考虑到是试点,可采取国家授权,广东省主办,水利部协办。即由全国人大授权广东省人大起草“国家洪水保险法”,报全国人大批准;由国务院委托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水利部共同起草“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专业队伍绘制洪水风险图,并会同保险部门厘定洪水保险费率。这些都是国家大事,均需前期投入,由国家出钱,名正言顺。
另外,为了吸引、鼓励试点区的广大群众和保险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可以考虑采取“两补一收”政策。所谓 “两补”,即补贴投保费和理赔费。其目的有三:一是吸引人们的积极参与;二是让保险企业有利可投;三是一旦发生洪灾,国家原本就需拨款赈灾,将赈灾款直接补贴给参加洪水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所谓“一收”,即征收洪水保险税。因国家兴办洪水保险,必须要有经济保障,适当征收洪水保险税是理所当然的。洪水保险税按人口和财产分别厘定。
3.洪水保险的重大作用
洪水保险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不是那一家或那个行业下决心就能办好的事,需要国家、地方、企业、个人都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因此,尽快大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实乃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开展洪水保险对于国家、保险机构、投保单位或个人都有利,是一举三得的大好事:对于国家——可以减少洪灾损失的灾区救济和灾后重建的巨额财政负担,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把赈灾社会化,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对于保险机构——可以征收和管理一大笔洪水保险基金,可以拓展一种稳定的新的险种,还可开辟一些新的就业岗位;对于投保单位或个人——由于国家提供的洪灾救济毕竟是有限的,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用于水毁工程修复,投保机构或个人通过参加洪水保险,可以为洪灾损失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可靠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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